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 道德敗壞的妙用

武昌QU人民法院,民事二庭。

還有三天就是聖誕節了。

一大早,最近備受矚目的“鬆鼠果業訴優品鋪子案”,就是在這裏開庭。

因為馮見雄和馬和紗最近還鬧出了些醜聞,所以這個案子受到的社會關注比尋常商業訴訟要高不少,旁聽席上幾乎都坐滿了,而且其中大部分都是媒體人。

馬和紗雖然起訴了那兩家惡意誹謗的媒體,但那起訴訟畢竟還沒開審,起訴行為本身目前還比較低調,馮見雄也沒主動宣傳。

所以,在大部分媒體眼中,馬和紗與馮見雄這對“為了拍片機會而潛規則的狗男女”,依然是汙穢的。

開庭之前,大部分媒體人都把目光朝向了原告這一方,凡是法庭允許拍攝的時段,他們都毫不吝惜地拍著。

因為是名譽權案件,而非隱私權案件,所以不涉及個人隱私,屬於依《民事訴訟法》應當公開審理的,有人旁聽自然毫無問題。(涉及隱私的話,前幾次開庭可以不公開,但最後一次宣判的時候,依然要公開宣判)

馮見雄提前做過功課,對“優品鋪子”的管理層還是比較了解的,開庭之前他朝著對麵的被告席看了一眼,驚訝地發現柳洋居然親自來應訴了——也就是“優品鋪子”的大老板柳總。

要知道,這種企業惹上的商業訴訟,一般都是派個律師,拿夠委托書來處理就是了,最多派個級別低一些的人代表企業。

否則大公司官司那麽多,老板哪能分身有術呢?

老板能親自出場,說明對方至少是打了速戰速決的盤算的。

馮見雄還在那兒琢磨,書記員已經請了審判長入席,這審判長姓袁,是個35歲左右的女人。

然後宣讀法庭規定、詢問當事人雙方是否要求回避。

得到了馮見雄和柳洋均表示不申請回避的肯定後,袁法官一兩句話帶過了訴訟請求和理由,然後直接進入了事實部分的認定、質證和反駁。

“被告,關於原告主張的你公司於2008年11月初起實施的、並且持續至今的侵犯原告各項品牌宣傳資料獨占權利的控訴,你們有什麽要反駁的?”

袁法官在馮見雄陳述完後,就轉向柳洋以及他的律師提問。

被告方的律師叫陳德炳,也是武昌一流大所嶽承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之一,在鄂省的法律圈地盤上,也算是一號人物。

麵對法官的提問,馮見雄本以為柳洋和陳德炳還會激烈抵抗一下——雖然他並不怕這種抵抗。因為證據和事實、道理都站在他這一邊。

然而,對方居然完全沒有抵抗。

陳律師坦然地說:“尊敬的審判長,我們承認原告方提出的上述侵權事實,對證據也沒有異議。我方願意向原告賠禮道歉,並且庭外調節達成賠償協議。”

但是,他說出這番話的時候,一點失敗的氣餒表情都沒有,好像這並不會導致他輸了官司一樣。

袁法官一驚,這種情況她當了十幾年法官好像還沒見過,不由便確認道:

“什麽?你直接承認了對方的訴訟請求?陳律師,請你注意,如果你作為訴訟代理人,想要做出會導致直接承認對方當事人主張的陳述,是必須有特別授權的——書記員,請核查被告方訴訟代理人的委托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師在接到當事人的委托、成為訴訟代理人之後,一般情況下是可以代表當事人作出各種言行的。但是,有一種是例外,需要額外的特別授權。

那就是直接承認對方主張的訴訟請求。

因為這種行為表現上來看,是違背了他的委托人的利益的,是直接不抵抗就投降。為了慎重起見,訴訟法才規定想不抵抗就投降的律師必須有額外的特別授權。

開庭的時候,書記員已經核查過雙方的身份、委托書這些資格文件了,然而當時因為沒想到陳德炳會直接不抵抗,所以書記員也沒查仔細他的委托書到底是不是特別委托書。

這才有了這番不專業的手忙腳亂。

不過,他們很快意識到沒必要這樣手忙腳亂。

因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人今天來出庭了嘛,又不是隻有律師。

“不用檢查了,是我同意他這麽做的。”柳洋神色狐疑地勉強說道,但口齒還算清晰,對自己請的律師也還算信任。

他的公司從創業以來就是一直找陳德炳做法務,接大案,合作了這些年,他相信陳德炳不會坑他。

聽了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親口發話了,袁法官自然不會多事,隻是吩咐書記員把這一條詳細寫入庭審記錄。

然後,她和顏悅色地轉向馮見雄:“原告,被告方非常爽快地承認了你方提出的各項事實,表示願意就賠償金額進行調解,你們應該也沒問題吧?”

