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核對證據

證據申請書一提出,和庭吏把岡部檢察官桌上堆積如山的材料一搬到菊地辯護人的桌上,法庭就暫時靜下來。這時,菊地辯護人便開始邊看著備忘錄邊對照著各種證據的細目,或翻閱著證明材料,做著筆記。在這一期間,審判官便呆得無聊,看看天棚或看看菊地辯護人兩手。

應采用哪條證據,不采用哪條證據,當然要由法院來決定了。但是,關於其取舍,也有刑訴法規定的製約。法院就檢察廳提出的證據是否采用,在這種場合下必須聽取被告一方意見。也就是說,隻有被告一方看完全部證據同意了,才能進行證據核實對證工作。

在龐雜的證據材料在向審判官提出之前搬到辯護人桌上,其原因也就在此。但是,被告一方在法庭上一一讀完供認材料、決定其態度就太費時間了。

譬如,物證提出時起,就要交移給法院,所以,必須辦理領取手續。但這是何時交接的,辯護人並不知道。因此,這對於辯護來說,並不發生障礙。總之,一切都是按正常手續進行的。

關於“事前準備”,就是在審判官、檢察官、辯護人三者之間,就審判的進行方法進行協商,同意或不同意其證據、訊問所傳證人的時間安排,也在這個事前準備階段決定。這種習慣是現在法律界進步的結果。這些,前麵也敘述過了。所謂“事前準備”,其目的就是為了簡化審判手續,加快審判速度。但也有人認為:這是在審判上的黑市交易,違犯公開審判的原則,因而加以反對。

上田宏還沒有回到被告席上時,穀本審判長把頭轉向岡部檢察官問道:“檢察官,下次審判是怎樣的一個順序?”

在這次案件中,由於菊地辯護人的情況沒有經過‘事前準備’,所以,在他的桌上堆滿了如山一般的書麵證明材料。從表麵來看,菊地辯護人由於在名古屋接受的一案接近於尾聲,抽不出時來參加事前準備。

如果上田宏案件經過事前準備階段,那麽,在證據調查這一階段,隻有二、三分鍾就可結束,一般被告一方同意的書麵證明材料,就會原封不動地放在檢察官的桌上,隻是把“檢察官證據申請書”的副本和辯護人沒有看過的材料拿到辯護人的桌上。而且,凡一般不重要的證據,辯護人隻是對照申請書確認一下就可以了。

但是,也正如前所述,菊地辯護人據說從當審判官時代起就反對濫用事前準備這一做法。而且,穀本審判長對於最高法院所獎勵的提高審判速度的“集中審理”的做法也不是采取協作的態度的。

所謂“集中審理”。這是宣傳機器曾經大肆宣傳一時的審判新方法,特別是為東京地方法院的一部分審判官所愛用。這種新方法被認為:不是把法庭當做宣讀各種材料的場所,也省略審判官在家讀材料讀至深衣的麻煩。審判官聽取所有證人的口頭證詞,從而形成心證。這種新方法的最高目標是“由眼審判到由耳審判”的轉變,得到被稱為“新刑事訴訟”派的五十歲以下的審判官的支持。

集中審理在公判日與公判日之間,相隔時間縮短,所以,也有人認為,這對被告一方不利。象斐理·麥伊遜那樣在決定性瞬間,用飛機把關鍵性證人帶到法庭這樣遠距離作業,在美國也隻有推理小說中才有的事情,更不用說在日本的現實社會中了。無力收集證據的日本辯護律師在專門駁斥檢察官一方提出的證據時,就無法駁倒,使之無效。這樣,到下次審判時便需要充分時間收集反駁材料,然而,辯護律師還同時兼有別的案子,所以,實際上不可能再在此案上下功夫。

岡部檢察官要求在下次審判時叫的證人都是跟構成犯罪事實及是否有殺意的情況有關係的人。他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