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加強黨的紀律建設與 民主集中製:以延安時期為例

黨的紀律建設,是民主集中製建設的重要內容。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黨是靠革命理想和鐵的紀律組織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紀律嚴明是黨的光榮傳統和獨特優勢。”眾所周知,延安時期的13年,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國革命來說,是極其關鍵的。總結延安時期黨在紀律建設方麵的經驗,對於我們深刻認識民主集中製的重要作用,推進全麵從嚴治黨具有重要意義。

一、為了中國革命的勝利,必須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和民主集中製建設

1937年1月13日,毛澤東率領中共中央機關進入延安。此時,雖然中國革命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但是黨中央在陝北已經基本上站穩了腳跟。抗日戰爭爆發後,毛澤東在《目前抗戰形勢與黨的任務報告提綱》中提出,要“建立全中國的強固的共產黨”,“從蘇區與紅軍的黨走向建立全中國的黨”,強調“為黨內的團結一致而鬥爭”,特別是“嚴肅黨的紀律,堅決遵守民主集中製的組織原則”。1939年10月,毛澤東在《〈共產黨人〉發刊詞》中明確提出,“建設一個全國範圍的、廣大群眾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完全鞏固的布爾什維克化的中國共產黨”。要實現這一目標,必須把黨的紀律建設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黨的六屆六中全會提出進一步加強紀律建設

1938年4月20日,毛澤東和張聞天、劉少奇給聶榮臻、彭真並致朱德、彭德懷的電報中指出:“鞏固黨的組織和黨內的團結與統一,提高鐵的紀律。在目前,任何破壞黨內的團結與統一的行為,都是最大地幫助了敵人。嚴厲地批評與糾正一切小組織的行動,加強對於黨內原則的教育,提高黨與主要幹部在群眾中的威信。”1938年10月,毛澤東在中國共產黨第六屆中央委員會擴大的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的政治報告《論新階段》中指出,“十七年來,尤其是五中全會以來的黨的鬥爭經驗,證明了有在黨內、八路軍與新四軍內繼續堅持鐵的紀律的必要。紀律是執行路線的保證,沒有紀律,黨就無法率領群眾與軍隊進行勝利的鬥爭。在過去,由於克服了張國燾一類破壞紀律的傾向,保證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與抗日戰爭的順利執行。在今後,又必須堅持這種紀律,才能團結全黨,克服新的困難,爭取新的勝利。在這裏,幾個基本原則是不容忽視的:(1)個人服從組織;(2)少數服從多數;(3)下級服從上級;(4)全黨服從中央。這些就是黨的民主集中製的具體實施,誰破壞了它們,誰就破壞了黨的民主集中製,誰就給了黨的統一團結與黨的革命鬥爭以極大損害。為此原故,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應該根據上述那些基本原則,給全黨尤其是新黨員以必要的紀律教育。過去經驗證明:有些破壞紀律的人,由於他們不懂得什麽是黨的紀律。有些明知故犯的人,例如張國燾一類,則利用一部分黨員的無知以售其奸。所以紀律教育,不但在養成一般黨員服從紀律的良好作風上,是必要的;而且在監督黨的領袖使之服從紀律,也有其必要。黨的紀律是帶著強製性的;但同時,它又必須是建立在黨員與幹部的自覺性上麵,決不是片麵的命令主義。為此原故,從中央以至地方的領導機關,應製定一種黨規,把它當作黨的法紀之一部分。一經製定之後,就應不折不扣地實行起來,以統一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並使之成為全黨的模範。”10月31日,陳雲在六屆六中全會上說,“每個同誌應當做遵守紀律的模範。要獎勵遵守紀律的。”六屆六中全會如此強調紀律建設,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吸取了張國燾違反黨的紀律,最終叛黨投敵的深刻教訓。張國燾的例子充分說明,黨的幹部包括高級幹部一旦在紀律上出現問題,最終會釀成大的禍患,給黨和人民的事業帶來巨大的損害。

