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審訊被告

審訊被告是刑訴法公審的中心環節,但是,在昭和二十三(一九四八)年修改的戰後刑訴法中廢除了。對於舊刑訴法的修改是在於承認被告人的沉默權、限製坦白交待材料的證明力以及尊重人權、防止誤判這樣一個指導思想下進行的。

但是,正如前所述:這一切僅是表麵上的東西,實際上那種過去固有的“交待就是證據之王”式的思想方法,仍然作為一般強大的潛流而殘留著。被告人如果是任意性供述,審判長就可以隨時就需要的事項要求他回答問題。陪審員、檢察官、辯護人也可以向審判長吱一聲,對被告人進行審問。

在這種場合下,不可忘記被告人是當事者的一方,要嚴加避免那種追求被告人、強迫交待的態度。然而,實際上是怎樣呢?毋寧說著眼於聽被告人的辯明上了。話雖如此,然而在新刑訴法中沒有規定被告人宣誓,即使提供偽證也不受罰。被告所擔心的隻是:講得對自己過於有利,不會被法院所置信。這樣,對被告人的訊問就具有了極其曖昧的特性。一個職權意識相當強的審判官,往往會根據以前法庭審判經過情況所得到的心證,對被告進行比檢察官還要檢察官式的訊問。

即使修正了法律,也仍殘留著無法改動的部分。因此,在一切沒有隨時間推移、改變整個法律界人事構成之前,純粹按照法律的審判是不可指望的。

對於上田宏本人的審訊是在實地驗證那天三周以後的十一月十五日午後。在此以前,一般審判隻隔兩周左右,但這次卻隔了三周,其原因是實地驗證報告趕不出來。

遺憾的是,我不能對鑒定人的審訊情況加以詳述。其原因是,跟筆者在這個小說中,關於屍體形狀、位置的描繪不做推理式的描繪的原因相同。

由於宮內承認了跟蹤初子到曬澤,所以,辯護一方撤回原申請的證人櫻井京子、米子吉成。因為菊地認為傷口狀態是重點,所以,他曾申請出差到神奈川縣警察署把解剖屍體的法醫請來做證人。十一月十五日午後法庭的安排是:首先開始對屍體鑒定人法醫的訊問,然後是對被告人上田宏的審訊。

鑒定人在這方麵的供述都是具有驚人的科學性和正確性的。一般讀者也可以不必知道。但往往談論得極其詳細,好象愛好屍體成癖;從所談內容來看,也往往誇張,說得神乎其神。在此僅概述一下就足以充分了。

盡管秘書官和速記官拚命忙活,公判的調查報告,一般來說,到下次公判之前是搞不出來的。然而,實地驗證是在法庭以外進行調查,所以,在形成調查報告、提到法庭之前,是不具有證據能力的。從實地驗證到下次公判所以需要三周時間,實質就是根據這一理由。

“現在,審判官、檢察官、辯護人就要進行各種審訊,對待這些審訊,你可以回答,也可以不回答。但是,既然回答了,其內容就要被作為證據,所以,希望在你回答問題時注意。”

在公判的第一天,穀本審判長在被告陳述意見之際就曾經這樣提醒過,因此,按理在這個階段倒不一定再重複提醒。但是,穀本審判長考慮到他還是個少年,就又重複了一次。

“知道了。”上田宏清楚地回答。

上田宏的表情和心理狀態在各種審判階段,概括地說,是緊張、不安的。從他現在的樣子來看,他似乎感到審判已經接近尾聲了。他下定決心:隻講該講的,並做好了接受裁判的精神準備。

“但是,你沒有想過,把被害者推到崖下,被害者傷勢就會更重,從而會真的要死嗎?”

岡部檢察官向上田宏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是:如果作案瞬間的情況記不起來的話,那為什麽在警察派出所和檢察廳做了那樣詳細的交待。關於這一個問題,岡部檢察官心中也是清楚的,因為他多次取證過這樣的供述材料。但是,既然上田宏現在又加以否認,所以,這才不得不在法庭上又一一予以叮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