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政治製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製度等,是我國的基本政治製度。其中,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有利於集中各方麵的智慧,保證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堅持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和基層群眾自治製度,有利於充分調動民族地方和廣大人民群眾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

人民政協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協組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其中,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進一步發揮政協的民主監督作用,對於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進一步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製度優勢,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的產生和確立

政府權力需要監督,執政黨的權力也需要監督。1941年11月,毛澤東同誌在陝甘寧邊區參議會演說時指出:“國事是國家的公事,不是一黨一派的私事。因此,共產黨員隻有對黨外人士實行民主合作的義務,而無排斥別人、壟斷一切的權利。共產黨是為民族、為人民謀利益的政黨,它本身決無私利可圖。它應該受人民的監督,而決不應該違背人民的意旨。”1945年7月,毛澤東同黃炎培的談話中就明確提出通過人民監督政府,跳出曆史上存在的執政周期律的問題。黃炎培說:“我生六十多年,耳聞的不說,所親眼看到的,真所謂‘其興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團體,一地方,乃至一國,不少單位沒有能跳出這周期律的支配力。”“一部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榮取辱’的也有。總之沒有能跳出這周期律。中共諸君從過去到現在,我略略了解的,就是希望找出一條新路,來跳出這周期律的支配。”對此問題,毛澤東明確地回答道:“我們已經找到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律。這條新路,就是民主。隻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隻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

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建立了廣泛的統一戰線,最終取得了中國革命的勝利。1948年4月30日,中國共產黨發布著名的“五一”口號,號召“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社會賢達迅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討論並實現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立即得到了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熱烈響應。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平召開,標誌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的正式確立。這次會議選舉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作出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國旗、國歌、紀年四個重要決議。也就是說,是中國人民政協代表了全國人民的意誌,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宣告了新中國的誕生。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作為代行全國人大職權的第一屆人民政協完成了曆史使命。此時,對於人民政協是否存在、如何存在,有兩種比較有代表性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憲法沒有規定政協的地位,政協今後如何工作缺少明確依據,甚至懷疑政協是否還有必要繼續存在;另一種意見認為政協應該具有一定的權力,成為具有國家權力的機關。1954年10月19日,毛澤東同誌召集參加政協會議的部分黨內外人士座談,對政協的性質和任務等問題談了自己的意見。根據中央檔案館保存的一份傳達記錄稿,毛澤東談話的主要內容有:(一)關於政協存在的必要性。人民代表大會是權力機關,有了人大,並不妨礙我們成立政協進行政治協商。各黨派、各民族、各團體的領導人物一起來協商新中國的大事非常重要。憲法草案就是經過協商討論使得它更為完備的。人大的代表性當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麵,所以政協仍有存在的必要。(二)關於政協的性質。政協不能搞成國家機關,因為人大和國務院是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管理機關,如果把政協也搞成國家機關,那就成為二元了,這樣就重複了,分散了,民主集中製就講不通了。政協不僅是人民團體,而且是各黨派的協商機關,是黨派性的機關。(三)關於政協的任務。一是協商國際問題。二是協商候選名單。三是提意見。四是調整關係。(四)關於政協組織的上下關係。政協組織的上下關係,不成為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五)運用統一戰線武器的意義。我們自己要有主張,但一定要和人家協商,不要把自己孤立起來,要發揮各民主階級各人民團體的作用。工農聯盟是我們國家的基礎,但還要懂得去運用在此基礎上的廣泛的與非勞動人民的聯盟——人民民主統一戰線。1954年12月,在全國政協二屆一次會議開幕前,毛澤東同誌召集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舉行座談,並作了《關於政協的性質和任務》的講話,他進一步指出:“政協的性質有別於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它也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有人說,政協全國委員會的職權要相等或大體相等於國家機關,才說明它是被重視的。如果這樣說,那末共產黨沒有製憲之權,不能製定法律,不能下命令,隻能提建議,是否也就不重要了呢?不能這樣看。如果把政協全國委員會也搞成國家機關,那就會一國二公,是不行的。要區別,各有各的職權。政協是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外華僑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的統一戰線組織,是黨派性的,它的成員主要是黨派、團體推出的代表。”在毛澤東看來,國家隻能有一個權力機關,就是人大,這是構建社會主義國家政治體製的基石,因此政協隻能是非權力機關。從政協參加單位和構成來看,政協顯然是一個統一戰線組織,是黨派協商的機關。同時,從毛澤東對政協任務的部署來看,政協的主要任務是協商,特別是包括國家的重要工作和主要工作的協商。毛澤東從中國的實際出發,賦予人民政協以新的性質和任務,使人民政協作為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政治組織和政治製度保留下來。在毛澤東對於國家政治機構的設計中,既有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大製度,又有作為國家協商機關的政協製度,這就為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真正實現民主集中製提供了堅實的製度保障。1956年,毛澤東同誌進一步提出了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合作方針,最終確立了社會主義條件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製度的基本格局。