延安時期,中央多次發出文件,要求全黨加強紀律建設。1939年8月25日,由王稼祥起草的《中央政治局關於鞏固黨的決定》強調:“為著鞏固黨,必須提高黨的紀律和加強黨的團結。必須在黨內開展正確的思想鬥爭,保證黨內思想上的一致,提高黨的鐵的紀律,保證黨的行動上一致。”1941年7月1日,是黨成立20周年的紀念日。這一天,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的《關於增強黨性的決定》指出:“中國共產黨經過二十年的革命鍛煉,現在已成為全國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的決定的因素,然而放在我們麵前的仍然是偉大而艱難的革命事業。這樣就要求我們的黨更進一步的成為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完全鞏固的布爾塞維克的黨,要求全黨黨員和黨的各個組成部分都在統一意誌、統一行動和統一紀律下麵,團結起來,成為有組織的整體。”“要在全黨加強紀律的教育,因為統一紀律,是革命勝利的必要條件。要嚴格遵守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基本原則。無論是普通黨員和幹部黨員,都必須如此。”這些要求,促進了黨的紀律建設的進一步開展。

(二)《關於若幹曆史問題的決議》強化了全黨的紀律意識

1945年4月20日,在延安召開的黨的六屆七中全會閉幕。這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若幹曆史問題的決議》指出:在組織生活方麵的錯誤傾向,“常常采取各種各樣的形式,如官僚主義、家長製度、懲辦主義、命令主義、個人英雄主義、半無政府主義、自由主義、極端民主主義、鬧獨立性、行會主義、山頭主義、同鄉同學觀念、派別糾紛、耍流氓手腕等,破壞著黨同人民群眾的聯係和黨內的團結。”這些錯誤嚴重違背了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嚴重破壞了黨的紀律,必須堅決反對。

《關於若幹曆史問題的決議》在總結曆史經驗的基礎上,特別強調“毛澤東同誌就供給了一個堅持真理的原則性和服從組織的紀律性相結合的模範,供給了一個正確地進行黨內鬥爭和正確地保持黨內團結的模範。”決議號召“,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一致的基礎上,團結全黨同誌如同一個和睦的家庭一樣,如同一塊堅固的鋼鐵一樣,為著獲得抗日戰爭的徹底勝利和中國人民的完全解放而奮鬥”。這個決議,指明了今後進行黨內鬥爭應采取的正確方針、態度和方法,使全黨樹立了高度的紀律意識和團結意識,為黨的七大的召開奠定了思想基礎。

(三)黨的七大開啟了黨的紀律和民主集中製建設的新局麵

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極大地促進了革命事業的發展。反過來,革命事業的迅猛發展,又給黨的紀律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945年2月15日,毛澤東在中共中央黨校的報告中強調,“為什麽說在組織問題上我們的黨區別於資產階級的政黨,也區別於小資產階級的政黨?因為像共產黨這樣的嚴肅性和紀律性,是任何其他階級的政黨所沒有的。無產階級是被壓迫的階級、手裏沒有權力的階級,要從被壓迫的地位、沒有權力的地位求得解放,取得權力,非有嚴肅的紀律不可,必須堅持集中統一、思想一致、行動一致,保持黨的純潔性。這樣的黨,是自有政黨以來從未有過的模範黨派。”具有嚴明的組織紀律,是中國共產黨區別於中國其他政黨的重要標誌。1945年4月24日,毛澤東在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口頭政治報告中指出:“黨這個軍隊同人民的其他軍隊比較有許多特點,它是先進的部隊,是有組織的先進部隊,比較別的組織更有組織性,更加嚴密,更加統一,共同為著一個目標奮鬥。一個軍隊,要有統一紀律,要聽號令:立正,稍息,向左看,向右看,開步走,瞄準放。不然敵人在前麵,一個往東放,一個往西放,是要被敵人消滅的。黨這個軍隊也是一樣,沒有統一紀律,沒有民主集中製,沒有民主或者沒有集中都不行。……黨是人民中優秀分子的結合,大家是自覺地願意受約束

