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民主集中製的曆史發展

中國是一個有著悠久封建曆史的國家,經濟文化等各方麵都比較落後。在這樣一個東方大國,要按照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指導,建立起一個堅強的馬克思主義的政黨,是十分困難的。因此,根據民主集中製原則建立起中國共產黨,並且在這一原則指導下有效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使我們黨不斷發展壯大,始終是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重大任務。

一、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有關民主集中製的規定

據考證,“民主集中製”一詞的出現晚於黨的一大。黨的二大以後,我們黨內才開始有人明確認同“民主主義的中央集權”。1922年8月,周恩來在《宗教精神與共產主義》一文中表達了與“民主主義的中央集權”大致相近的含義。1923年5月,施存統最早將“民主主義的中央集權”簡稱為“民主的集中製”,闡述了“民主的集中製”的含義,並明確提出凡屬共產主義的一切組織都應采取“民主的集中製”。1924年1月,劉仁靜在一篇悼念列寧的文章中,把列寧創立的布爾什維克黨的組織原則稱為“民主集中製”,這是“民主集中製”在中文文獻中的首次出現。但是,此後“民主集中製”沒有成為列寧式無產階級政黨組織原則的唯一表達。

黨的三大、四大黨章在組織原則、組織製度上基本上沿用了二大黨章的規定,並未作出大的改動。1927年6月1日,黨的五大後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第十二條明確提出,“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製”。同時,還作出了很多詳細的規定。例如,按照民主集中製的原則在一定區域內建立這一區域內黨的最高機關,管理這一區域內黨的部分組織。黨部之執行機關概以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上級機關批準為原則;但特殊情形之下,上級機關得指定之。各級黨部最高的機關為:全體黨員大會及代表大會。全體黨員大會及各級代表大會選舉各級委員會。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為該級黨部最高權力機關,執行並指導黨務及政策。可以說,我們黨一開始就是按照列寧建黨的組織原則建立的,這是我們黨的特點,也是優點。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在莫斯科近郊茲維尼果羅德鎮“銀色別墅”秘密召開。黨的六大修改並通過了新的《中國共產黨章程》。黨章規定,中國共產黨與共產國際的其他支部一樣,其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製。民主集中製的根本原則如下:(1)下級黨部與高級黨部由黨員大會代表會議及全國大會選舉之。(2)各級黨部對選舉自己的黨 員,應作定期的報告。(3)下級黨部一定要承認上級黨部的決議,嚴守黨紀,迅速且恰當的執行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和黨的指導機關之決議。管轄某一區域的組織,對該區域各部分的組織為上級機關。黨員對黨內某一個問題,隻有在相當機關對此問題的決議未通過以前可以舉行爭論。共產國際代表大會或本黨代表大會,或黨內指導機關所提出的某種決議,應無條件的執行,即或某一部分的黨員或幾個地方組織不同意於該項決議時,亦應無條件的執行。黨以地域原則劃分為單位管轄某一區域的組織,對於該區域內各部分的組織為上級機關。所有黨員無民族與國界之分,都應加入中國共產黨的地方黨部組織,成為中共的黨員。黨的組織在共產國際和黨的決議範圍內,對於地方問題有自由處決權。各級黨部之高級機關為黨員大會,代表會議,或全體大會。黨員大會代表會議或全國大會選舉其各級黨部執行委員會,此執行委員會,在前後兩大會期間,為指導機關,指導各級相當組織之一切經常工作。黨的全國大會是黨的最高機關。這些原則體現了民主和集中兩方麵的要求,有其積極、進步的一麵。黨的六大召開後,特別是王明“左”傾教條主義把持中央後,民主集中製在黨內遭到了嚴重破壞。共產國際直接幹預中國共產黨的內部事務,一切圍著共產國際的指揮棒轉,民主集中製失去了落實的條件。