(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的發展

人民政協作為統一戰線組織,作為黨派協商的機關,執政黨把協商國家重大問題的任務放在政協,強調共產黨一定要注意協商,聽取不同的意見,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體現了執政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充分發揚民主協商精神,推進國家政治製度建設科學化的戰略思維。毛澤東、周恩來等老一輩革命家,奠定了人民政協的製度基礎和精神基礎。

1979年6月,鄧小平同誌在全國政協五屆二次會議上發表具有重要曆史意義的講話,明確提出新時期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的任務,為做好新時期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工作指明了方向。鄧小平強調,“人民政協是發揚人民民主、聯係各方麵人民群眾的一個重要組織。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繼續需要政協就有關國家的大政方針、政治生活和四個現代化建設中的各項社會經濟問題,進行協商、討論,實行互相監督,發揮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作用。我們要廣開言路,廣開才路,堅持‘三不主義’,把各方麵的意見、要求、批評和建議充分反映出來,以利於政府集中正確的意見,及時發現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把我們的各項事業推向前進。”鄧小平強調,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實行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是我國政治製度的一個特點和優點。

從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到十六大,人民政協的地位和作用得到進一步鞏固和發展。1989年底,中共中央製定和頒發《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的意見》,明確提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製度,人民政協是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一種重要組織形式。1993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載入憲法,為人民政協的長期存在和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黨的十五大把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

度載入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綱領。1999年,江澤民同誌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五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人民政協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它人才集聚,聯係廣泛,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實行以協商討論和批評建議為主要形式的民主監督,具有自己獨特的優勢和作用。在我們這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社會主義國家裏,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進行廣泛協商,體現了民主與集中的統一。堅持並不斷完善這種民主形式,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內容。”江澤民強調,人民政協同人大、政府互為補充,相輔相成,在我國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並把參政議政與政治協商、民主監督並列為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豐富了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內容和形式。

胡錦濤指出,人民政協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認真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提高議政建言質量,突出社會服務成效,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中更好發揮協調關係、匯聚力量、建言獻策、服務大局的重要作用。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誌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把人民政協工作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作出一係列重要部署使人民政協事業不斷向前發展。2004年,胡錦濤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55周年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高度評價了人民政協的曆史貢獻,科學總結了推進人民政協事業必須堅持的寶貴經驗,對人民政協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還先後頒發了《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關於鞏固和壯大新世紀新階段統一戰線的意見》等有關人民政協建設的重要文件。同時,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政協必須堅持的七項工作原則,明確了人民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三項主要職能的性質、作用、內容、形式和相關程序等,為人民政協發揮更大的作用提供了堅實的思想和製度保障。

(三)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進展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共中央高度重視人民政協工作,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人民政協在繼承中發展、在發展中創新,緊緊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聚焦全麵深化改革凝聚共識、匯集力量、建言獻策,作出了新的積極貢獻。2014年9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人民政協是適合中國國情、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製度安排。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它源自中華民族長期形成的天下為公、兼容並蓄、求同存異等優秀政治文化,源自近代以後中國政治發展的現實進程,源自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長期實踐,源自新中國成立後各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階層、各界人士在政治製度上共同實現的偉大創造,源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政治體製上的不斷創新,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製度基礎。協商民主深深嵌入了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全過程。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既堅持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又發揮了各方麵的積極作用;既堅持了人民主體地位,又貫徹了民主集中製的領導製度和組織原則;既堅持了人民民主的原則,又貫徹了團結和諧的要求。

政治協商是我國多黨合作製度的基本屬性和重要特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製度,就是在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以及無黨派代表人士的“協商”中逐漸形成發展起來的。經過60多年的發展,政治協商已較為完善,基本實現了製度化、程序化。政治協商必須堅持的原則,政治協商的形式、內容和程序都已形成和具備,政治協商的運行機製已較為完善。這種製度,在世界政黨製度中也是獨樹一幟的,有利於集中各方麵的智慧和力量,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各項事業的發展和進步。