,就是承認黨綱、黨章,服從黨的決議案,願意自我犧牲。”黨的七大通過的黨章規定黨員的義務有: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覺悟程度和領會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礎;嚴格地遵守黨紀,積極參加黨內的政治生活和國內的革命運動,實際執行黨的政策和黨的組織的決議,和黨內黨外一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鬥爭;為人民群眾服務,鞏固黨與人民群眾的聯係,了解並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需要,向人民群眾解釋黨的政策;模範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組織的紀律,精通自己的業務,在各種革命事業中起模範作用。七大黨章還規定,“凡在工作中,表現自己是完全忠於黨與人民的事業,是遵守黨和革命政府紀律的模範,在實現黨的綱領、黨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級組織的決議中富於創造性,出色地完成黨的任務,取得人民群眾真誠擁護的黨員與黨的組織,得給予獎勵。”凡不執行中央和上級組織的決議,及違犯黨章、黨紀者,各級黨的組織,按照具體情況給予處分。劉少奇在《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特別說明,“黨章規定每一個黨員都要嚴格遵守黨紀,積極參加黨內的政治生活和國內的革命運動,實際執行黨的政策和黨的組織的決議,和黨內黨外一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鬥爭。黨員的這些義務,是大家曆來所公認的。……每一個黨員在各種革命事業中應起模範作用。應該把遵守黨紀與遵守革命政府和一切革命組織的紀律,統一起來,而不可把二者對立起來。”七大和七大通過的黨章,為抗日戰爭和新民主主義革命在全國的勝利奠定了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的基礎,也為全黨加強紀律建設提供了根本的保障。

二、加強紀律建設,堅持民主集中製,是對全黨的要求,沒有任何例外

(一)加強紀律建設,完善工作製度

一個革命的馬克思主義政黨,必須建立製度化的工作規範。對黨的領導層來說,尤其重要。這是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內容。1937年中央製定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工作規則和紀律草案》規定,“任何政治局委員不得在黨內外對任何人發表任何與政治局決定相違反之意見,亦不得有任何與政治局決定相違反的行動。”“政治局會議中所討論或決定的問題,未經政治局決定發表時,任何政治局委員要嚴守秘密,不得向政治局以外之任何人泄露。”“任何政治局委員不得破壞政治局和各政治局委員之威信。”“政治局委員遇有破壞紀律時,政治局以其程度之大小,給以適當的處分,或提交中央全會解決。”1937年12月25日的《中央書記處工作規則和紀律草案》規定,“書記處不能改變政治局的決定或不執行政治局的決議。”“書記處對討論之問題未經決定公開時,各書記必須嚴守秘密,不得在黨內外泄露。”1938年9月至11月召開的中共六屆六中(擴大)全會通過《關於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其中規定了中央書記處的性質和工作,對中央委員會、特別是政治局與書記處都有明確的、具體的工作法則與紀律要求。例如,“政治局委員如有破壞紀律的事實,政治局得以其程度之大小決定處分或提交中央全會解決。”“書記處每星期最少須開會一次,集體的解決中央的日常工作和處理答複各黨委的問題。書記處開會時,中央所在地的政治局委員,均得出席。”“凡用書記處名義發出之訓令、電文、文件,須經過半數以上的書記同意後,方得發出。”“書記處所討論之問題,未經決定公布時,各書記必須嚴守秘密,不得在黨內外泄露。”“各中央局中央分局須完全執行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書記處的決議和指令。並不得有任何違反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書記處的文字與行動。”“各中央局中央分局的委員,須遵守中央委員會的工作規則與紀律。”這些製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黨在紀律建設上的高度自覺。

