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法律法規預防矛盾

社會矛盾的治理重在源頭、重在預防。要從根本上預防社會矛盾,就要求各級領導幹部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強化法製觀念,通過法律法規明確國家、市場與社會三者間的邊界,協調好三者間的利益關係,保障民眾的合法權益,從源頭上遏製社會矛盾。

第一,增強領導幹部和整個社會的法治意識。法治意識是法治社會的先導,是人人遵守法律法規,避免矛盾和衝突的重要前提。應大力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使領導幹部和人民群眾牢固樹立法治的價值觀念。大力開展普法工作,使領導幹部和人民群眾熟知有關法律法規,奠定自覺地按照法律法規行事的基礎,進而把社會矛盾化解於萌芽狀態。

第二,把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裏。濫用權力是當前我國社會矛盾發生和激化的重要原因。要預防社會矛盾,必須管住權力。為此:

一是以法治製約權力。權力缺乏有效的約束,是法治中國建設必須直麵的難題。正如孟德斯鳩所指出的,“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權力製約權力,就是以法治為基礎,通過在不同的國家機構中進行權力的整合,以達到權力的適當分解與平衡。對於現階段中國的實際而言,一要依法加快推進黨委權力和政府權力的分開,避免權力過分集中於黨委;二要依法理順政府各個部門的權力,既要實現條條順暢,也要保持塊塊協調,避免權力的過多交叉所產生的互相推諉現象;三要依法實現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合理分權,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權,避免權力過於集中。

二是依法明確界定公權力的邊界。公權力邊界的模糊和不確定是造成公權力擴張的根本因素。一方麵,要依法明確政府權力與社會權力的邊界。另一方麵,要依法明確公權與私權的邊界。另外,還要對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的界定,防止公權機構以“公共利益”名義謀取私利,損害公共利益,甚至是侵犯公民私權。

三是依法強化社會監督。要依法暢通公眾參與監督的渠道,為公眾參與監督提供各種有效的渠道。要增強公民的權利和責任意識。如若每個公民個體都抱著投機態度,那麽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實現公權力的良性運行。正如林肯所指出的,“有什麽樣的人民,就產生什麽樣的政府。”此外,要充分地理性地發揮網絡的監督作用。

第三,加強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法治的一大目標是人民安居樂業、國家繁榮富強。法治思維下的社會治理,就是要強化尊重和保障民眾的生存權與發展權,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

中國共產黨九十多年的奮鬥曆程,完成了三件大事: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建立了新中國;進行社會主義革命,建立了社會主義製度;實行改革開放。這三件大事,其突出的特征就是大幅地改善民生。正因為如此,中國共產黨才能夠得到群眾的支持與擁護,才能夠推進社會的進步。

當前我國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主要是民生領域的矛盾和問題。因此,社會治理應當從源頭開始,通過改善民生,實現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隻有消除引發矛盾和問題的風險源,才能從根本上協調社會關係、化解社會矛盾。

需要引起重視的是,改善民生雖然能夠化解社會矛盾,維持社會穩定,但在特殊情況下,改善民生也可能會帶來新的不穩定。如果改善民生的對象是絕大多數人,是普惠型的民生改善,絕大部分群眾都能獲益,那麽改善民生就能夠維持和諧的社會關係;但如果是改革型的部分民生改善,部分群眾受益部分群眾受損,那麽改善民生就可能導致新的不穩定。後一種類型的改善民生是對現有利益關係格局的調整,對於那些民生狀況有待改善的群體而言,改善民生所需要的社會資源需要通過再分配從既得利益群體中獲取,這就可能會引起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不和諧。比如房價,高房價導致一些人買不起房子,住無所居,因而他們希望降低房價,但如果政府過分壓製房價,或者房地產開發商降低房價,雖然無房者得到實惠了,但對已經買房的人來說,房價下跌則導致自身利益受損從而引發不滿。從實際情況看,當前一些地方房價下跌,就已經引發了一些不滿和抗議。

第四,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這是現代治理理念的重要特征,也是法治思維的題中應有之義。社會治理的主體是人民群眾,所以要通過激發社會組織的活力來動員民眾參與社會治理,實現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隨著社會轉型的深入,當前中國社會的政黨、國家、市場與社會的邊界逐漸清晰,政黨、國家、市場與社會都相繼成為獨立的主體。黨政分開、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社分開已經成為中國共產黨處理各社會主體的主要思路。在社會治理中,一方麵要發揮黨委和政府的作用,另一方麵要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協同作用。