二、堅持民族區域自治製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我國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經曆了60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推動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重要製度保障。

195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新憲法進一步總結了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經驗,對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作了較完備的規定,明確了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基本內容,規定了民族區域自治的性質和在國家中的地位,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原則。改革開放之初,1980年8月,鄧小平在著名的關於黨和國家領導製度改革的講話中論及中央將向五屆人大三次會議提出修改憲法的建議時特別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實行民族區域自治”。1984年4月,六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我國曆史上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這是關於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法。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報告把民族區域自治製度與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一道,確立為我國的三大基本政治製度。黨的十六大強調,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是我們黨領導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的基本經驗。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198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進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民族區域自治法》,以法律形式進一步確定了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在國家政治體製中的重要地位,把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提升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製度。2005年5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幹規定》,這是《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以來,國務院製定的第一個配套行政法規,這進一步完善了民族區域自治法律製度。

2014年9月,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暨國務院第六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在北京舉行。習近平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全麵分析我國民族工作麵臨的國內外形勢,深刻闡述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國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針。會議指出,多民族是我國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國發展的一大有利因素。各民族共同開發了祖國的錦繡河山、廣袤疆域,共同創造了悠久的中國曆史、燦爛的中華文化。我國曆史演進的這個特點,造就了我國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錯雜居、文化上的兼收並蓄、經濟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親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誰也離不開誰的多元一體格局。中華民族和各民族的關係,是一個大家庭和家庭成員的關係,各民族的關係,是一個大家庭裏不同成員的關係。處理好民族問題、做好民族工作,是關係祖國統一和邊疆鞏固的大事,是關係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大事,是關係國家長治久安和中華民族繁榮昌盛的大事。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製度,是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的重要內容。

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中國共產黨“自始至終都沒有忘記民族平等的原則,都在努力保護少數民族的權益。……中國多民族統一國家的優秀傳統才能夠在今天得到了繼承和發揚”。當前,我們的民族工作麵臨著一些新的階段性特征。做好民族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全麵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

第一,要堅持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的指導,全麵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民族政策是黨和國家的重要政策,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對於少數民族問題的政治關注、處理和解決,自然成為多民族國家統一政治體係的基本使命,它構成中國國家政治機器實際運轉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民族工作,必須在黨的正確領導下,根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的新發展,根據世界形勢的新變化,根據民族地區發展的新情況和新任務,著力加強民族理論研究,創新民族工作方式方法,全麵正確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不斷增強各族人民對偉大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認同,更好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國家統一。

第二,要加快民族地區發展,不斷提高各族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水平。區域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提高是維護繁榮穩定的物質條件。我國各少數民族地區,一是人口較少,二是經濟文化因自然的、曆史的和社會的原因而相對落後。如何從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出發,促進本地方經濟社會全麵發展,實現我國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這是民族區域自治麵臨的最大挑戰。因此,我們必須加速少數民族地區發展,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的繁榮。“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不把經濟搞好,那個自治就是空的。”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要嚴格執行黨的民族政策,著力解決各民族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努力縮小與發達地區的差距。同時,進一步強化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形成全國範圍內廣泛的政治認同,樹立中華民族是一個大家庭、中華民族利益高於一切的觀念,充分發掘和有效整合中華文化資源,通過構建和強化共同的政治儀式、語言、

文化符號等途徑構造共同的文化基礎,不斷促進各民族之間的密切交往和文化融合,促進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

第三,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各族幹部群眾的思想,堅決反對民族分裂主義。美國學者杜讚奇說,“民族主義雖然宣稱是統一的或具有統一功能的身份認同,但實際上是一種包容差異的現象。”這種多民族共同參與的包容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是無窮無盡的,關鍵是如何引導,用什麽引導。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到各項事業建設的全過程,引導黨員幹部增強黨的意識、宗旨意識、執政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提高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把民族團結宣傳教育納入幹部培訓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全過程,開展黨的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國家民族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使“三個離不開”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堅持用“團結、教育、疏導、化解”的辦法,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團結、民族關係的矛盾糾紛,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民族分裂主義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敵人。要對各種敵對勢力企圖利用民族宗教問題製造事端,最終達到其分裂中國的罪惡目的始終保持高度警惕。加強中華民族認同感,必須在意識形態領域旗幟鮮明地同民族分裂主義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和非法宗教活動作鬥爭,揭露其利用宗教製造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祖國統一的罪惡陰謀,從而大力宣傳民族政策,幫助廣大群眾提高思想認識,看清分裂分子的真麵目。我們與民族分裂勢力的鬥爭,既不是民族問題,也不是宗教問題,而是一場你死我活的政治鬥爭。我們隻有旗幟鮮明地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堅決反對一切危害各民族大團結的言行,全力以赴維護好社會穩定,才能進一步維護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鞏固中華民族的大團結,不斷增強中華民族意識,增強中華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不斷推進各民族共同進步,共同繁榮,共同發展。

