胥吏是中國封建社會中一個十分獨特的群體,他們廣泛分布於中央及地方各級官府內,承辦各項具體事務。所謂“府史胥徒,庶人之在官者也。”(注: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三五《選舉考八·吏道》。)胥吏既不是政府官員,也不同於平民百姓,而是介於官、民之間,為“官、民交接之樞紐。”(注:梁章钜:《退庵隨筆》卷五。)他們既受製於官,又佐官治民,是官對民實施專製統治的助手和直接參與者。從這個層麵上講,胥吏又是統治集團不可或缺的一個組成部分。他們或主行文書、或供役驅使,曾在兩宋政治中起到過積極作用,同時亦帶來諸多負麵影響。

一、胥吏在國家政治中的積極作用

表麵上看,胥吏作為各級官府中的具體辦事人員,隻是奉命處理各項瑣碎的細務,不可能有大的作為。殊不知正是這些看似瑣碎的細務構成了封建國家統治的基礎,因為國家的任何政策法令最終都要細化為各項具體措施,並由胥吏來加以貫徹實施,沒有胥吏的參與和努力,再好的法令都隻不過是一紙空文。從這個意義上說,胥吏在封建官僚統治中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不容否定的。

宋代胥吏在各級官府中所發揮的作用之大,不僅超過了隋唐,亦為明清胥吏所不及。他們雖然卑賤如奴仆,卻往往能夠代官理政,越權行事,逐步成為官府中的實權派。土大夫驚呼:“近時吏強官弱,官不足以製吏”(注:李心傳:《建炎以來係年要錄》卷六○。),甚至將官府曹司形容為“公人世界”(注:葉適:《水心別集》卷一四《吏胥》。)。形成這種局麵的原因是多方麵的,其中最根本的一點,即是官僚士大夫在處理政務過程中對胥吏的依賴程度不斷增強。官員越倚重於胥吏,則胥吏在國家政治中所發揮的作用就越加突出。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溝通上下聯係,減少政策失誤

宋太祖趙匡胤在建國之初,有鑒於唐末五代方鎮太重、君弱臣強之弊,采納趙普“稍奪其權,製其錢穀,收其精兵”的建議(注: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卷二二一。),采取一係列措施,逐步將地方的財、政、軍權收歸中央,不斷加強對地方的控製,形成“內重外輕”的政治格局。中央製訂的各項政策及法規通過詔書形式頒至全國,地方上的各種信息也主要以奏章的形式上報朝廷。公文往來之頻繁勝過以往任何時期。而公文的抄寫、點檢、批勘以及收發、傳送等工作均為胥吏之職責。

以中央為例,三省有都、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等,負責本省文書的抄寫、點檢;中書省官誥院還專設書誥令史,掌書寫誥命之事(注:《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六一、二之四四。)。擬就的詔書、公文等再送往進奏院,由進奏官“辨其州府軍監以頒下之”(注:《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六一、二之四四。)。同樣,各地方的文書也要經胥吏之手呈報中央。在整個運行過程中,胥吏成為溝通中央與地方聯係的橋梁。下情上達,為中央政策的製訂提供了依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五三,鹹平五年(1002年)十一月條載:“三司小吏賈用,自北麵部署司主案代還,上封言部署兵籍機事,皆親吏掌之,及主帥受代,即攜文簿以去,使後來者無所檢案,因至漏泄。”賈用所反映的情況立即引起朝廷的重視,真宗下詔,命西北麵部署司,今後必須擇從行使臣來負責兵馬機宜之事,“勿複委親吏”。

宋代是科舉製度成熟與興盛時期,一大批孤寒之士得以通過競爭而進身於官的行列,其中亦不乏躬親政事、體恤民情的良吏。但是,這些由科舉入仕者大多缺乏實際處理政務的經驗,一朝金榜提名出任官職後,麵對繁雜的公務和形形色色的法律條款,往往會感到無所適從。正如王安石所言:“文吏高者,不過能為詩賦,及其已任,則所學非所用,政事不免決於胥吏。”(注: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卷二二一。)而且,官者的地位決定了他們很難對生活於社會底層的平民百姓的痛苦與需求有深入的了解。即便是號為“親民”的地方官員,受到任期及回避等製度的影響,很難對任職地區或部門的實際情況有深入了解。他們每到一地都是被一群胥吏擁圍著,不僅在處理公務時要顧盼左右,就連對民生疾苦的了解也大多來自身邊的胥吏。而胥吏則不然,作為“庶人之在官者”,他們直接來自民間,對社會現狀與百姓疾苦有著比一般官員更深切、更直觀的感受。因此,胥吏亦成為官僚與民眾之間聯係的紐帶。

