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9章 依法違約的神聖權利

光棍節的金色晨曦,灑在漢中門外那幢莊嚴肅穆的建築上,儼然像3F團那聖潔的審判。

足足近百名記者,或拿到了旁聽證,或因為人數控製不得不圍堵在大門口等待最新消息,不過每個人的臉上,都是一副幸災樂禍又躍躍欲試的表情。

要搶大新聞了。

“偉大”的蘋果公司,居然要告一群普通消費者。這種事情本身說出來就夠傳奇了,更何況那個消費者居然還提出反訴。而且反訴理由更是聞所未聞。

再加上,那個消費者本人名叫馬和紗,是個小網紅,娛樂圈介於二線與三線的存在(盡考慮人氣和流量,不考慮演技)。而她的辯護律師當中,還有如今話題度更高的馮見雄。

“誒,盧哥,你說蘋果公司為什麽會起訴一個個人消費者啊?她不是什麽善意第三人麽?”某個年輕的法治版新人女記者,顯然是業務還不熟練,忍不住問身邊的資深同事。

“什麽善意第三人?你的民法學讀到狗肚子裏去了?風馬牛不相及的概念!這裏有個屁的善意第三人。”

被稱作盧哥的資深科班記者,很是不屑地反噴了混子女同事一句,然後解釋道,

“這案子很明顯,蘋果就是想告新浪的,如果逮住新浪官方散播安裝文件,就妥了。但新浪滴水不漏,而馬和紗又拒不交代安裝文件來源,所以隻能推定是馬和紗竊取安裝,或者自己搞定的。另外,破解係統的破解組如果能夠抓到,那也是可以被打擊的大魚。

但馬和紗太死硬,故意把所有來源性證據都毀滅,擺明了想自己扛,這才把蘋果公司逼得騎虎難下,隻能找她麻煩了——換句話說,這一切都是馬和紗自己主動求打臉,步步緊**得蘋果公司沒有別人可以打,隻能萬般無奈打她了,你當蘋果公司想啊!”

類似這樣的外行人問題肯定是不少的,不過那麽多資深記者在場,內部消化解答一下,也就很快平息了下去。

隨著原被告雙方和律師、主審法官先後到場,一陣簡單的儀式性對話後,庭審正式開始。

那些申明訴訟權利的廢話,就不再贅述了,反正每次都是那個鳥樣。

……

原被告雙方律師那種鷹隼一樣的無形壓力,讓審判長王H覺得渾身都有些不自在。

“走都要走了,還扯上這麽兩票不好惹的家夥,估計是沒得善終了,唉。這是拿我當臨時工,出了事兒能隨時背鍋了。”

王H內心哀歎著想。

王H本來是金陵市中院民事一庭的一名法官,不過,去年年初的時候,他辦的一件案子突然因為新聞媒體的介入,而轟動全國——其實案子本身很簡單,是個證據不足、應當存疑的交通類侵權案件。(沒說肇事,是因為當時證據不足)。

可是王H在判決書上鬼使神差寫了些意思大致相當於“如果你沒撞他,你就不會送她去醫院”的話——雖然在王H法官自己認知的社會道德範疇裏,這種邏輯沒什麽不對。司法人員主觀上十個裏起碼九個都是相信性惡論的。

但是,公然違抗“疑罪從無”/“誰主張誰舉證”的法理口號,公然違背社會道德認知,把這種話寫到判決書上去,還被媒體曝光出來,那就等著不死也退層皮吧。

後來,去年兩-會的時候,省裏的龔院長還在京城麵對記者時,專門應答了這個問題,說案子已經有轉機,雙方後來形成了庭外和解,並沒有執行一審判決。

不過那個案子對社會公德下限的傷害已經形成,也沒辦法了。“我是土豪,所以我才敢扶老人”這種論調,也正是從那個時間點開始,在華夏大地上形成燎原之勢。

連省裏的大領導都被弄得焦頭爛額,王H當然沒什麽好果子吃。但他的錯誤又不能明刀明槍地定,隻能先從民事一庭調到了三庭,暫時判些知識產權的案子。(史實,不是我劇情需要。)

然後,他聽上司透的口風,似乎時機一旦成熟,他就會被“平調”到鼓LOU區司法所。

嗯,不過誰都知道,這種行政級別上不變的“平調”,背後代表的這一輩子的升遷希望、前途頂點,肯定是千差萬別。一個從市中院基層法官調去區裏麵的司法所,估計一輩子也就管管排骨的法律援助、組織組織街道裏的普法谘詢工作了。

今天,他這個本來已經被冷處理,等待平穩過渡的家夥,居然被領導推出來主審馮見雄與蘋果公司之間的博弈,也算是廢物利用了——誰讓他剛好還在知識產權庭呢?天經地義啊!