一是增進社會組織的獨立性。社會組織是居於國家與分散的社會成員之間的中介力量,它對社會自主管理和社會參與管理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首先,它能避免政府直接麵對分散的個人而造成的管理成本過高的問題,減少政府與民眾直接的麵對麵地摩擦。其次,通過社會組織,公眾可

以實現社會價值或更廣泛的公益價值,增強自我管理的能力和社會責任感,減少對政府的依賴,幫助政府解決社會管理中的一些薄弱環節。再次,社會組織能夠加強社會成員的自我管理能力,促進公民社會發展,促進社會資本增值,促進全社會形成熱心公益、扶貧幫閑、團結互助、平等友愛、共同發展的社會氛圍和人際關係,實現社會價值理性的回歸。

知識鏈接

社會組織的概念、特征及分類

在國際上,由於各國在文化傳統和語言習慣方麵存在著不同,社會組織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多種不同的稱謂。如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公民社會、誌願者組織、慈善組織等等。與政府、企業相區別,社會組織具有非營利性、非政府性、獨立性、誌願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

我國將社會組織分為三類,即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按章程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行業性社團、學術性社團、專業性社團和聯合性社團。基金會是利用捐贈財產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包括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是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分為教育、衛生、科技、文化、勞動、民政、體育、中介服務和法律服務等十大類。

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四十年裏,國家幾乎完全控製著各類社會組織,婦聯、工會、青聯和行業協會等組織都是作為黨政組織的分支機構而存在,農村的公社和城市的單位則直接成為國家的基層政治組織。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的社會組織在規模、自主性以及專業化程度方麵都有了很大發展。但社會組織發展所必需的空間資源依然在政府的掌握之中。首先,國家掌握著社會組織的準入門檻。國家規定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登記之前必須先找到掛靠單位(這裏的單位一般為行政事業單位或者國有和集體企業),組織成立之後既要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管理,又要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管理。其次,國家直接掌握著社會組織的組織機構。就目前而言,很多社會組織的領導都由政府指派,要麽由行政人員直接擔任領導(如青聯、學聯、工會、婦聯),要麽由具有政府工作經曆的人員擔任,尤其是國家級層麵的行業協會。再次,國家掌握著社會組織的生存資源。社會組織的生存和發展依靠社會服務,而提供社會服務則需要成本。

當前,我國的公益基金和誌願者組織不發達,社會組織提供社會服務缺乏資金支持和勞動力支持。而政府負有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責,是社會服務的主要生產者,同時也是社會服務的消費者,但當前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機製還不完善。政府應當給社會組織更開放的空間,一方麵降低社會組織的準入門檻,由掛靠和審批製度轉為注冊和登記製,把社會組織管理的重點放到對其運行的監管上;另一方麵讓社會組織能充分發揮其社會治理的職能和作用,通過合同出租或公共服務購買,引導其參與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

二是推廣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英國首先提出了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供給實行公私合作的理念,這一理念隨後被美國、加拿大等國吸收借鑒並付諸實施。我國的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始於本世紀初上海的養老服務領域,後來國內其他城市也相繼開展探索,購買領域擴展至醫療衛生、教育服務、社區服務、培訓服務、就業服務、計劃生育、市容綠化、環保衛生等領域。2012年和2013年中央財政先後安排共4億元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累計847個項目,涉及十多個省市的社區服務、養老服務、醫療救助、受災群眾救助、教育培訓等領域。在積極借鑒國內外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引入競爭機製,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

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至少具有以下三方麵的意義:其一,有利於發揮市場在公共服務領域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廣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社會資本介入公共服務領域,這將有助於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優化資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其二,有利於促進公共服務方式的轉型。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這將促進公共服務適應群眾需求多樣化的實際情況,推動公共服務由“政府配餐”向“百姓點餐”的轉變,解決部分領域公共服務產品短缺、質量不高和效率低下的問題,實現公共服務的精細化。其三,有利於建立廉潔高效政府。傳統的公共服務提供是通過行政指令來實現的,政府既是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又是生產者,還是監督者。這種方式不但容易降低服務質量,還容易滋生“權力尋租”。此外,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還可以將一部分市場願意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剝離出去,促進政府精簡機構和職能,專注於主要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從而提高政府的效能。

當前,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處於起步階段,還存在不少問題。首先是製度建設滯後。盡管一些地方政府已經製定了一些規定或辦法,但都沒有將向

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納入法律法規,全國層麵也缺乏統一的法律規定。2013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作出了係統安排和全麵部署,填補了我國政府購買服務政策領域的空白。但這個文件還需要相關的配套政策。其次是社會組織發育還不成熟,缺乏提供公共服務的經驗,其服務能力、服務水平、服務質量和服務信譽都有待提高。最後是購買的程序混亂。購買程序規範性不高、合作隨意性大、缺乏相互競爭、資金預算和實用不透明、評價和監督不到位等等。