再者,宋代官員的任期隻有三年,有的甚至一年乃至數月即遷徙,他們往往對本司事務多不熟悉。相反,胥吏則長期在職,對各司事務了如指掌,對各項製度的利弊亦認識深刻。蘇轍在任中書舍人期間,朝廷患吏員過濫,命其裁減。正當他為吏員難裁而犯難時,身邊小吏白中孚為其道出了個中原因,他說:“昔銓吏止十數,今〔侍郎〕左選吏至數十。事加如舊,而用至數倍者,昔無重法重祿,吏通賕賂,則不欲人多分所入,故竭力勤勞而不辭;今行重法,給重祿,賕賂比舊為少,則不忌人多,而幸於少事,此吏額多少之大情也。”蘇轍遂恍然有所悟(注:蘇轍:《龍川略誌》卷五《議定吏額》。)。另外《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七、《宋史》卷二六七《陳恕傳》、卷二九九《李溥傳》亦有記載,並詳言:李溥等共上七十一事,太宗覽後,擇四十四事“即日行之。”餘下三司,令鹽鐵使陳恕等詳議。

上述事例說明,無論是皇帝還是大臣都意識到,胥吏司職於官府,對各部門的事務及存在的問題十分清楚,他們的意見對於統治者了解下情,避免製定政策時的主觀性與盲目性多有裨益。

遺憾的是,隨著文官政治的形成和胥吏社會地位的日趨卑下,官僚土大夫們往往自視甚高,始終將胥吏置於自己的對立麵,一味地指責、鄙視他們,自然也就不願意去詢問、傾聽他們的意見。這從鹽鐵使陳恕“終不肯降意詢問”的態度中也可以看出。據《宋史·陳恕傳》載:“陳恕,字仲信,洪州南昌人。少為縣吏,折節讀書”,後登太平興國二年(977年)進士第。像他這樣曾經為吏者對胥吏尚且如此鄙視,其他士大夫的態度可想而知。因此,宋代胥吏在參政與議政方麵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2.保證政令的貫徹,維持法令的連續性

宋代,中央所製定的各項政策法令都要頒至各級官府,最後由官府內的胥吏來具體實施。因此,國家的政令能否得到貫徹並取得成效,不僅取決於政令本身的可行度,還要取決於作為具體執行者的胥吏的努力。幾乎任何一項政令從成文、頒布天下、直至最後的執行,都有大批胥吏的參與和努力。

特別是隨著中央集權的不斷加強,國家先後製訂出許多專門的行政法規來規範各部門的工作。如熙寧九年(1076年),命權禦使中丞鄧潤甫“詳定一司、一務、一路、一州、一縣敕。”(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七八、卷五三、卷五六、卷一八。)法令條文的日益繁密,使官員在處理政務時的自主權限較之以往大大縮小,官員遇事必先依法循例然後施行,或上報中央裁決。對此,官僚士大夫多有不滿。鹹平五年(1002年),侍禦史知雜事田錫上書言:“密院、中書,政出吏胥。行遣隻檢舊例,無舊例則不行。”(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七八、卷五三、卷五六、卷一八。)元佑五年(1090年),翰林學士承旨蘇頌亦上書,對省曹寺監法令之繁密提出批評,曰:“今日之弊,良由關防傷於太密,而畫一傷於太煩,則難於通融。蓋省台寺監,萬務所革,置長立貳,承之以僚屬,所以裁處事務,助成至治也。而官不任職,每事立條,事務日新,欲以有司之文而盡天下之務,雖使皋陶製法,蕭何造律,勢不能遍。況百司所職條目不同,而一司之間又有細務,或通於彼而礙於此。”(注:蘇頌:《蘇魏公文集》卷一六《論省曹寺監法令嚴密乞改從簡便》。)蘇頌所說的“關防”即指各種法律條文,認為正是由於法規太過煩瑣,為官者不能盡知其詳,遇事難以裁處,隻得依靠精通律令的胥吏。

