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冒頭陳述

被告和辯護人在意見陳述完之後,審判的最初程序便結束了。這中間經過了二十分鍾。這乃是法庭審判的一般速度。菊地辯護人發完言後坐下了,上田宏也走下證人台,回到後邊的被告席上,迄今一直在進行審判的法庭暫時停止工作,但這隻是短暫的一瞬間的事。穀本審判長接著對岡部檢察官說道:

“那麽,現在開始核對證據。檢察官,請進行冒頭陳述。”

所謂“核對證據”,就是:審判官為了得到心證,就起訴書上所寫的犯罪事實實際是否存在,以及所犯罪行該當哪種刑罰,而對證據一一進行核實。“確認事實要根據事實”,這是審判的原則方針,所以核實證據被認為是公開審判的中心環節。

而且,在進入核實各種證據之前,審判官必須將案件的綱要,以及立證的方針做一闡明。這便是冒頭陳述。法院方麵根據冒頭陳述,決定取舍證據,確立指揮訴訟方針,而被告一方則好準備對策。

這樣,冒頭陳述,就是核實證據的開始階段。但規定:隻要敘述“由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即可,而與此相關聯的證據本身,則無必要列舉。還規定:證據的旨意,在提出各個證據時,予以展示即可。

冒頭陳述大體從被告的簡曆開始,對起訴書上所寫的訴訟事實做一詳細地闡述。在被告否認的案件中,即使與犯罪事實沒有直接關係,如果是可以推定的間接的事實,也要予以闡述。

上田宏對於自己的案子,雖然他剛否認自己有殺意。但是,他於作案那天在長後鎮買小刀一事是可以推定他有殺意的重要事實。所以,是岡部檢察官冒頭陳述中的一個中心問題。而且,作為其證據,除了有上田宏本人所寫的材料外,還有賣小刀那家店主人的證詞,這便形成了一份證據材料。冒頭陳述中所出現的那家店主人的名字是為了明確與證據的關係。

這樣,整個冒頭陳述,從外觀看,便是一個完整的故事,從中可以表示出各個證據之間的關係。

不過,作為證據,根據那些無意要求調查的資料,使法院容易帶上偏見或產生誤斷之弊病的事實,是禁止講的。

另外,也有一說,即:由於怕影響審判官的心證,所以,也應當避免講述被告的前科和平常表現情況。但這也是一種異說,一般檢察官還是要講這個的。

讀者已經了解到上田宏具有怎樣的經曆,是怎樣殺死初子的。但我們的任務是知道一旦經過檢察官之手,變成一個案件之後此案又是怎樣發展變化的,這,也許不是無用的。冒頭陳述也是一個故事。

在強調用耳朵聽的審判的今天,應該說冒頭陳述就是檢察官在法庭上的演講。在此以前,送到法院裏的隻有一份起訴書,因此,審判長等三人審判官在此是第一次聽到關於罪犯的詳細情況。

一個簡單的案子,在公開審判前,也有根據跟辯護人協商就冒頭陳述交換意見的,但這畢竟是例外。

檢察官不象審判官,沒有在家辦公日,冒頭陳述必須在檢察廳辦公桌上寫。一般需要二、三天的時間才能寫完。檢察官岡部也是一樣,從二天前的午後就著手,但由於案情意外複雜、含有微妙之點,所以,到底沒有在辦公桌上寫完,不得不拿回家開夜車,直到公開審判那天早晨三點才好容易寫成。因此這一天,他有點不高興。

檢察官當然不是寫文章的專家,所以,他的冒頭陳述,常常給人以是一篇拙劣的小說之感。由於這是戰後刑法修正的結果產生的一道程序,所以,也有不習慣之點,文體是繼承戰前的起訴書的文體。這種文體正如讀者已經看到的那樣,是奇妙的文語和口語糅合在一起,看起來有點不倫不類。這種文體是明治以來檢察官們代代相承,形成了一種固定的型,所以,留有明治二十代那種傳記小說的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