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會化媒體的公民政治參與變遷

一、相關概念界定

對社會化媒體、公民、公民政治參與以及公民有序參與概念的界定,無疑能為分析社會化媒體的公民政治參與特征奠定基礎。

(一)社會化媒體

雖然社會化媒體已經日益滲透到網民的生活,人們也一致認為它是一種提供用戶極大參與空間的新型在線媒體,但關於其定義,卻還依然未能形成一個精確、權威的概念。甚至對於“ Social Media”的翻譯,國內研究人員仍然莫衷一是(初步統計有“社交媒體”、“社會化媒體”、“社會性媒體”、“社交網絡媒體”、“共同媒體”等不同的叫法),甚至有學者在研究過程中把“網絡媒體”、“web2.0”與“社會化媒體”混淆,或者將“新媒體”、“自媒體”、“虛擬社區”等同於“社會化媒體”。因此,在對社會化媒體的定義進行歸納與總結之前,首先對社會化媒體的相近概念進行回顧與區分。

(1)與社會化媒體相聯係的幾種概念

通過查閱文獻,現將新媒體、虛擬社區、社交網絡、自媒體、web2.0等幾種與社會化媒體有著緊密聯係的概念總結歸納如表1-1:

表1-1 與社會化媒體相關的概念

[1] Howard Rheingold. The Virtual Community: Homesteading on the Electronic Frontier[M]. USA: Reading, Mass: Addison-Wesley Pub. Co., 1993:37.

[2] Bruce Antelman, 李雯.社交網絡[J].高校圖書館工作,2008:14-19.

[3] Shayne Bowman, Chris Willis. We Media: How audiences are shaping the future of news and information[Z]. USA: The American Press Institute, 2003:98.

[4] Tim o'Reilly. What is Web2.0? [2005-9-30]. http:// oreilly.com/web2/archive/what-is-web-20.html, 2012-4-8.

(2)不同學者關於社會化媒體的概念描述

在與社會化媒體相近或相關概念進行回顧與比較之後,筆者認為社會化媒體並不是已有概念的同義詞或別名,而是一個有界定的可能性與必要性的概念。由於互聯網的普及導致互動性日益劇增的網絡平台,已經形成基於共同取向的各類社區或小群體,在網絡平台上構建類似真實世界中的人際關係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社會化即表現為人際關係的構建,人類從出生開始就具有很強的社會化傾向,而人際關係的構建基礎通常是共同的價值觀念或興趣愛好等。因此考慮到“社會化”是一種過程與趨勢,是社會行為在網絡世界中的模擬,通過網絡的社會化進程,人們在網絡中形成了為其生存環境所認可的社會行為模型,本書認為“Social Media”采用“社會化媒體”這一包含了發展的、動態的內涵的譯法最為精確。下麵就社會化媒體的概念與特征進行闡述:

由於社會化媒體是指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移動終端技術的發展而不斷得以應用的,因此,關於社會化媒體的概念,有許多機構、學者均進行過探討。表1-2為關於社會化媒體概念探討的幾種代表。

表1-2 社會化媒體概念概述統計

[1] Antony Mayfiel. What is Social Media? [EB/OL]. http://www.icrossing.co.uk/what-we-think/our-research/p5.

[2] Dion Hinchcliffe. Social Media Goes Main-stream[EB/OL].2007-3-19, http://indigos.cn/archives/159. 2012-6-10.

[3] 張靈燕.電通重構網絡時代的消費者行為模式[J].現代廣告,2007(2):92-96.

[1] Kevin Glasier. An Introduction to Social Media[EB/OL]. http://www.slidershare.net/Tactica inc/the-conversation-an-introduction-to-social-media-presentation.

[2] 維基百科. Social media[EB/OL]. http://en.wikipediaorg/wiki/soCial media. 2012-6-10.

[3] 趙金明.媒體社會化挑戰營銷定式網絡口碑管理刻不容緩[EB/OL].2007-12-24, http://medianet.qianlong.com/7962/2007/12/24/3062@423306.htm. 2012-6-10.

[4] 王利傑.社會化媒體淺談[EB/OL].2009-4-20, http://betashow.blogbus.com/logs/38208841. html. 2012-6-10.

[5] 王曉光.社會性媒體初探[EB/OL].2009-2-11, http://www.epuber.c

om/? p=2922. 2012-6-10.