(二)加強紀律建設,對黨員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

1936年毛澤東與美國記者斯諾的談話時說,“中國人民蘇維埃共和國政府,不允許在它的行列中有官吏的舞弊。對於侵吞公款,和盜竊財產的任何犯罪者,規定更嚴重的處罰,在最嚴重的場合是死刑。犯有這樣罪狀,共產主義者,是比非共產主義者更重地處罰著。”1937年10月5日,紅軍抗日軍政大學第三期第六隊隊長黃克功,因逼婚未遂,槍殺了陝北公學女學員劉茜。該事件發生後,引發了社會各界廣泛的關注。中共中央在毛澤東的主持下召開會議,經過慎重討論,決定將黃克功處以死刑。1937年10月10日,毛澤東在給雷經天的信中說:“共產黨與紅軍,對於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10月12日,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判決黃克功死刑立即執行。“黃克功事件”不僅讓黨員看到黨的紀律的嚴肅性,也讓老百姓認識到黨在紀律建設方麵的決心和勇氣。

(三)加強紀律建設,堅持民主集中製,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對於那些不遵守黨紀,拒絕執行黨組織決定的黨員,黨都采取了嚴厲的措施。劉力功是一個知識分子,1938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在抗大畢業後又進入延安黨校訓練班學習。畢業時黨組織決定讓他到基層去鍛煉,但劉力功卻堅持要進馬列學院學習或回原籍工作,否則就退黨。陳雲和黨組織多次找劉談話,但他仍執迷不悟,不僅不去華北基層,反而提出一定要到八路軍總司令部工作,始終拒絕執行黨的決議。鑒於此,黨組織最終決定開除劉力功黨籍。陳雲以劉力功事件為引線,在延安開展了一場“為什麽要開除劉力功黨籍”的大討論。他在中央機關刊物《解放》雜誌撰文指出:“究竟一個共產黨員在黨分配工作時有些什麽權利和義務呢?隻有說明自己意見的權利,隻有在黨決定以後無條件地執行決議的義務。除此之外,決不能增加一點權利,也決不能附加一個條件,否則就違犯了黨的紀律。……遵守紀律不是在口頭上,而是在實際行動上。口頭上說遵守紀律是容易的,困難的是在實際行動上真正遵守紀律。所以黨觀察黨員是否遵守紀律,要看他的行動。黨不僅在課堂上要教育黨員遵守紀律,而且要在每個具體違犯紀律的問題上給以紀律的教育。……黨內不準有不遵守紀律的‘特殊人物’、‘特殊組織’。遵守紀律首先要從自己做起,要與黨內一切破壞黨紀的傾向作鬥爭,但尤貴於與自己破壞黨紀的傾向作鬥爭。那末,怎樣才叫做真正遵守紀律呢?一句話:迅速確切地執行黨的決議。”陳雲指出,“紀律雖然帶著強製性,但必須自覺遵守。隻有使全體黨員自覺地遵守紀律,紀律才能成為鐵的、不可動搖的、有效的東西。共產黨之所以能夠成為無產階級有組織的部隊,正是因為它的黨員都有著高度的政治覺悟,對革命有無限忠誠和責任心,是無產階級先進分子。一切經驗證明,不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就不會是有組織的隊伍。所以,在無產階級有組織的隊伍內,也決不允許那些明知故犯的不能自覺遵守紀律的分子存在。”每一個幹部都是黨的寶貴資源,黨必須愛護他們。但是,一個不遵守黨紀的幹部,即使本領再大,也是不適合繼續在黨內待下去的,必須按照黨紀嚴肅處理。這不僅是為了保持黨組織的純潔性和嚴肅性,也是為了革命事業本身。

三、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堅持民主集中製,是整個黨的建設的基礎內容

(一)黨的領導人利用學習、著述、課堂、會議、講座等多種形式,積極宣傳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性

1939年7月,劉少奇在延安馬克思列寧學院作了《論共產黨員的修養》的演講,他強調:“一個共產黨員,在任何情況下,能夠不能夠把自己個人的利益絕對地無條件地服從黨的利益,是考驗這個黨員是否忠於黨、忠於革命和共產主義事業的標準。一個共產黨員,在任何時候、任何問題

