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思維是維護穩定的重要方法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不斷增強,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但我國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依然突出,維護社會穩定麵臨著諸多挑戰。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加強社會建設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證,必須從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係,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深入推進社會治理創新,必須樹立依法維穩的理念,找準依法維穩的著力點,不斷進行體製機製創新,以理念、思路和機製的創新,來推動社會和諧穩定目標的實現。法治思維作為維護穩定的重要方法是我們黨和國家實現領導方式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理論鏈接

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務。要處理好維穩和維權的關係,要把群眾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解決好,完善對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製度,強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權威地位,使群眾由衷感到權益受到了公平對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維護。要處理好活力和秩序的關係,堅持係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發動全社會一起來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習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7日

第一,法治思維本身具有“合法性”。維護社會穩定最基本的要求是執法主體本身的合法性,隻有執法主體本身的行為具有“合法性”,維穩才具有規範性、可持續性、正義性、公平性。法治思維是麵對我國社會轉型的新形勢下做出的領導方式現代化轉變。法治思維在維穩中的合法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一是政治上的合法性。維護社會穩定首先要保障執行主體在具體行為上的正當性,要實現各階層、民族、利益團體在政治上具有平等性,這就要求依法行政。當前,我國政治現代化與社會利益“網絡化”都在不斷加深,公眾的政治素質也在不斷提高,其要求政治上的平等越來越受到重視,同時各種利益還出現交錯發展的趨勢。麵對這樣的境況隻有摒棄以前的人治思維,才能更好地避免在以往的維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激化官民矛盾、民族矛盾、利益集體間的矛盾。法治思維首先就將維穩這個行為中的各參與者納入到政治平等的平台上進行,為社會問題的解決與緩和提供了正當性、公平性。二是權力

上的合法性。法治思維首先是程序的合法,再次是實質的合法。那麽利用法治思維維護社會穩定就有利於預防權利的濫用、行政主體的不作為以及在具體行為過程中的偏差。三是決策的合法性。法治思維要求行為主體依法、依規辦事,那麽在維穩中可以更好地減少因領導個人決策導致的錯誤。同時可以提高決策的正當性,有利於維穩中政策執行的順暢性。

第二,法治思維具有合理性。“從法哲學角度看,思維定勢是思維模式的基本要素,它指主體調整認識指向和行為方式的特定的重點和限定性機製。”官本位思維的長期存在,是最好的例證。“以官為本、以權為綱、以仕途為個人事業的選擇導向”就是官本位思維的思想意識和價值取向。這種思維表現在維穩過程中就是:以官壓民、以人治替代法治、以維穩作為政績,這樣隻會激化各種社會矛盾。利用法治思維進行維穩具有實踐和意識上的合理性。首先,意識合理性。法治思維要求領導幹部遇事找法,而不是以往的“蠻幹”,利用法治來解決問題應該形成“思維定式”。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所指出的“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就是我們培養法治思維的途徑。法治思維可以幫助我們理解維護社會穩定的本意,正確理解深化改革過程中的利益協調。法治思維的合理性可以避免公權力的濫用、保障利益訴求渠道的順暢。其次,實踐合理性。法治思維意識的合理性——“遇事找法”,幫助了行為主體法治思維的實踐理性——“解決問題用法”。“法治思維強調思維主體對於思維客體(社會問題)的‘穿透性反映’,進而能夠形成具有科學性的‘法治解決意向’,使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成為有效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的最佳路徑。”法治思維的意識和實踐理性要求領導幹部在維護社會穩定的過程中,做到“在‘是與非’的問題上堅持有客觀根據的判斷、在‘應不應該’的問題上樹立合法性至上思維、在對待‘我與非我’的問題上樹立平等的思維方式、在處事立場上樹立‘一般為原則、例外應說明理由’的思維、在待事態度上樹立法律責任思維”。

第三,法治思維具有創新性。改革的深入必然帶來各種社會矛盾的突發,貧富差距不斷拉大、利益衝突逐漸加劇、群體性事件多發頻發。各級政府都高度

重視維穩工作,投入大量的人、財、物,但有些地方采取的社會治理方式過於簡單化和絕對化,導致社會矛盾衝突陷入一種“越維越不穩”的惡性循環。這與維穩認識的片麵性具有密切關係。有些人片麵理解“穩定壓倒一切”,認為平安就是“不出事”,強化政府管控,隻講維穩、不講維權;有些執法人員追求剛性穩定目標,采取了“權力維穩”、“高壓維穩”或“擺平”的策略,反而使維穩陷入惡性循環的困境。

在全麵深化改革的社會轉型期,利益調整引發的社會矛盾日益凸顯,創新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更加艱巨。破解這種維穩困境,迫切需要走出僵化的思維誤區,將法治作為維穩的基本方式,真正轉變維穩理念、思路和模式,形成維護社會穩定的新思維。就地方政府而言,有些地方以往那種怕事、瞞事的維穩思維需要更新,簡單、粗暴的維穩方式和“擺平”、“搞定”的維穩策略需要摒棄。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通過法治路徑維護社會穩定,在維護社會穩定法治建設方麵還提出了一係列戰略部署和具體要求。通過法治路徑維護社會穩定,就是要確立法治思維模式,提高各級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

第四,法治思維具有公開性。社會矛盾發生後,公眾往往迫切希望知道事件的原因和真相以及政府的應對情況。領導幹部持一種什麽樣的思維向度直接製約著他們的思維目標、路徑及解決問題方法,進而影響思維方式以及采取什麽樣的措施回應公眾對信息的需求。行為合法、尊重和敬畏法律、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程序優先與實質合法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必要前提。通過法治思維處理社會問題就是要將行為主、客體暴露在陽光下,接受公眾的監督。法治思維的合法性、公正性、正義性、平等性具備公開性,這是其他任何處理方式都不具備的。

維護社會穩定關乎民族團結、社會和諧、國際輿論等諸多方麵。沒有法治作為前提條件的話,維穩工作是被動的,甚至會成為一些不法分子和國際勢力製造是非的借口。通過法治思維來解決社會矛盾,可以擴大公民的有序參與,提高處理事件的透明度,讓更多的公眾了解事實真相,這樣既可以防止公權力的濫用,又可以讓矛盾節點公諸於眾,形成社會治理人人參與、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麵。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