綜合以上相關社會化媒體概念的界定,本書認為,社會化媒體是指以web2.0技術為支持,允許用戶創造、分享與傳播信息的實時互動平台,最常見的社會化媒體形式有博客、微博、論壇、社交網絡、維基百科、播客、點評類社區和內容社區等。

(二)公民

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也是一個政治概念,更是一個隨著曆史演進而不斷發展的概念。從法律上說,公民指具有一國國籍,並依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不過,對公民概念的理解,僅僅依據法律層麵的定義,是難以達到全麵透徹之效的。公民作為一種權利與義務的主體,這種人的自覺實踐,是西方曆史與社會的產物。在西方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具有其特殊的曆史機緣、獨特的生命基調以及相對應的公共生活建製。

關於公民的記載最早見諸尚處於奴隸製下的古代希臘、羅馬的法典。如在公元前621年製定的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德拉古法典》中規定:“凡能自備武裝的人有公民權。”

當時,人被分為兩大類:“希臘人和野蠻人、自由民和奴隸、公民和被保護民、羅馬的公民和羅馬的臣民。”

那時的公民僅指社會中一小部分享有特權的自由民,他們有選舉權,還可擔任公職,並無須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居多數的奴隸和臣民則被摒棄於公民之外。同時,即使公民內部也被劃分為若幹等級。故那時公民的概念與現代公民的涵義有本質區別。但古代公民的共同特征則是:與共和政體(或類似政體)相聯結,公民的權利有所確定並獲得保障。有些人(例如古希臘政治家伯裏克利及古羅馬政治家西塞羅等)甚至分別提出(或重申)了“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主張。

封建製國家產生之後,在封建專製的等級製度下,廣大民眾受壓迫、遭剝削,無社會地位可言。絕大部分封建專製國家的法典,都將在該國管轄範圍內的、具有該國國民資格的人,稱為國民或臣民,而鮮見采用“公民”這一概念。

歐洲進入資本主義時代後,在資產階級革命的過程中,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主權在民”、“自由、平等、博愛”等口號,強調國家屬於公民主體,宣稱一個國家的所有人都是公民。在此基礎上,確立了超越古代的嶄新的“公民”概念,即現代意義上的公民概念:公民是主體資格獨立,法律地位、法定權利平等,並須平等地履行法定義務,具有某一國家國籍的自然人。

18世紀末葉後,在歐美各國所頒布的憲法性文件中,普遍以“公民”(citizen)這一概念取代了“國民”、“臣民”等概念,並一直沿用至今。然而,由於各國傳統、習俗、國情不同,不同的國家在不同的時期對公民的概念仍有各自的解釋。即使在現代,在某些國家(如日本),公民與國民這兩個概念仍在作為同義詞通用或混用。

綜上所述,本書的公民概念是:公民是享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共事務的權利的人:這是公民定義。公民應該是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能力的人:這是公民身份或公民資格。一方麵,根據政治權利的平等原則,每個國民都應該享有政治權利,都應該享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的政治權利;另一方麵,根據人作為政治動物之本性,每個國民都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的政治能力:實在的或是潛在的。因此,每個國民便都應該具有公民資格,都應該成為公民,都應該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對於那些不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能力,而僅僅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的潛能的國民,政府負有通過公民教育而使這些國民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能力的責任:保障每個國民的政治潛能得到實現乃是國家的義務和國民的權利。

(三)公民政治參與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一些研究比較政治的西方學者提出了“公民參與”概念。

如阿爾蒙德、維巴等,他們通過對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政治發展階段的國家“公民參與”差異的比較,探討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所在。在西方國家,“公民參與”一詞涉及幾個專門的概念和術語:political participation, public involvement, public or citizen engagement 等。 political participation直譯為“政治參與”,是比較傳統的用法;public involvement直譯應為“公民或公眾介入或投入”,表現各項決策中必須法定地包含有公民的作用;public or citizen engagement直譯為“公民奉獻或公民貢獻”。與過去將公民參與界定為投票和選舉領導人的被動公民資格相比,後兩個概念是“積極公民資格” (active citizenship)觀念的具體體現。可見,公民參與有很多相關的名詞,如“政治參與”、“公眾參與”、“公共參與”、“公民涉入”等。

這些概念使用的時期和層次不同,但所涉及的參與行動和意義大致類似,都表述了公民參與政治和公共事務管理的含義。

國外學者更多地使用公民參與、政治參與、大眾參與、民眾參與、公共參與等概念。如布斯等人將其界定為:“(1)影響或試圖影響公益分配的行為;(2)旨在影響國家或地方政府的行動或有組織的平民的行動;(3)個人及個人組成的集體有意無意地反對、支持、改變或維護一個政府或團體的某些特征的一切行動(或不行動); (4)在政治體製的各個層次中意圖直接或間接影響政治抉擇的個別公民的一切自願活動。”

但國外學者並未對公民參與概念做更深入的研究,而是把重點放在研究視角及其內容上。他們將公民參與視為民主的本質內容和憲政、

公民權利的重要內容,認為公民參與是實現民主的工具,並將其視為政治統治的策略和手段。

有相當一部分國外學者是把“公民參與”與“政府決策”密切相聯係在一起進行研究的,如頗具代表性的 Sherr R. Arstein,根據其公民參與階梯理論,就公民參與對政府決策的參與程度,將公民參與分為八個層次,如圖1-1。可見,公民參與是一個具有豐富內涵,且分層次分階段的動態概念,它不但體現了公民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機會和影響,而且直接體現了西方國家民主的真實內涵和基礎所在。不管目前的公民參與是處於什麽層次,我們都有理由相信,“真實的參與”會離我們越來越近。