很顯然,他的領導也知道這個案子的雙方都不好惹。

“請原告方先陳述申訴事由。”王H看在各路記者的攝像機份上,勉強打起精神,小心翼翼地讓杜丘明先陳述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我方當事人認為,下列事實是不容置疑的:蘋果公司及本案中涉及的其各子公司,對IPHONE係列手機、IOS操作係統、ITUNES/APP-STORE等線上服務,都享有不容置疑的知識產權和各經營性權利。

眾所周知,每一個消費者,無論通過任何渠道購入了一台IPHONE係列的手機,他在購買時都等於了解過了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在他首次開機使用IPHONE手機、及聯網服務時,也會被提醒‘接受’相關用戶協議。

而這些用戶協議,在此前國內的諸多司法實踐中,都已經被認定是合情合理的有效條款,並非霸王條款,也不存在‘對格式條款的歧義理解,應當傾向於對格式條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釋’等問題。

被告馬和紗等人,通過特定渠道購入了IPHONE手機後,明知上述事實、也點擊接受了‘用戶協議’後,卻悍然通過非法手段,對其搭載的IOS操作係統進行了破壞,即俗稱的‘越獄’。

並且,更為惡劣的是,被告人還通過非法渠道獲取了一些未經過審核的、有可能屬於我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管理條例》中所認定的非法軟件的安裝程序,即‘新浪微博APP’,在其破解後的IPHONE-3GS手機裏使用,並公然分享。

由我方公證存留的微博證據可知,她分享的這些微博,都公然顯示了‘某年某月某日,使用IPHONE-3GS手機發布’等後綴信息——而眾所周知,新浪微博並不是已經在APP-STORE上通過審核的應用。因此,馬和紗這種公然使用的行為,不但侵犯了知識產權、違背了用戶協議,還對原告的商譽和技術權威性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傷害。

有證據表明,原告方目前在華洽談的多家合作單位,都援引了本案的侵權事實,以圖對其與原告的合作前景進行貶損、壓價。這些證據,本來屬於原告方的商業機密,但為了證明本案的相關事實,原告方願意主動披露部分相關談判機密,請審判長裁處。

因此,我方嚴正指控被告犯有‘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等侵犯原告知識產權的行為,並且還侵犯了原告的商譽和技術權威性。我方申請法庭判處被告人立刻停止侵害、在微博渠道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

杜丘明的陳詞,一開始說得慷慨激昂。凡是各種可以用來譴責知識產權犯罪/違法的譴責之辭,他都不吝噴了出去。說起法理事由的時候,表現也不算差。

然而說到最後的請求時,著實有些重重提起、輕輕放下的嫌疑。

不過,又有什麽辦法呢?畢竟國際巨頭告個人這種事情,要想攥出多少油水來,那是很難的。

而且,就算馬和紗全盤認了所有事實,她的侵權責任所對應的金錢傷害,也隻能界定出這麽多。不可能讓人5000塊錢買個手機、以個人消費者身份瞎折騰,最後卻說她造成的賠償比買手機的錢還高很多倍。

至少,公眾的理解水平是有限的。

蘋果公司真想燒馬和紗、馮見雄的錢,關鍵還是靠訴訟費來拖,浪費馮見雄的時間。

來出庭之前,拉蒙德甚至給杜丘明麵授機宜過:賠償隻是擺擺樣子,蘋果公司不差錢。關鍵是要占住道義上的大義名分,要逼對方停止侵權、並公開賠禮道歉。

這才是對蘋果意義最大的:能夠立威,對其他指望著蘋果封閉式係統和審核機製來大錢的合作夥伴,能提振合作信心、增加蘋果公司在IPHONE4入華的合作運營商談判籌碼。

“被告代理人,請問你們對於原告方的請求,有什麽抗辯麽?”王H法官確認過杜丘明沒有其他首次陳述後,轉向了馮見雄。

“尊敬的審判長,對於原告方提出的大部分事實判斷,我們沒什麽可以抗辯的——手機是我的委托人買的,也是她在‘間接故意放縱’下破解掉、並安裝上目標軟件的。使用的過程,也是她明知後果而依然堅持使用的——這些,都沒有異議。

但是,對於原告方代理人對這些事實的價值判斷、法律適用歸納,我們覺得存在很大問題——因為,我方當事人實施的行為,所造成的原告方的損失,在民法上根本不能被定性為‘侵權行為之債’,而隻是‘違約責任之債’。所以,我認為原告方律師最後說的‘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訴求,根本就是無稽之談!”

馮見雄隻用這麽區區幾個字,就把話說得擲地有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