應該說,國家製定詳細的法規,依法進行管理,即可以使官員在執行政務時減少主觀色彩,避免由此而產生的工作失誤和腐敗行為;亦有利於中央集權統治。然若論對各部門法令的熟知程度,則官遠不如吏。“國家以法為本,以例為要,其官雖貴也,其人雖賢也,然而非法無決,非例無行也。驟而問之,不若吏之素也;而居之,不若吏之久也;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舉而歸之吏。”(注:《水心別集》卷一五《上殿劄子》。)北宋前期,“閤門儀製多出胥吏之言。”直到真宗朝,始命翰林學土梁灝等“別加刪修”(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七八、卷五三、卷五六、卷一八。)。既然胥吏熟知法令,而官多不能詳,遇製令有不合法度時,士大夫亦多歸咎於吏而不責之官。太平興國二年(977年),詔翰林學士、戶部侍郎

李昉兼判太常寺。昉歸語其子曰:“堂吏不知典故,豈有為丞郎而判寺乎。若言判寺,自丞以下至簿皆可判也,何暇別命官乎。”子問:“凡製敕所出,必自宰相。今言堂吏不知典故,何也?”昉曰:“命官判寺,宰相必不經心,惟堂吏舉近例,使押字耳。”(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七八、卷五三、卷五六、卷一八。)

之所以會出現官不知法而吏知的情況,原因是多方麵的,既涉及到國家對官與吏管理模式的不同,亦關乎官僚士大夫對政事的態度,“儒則從事於誦說章句之末,而目吏為俗也;吏則從事於法律刀筆之陋,而目儒為腐也。”(注:林駉:《古今源流至論前集》卷八《儒吏》。)也就是說,士大夫專心學術而無心細務;胥吏則專於俗事而詳知法典。洪邁曰:“京師盛時,諸司老吏類多識事體,習典故。翰院有孔目吏,每學士製草出,必據案細讀,疑誤輒告。”(注:洪邁:《容齋隨筆》卷一五《京師老吏》。)胥吏長期在官府內從事諸如抄寫、謄錄之類的具體事務,年深日久,對本部門內的各項法令自然詳熟。

正是由於胥吏對法令典故的熟悉,使得他們在保證各項法令的貫徹與實施方麵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官員無論願意與否,在依法行事時都不得不依靠這些刀筆之吏。南宋初,原有圖書典籍散失殆盡,高宗遂“命百司省記條製行之”。(注:《建炎以來係年要錄》卷三六。)當時,隨宗室南下的三省胥吏僅二百五十人(注: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十二《省部樞密院吏額》。)。他們將自己所熟知的舊令故典記錄下來,稱作“省記條”,作為製定政令的參考(注:莊綽:《雞肋編》卷中。)。紹興元年(1131年),修成《紹興敕令格式》,“而吏胥省記條,亦複引用。”(注:《宋史》卷一九九《刑法一》;《中興小記》卷一五。)國家按胥吏省記條製行事,引起士大夫的強烈反對,認為“法令具在,奸吏猶得侮之,今一切聽其省記,顧欺弊何所不有。”(注:劉一止:《苕溪集》卷一二《論尚書六曹及百司法令之弊》。)盡管如此,胥吏在維持國家法令的連續性方麵還是起到了重要作用。

3.維係社會安定,穩固專製統治

胥吏作為官府內從事各項具體事務的辦事人員,不僅在官與民眾之間起著溝通與聯係的橋梁作用,而且他們是輔佐官員來治理民眾的,代表了政府的立場與觀點。國家的各項法令製度主要是通過胥吏來奉行於民間,民眾也主要是通過胥吏的工作來感受到皇恩浩大。胥吏的行為直接影響到百姓對統治集團或認同或不滿的態度;百姓對統治者的態度又直接關係到社會的安定與否。俗語說“官逼民反”,而官對民的逼迫與欺壓也主要是經胥吏之手來實施的。兩宋統治能夠維係三百二十年,正好說明胥吏在維護社會安定、穩固統治方麵曾起到積極作用。