對此,可以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麵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其一,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的製度。如通過頂層設計確立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基本原則和方向,將《政府采購法》中的“服務”從後勤類服務擴展到公共服務,形成公共服務購買領域統一的、權威的和具有指導性的法律法規;完善與之相應的公共財政製度,逐步將所有公共服務購買納入政府采購目錄和公共財政預算;構建以公共財政資源支持為主,以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為服務主體的公共服務多元參與模式。其二,建立政府與社會組織法律上平等的契約合作關係,通過契約合同規範購買流程,明確雙方的權責範圍;把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同引導社會組織發展、提升社會組織能力結合起來。其三,綜合運用項目資助、以獎代補等多種政策工具推動社會組織參與提供公共服務,為社會組織承接公共服務創造良好的平台和寬鬆的外部環境。

三是規範社會組織的失範行為。對於社會組織,一方麵要增進其獨立性,並通過向其購買公共服務引導其發展;另一方麵,也要嚴格規範社會組織的失範行為。

當前,一些未登記的社會組織很容易成為境外反華勢力插手國內社會矛盾的窗口。一些社會組織特意強調自身的獨立性,刻意與其他組織特別是黨政機關保持距離,由於缺乏活動資金,在國外反華勢力的拉攏下,這些組織與國外組織聯係緊密,很容易成為境外反華勢力在國內的利用工具,甚至會成為境外反華勢力在國內的代理。而境外反華勢力拉攏的方式主要包括資金支持、對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並進行意識形態滲透。因而這些社會組織對社會穩定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也就是存在社會穩定風險。

由於這些社會組織的獨立性,其開展的維權活動具有一定的號召力,特別是在環境保護、勞動維權、司法救濟等領域,有些組織還具有很強的組織、策劃和行動能力,以及較強的動員能力。

對於這些社會組織潛在的和實際存在的失範行為,黨和政府一方麵要適當引導,幫助其把握與境外勢力交往的界限;另一方麵,對於一些從事破壞活動、影響公共安全、侵害群眾利益的社會組織,對於一些充當境外反華勢力代理人的社會組織,黨和政府應當嚴格依法處置。

但目前有關社會組織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僅有《社團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和《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國家應該抓緊製定《社會組織法》,一方麵確定公民的結社權,另一方麵界定公民結社權的邊界,也就是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社會組織失範行為給予懲罰。

第五,暢通利益訴求機製和社會安全閥機製。中國社會的高速發展必然會引發大量社會矛盾,對於這些社會矛盾,一方麵,要加強社會治理予以解決。但另一方麵,即便社會治理體係再完善,社會治理的力度如何大,都不可能完全地、徹底地應對所有社會矛盾,協調好所有的社會關係。因此要建立健全社會安全閥機製,暢通民眾的利益表達渠道和利益訴求渠道,不能讓矛盾越積越多,不能讓壓力越增越大,而是要讓他們自由地將其利益訴求表達出來,釋放其內在壓力,這樣才有助於民眾的身心健康,有助於社會的安全運行和協調發展。

當前,群眾的利益訴求和矛盾調處機製除了正常的、製度化的利益表達方式(如信訪、行政複議、民商事仲裁、法定調解、法院訴訟等)之外,互聯網也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利益訴求和利益表達渠道,是一種非常有效的社會安全閥。一方麵,民眾在工作生活中,總有這樣那樣的不滿情緒,這些不滿情緒可以在互聯網虛擬空間中宣泄出來而隻對社會產生較小的影響;另一方麵,民眾在網絡空間中的利益訴求和利益表達,可能在得到廣泛關注後引起製度化利益訴求機製的關注,將其納入正常的矛盾糾紛解決渠道予以處理,比如網絡反腐、網絡信訪。

但需要注意的是,互聯網發揮社會安全閥功能的機製主要是通過宣泄矛盾從而保護主體的安全,並不能從總量上消解矛盾。對於基於互聯網而形成的虛擬社會,不僅反映和延伸現實社會的各種社會矛盾,還會在其內部滋生各種矛盾和問題,比如網絡謠言、網絡群體性事件等。因此,對虛擬社會,也要按照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製保障的社會治理格局予以規製和引導。一方麵,在不給社會和他人造成損失的前提下,充分保障民眾的言論自由;另一方麵,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網絡行為,如網絡謠言、侵犯隱私的人肉搜索等行為追求其法律責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