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判決

被告人上田宏,原籍:神奈川縣高座郡金田鎮涉川二十八號,現住址:橫濱市璣子區原街三百三十三號光風莊內;職業:工人。

對於上述被告人傷害致死及屍體遺棄一案在檢察官岡部貞吉出席法庭的情況下進行了審理,特做出如下的判決:

判處被告人二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徒刑;

沒收被扣留的、被告人用以傷人的登山小刀一把。

(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證據標號七四六八。

理由

被告人出身於一個農民家庭裏,是喜平的長子,昭和三十二(一九五七)年三月畢業於金田初級中學後,一邊在平塚市相南高中(定時製學校)就讀,一邊在茅個崎市東海岸九百八十三號大和汽車裝配工廠當實習工。該人在校期成績優秀,曾被選為班級委員,在大和汽車裝配工廠工作期間工作積極肯幹。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三月於相南高中畢業後該人繼續在大和汽車裝配工廠工作。但是,從昭和三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該人與金田鎮涉川七十六號阪井澄江二女兒良子(時年十九歲)發生關係,到昭和三十六年四月致使良子懷孕。他們很想結婚,但遭到被告人父親喜平的反對,因而密謀離家出走,並到現住所橫濱市礬子區原街三百三十三號公寓光風莊同居,期望生下孩子,達到成年時,根據兩人意誌,進行正式結婚。為此,被告人應橫濱市礬子區礬子五至八百六十二號龍汽車工廠之招,於六月中旬來到該廠,辦完了就職手續,定於七月一開始上班。

構成犯罪的事實:

被害人阪井初子(時年二十三歲)是良子胞姊。她於昭和三十(一九五五)年離家去京,先後在東京都新宿區歌舞伎街附近的飲食店、酒吧間等處做過女招待,其間與無固定住處和職業的宮內辰造發生關係,並於新宿區新宿一丁目九百二十號柏莊等處同居。之後,於昭和三十五年三月跟該人分手,同年四月回到金田鎮,並從同年六月起在厚木市原厚木火車站前經營味美飲食店。被告人與良子經常到該食店的過程中,初子發現了他們二人之間的戀愛關係及良子懷孕,並極力勸他們打胎。但被拒絕。這時,被害人就以告訴雙方老人相威脅,企圖挫敗他們二人離家出走、同居的計劃。對此,被告人十分害怕。

第一,被告人於昭和三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決定同良子離家出走,為了搬家運行李,於二十八日午後二點半,去事先已經借好車的長後鎮綾野七十九號丸秀運輸店途中,在該鎮綾野六十八號福田金屬店買了一把為包裝用、刃長為十厘米的登山小刀,被告人在丸秀運輸店門前跟該店店主次子檢查所借車輛時,被初子偶然路過這裏發現,搭上話,其時是三點半。這一天,初子是二點離開味美飲食店,到長後鎮顧客家裏要欠款,二點半到宮內辰造家,這時,正碰上宮內新的情婦櫻井京子在他家,於是與之發生口角。這一天由於金田鎮還有幾位顧客的欠款預定要要,所以,初子於三點半離開宮內家,並經過丸秀運輸店門前。初子聽說被告人上田宏要回金田鎮,便求他用自行車帶自己,上田宏同意了,便把她載在車後座上,四點半,他們便來到金田鎮曬澤現場附近。這時,初子從被告人在丸秀運輸店門檢查車輛一事中,知道被告與良子要離家出走的計劃,因此,極力勸他不要這樣幹,同時威脅被告說,如果不聽,就向他父親喜平告發,於是,二人發生口角,在曬澤崗頂上下了自行車,向大約五十米遠的現場走去。由於初子執拗地勸導,被告人不禁火起,就懷著威脅的意圖,拿出了前述在福田金屬店買的登山小刀,於是,二人相互扭打在一起,這期間,被告人又以有意傷害的意圖,用前述登山小刀刺進被害人左胸部第五根肋骨和第六根肋骨之間,其深度為六厘米,達到心室,由於出血過多,被害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