宋初,太祖為加強對地方控製,下令將各地的賦稅收入,除度用外,“凡緡帛之類,悉輦送京師。”(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五、卷一○七。)後又在指定地點建立許多倉庫以儲存官物,負責管理這些倉庫的主要就是胥吏。如:專知官負責官物的收支與出入;秤子、鬥子分別以秤、鬥支量官物;庫子看守倉庫;揀子檢驗官物質量。他們統稱“倉吏”,又名“帑吏”(注:陳襄:《州縣提綱》卷四《帑吏擇人》。),以其專掌官府錢物故也。負責運送官物的是州府內的衙前,他們通過漕運、陸運等方式將官物送到指定倉庫。衙前又稱“綱吏”(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五、卷一○七。),他們常年奔波在外,難有歇日。遇官物失陷還必須抵賠,負擔非常重,至有家破人亡者。衙前還擔當著迎送官員的任務,並管理本地的驛館、酒務等。北宋前期,偏遠地區的衙前還可以權攝州縣職事。

地方官府胥吏,承擔著國家兩稅及各項雜稅的征收工作。北宋前期,由裏正、戶長掌課輸。為了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任務,他們經常要走村串巷,上門催驅。出於征稅的需要,他們還參與攢造租稅簿和五等丁產簿的工作。王安石變法後,主要由甲頭,以及保正、副等負責催征。每逢稻穀成熟之際,甲頭先逐戶通告一遍,待收割時,再手持斛鬥前去催收。他們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征收任務,並將稻米送至設在各地的倉庫中(注:《水心別集》卷一六《官吏諸軍請給》。)。此外,各地還有許多攔頭,他們一般隸屬於商稅院,在各交通要道設卡,專門檢查過往商旅,搜檢漏稅。

地方胥吏中還有大批的治安吏,如弓手、耆長、壯丁、都(廂)虞候、所由等。他們遍布於州、縣、鄉村,專門負責捕捉盜賊、譏察煙火,維護社會治安。遇有盜賊,必須前去追限。若逾期不獲,要受到責罰;若能在限期內捕獲,即可受到嘉獎。淳熙間,廣州增城縣有黠盜劉花五,“聚黨剽掠”。弓級陳某自告奮勇前往拘捕,將劉花五及其黨羽十多人捉拿歸案。縣令上報中央,請求予以獎賞(注:嶽珂:《桯史》卷五《部胥增損文書》。)。有的還可以加封官職。真宗朝,桑懌舉進士不中,遂退而耕於龍城。時汝旁縣盜賊活動猖獗,懌遂自願為耆長,“往來裏中察奸民”,維護當地治安。汝旁縣遂無盜賊之憂,授郟城縣尉(注:歐陽修:《文忠集》卷六五《桑懌傳》。)。不僅如此,在各地的監獄中也有許多胥吏,如節級,當直司獄子、杖直獄子、牢子等,他們的職責是看管犯人,負責監獄的安全保衛工作,也參與對犯人的審訊。

二、胥吏在國家政治中的消極影響

宋代胥吏曾在國家政治中起到積極的作用,這是不爭的事實。但是,我們翻閱大量典籍卻很難找到這方麵的記載,呈現眼前的大多是胥吏如何奸猾,如何侵擾百姓、欺辱士人、竊權亂政等。士大夫對胥吏可謂憎恨至極。陳藻的《憎吏行》詩曰:“人逢胥吏麵,唾欲搗其胸。傷哉彼何罪,造化生蛇蟲。”(注:陳藻:《東軒集》卷二。)甚至將宋朝亡國亦歸咎於胥吏作惡太甚,所謂“漢之天下弊於戚畹,唐之天下弊於宦豎,我朝天下弊於吏奸。凡為朝廷失人心、促國脈者,皆出於吏貪。”(注:俞文豹:《吹劍錄外集》。)

客觀上講,宋代胥吏確實存在貪贓枉法的問題,給專製統治造成一定的負麵影響。胥吏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1.營私舞弊,幹擾法令實施

