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最後的辯論

辯論要點

橫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部:

關於被告人上田宏殺人及屍體遺棄一案,辯護人提出辯論要點如下:

第一、起訴事實及檢察官所提出的事實的要點(略)。

第二、辯護人對控訴被告人的起訴事實及檢察官所提出的事實的認可與否和辯護人的陳述(略)。

本案起訴事實之一是:(1)被告殺人是有意殺人是由於有意殺人呢?(2)被告殺人還是未必有意殺人?(3)被告殺人是由於有意識地傷害而致死的呢?(4)被告殺人還是由於一時過失而造成的傷害致死呢?關於以上事實的認定,因意見分歧,一時難以斷定。

第三、辯護人的意見。

一、被害者阪井初子與宮內辰造的關係。

但是,以後宮內依然到味美飲食店吃喝,而且,沒有停止對顧客的威脅,這一點,大村吾一在法庭上的證詞及其他人的證詞已說明得非常清楚。

辯護人確信被告人既不是故意殺人又不是故意傷害,而且認為:被告人也不是過失殺人。其理由如下:

因此,可以認為:被害者初子與宮內的關係,是那種典型的新宿無賴與酒吧間女招待之間的關係。同時也可以認定:初子對宮內是戀戀不舍的。這一點,從案件發生的那天,即六月二十八日初子為收欠款途中到長後鎮宮內家看見宮內與京子一起喝酒,勃然大怒,向京子施加暴力以及她說的話“決不分手,不給他十萬日元”等這些事實也可以清楚地看出。

案件發生的前一天,即二十七日夜晚八點,初子把上田宏單獨叫到味美飲食店,向他透露出要停業去橫濱;應當說,這是被害人向被告吐露出不自然的愛情。但是,被告沒有答應初子的求愛,這也是理所當然的。兩人之間很難確認發生過肉體關係。

然而,這時,宮內在新的女人麵前,有毆打初子的行為,並與她發生了三十分鍾以上的爭吵。初子於三點半左右以絕望的心情離開了宮內的住處。之後,應當說,初子便懷著這種心情在丸秀運輸店門前看見了上田宏,並與他一起回金田鎮。

二、被害者與被告人之間的關係。

初子是良子的姐姐,被告人與她們之間從小就認識。初子多情,對上田宏懷著執拗的本能的愛。在她感到絕望的同時,對妹妹良子與上田宏之間的幸福的戀愛又抱有忌妒之心(根據宮內在法庭上的證詞以及被告人的交待)。初子勸良子打胎,其理由是“被告人與良子年少,無育兒能力”,但這種解釋是不能成立的。初子執拗地迫使良子打胎,並聲言將此事要告訴雙方老人,這種行為被認為是起因於初子的忌妒之心,也是很自然的。

三、被告無殺意。

1、對於動機的一般考察。

被告人在同日午後兩點半,為了去借事先打電話聯係好的搬家用三輪汽車,在赴長後鎮丸秀運輸店的途中,於該鎮福田金屬店買了一把登山用小刀,然而,這不是如檢察官所論述的那樣,足可以立證這時已懷有殺意的證據。而是被告早就想買一把登山用小刀,並利用這個機會還一起買了晾衣夾(根據福田金屬店店主清川民藏在法庭上的證詞)。檢察官認為被告買晾衣夾是打掩護,但這也是沒有根據的。

2、被告人於六月二十八日案件發生前的行動。

三點半鍾,被告在丸秀運輸店前,同該店店主的兒子富岡秀次郎檢查車體時,正好初子打這裏路過。根據秀次郎在法庭上的證詞,被告看見初子,其樣子好象是去橫濱的計劃被初子知道了,嚇了一跳。然而,如果按檢察官所主張的那樣,被告買登山用刀子是為了窺視殺害初子的機會,不是更令人感到,被告會有更異常的舉止言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