上,都應該首先想到黨的整體利益,都要把黨的利益擺在前麵,把個人問題、個人利益擺在服從的地位。黨的利益高於一切,這是我們黨員的思想和行動的最高原則。”1940年3月19日,陳雲在延安抗日軍政大學第五期學生畢業大會上的講話指出:“用紀律保障黨的意誌和行動的統一。黨的紀律規定: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這是為了保障黨的意誌和行動的統一,也是為了保障黨的組織的統一。紀律是我們的重要武器、維護黨的統一,不靠刀槍,要靠紀律;同時,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端正路線和方針、政策。社會情況複雜,各人看法不同,黨內有爭論是正常狀態。必須用紀律來約束黨組織和黨員的行動。”“黨的紀律是統一的,必須無條件遵守。嚴格地遵守黨的紀律為所有黨員及各級黨部之最高責任。無特殊人物,無特殊組織。領導幹部、領導機關必須成為嚴守黨紀的模範。要特別防範高級領導人破壞紀律的行為,如張國燾。不願意遵守紀律的黨員,害怕鐵的紀律的新黨員,盡可出黨。”1941年3月26日,陳雲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討論增強黨性和反對獨立主義問題時說,“黨的紀律是統一的,執行紀律是無條件的。黨章上規定所有黨部、一切黨員均須遵守紀律。上級對下級也要成為遵守紀律的模範。”陳雲認為,“集體主義和個人主義是區別黨性和非黨性的關鍵。黨的利益與個人利益有時是有矛盾的,但個人利益必須以黨的利益為前提,這是黨員與非黨員的區別所在。違反黨性,無論下層還是上層幹部都不允許,但幹部職務越高,危險性越大。”時任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第一副主任李富春在一篇文章中說:“嚴整黨的鐵的紀律,發揚黨員在各種工作上的先鋒的模範作用,是保障黨的基本領導作用的最主要的條件;要堅決的反對一切破壞黨的紀律的行為,反對一切自私自利、貪汙腐化、消極怠工、風頭主義等現象。”在黨員學習教育活動中,“陝甘寧邊區采取有計劃地選調幹部到馬列學院和中央黨校學習,擴大邊區黨校以輪訓區級幹部及開辦鄉級黨員訓練班等措施,加強對黨員的教育。邊區黨委還為黨員和支部提供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怎樣開展支部工作為主要內容的教材,收到很好的效果。”紀律建設,是延安時期黨員教育的重要內容。

(二)遵守黨的紀律,是對黨忠實的表現

陳雲指出:“我們共產黨是言行一致的政黨,而且隻有共產黨才能言行一致。我們共產黨內也不允許有對黨言行不一致的黨員,不允許任何黨員對黨講一句假話。我們絕不能像剝削階級政黨那樣,黨員可以說假話,鬼話連篇,欺騙人民。如果我們的黨員也染上了這種惡習,那末,我們黨內的互相信任就不可能建立,黨的意誌的統一和鐵的紀律也就不能建立,共產黨將不成其為無產階級有組織的隊伍,也決不能被人民信任而成為人民的領袖。……向黨隱瞞的人,說假話的人,固然有許多人是政治上很幼稚的黨員或新黨員,但是,確有一些政治上別有企圖的分子,過去做了許多壞事的分子,自首變節的分子,或者是叛了黨的內奸和混進黨內的敵對分子。所有這些人,他們隱瞞曆史,假話連篇,目的是為了破壞我們的黨。這同上麵所說的幼稚的共產黨員,性質是完全不同的。此外,還有一些投機分子,他們為了取得黨信任,爬上領導崗位,也常常會采取隱瞞欺騙的態度。對於這幾種人,必須提高警惕,防止他們利用任何機會破壞黨的事業。”陳雲在《晉西北問題之意見》的講話提綱中認為,共產黨員要做到“為共產主義而奮鬥”,“黨的利益高於一切”,“守紀律,尊重組織(黨比你強)”,“要有共產黨員階級的道德”。1943年4月12日,陳雲針對一些在延安的黨員幹部隨意改名字的現象特別指出:“在延安的黨員幹部一概不許隨便更改姓名。如因工作關係必要更改者,向各組織部報告登記,得到允許後方能更改。”特別是在延安整風運動中,黨開展了嚴格的幹部審查,號召全黨反對主觀主義、反對宗派主義、反對黨八股,提高了黨員的馬列主義理論水平,大大提高了黨員的忠誠意識和組織紀律性,使全黨達到空前的團結和統一。

