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

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是法治文化的實質,是法治信仰的核心,是法治環境的靈魂,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精神動力。適應全球法治文明潮流,全麵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全麵深化改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解決精神世界滑坡問題,必須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

第一,弘揚實事求是精神。實事求是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係的精髓,貫穿於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和國家治理的全過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首要精神。主要表現在:我國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無不是結合實際情況製定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麵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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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指法律應確認和保護公民在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上處於平等的地位,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社會主義法律確認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就表現在:對於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一律按法律的同一尺度一體對待;所有公民的各項權利遇到侵犯時,一律平等地受到保護;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必須同等地追究法律責任,依法給予同等的法律製裁,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但實際工作中的冤假錯案表明,這個精神屢屢被踐踏。如河南趙作海“殺人”案、河北聶樹斌“殺人”案、重慶李文祿挪用公款案、內蒙王本餘“強奸殺人”案、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殺人”案等,都背離了實事求是精神。據全國檢察機關第四次偵查監督工作會議提供的數據:2009年至2012年,全國偵查監督部門依法糾正了一批違法偵查行為特別是刑訊逼供行為,書麵糾正偵查活動違法84573件次,糾正率為98.27%;糾正漏捕76003人。2014年3月,周強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出,2013年,各級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無罪。尊重和保障人權,恪守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等原則,嚴格排除非法證據,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這都迫切要求我們弘揚實事求是精神。

弘揚實事求是精神,領導幹部特別是公檢法領域的領導幹部,要增強法治思維,帶頭學習法律法規,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搞清楚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以證據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避免各種權力、感情等幹擾,作出合乎法律、合乎實際情況的判決。要發揮典型案例和冤假錯案的警示作用,以事實教育自己,以啟示啟發人民,促進整個社會實事求是精神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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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深入開展法製宣傳教育,在全社會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引導全體人民遵守法律、有問題依靠法律來解決,形成守法光榮的良好氛圍。要堅持法製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廣泛開展依法治理活動,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把法治建設和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他律和自律緊密結合起來,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輔相

成、相互促進。

——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人民日報》2013年2月25日

第二,弘揚憲法法律至上精神。憲法、法律是人民意誌的體現。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社會的主人,人民的至上性,決定憲法法律的至上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國共產黨黨章》規定黨員的義務之一就是: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黨的十八大指出,黨領導人民製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這些都是憲法法律至上精神的要義。我們黨嚴肅查處薄熙來、穀俊山、徐才厚、周永康等腐敗分子,正是對這種精神的彰顯。

然而,我國是一個具有長期人治曆史的國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踐踏憲法法律的現象屢見不鮮。徐顯明把其歸納為三類:一是“特權觀念”;二是“法律隻是手段”;三是“權大於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王比學梳理了一些官員“人治”表現的雷人怪語:“法律不是擋箭牌”,“你是準備替黨講話還是替老百姓講話”,“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做不上訪的良民”,“如果你上訪,還隻是人民內部矛盾;你要罷免市長,就是敵我矛盾”,“誰耽誤嘉禾發展一陣子,就讓他難受一輩子”,“什麽法不法,老子就是法”。還有各種各樣的老虎、蒼蠅、蟑螂等腐敗分子的腐敗行為,都是對這種精神的踐踏。這些都迫切要求我們大力弘揚憲法法律至上精神。

弘揚憲法法律至上精神,就是通過憲法法律教育和實踐,確立憲法法律的至高無上地位,使公民尤其是領導幹部形成法高於人、法大於權的思想觀念,自覺地把思維納入憲法法律的籠子內,自覺形成合法的思維方式,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第三,弘揚自由平等精神。自由是做法律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平等是享有法律權利的機會均等。自由平等是生產資料公有製和人民主人翁地位的必然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麵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目前,我國的自由平等意識明顯增強,如湖南洞庭湖區的南縣三仙湖鎮政府,因漁場土地所有權問題,將南縣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局告上法庭,要求其重新確定土地為鎮集體所有,彰顯了自由平等精神。但是,由於我國還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事實上還存在著一些不自由、不平等的現象,如拐

賣、綁架婦女、兒童,非法拘禁,性別歧視,相貌歧視等。如據全國婦聯副主席孟曉駟的調查,56.7%的女大學生求職感到“女生機會更少”;城鎮在業女性“因性別而不被錄用或不提拔”的比例是同類男性的4.3倍。東莞南城第一國際匯一城的清潔工,年紀輕、形象好的,月薪1800元;其他的則為1650元,而兩者工作量幾乎差不多。這些要求我們必須大力弘揚自由平等精神。

弘揚自由平等精神,就是要通過法治教育和實踐,使公民特別是領導幹部牢固樹立法律自由、法律平等的價值觀,形成法律自由、法律平等的思維,明晰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尊重憲法法律權威,在憲法法律範圍內追求自由平等。並通過全麵深化改革,破除幹擾自由平等的思想觀念和體製機製障礙,使人人都能夠平等地享有法律許可的一切自由權利,追求自由平等,進而把握和運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規律,實現全麵發展。

第四,弘揚公平正義精神。公平正義,意味著公平、公正、正當、合理。法是各種利益平衡和妥協的產物,是公平正義的化身,在這個意義上,法就是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反映和要求,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價值追求和神聖使命,是法治的生命線,貫穿於社會主義法治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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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核心價值追求。從一定意義上說,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政法戰線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義之劍,以實際行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要重點解決好損害群眾權益的突出問題,決不允許對群眾的報警求助置之不理,決不允許讓普通群眾打不起官司,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

——習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7日

近年來,我們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依法妥善協調了社會各方麵的利益關係,依法正確處理了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依法公開審判了一係列重大案件,如2013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濫用職權罪,判處劉誌軍死刑、緩期2年執行;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貪汙、濫用職權罪,判處薄熙來無期徒刑等,不僅顯示了黨和國家懲治腐敗的決心,也彰顯了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但在法律公平正義的道路上還有許多路要走。我們的一些法律製度規定,還不完善,還不那麽公平,實際工作中,還有各種各樣的潛規則,還有這樣那樣的特權思想、衙門作風和霸道作風,存在著粗暴執法、野蠻執法現象,還有形形色色的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這些都背離了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也凸顯了弘揚公平正義精神的緊迫性。

弘揚公平正義精神,就是要通過公平正義教育和實踐,使公民尤其是領導幹部形成公平正義思維,形成公平正義理念,並將其貫穿立法全過程,通過立改廢釋並舉,建立健全體現公平正義要求的立法體製機製和法律法規,實現製度公平正義,確保公民在公平正義法律的保護下公平地實現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要發揮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的引領作用,完善司法管理體製和司法權力運行機製,完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製度,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進嚴格司法,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體現公平正義精神。還要按照公平正義的要求,完善公共財政、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就業教育等各項製度,保障人民在衣食住行教醫保等各方麵的平等權利,實現社會生活方麵的公平正義。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