延安時期是民主集中製向規範化發展的重要時期。1937年10月25日,毛澤東在《和英國記者貝特蘭的談話》中也指出:“民主集中製,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將民主和集中兩個似乎相衝突的東西,在一定形式上統一起來。”1938年9月到11月,黨的曆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的擴大的六屆六中全會召開。全會通過了《中共擴大的六中全會政治決議案》,批準了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央政治局的正確路線。毛澤東提出了“四個服從”:“必須重申黨的紀律,(一)個人服從組織;(二)少數服從多數;(三)下級服從上級;(四)全黨服從中央。誰破壞了這些紀律,誰就破壞了黨的統一。”這被稱為“四個服從”,並被看成民主集中製的重要原則。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延安召開。毛澤東致《兩個中國之命運》的開幕詞,並向大會提交了《論聯合政府》的書麵政治報告,指出:民主集中製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並就報告中的一些問題以及其他問題作了長篇口頭報告。劉少奇作了《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大會經過深入討論,一致通過了關於政治、軍事、組織方麵的報告,通過了政治決議案、軍事決議案和新的黨章。大會通過的新黨章規定:“中國共產黨是按民主的集中製組織起來的,是以自覺要履行的紀律聯結起來的統一的戰鬥組織。中國共產黨的力量,在於自己的堅強團結、意誌統一、行動一致。在黨內不容許有離開黨的綱領和黨章的行為,不能容許有破壞黨紀、向黨鬧獨立性、小組活動及陽奉陰違的兩麵行為。中國共產黨必須經常注意清除自己隊伍中破壞黨的綱領和黨章、黨紀而不能改正的人出黨。”“黨的組織機構,是按照民主的集中製建設起來的。民主的集中製,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其基本條件如下:(一)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由選舉製產生。(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向選舉自己的黨的組織作定期的工作報告。(三)黨員個人服從所屬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四)嚴格地遵守黨紀和無條件地執行決議。”黨的七大是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極其重要的一次、也是最後一次代表大會,它總結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20多年曲折發展的曆史經驗,製定了正確的路線、綱領和策略,克服了黨內的錯誤思想,作為“團結的大會、勝利的大會”而載入史冊,同時也標誌著我們黨的民主集中製理論走向成熟。

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有關民主集中製的規定

從1949年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之前,是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一方麵,我們黨作為執政黨,不斷完善民主集中製,加強黨的自身建設,另一方麵,民主集中製也成為社會主義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當然,在這一時期,黨的民主集中製理論與實踐有所發展,也出現了一些很大的曲折。總結這些經驗教訓,對於我們今天加強民主集中製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1956年9月15日至27日,黨的八大在北京召開。毛澤東致開幕詞,劉少奇作政治報告,鄧小平作《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周恩來作《關於發展國民經濟第二個五年計劃的建議的報告》。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體現了執政黨的特點,強調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和群眾路線,規定全國、省、縣級代表大會實行常任製。大會選舉了由97名委員和73名候補委員組成的中央委員會。隨後召開的八屆一中全會選舉了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毛澤東為中央委員會主席,劉少奇、周恩來、朱德、陳雲為副主席,鄧小平為總書記;選舉了由17名委員和4名候補委員組成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八大黨章規定,“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這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黨必須采取有效的辦法發揚黨內民主,鼓勵一切黨員、黨的基層組織和地方組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上下級之間的生動活潑的聯係。隻有這樣,黨同人民群眾的聯係才能有效地擴大和加強,黨的領導才能正確和及時,才能靈活地適應各種具體情況和地方特點,黨的生活才能生氣勃勃,黨的事業才能得到更大更快的發展。也隻有在這個基礎上,黨的集中和統一才能鞏固,黨的紀律才能是自覺的而不是機械的。按照黨的民主集中製,任何黨的組織都必須嚴格遵守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任何黨員和黨的組織都必須受到黨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監督。”八大黨章在我們黨的曆史上,對民主集中製第一次作出比較充分的規定:“黨是按照民主集中製組織起來的。民主集中製,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它的基本條件如下:(一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都由選舉產生。(二)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在地方範圍內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這些委員會向代表大會負責並且報告工作。(三)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必須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研究他們的經驗,及時地解決他們的問題。(四)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下級組織的工作中應當由上級組織決定的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請求指示。(五)黨的各級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任何重大問題都由集體決定,同時使個人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六)黨的決議必須無條件地執行。黨員個人必須服從黨的組織,少數必須服從多數,下級組織必須服從上級組織,全國的各個組織必須統一服從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八大黨章把蘇聯共產黨關於民主集中製的傳統的四條規定,擴展為六條,大大豐富了民主集中製的內容,這些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都是正確的。但是八大對個人崇拜的嚴重危害性沒有提到治黨治國的戰略高度來加以認識,落實民主集中製也缺少製度上的保證,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為日後民主集中製遭受破壞埋下了隱患。