胥吏散布於中央至地方各級機構,職掌不同,賕賂的方式也有差異。如進奏院胥吏將國家機密書於小紙,泄漏於外以邀利,謂之“小報”(注:周麟之:《海陵集》卷三《論禁小報》。);三班院吏隱匿簿書,抑屈使臣,以“丐取財賄”(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九八、卷三四、卷一五四。)。三司吏人利用審核天下帳籍之便以索賄(注:蘇轍:《欒城集》卷四○《論戶部乞收諸路帳狀》。)。而管理官府錢物者則務在侵盜,有“盜用官錢三千餘貫”者(注:蔡戡:《定齋集》卷二《臧否守臣奏狀》。);有以賑災為名,侵吞修城專款者(注:《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一一。);更有隱匿民戶所納學糧,私作“小草簿”以備盜用者。故陳淳曰:國家以胥吏管庫藏,“則是官司以錢付盜手,而非盜者之盜用官錢也。”(注:陳淳:《北溪先生大全集》卷四六《上傅寺丞論學糧》。)

為害最大者毋過於中央的三省吏人。特別是吏部四選,負責官員的磨勘遷徙與黜罷,直接關係到官僚士大夫的事業與前程,因此銓吏的舞弊與不法問題一直是士大夫關注的焦點。釋讚寧作《王得一行狀》,其中講到:堂吏蘇允淑在奉命裁汰年高(七十以上)選人時,因與唐州團練判官掌宣有私怨,即將宣挾帶入應裁汰之列,授唐州司馬。而宣時年僅三十五歲(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九八、卷三四、卷一五四。)。通判詹侯任職期滿赴吏部注闕,因不願賄賂銓吏,遂除知宣州南陵縣。“夫倅而縣,世之所未嚐有。”(注:劉爚:《雲莊集》卷一八《建昌太守詹侯墓表》。)銓吏正是利用自己對條法的熟悉,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員闕來脅迫官員,目的無非是索賄、或泄私憤,仁宗朝,為了防胥吏隱匿員闕“與選人為市”,曾下令將各地上報來的員闕全部張榜公布,此為“榜闕”之始(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九八、卷三四、卷一五四。)。然銓吏卻私下將地方申到闕額隱藏起來,是為“暗闕”(注:袁說友:《東塘集》卷八《論銓曹當革其弊》。),索賄如故。

2.竊權弄政,侵侮士類

為加強對胥吏的控製,宋代在承襲隋唐舊製的基礎上,形成一套較為完備的管理體製,國家還加大對胥吏不法行為的懲治。神宗熙寧年間,王安石推行“倉法”,在增加吏祿的同時加強對贓吏的懲處力度。而管理和監督胥吏則屬於官員的責職之一。

胥吏既受製於官,為了免遭責罰,他們必須處處小心謹慎,善於察言觀色,窺探官員的內心,通過

與官員周旋來達到徇私的目的。每遇新官上任,他們總會進行一番試探,若是清廉勤政的好官,隻得暫且收斂自己的行為,伺機而動;若是無心政事的庸官,則竊權攬政,大行其道;若是貪官,則與之狼狽為奸。因此說,官員的個體素質、道德修養及行為方式等都會影響到胥吏。如秘書郎、知滁州許巽為官廉潔,將官員贈與的錢物全部充公,共計一萬四千餘緡。胥吏畏服,不敢收人白金,言:“秘書知,措身何地?”(注:李俊甫:《莆陽比事》卷五《胥不受饋》。)杜衍判吏部流內銓,令吏將銓法條例全部拿來,仔細閱讀,“具得本末曲直。”待升堂時令吏坐曹聽行文書,“銓事悉自予奪”。自是吏不得為奸(注:《宋史》卷三一○《杜衍傳》。)。然而綜觀兩宋,真正能不被胥吏欺侮者非常少。即便是素有“青天”美譽的包拯亦不能幸免:

包拯知開封府,有犯杖脊徒罪者,吏受財,與之約曰:“今見尹,須使我責狀,汝但號呼自辯,我當與汝分罪,各受杖決。”既而引責,囚如吏言,分辯不已。吏人大聲呼之曰:“但受杖脊出去。”拯謂其招權,摔吏杖之,特寬囚罪,亦令徒杖。公知以此折吏勢,不知乃為所賣也(注:沈括:《夢溪筆談》卷二二。)。