(三)紀律是強製的,更應該是黨員的自覺行動

1942年4月20日,毛澤東在中央學習組會議上的報告中指出,“身為黨員,鐵的紀律就非執行不可。孫行者頭上套的箍是金的,列寧論共產黨的紀律說紀律是鐵的,比孫行者的金箍還厲害,還硬”。陳雲在《共產黨的基本組織原則》中強調,“共產黨的基本組織原則——是黨章的中心問題。黨章保證組織統一。”“為什麽要有鐵的紀律?有人感覺不自由,可怕。我說可喜,因為是黨和鬥爭勝利的條件。”1939年5月30日,陳雲在《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一文中指出,“一個共產黨員堅決地自覺地遵守黨的紀律是他的義務。他不僅應該與一切破壞黨紀的傾向作鬥爭,而且要著重與自己的一切破壞黨紀的言論行動作鬥爭,使自己成為遵守黨紀的模範。不要以為自己能夠在會議上或稠人廣眾之前聲明擁護並舉手讚成黨的路線,就算遵守了黨的紀律,這是十分不夠的。一個真正能自覺遵守紀律的好黨員,就在於他能在實際行動和日常生活的每個具體問題上,表示出自己是堅決地遵守黨的鐵的紀律的模範。”1940年3月19日,陳雲在延安抗日軍政大學第五期學生畢業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紀律是自覺的,又是強製的。既知重要,就必須遵守,凡入黨者都應有此自黨性。堅定的革命者視紀律為自由。紀律有強製性。不自覺遵守,必須強製執行。明知故犯者,要給以處分;情節嚴重而不願改正者,應開除出黨。為維護黨的鐵的紀律,每個黨員、每個組織,都應該自覺自願地接受其他黨員和上下周圍組織的監督,同時誠懇虛心地接受群眾的監督。”1942年9月,陳雲在一篇文稿中提出,對新黨員新幹部“必須加強紀律教育,強調無條件地服從黨,強調黨的利益高於一切。對違反紀律的人,要及時地給予適當的紀律教育與紀律製裁。”同時,要把紀律教育作為考察各級行政與黨的負責人日常工作的一個內容。延安時期,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已經成為全黨上下的高度共識。

(四)加強紀律建設,與發揚黨內民主並不矛盾

1944年10月,劉少奇在為中共中央派往外地工作的幹部所作的報告中指出,“我們黨內的民主生活,是集中領導下的民主生活,而不是發展黨內個人自由主義,不是發展黨內那些非組織、非政治、非原則的批評。那在我們黨內叫作極端民主,也叫作自由主義。自由主義和極端民主不是我們所需要的,任何時候對黨都是有害的。我們黨內的民主生活,是不防礙集中製的,相反的,是加強集中製,加強黨的紀律,並且使黨的紀律成為自覺的紀律。所以,正確地實行黨內民主生活,就可以加強黨內團結,加強黨的統一,加強黨的力量,加強黨的紀律。”陳雲認為,“黨內民主是必要的,但擴大民主應以有利於工作為限度。”1942年至1945年,以共產國際駐延安聯絡員兼塔斯社記者身份在延安工作的彼得·弗拉基米洛夫,雖然對我們黨頗有微詞,但是他也承認“如果在各級沒有集中的和有紀律的領導,也就不可能有馬克思主義的黨”。從根本上說,民主集中製是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最重要的組織保證。

延安時期黨的建設特別是加強紀律建設和民主集中製建設,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當時在延安的茅盾的女兒沈霞在一篇日記裏寫道:“我一定要入黨的,但是不在現在,一定要到我自己鍛煉到夠一個黨員資格的時候,……如果不夠的話,那就不入黨,覺得玷汙了黨員的稱號。”這是一個黨外青年對黨的熱情向往,從中我們可以讀到黨的無窮力量和中國革命的勝利希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