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法治思維分析矛盾

法治思維也是分析當前我國社會矛盾的重要工具。自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黨就從一個革命黨轉變為一個執政黨。隨著“三大改造”的結束,階級矛盾已不再是社會主義中國的主要矛盾。但在60多年的執政曆程中,我們黨卻還不時地用階級鬥爭的思維分析一些矛盾和問題,繼而以階級鬥爭的方式來應對這些社會矛盾,從而使得社會治理陷入“社會管理力度越強,社會矛盾越多”的怪圈當中。比如,近年來國內發生的一些群體性事件,由於一些地方政府把群眾合理的利益訴求錯誤地定性為對抗性的敵我矛盾,進而采用專政的方式予以應對,造成了矛盾的激化和升級。

因此,社會治理創新的首要任務就是要轉變治理理念,要用法治思維來分析當前我國社會的各種矛盾。當前我國社會矛盾凸顯,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幹群矛盾、勞資矛盾、貧富矛盾、征地拆遷問題、環境汙染問題等等。這些矛盾和問題都與民眾的生活息息相關,都是民生問題,都是因利益而引發的矛盾,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因此,不能把這種矛盾意識形態化,不能任意將其定性為敵我矛盾,而應當采取民主和法治的方式,通過改善民生、通過民主協商、通過建設互惠互利的利益共享機製來解決。

以最容易引起誤判的幹群矛盾為例,當前,我國的幹群矛盾主要是利益矛盾而非價值矛盾,也就是說,幹群關係緊張是由於物質利益而引發的,不是由於政治原則、文化價值、宗教信仰和意識形態等價值追求的不同而引發的。

在改革開放前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幹部與群眾之間也存在利益關係,但在一致的“革命”目標下,幹部與群眾具有高度的利益一致性,幹群關係更多的是革命同誌關係、上下級領導關係,其意識形態性、政治性和感情性較強。而市場化改革以後,人們追求物質利益的正當性與合法性逐步得到確認,各利益群體不斷分化,幹部與群眾之間的利益關係也開始由“幕後”走向“台前”,變得直接化、表麵化。尤其是在政府主導的社會轉型中,幹部擁有強大的再分配權力,一旦幹部在利益分配中沒有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甚至利用再分配權力與民爭利,那麽具有強烈利益意識的群眾就會與幹部產生矛盾或衝突。據中組部黨建研究所對某省近年來10起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和200起集體上訪案件分析,發現有7起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和146起集體上訪案件發生的緣起主要是群眾感到各種利益遭受了損害,主要是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等對群眾的直接損害,土地承包、征地拆遷、國企改製等過程中對群眾的間接損害,以及在換屆選舉過程中群眾的民主權利受到損害。

幹群矛盾的利益性甚於價值性,這就意味著可以通過調整物質利益的分配來調整幹群關係,可以在不改變現有政治架構的情況下協調幹部與群眾之間的關係。相對於價值矛盾和價值衝突而言,利益矛盾容易發生,也容易激化,但其衝突的激烈程度不高、持續時間不長,可以通過調整利益分配加以解決。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利益矛盾引發的幹群矛盾長期得不到解決,那麽幹群矛盾就有可能從利益矛盾演化為價值矛盾,群眾就可能懷疑利益分配所遵循的政治原則和價值理念的正當性。一旦幹群矛盾由利益矛盾發展成為價值矛盾,那麽幹群之間就有可能發生難以調和的、持久的、顛覆性的衝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