1966年至1976年的“**”,是我們黨和國家曆史上一個特殊時期。這個時期的民主集中製,如同黨和國家的各項事業一樣,遭到了空前的破壞。黨的“九大”是在黨的民主集中製遭到破壞、個人崇拜達到狂熱的情況下召開的。“九大”通過的黨章雖然在形式上承認民主集中製,增加了一段毛澤東對民主集中製的如下表述:“要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誌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麵”(十大黨章對此未作任何變動,在十一大黨章中,這項規定不再作為黨章條文而被移到了黨章總綱),但刪掉了八大通過的黨章許多正確的規定,並作了許多錯誤的論述和規定。“九大”黨章甚至出現了根據黨的領袖個人意見選定自己接班人的封建主義的做法。黨內民主集中製遭到破壞,國家層麵的民主集中製也就名存實亡了。這樣就把我們的黨和國家無情地推向了災難的深淵。

三、從十一屆三中全會到十八大前有關民主集中製的規定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以鄧小平同誌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深刻總結“**”的沉重教訓,重新確立了馬克思主義的思想路線、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製定了符合實際的正確政策,創立了鄧小平理論,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開始了改革開放的新時期,為黨和國家的民主集中製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

民主集中製是社會主義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恢複和堅持民主集中製,必須進一步提高對民主集中製的認識。鄧小平在1979年3月的黨的理論工作務虛會上講話時指出:“人民的民主同對敵人的專政分不開,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也分不開。我們實行的是民主集中製,這就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民主集中製是社會主義製度的一個不可分的組成部分。”1980年2月,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決定恢複黨的八大所決定的並經實踐證明是必要和有效的製度,設立中央書記處作為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的工作機構。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了《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強調民主集中製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1980年8月18日,鄧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指出:“從遵義會議到社會主義改造時期,黨中央和毛澤東同誌一直比較注意實行集體領導,實行民主集中製,黨內民主生活比較正常。可惜,這些好的傳統沒有堅持下來,也沒有形成嚴格的完善的製度。”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決議進一步明確指出:“根據‘**’的教訓和黨的現狀,必須把我們黨建設成為具有健全的民主集中製的黨。”回顧曆史,鄧小平深刻地指出:“在過去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民主集中製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要創造民主的條件”,“在黨內和人民內部的政治生活中,隻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壓製、打擊的手段。憲法和黨章規定的公民權利、黨員權利、黨委委員的權利,必須堅決保障。”鄧小平指出“: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製度、工作製度方麵的問題更重要。”“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製度、組織製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樣,就把民主集中製的製度建設放到了前所未有的全局的高度。黨的十二大通過的新黨章明確規定: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製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它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黨的民主集中製的基本原則是:(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十二大黨章清除了十一大黨章中“左”的錯誤,繼承和發展了七大和八大黨章的優點,強調從中央到基層的各級組織都必須嚴格遵守民主集中製和集體領導的原則,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十二大黨章把民主集中製概括為“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1987年通過的十三大黨章沿用了十二大黨章關於民主集中製的規定,這對於糾正黨內長期存在的離開民主講集中的傾向和擴大黨內民主是有積極意義的,但它舍去了“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提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防止出現“高度集中”帶來的弊病,但是,在以後的實踐中也出現了“自由主義”擴大的問題。

