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午後的法庭

“證人宮內辰造!”

隨著庭吏的一聲呼喚,一個早就背靠著通向走廊的門口站著,並以不安的目光注視法庭的男子,驚噓地走向證人台。他臉色灰蒼蒼的,有三十多歲的樣子,矮個兒,約有一米六三。從背後看去,他似乎相當瘦弱,顎骨頗寬。他上身穿了一件薄薄的灰色西裝,係了一條深褐色帶條紋的領帶,顯得很不協調。他長了一頭黑發,雖然搽著濃濃的一層發油,但腦後仍然直挺挺地聳立著一小撮亂發,顯得刺眼,令人生畏。

“證人名字?”

“宮內辰造。”

“住址?”

這個住址跟檢察官在證據申請書上所記的不同,對此,主任審判官野口也發現了。

“東京都新宿區大久保町一千八百五十號綠風莊一〇五號室。”

在提出證人名單以後,證人的家搬了的情況也是有的,檢察官倒是不必一一通知法院,按慣例詢問時,也不予以追究。

這是審判長的例行審問。宮內以略微嘶啞的、但是卻非常清楚的聲音回答。

“職業?”

“三十三。”

“現在開始對你詢問。問你的事情你要老實地講。在回答時,害怕涉及到你的問題時,可以不講。但除此以外,你可要如實講,要是撒謊就要追究你偽造罪,這一點,我特別請你注意。”

“年齡?”

“辯護人,請提出反訊問。”

“檢察官,”

“所說的肉體關係。”宮內馬上大聲回答。

“從何時開始有關係?回答要簡要。”岡部檢察官用事務性詢問的語氣問道。

“我跟阪井初子是從昭和三十二(一九五七)年在東京新宿酒吧間認識的。”宮內以朗讀似的聲調開始說,“打那以後,初子返回故鄉,在厚木開了一家味美飲食店,所以,一段時間我們沒有見麵。但後來,我們在厚木我的一個朋友家裏同居了,又重歸於好。在飲食店的經營方麵或其他方麵,我經常受她之托,為她看過門,也替她要過帳,但象勒索敲竹杠的事我沒有幹過。”

旁聽席突然響起一個似乎抑止不住的噓聲。發出噓聲者不是別人,就是午前出庭作證、現在坐在旁聽席上的大村吾一老人。一個證人在法庭作證時,其他證人不得出庭旁聽,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其他證人帶上偏見。這種規定已為各國所采用。

“請等一下,”

這十二個陪審員是從與被告毫無個人關係、沒有前科、而且過著正常市民生活的廣大市民中選出來的。這本身就不是件容易事。如果檢察一方和辯護人一方再提出點要求或意見,僅選舉陪審員就得化整整一天的時間。

在美國,這種審判當然是陪審製,由十二名陪審員裁決是否有罪。但有的州在陪審前,也采用預審製。在預審中,由專家進行簡單的審理,如果決定無罪,犯人用不著等到正式審判結束就可獲釋。

但是,在審判中,證人即使作完證,也不是完全沒有再度被叫出庭的可能性。因此,從道理上來講,還是不使證人出庭旁聽為宜。

采用預審製是為了避免麻煩,使審判迅速化。被告人在預審中即使被認為犯罪,檢察官當然可以要求審判。經過正式審判的被告人,一般來說是沒有希望推翻原判的,都得服罪認罪。

可是,這種情況在日本法院卻沒有引起多大注意。就是在美國,辯護人對證人出庭旁聽也是不滿的,要求禁止這種做法。從證人來說,因為既然自己是證人,與案件有關,當然對案子就感興趣,因此,也想繼續出庭旁聽。

“那時,你有職業嗎?”

當宮內辰造說自己沒有勒索敲竹杠的時候,坐在旁聽席上大村吾一真差一點怒吼起來:“你這是撒謊!”但他沒有喊出口,這是因為他考慮到了旁聽席上是不準隨便講話的。但他實在憋不住了,便噓了一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