圖1-1 公民參與的8層次圖

關於公民參與,國內學者大致有以下幾個界定:(1)公民參與是“公民自願地通過各種合法方式參與政治生活的行為”; (2)“公民參與是指個人通過投票、組黨、加入政治的利益集團等活動以直接或間接地在形成公共政策過程中所分享的那些自願活動”; (3)公民參與是“參與製定,通過或貫徹公共政策的行動。這一寬泛的定義適用於從事這類行為的任何人,無論他是當選的政治家、政府官員或是普通公民,隻要他是在政治製度內以任何方式參與政策的形成過程”;

(4)“公民參與,通常又稱為公共參與、公眾參與,就是公民試圖影響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動。”

上述關於公民參與的界定雖表述不一,但突出了一點,那就是將公民參與視為一種政治現象。按照俞可平教授的說法,“公民參與”包含有三個基本要素:參與主體、參與領域和參與渠道。公民參與的主體是擁有參與需求的公民,既包括作為個體的公民,也包括由個體公民組成的各種民間組織,強調的是主體的公民資格問題。就參與領域而言,即社會中存在一個公民可以合法參與的公共領域,這一公共領域的主要特征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的存在,強調的是對“公共性”的關注。就參與的渠道而言,不論是投票、組黨,還是加入政治的利益集團等,公民都可以通過這些渠道去影響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強調公民參與的範式和途徑。可見,國內學者大多是將公民參與等同於政治參與。

根據上述國內外學者關於公民參與概念的界定,可見,公民參與是與政治參與緊密相連的,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公民參與中最主要的是政治參與,但其定域大於公民政治參與。基於此,本書對公民政治參與的界定為:公民以社會化媒體為載體,通過信息的生產、傳播等試圖表達自己的權利、影響政策製定、參與政府決策的一切活動。

(四)公民有序參與

就公民有序參與而言,主要包含“公民參與”與“有序”兩個概念。簡單地說,公民參與是指具有公民資格的個人或公民團體出於自身或公共利益的考慮通過合法途徑和方式參與政府決策的製定,以圖直接或間接影響政府決策的行為。借鑒國外學者關於“公民參與”的詮釋,本書認為“公民有序參與”是指公民出於維護自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考慮,在認同現有政治製度前提下,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和製度化的渠道,按照法定的組織程序有層次地影響政府決策的行為活動,它是一種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的參與形態。公民有序參與應是依法、理性、適度地影響政府決策的良性的公民參與行為,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特征:

(1)公民有序參與強調參與的適度性。尤其在轉型期的中國,由於政治體製改革遠遠落後於經濟發展的水平,而現有的社會化媒體的應用與普及,又為廣大公民參與提供了多元的渠道,所以,在公民參與意識、參與能力還尚待提高的當下,如果不注重引導公民在政府決策、政策製定、公共治理中適度地進行,將會導致公民參與的無序性。如2012年3月份,“王立軍事件”引發的廣大公民的熱議,由於事發突然,而導致了諸如“軍車進京”謠言的泛濫,不僅沒有有效地發揮公民參與的作用,而且極大地破壞了社會的穩定。

(2)公民有序參與必須是合法的、製度化的參與。公民有序參與必須在充分尊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在政府決策中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應該如何組織公民並發揮其在政府決策、公共治理中的作用,公民該通過何種渠道來合理有效地主張自身的利益與維護公平、正義等,都必須要形成一種製度化、程序化的參與模式。但在某種特定的場合下,公民參與可能又沒有既定的法律製度作依據,如基於社會化媒體的人肉搜索,它雖然能對貪腐現象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但也不可避免的因過度的參與所導致一些不規範、不合理的非理性參與現象。因此,公民有序參與必須是合法、製度化的參與,通過立法、製度規範等措施,進一步促進公民參與的有序程度。

(3)公民有序參與必須是理性化的參與。有序參與意味著具有一定公民意識、參與知識、參與能力的公民,在法律製度所賦予的基本權利範圍內,獨立地進行價值判斷,為個體、公眾的利益表達自己的主張。在政府決策過程中,公民不能受外界的幹擾而盲目的成為信謠、傳謠者。通過提升公民素養、公民參與能力來消除公民參與中的非理性因素,是實現公民有序參與的必然選擇。培養公民的權利、責任、參與等方麵的意識,提升公民參與效能,都必須通過實踐來達到,從而保障公民有序參與的理性化。

(4)公民有序參與必須是層次分明的參與。從參與的定域而言,有序參與是指參與效能高的公民因注重從長遠、整體、全局的角度來影響政府決策,維護公意;而參與效能較低的公民則要能積極主張切身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從而共同推進社會公平發展。隻有是層次分明的參與,公民“按照利益直接相關、信息掌握較為充分、結果影響明顯的原則,引導相關性強的公民群體及公民代表進行分層次的政治參與”,才能切實提升參與的效率,從而防止無序的政治參與行為。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