十四大黨章“總綱”中明確指出:民主集中製“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黨的十六大黨章在黨的民主集中製的第五項基本原則中增加了一段論述:“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這裏的“十六字方針”即“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要求各級黨委在決定重大問題時,實行集體民主(討論)、個人集中(拍板),強調主要領導在決定問題時要有魄力,但要尊重別人的意見。1996年,中共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對如何在民主集中製原則下開展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1997年,中共中央又製定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對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處罰措施。2001年,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強調“必須在全黨特別是領導幹部中進一步加強民主集中製教育,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民主集中製的具體製度,堅持和完善黨內政治生活的各項準則,實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與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誌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麵”。這一係列文件、條例、法規的頒布實施,為推進黨的民主集中製建設提供了有力保障。

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民主集中製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製度。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對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帶動作用。要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製度和黨的委員會製度為重點,從改革體製機製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願的黨內民主製度。擴大在市、縣進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製的試點。積極探索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完善黨委內部的議事和決策機製,進一步發揮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作用。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製度。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通報製度、情況反映製度和重大決策征求意見製度。”2004年

9月,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總結了十六大以來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實踐和探索,明確回答了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內涵及其方式。2005年10月,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指出:要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和基層黨組織建設,不斷提高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加強黨內民主製度建設,不斷提高黨的生機和活力。2007年10月,胡錦濤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正式提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思想。2007年12月17日,在新進中央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研討班上的講話中,胡錦濤講“:鞏固全黨的團結統一、增強全黨的創新活力,關鍵是要堅持民主集中製。”發展黨內民主的目的就是使黨的團結統一和創新活力達到新的高度,這也是民主集中製的基本要求。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製,積極發展黨內民主。要求必須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根本,以加強黨內基層民主建設為基礎,切實推進黨內民主,廣泛凝聚全黨意願和主張,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堅決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四、黨的十八大以來有關民主集中製的規定

黨的十八大強調,要堅持民主集中製,健全黨內民主製度體係,以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保障黨員主體地位,健全黨員民主權利保障製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營造黨內民主平等的同誌關係、民主討論的政治氛圍、民主監督的製度環境,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

習近平強調“民主集中製是激發黨的創造力、保持黨的團結統一的根本保證。民主集中製貫徹得怎麽樣,關鍵看高級幹部做得怎麽樣”。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進一步健全和認真落實民主集中製的各項具體製度,促使全黨同誌按照民主集中製辦事,促使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帶頭執行民主集中製。2015年12月28日至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央政治局的同誌必須有很強的看齊意識,經常、主動向黨中央看齊,向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看齊。製定各方麵決策部署,首先要有正確大局觀,站在黨和國家大局上想問題、看問題,特別要把所分管方麵的工作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銜接起來、統一起來。無論綜合性決策還是專項性決策,都要找準在全局中的合理定位,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在把握客觀規律的基礎上確定工作目標和舉措。要統籌謀劃、通盤考慮各方麵因素,兼顧各方麵利益,協調各方麵關係,明確輕重緩急,使各方麵資源發揮最大效用。要有很強的責任意識,敢於負責、敢作敢為,黨中央定下來的事情就一定抓好,使各項工作既為一域爭光,又為全局添彩。2013年3月,習近平在接受金磚國家媒體聯合采訪時說:“眾人拾柴火焰高。我們有一個既有分工又有協作的中央領導集體,有一套比較有效的工作機製,大家各負其責,共同把工作做好。”習近平 對中央政治局全麵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有以下具體要求:一是中央政治局要帶頭發揚黨內民主。要積極營造民主討論的良好氛圍,鼓勵講真話、講實話、講心裏話,善於運用民主的辦法科學決策、協調關係、化解矛盾、推動工作。二是中央政治局要帶頭堅持集體領導,更加注重製度建設,嚴格按程序辦事、按規則辦事、按集體意誌辦事。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確保中央政令暢通。三是明確中央政治局工作規則和程序。中央政治局討論研究工作,要暢所欲言,鼓勵每位同誌充分發表意見、積極貢獻智慧,在集思廣益的基礎上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作出決策。作出決策後,必須雷厲風行、不折不扣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四是中央政治局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中央政治局內部,要倡導開展積極的、善意的、實事求是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大家坦誠相待、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總結經驗教訓,交流思想認識,達到幫助同誌、增進團結、做好工作的目的。五是中央政治局要帶頭維護中央權威。習近平強調,中央政治局的同誌要帶頭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認真貫徹執行中央政治局作出的決定決策,堅持重大問題按規定請示報告,用實際行動樹立中央政治局高度團結統一、步調一致的良好形象。2013年9月23日至25日,習近平在河北參加省委常委班子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專題民主生活會並發表重要講話指出,貫徹民主集中製,要從幹部和機製兩方麵努力。對每個領導幹部,都要加強民主集中製的教育培訓,使大家熟悉民主集中製的規矩,懂得民主集中製的方法。