清正廉明者尚見欺於胥吏,何況那些不能究心政事者。官不任事,權必歸於吏。至有“老胥抱書升堂,取判者皆高下在口。”而官員端坐堂上卻隻是個擺飾,“僅占署而已”(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七○、卷二一四。)。於是,胥吏攬權,有號為“立地官人”、“立地知縣”者(注:《州縣提綱》卷一《防吏弄權》;《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一一。)。

宋代官僚士大夫在對待胥吏的態度上,始終處於矛盾的境地:既鄙視又依賴。為控製胥吏而不受欺侮,他們大多寄希望於嚴刑峻法,但這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相反,官員馭吏過嚴,時常會招至他們的報複。胥吏或“空一縣逃去”,造成公務的癱瘓(注:《建炎以來係年要錄》卷一○二、卷一六三。);或向上級官府告狀,製造事端以迫其離去(注:周南:《山房集》卷五《黃平甫墓誌銘》。);更有甚者,私下收集官員的資料,伺機報複(注:司馬光:《涑水記聞》卷十。)。而宋代官員在與猾吏的較量中往往處於劣勢,究其根源還是在於官員對胥吏的依賴。國家將政事委於官,官又付於吏,由吏來具體執行。從某種程度上說,治狀的好壞取決於胥吏的努力,而政績又與官員的仕途前程緊密相聯,正因為如此,官員大多不敢製吏,甚至於“故縱胥吏”(注: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三四《答呂伯恭書》。),以求相安無事。蔡居厚上書曰:“比來從事於朝者,皆姑息胥吏。吏強官弱,浸以成風。”(注:《宋史》卷三六五《蔡居厚傳》。)

3.敲剝百姓,危害社會穩定

胥吏佐官治民,直接與百姓打交道,他們一旦枉法徇私,受害最重的當屬那些平民。吳儆曰:“黠吏之為奸,常起於上無所畏,而下無所忌。”(注:吳儆:《竹洲集》卷三《芻言三篇·黠吏》。)其實,對於官僚士大夫,胥吏無論如何欺騙、侵侮,仍心存畏懼,處處小心謹慎;而對於平民百姓,他們則可以毫無顧忌,極盡敲窄、盤剝之能事。

胥吏大多以執行公務為名,行聚斂之實。危害大者如獄吏、稅吏、倉吏等。獄吏掌獄訟及牢獄之事,麵對的是不明律法、甚至目不識丁的平民,他們或作偽狀,“示讀不實”(注:《州縣提綱》卷一《麵審所供》);或積壓獄訟,拖而不決(注:參見《宋史》卷二九八《司馬池附司馬旦傳》。)。甚至將無罪之人拘於獄中,謂之“寄禁”(注:《建炎以來係年要錄》卷一○二、卷一六三。)。百姓一旦被拘禁,無異於羊入虎口。稅吏負責征收兩稅及各項雜稅。他們往往成群結隊下鄉追催,騷擾民戶。民戶若納賂於吏,“遂不複責之全納”(注:《北溪先生大全集》卷四六《上傅寺丞論學糧》。),否則就要遭到責難。更有甚者,縛人於桑上,灌以糞,而“得千錢”(注:《夷堅誌》乙誌卷七《寧都吏仆》。)。此外,各地還有大批攔頭於交通要津設卡,名為搜檢漏稅,實為索賄。他們或將“舟船實無之物,立為名件”,迫其納稅,稱“噓喝”;或扣押貨物,低價折稅,謂之“所納”(注:《宋會要》食貨一八之九。)。倉吏主要是利用鬥、秤來盜取官物。遇有官物運至,大鬥、大秤收進;遇支取官物時,則小鬥、小秤給出。官物就在這一進一出中流入倉吏之手。熙寧間,倉吏盜取軍食“十常二、三”,直接導致“倉法”的出台(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七○、卷二一四。),然重法重祿亦未能解決倉吏受賕為奸的問題。一些地方的倉吏還自創新斛,“厚薄不等。其口或敞或撮,其製或高或低,分寸差殊,升鬥贏縮。”(注:《景定建康誌》卷四○《田賦誌·鏤榜式》。)

此外,一些胥吏不僅利用執行公務之便聚斂錢財,還大肆侵占民田,有所謂“縣胥食邑戶”者(注:《東坡全集》卷六一《論積欠六事並乞檢會應詔四事一處行下狀》。)。造成國家財稅的大量流失。