三、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製度

基層群眾自治製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製度,它與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共同構成了我國的基本政治製度。

(一)城市居民自治製度

城市居民自治製度既是城市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己事務的製度,也是黨和國家維持社會秩序,實現社會穩定、有序、和諧的重要治理手段。

1954年12月,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製定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居民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和作用,有力地推動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改革開放以後,1982年憲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居民委員會的性質、任務和作用,為我國居民自治工作的發展提供了憲法保障。198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基層群眾自治製度才有了專門法律規定。2000年11月,中央辦公廳向全國轉發了《民政部關於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意見》明確提出了社區的概念,並強調社區建設的根本方向和目標是社區居民自治,基本原則是擴大民主、居民自治,基本內容是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逐步實現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等,成為指導社區建設的綱領性文件。2001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首次將社區建設作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2010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這是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曆史上第一次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下發的政策性文件,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城市基層社會建設的高度重視。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完善基層民主製度。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實行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方式。要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製,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加強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為重點,拓寬範圍和途徑,豐富內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製度,保障職工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民主權利。發揮基層各類組織協同作用,實現政府管理和基層民主有機結合。2013年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發展基層民主。暢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層選舉、議事、公開、述職、問責等機製。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推進基層協商製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監督機製,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製度,加強社會組織民主機製建設,保障職工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民主權利。2014年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 出: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中的戰鬥堡壘作用,增強基層幹部法治觀念、法治為民的意識,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強化基層法治隊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製,改善基層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推進法治幹部下基層活動。

這些都充分說明,城市居民自治製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是不斷發展完善的。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製度,使廣大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是人民當家作主最有效、最廣泛的途徑,也是民主集中製在基層的重要體現。

(二)村民自治製度

村民自治是我國的一項農村基層群眾自治製度。它是指廣大農民,通過自治組織依法辦理與村民利益相關的村內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一項基本政治製度。

村民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開展農村治理的創造性的製度安排。在傳統中國社會裏,士紳階層在農民與國家之間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是“占有一定地位、發揮一定功能的一個階層”。費孝通認為傳統中國鄉村的權力結構呈現的是一種“雙重軌道”形態,即自上而下的皇權政治和自下而上的紳權組織。眾所周知,傳統時期皇權隻延伸至縣一級,而縣級以下則依靠的是士紳階層,從而將農民與國家整合到了一個“雙軌”政治結構當中。因此,“政治體製不能簡單地沿著自上而下的軌道發展,在任何政治統治下,人民的意見都不能完全被忽視。這就意味著,在某種方式上,必須要有自下而上的一個平行軌道。”杜讚奇在有關清末民初的華北農村社會研究中,指出統治鄉村的代理人角色區分為“保護性經紀”和“贏利性經紀”兩種類型,認為沒有必要在士紳與非士紳精英之間硬性劃線。其實,在以科舉選拔官僚的中央集權製的封建社會裏,鄉村治理基本把持在地方士紳手中。他們世代形成的親戚也生活於當地,甚至他們的身家性命也來自於地方的安全。曆史上,中國傳統社會是由精英控製和管理的。縣級及以上的官僚由朝廷指派,農村社會則由鄉紳控製。精英統治在政治上構成中國傳統的特征。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推進,村民自治製度開始提出。1982年12月,全國人大通過的憲法明確提出,在農村設立的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確立了村委會的法律地位。1987年11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明確了村委會的性質、職責和組織架構等。1998年11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該法進行了修訂完善,為推進農村村民自治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2010年10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再次對該法進行了修訂完善,使其更加符合當前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根據民政部發布的2014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4年底,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共計68.2萬個,其中:村委會58.5萬個,村民小組470.4萬個,村委會成員230.5萬人;居委會96693個,比上年增長2.2%,居民小組135.8萬個,居委會成員49.7萬人,比上年增長2.7%。全年共有33.0萬個村(居)委會完成選舉,參與選舉的村(居)民登記數為4.3億人,參與投票人數為3.4億人。因此,在黨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的優勢,將會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