加強民主集中製的製度建設。2013年中央發布的《中央黨內法規製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就強調民主集中製要具體化。《綱要》提出:“抓緊建立健全民主集中製的具體製度,著力構建黨內民主製度體係,切實推動民主集中製具體化、程序化,真正把民主集中製重大原則落到實處。”2013年10月,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印發《關於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切實開好專題民主生活會的通知》。《通知》強調,要堅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加強民主集中製教育培訓,加強民主集中製貫徹執行情況的經常分析和考核評估,加大民主集中製執行力度,對貫徹執行不力、發生重大偏差和失誤的班子和個人追究責任。2014年8月29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的《深化黨的建設製度改革實施方案》,再次闡述了民主集中製製度的具體化。會議強調,黨的組織製度改革,重點是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製、嚴格黨內生活,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內民主製度體係。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其中第63條規定: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加強民主集中製建設,嚴肅黨內生活是關鍵。2014年1月,習近平同誌在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上進一步強調:“民主集中製、黨內組織生活製度等黨的組織製度都非常重要,必須嚴格執行。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都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製度。要切實加強組織管理,引導黨員、幹部正確對待組織的問題,言行一致、表裏如一,講真話,講實話,講心裏話,接受黨組織教育和監督。要切實執行組織紀律,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級黨組織要敢抓敢管,使紀律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黨和國家領導體製,堅持民主集中製,充分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規範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職責權限,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內設機構權力和職能,明確職責定位和工作任務。習近平強調,要增強黨內生活的政治性、原則性、戰鬥性,使各種方式的黨內生活都有實質性內容,都能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黨內生活要有一定的莊重性、嚴肅性、政治性。堅決反對黨內生活庸俗化,堅決反對黨內生活中的自由主義、好人主義,真正使黨員、幹部在每一次黨內生活中都能有所悟、有所得。提高領導班子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是為了建設堅強有力的領導班子,成員心情舒暢開展工作,把心思和精力更好集中到幹事創業上。必須以整風精神嚴格黨內生活,著力提高領導班子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習近平指出:批評和自我批評是解決黨內矛盾的有力武器,也是清除黨內各種政治灰塵和政治微生物的有力武器。堅持和發揚這一優良傳統和作風,一定要結合新的實際,以不斷增強黨內生活的政治性和原則性。批評和自我批評是民主生活會的主要形式和內容。能否開好高質量的民主生活會,必須堅持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這個武器。要求黨員領導幹部要有拋開麵子、揭短亮醜的勇氣,有動真碰硬、敢於交鋒的精神,有深挖根源、觸動靈魂的態度,以整風精神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要把檢查學習和遵守黨章情況作為組織生活會、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通過學習教育,使全黨同誌對黨章內化於心、外化於行。

總之,黨的十八大以來,通過嚴明黨的組織紀律和政治紀律,教育引導黨員、幹部自覺維護中央權威,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實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民主集中製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得到了黨內外的高度支持和擁護。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