4.勾結權貴,加重統治的黑暗與腐敗

胥吏是一個非常獨特的群體,他們雖在官府當差,卻仍是“庶人”,處處要受到官的監督與製約,且俸祿微薄甚至無祿;而作為“庶人”,他們原本家境並不甚富裕,難免會受到地方豪強的欺壓。因此,胥吏特別是地方官府內的奸猾之吏,往往是上獻媚於官員以求得庇護、下勾結地方勢力以獲取更大的利益。

胥吏與豪民勾結,不僅能夠“奪民田逾百頃”(注:王象之:《輿地紀勝》卷一七七《萬州·董之邵》。),而且千方百計偷逃賦稅,“有稅未即具上,或不盡具,至有每年不曾輸官者。”為了彌補虧空,他們又新造稅產簿,將偷逃之稅轉嫁到民戶身上(注:《晝簾緒論·催科篇八》。)。徽州都吏潘道宗既“違法強買同分人見爭田產”,又公然占吞被訟人的田地,還“為勢家望青斫木,患苦鄉裏”。事發,被杖脊十五,配徽州牢城(注:參見《後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胥吏還與地方上專門代納賦稅的攬戶相勾結,甚至“自為攬戶”,或以“子婿、親戚為之。這不僅使民戶在納稅時又要多遭受一層盤剝,而且使國家財產蒙受巨大損失。如攬戶納糧,胥吏或暗用小斛,或用泥、板置於斛底,欺瞞官員,偷逃稅糧(注:《景定建康誌》卷四○《田賦誌·鏤榜式》。)。遇朝廷減免賦稅,受惠的大多是胥吏與攬戶,百姓愁歎之聲如故(注:《宋史》卷一七四《食貨上二·賦稅》。)。

胥吏在官府任事,必須獲得官員的庇護。而官員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也往往縱容、包庇胥吏,對其不法行為視而不見。如江南提刑司小吏王晉,受長官庇護得以橫行一方,人皆呼為“小提刑”(注:《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一一。)。對於一些官員來說,在人事複雜、風險莫測的官場中,能倚重一、二小吏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亦是有好處的。因為小吏地位雖卑,卻比官員更了解國家的法令以及官場的險惡,他們的觸角可以伸至官府的各個部門,消息靈通。於是,某些官員將身邊吏人“委為心腹”(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六/四。)。如楊存中曾經因為得到胥吏的幫助而免遭禦史彈劾(注:參見羅大經:《鶴林玉露》丙編卷五《楊存中逐吏》。)。韓侂胄重用吏人蘇師旦來竊權專政,以至於“政出於韓,而師旦之門如市。”(注:葉紹翁:《四朝見聞錄》卷五《侂胄、師旦、周均等本末》。)

宋代官員貪汙腐化的現象也十分嚴重,至有將官位名碼標價,公然索賄者(注:參見《後村先生大全集》卷五一。)。貪官與汙吏經常勾結在一起“相與為市”。一方麵,胥吏通過向上級官員和吏人行賄,獲得他們的庇護與默許,以便於貪贓索賄;另一方麵,一些低級官員通過向上級機構內的吏人行賄,以謀求晉升、占射美差。開封府胥吏馮士元犯贓被捉,“事連前後尹佐,自二府至台省者十餘人。”(注:蘇頌:《蘇魏公文集》卷六三《孫公(抃)行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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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兩宋,隨著專製主義中央集權的不斷強化以及各項行政法規的日益完密,加之官員管理製度中存在的某些不足,客觀上削弱了各級官員在處理政務中的自主性。而司職於官府內的胥吏的作用則得到一定的提升,所謂“吏強官弱”、“公人世界”正說明了胥吏在國家管理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麵,由於受自身素質不高和社會地位低下等因素的影響,胥吏違法亂紀的現象也十分普遍。但是,官僚士大夫站在統治階級的立場,對胥吏的不法行為大加指責,片麵誇大胥吏的消極影響,而忽視他們在國家政治中的積極作用。這是不公允的。從兩宋政權得以存在三百餘年的事實來看,胥吏的積極作用應大於他的消極影響。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