法官都是希望調解結案率高一些的,這也是和諧社會的政績之一麽。

既然對方的陰謀還沒暴露出來,馮見雄自然也沒道理不接受調解——對方直接認輸了,你還不讓調解談錢,那樣給法官留下的印象也太差了。

同時,他也不怕對方調解不成後翻供。因為對方在調解前承認的一切事實,都是已經記入庭審記錄、要雙方簽字確認的。

就算最後調解了金額不能一致,無法達成調解協議。那麽,法院也會根據此前已經判定好的事實部分,自行補足“價值判斷”的部分,依法判決該賠多少錢。

“可以,我方接受調解。”

本以為好歹要審一個上午的內容,居然20分鍾就搞定了。大家還能省出三個鍾頭,回去打《魔獸世界》呢。

當然,袁法官是不可能那麽墮落滴。

她略微查詢了一下後麵的庭審計劃,決定把本該放到第二次開庭時才處理的問題提前。

看過律政片的人都知道,一個案子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不能一次開庭就審完的。

在民商事案件中,最常見的就是事實認定部分至少開一次庭、法律適用和價值判斷部分認定開一次庭,然後最終宣判的時候再開一次庭(很多時候宣判之前的合議都是要花費比較長時間的,法律適用辯論完後合議幾分鍾就當庭宣判的情況比較少。)

這個案子裏,本來是打算把“審理賠償金額”部分的內容放到第二次開庭的(如果事實部分第一次開庭就審清楚),現在自然是被提前了。

……

在起訴書上,馮見雄當初寫的索賠金額是800萬。

這個數字當然是瞎寫的,或者說,隻能勉強附會出一個來源——

當時,馮見雄是用“鬆鼠果業於2008年10月的瑪仁糖銷售額接近2000萬元,11月起,因為優品鋪子的宣傳侵權、推出混淆產品,導致鬆鼠果業瑪仁糖銷量下滑跌破1000萬元。且預期後麵幾個月侵權持續期間,這種銷售額擠占都會持續存在”這個借口,隨口捏造了一個800萬的索賠額。

鬆鼠果業家的切糕,純利潤大概是三分之一左右。也就是說隻要證明對方的侵權混淆和商譽敗壞,可以造成2400萬的銷售額減少,就能構成800萬的侵權損害了。

毫無疑問,這是一個純粹為了給法院多交訴訟費、換取法院多走心早點開庭的數字。事實上完全經不起推敲。

因為哪怕沒有“優品鋪子”的宣傳混淆和侵權,鬆鼠果業的切糕銷量風口本來就是會過去的。

連馮見雄和田海茉當初私下核計的時候,也認為優品鋪子的侵權,實際上隻導致了“鬆鼠果業”在11月份的實際銷量下降了兩三百萬、純利潤損失最多100萬。

此後幾個月,如果侵權還在繼續(或者說侵權的影響力還在持續),每個月的實際損失也會因為時效而遞減。

最終實際損失有200萬就算不錯了,300萬算逆天。

如今,既然要直接主持對方承認事實部分後的賠償金額調解,這些數字問題自然變得敏感起來。

馮見雄也知道,對方肯定不可能傻到認賬800萬的起訴書金額,哪怕是他自己,也願意在稍微討價還價一番之後,就砍掉一半要價,體現一下自己的誠意。(畢竟800萬這個數字稍微一辯論就會被戳破)

當然,這種讓步不能一蹴而就,否則會讓人覺得你可欺,談判技巧太傻。

稍微唇槍舌劍了幾分鍾,馮見雄狀似誠懇地給出了一個新的價位:暫時要求對方賠償600萬。

已經自己減掉200萬了。

他等著柳洋還價。

“被告,請陳述你方對於賠償金額的意見。”袁法官給馮見雄壓了壓價之後,自認為對被告方已經仁至義盡了,便端著架子問被告的意見。

調解法官麽,總歸是要讓原被告雙方都覺得他是自己的恩人。

這時,一直沒有表現出一個大律師該有素質的陳德炳,終於露出了鋒芒:“尊敬的審判長,我方當事人願意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責任,並且賠償原告20萬元經濟損失。”

“他說什麽?才20萬?”馬和紗一臉震驚,看著馮見雄,覺得不可思議。

馮見雄的嘴角微微抽搐了一下,冷笑道:“果然是想放棄前期抵抗,給法官一個好印象,然後誘敵深入在這裏做抵抗。嗬嗬,我大致上知道他想說什麽了。”

他正在那兒給馬和紗解釋,對麵的陳大律師已經開始向法官陳述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我方當事人當初侵權濫用原告方擁有相關知識產權的宣傳材料時,確實得到了一定的不當得利。

但原告方對這種不當得利,以及原告方因此受到的損失數額的界定,完全不符合事實——據我所知,原告方當事人道德敗壞,最近以傳媒界的潛規則和性醜聞著稱於世。因此我方使用原告方相關宣傳材料的得利,並沒有原告方宣傳的那麽多,請審判長注意到這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