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求刑

岡部檢察官的求刑是在一周後的十一月二十二日進行的。作為該案來說,經過這麽多天才進行是稍長了些。這表明檢察官一方的態度是如何的慎重。

盡管由於菊地辯護人的反訊問和宮辰內造的證詞,有關事實的細節有相當的變動,但岡部檢察官自信:“殺人及屍體遺棄”這一訴因卻是不會改變的。

求刑要旨

橫濱地方法院:

對於上田宏“殺人及屍體遺棄”一案,檢察官求刑意見如下:

第一、有關事實

一、爭論之點。

因此,關於此點,做一考察。

二、根據傷害部位而認定的作案凶器登山小刀的使用方法。

2、被告人在該法庭上主張:在犯罪當時,喪失記憶。他辯解說,致命傷似乎是由於被害人撲向自己才造成的。然而,這跟被告人在檢察官麵所交待的材料內容相比較,是極不自然的,是根本靠不住的。

根據法本技術官的證詞,上述傷口隻有在相當強度下才會產生,是手可以強烈地感覺出來的。即便是象被告人所主張的那樣,在手持刀子的時候,被害人撲來了,也可以認定:由於被害人身體的反作用,刀子上下左右動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正如鑒定書上所述,保持水平角度是根本不可想象的。

1、被告人被捕後對於刑事警察官及檢察官的審訊,就登山小刀的使用方法,承認是懷有殺意才刺向被害人的胸部的。也就是說,被告人亮出刀子威脅對方說道:“把良子懷孕一事告訴我父親可不饒你。”但對方嘲笑說道:“你以為我怕那玩意嗎?在新宿你能對付得了阿飛流氓嗎?”於是,被告人大怒,用左手抱住被害人身子,並注意別讓血濺到身上,用右手猛地向被害人刺去。這一點,被告人在公判中並沒有辯解,仍如原交待的一樣。

2、被告人於法庭上認為:自從拿出刀子以後,喪失了記憶,從而,明確地否認了前述他所交待的事實。但是在刺傷時及其使用方法上做了詳細而明確的交待。從這一情況來看,被告人關於喪失記憶力的辯解是毫無根據的,不足為信的。

四、對於公訴事實,被告人被捕後麵對檢察官的審訊,沒有否認這樣一個事實:為了掩蓋前述罪行,把被害人屍體從現場拽到約四、五米遠處,然後從高約十米的懸崖上推到崖下,滾落到大村吾一的樹林中。

被告人在該法庭上主張:開始是想把屍體掩藏在崖上草叢裏,但把屍體拽向草叢裏時,似乎是由於不小心使屍體掉到崖下。然而,前述事實,根據有關證人的證詞,是很難立證的。

1、本案的動機是清楚無疑的:被告人從去年八月起,與被害人妹妹良子戀上了,並於今年四月,致使良子懷孕。由於被告人要與良子結婚的要求遭到被告人父親喜平的堅決拒絕和反對,便秘密租借橫濱市磯子區一公寓,計劃六月二十九日離家出走,與良子同居。正在這一期間,初子發覺良子懷孕,並鑒於被告人與良子年少無知,極力說服二人打胎,但二人不聽。由於初子說要將此事告訴雙方老人,所以,被告人一方麵怨恨初子,一方麵擔心同居美夢破滅,遂產生殺害初子之心,並於作案當天,去長後鎮福田金屬店,在買其他東西的偽裝下,買了一把登山刀。爾後,到丸秀運輸店借搬家用三輪卡車,在他與丸秀運輸店門前與該店店主之子商量借車時,正好被路過這裏的被害人所見。於是,被告人離家出走的計劃敗露。這時,被害人要求被告人用自行車載她回金田鎮,被告人認為此機絕好,一口答應。這樣,被告人就把被害人用車載到人跡稀少的現場,用早已備好的登山小刀刺進被害人胸部,達到了謀殺的預期目的。從被告人做案前前後後的行動來看,其動機是顯而易見的,這就是排除幹擾者,達到與良子同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