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上麵的角質櫛片或鯨須的此類結構,依我們來判斷,習性或使用對其發展,相當少甚至一點作用都沒有。反之,比目魚下麵的眼睛朝頭的上側的移動,及一條有著持握性的尾的形成,基本上全部能夠歸因於不間斷地使用與伴隨著的遺傳效果。有關高級動物的,最可能的推測是,早先某種有營養的**從育袋動物的袋裏全表麵的皮腺分泌出來;之後此等皮腺經由自然選擇,在機能上得以改進,而且匯聚於某個部位,這樣就形成了。

要弄明白一些古代棘皮動物的用作抵擋分支的棘刺,怎麽經由自然選擇而變成三叉棘,同弄清甲殼動物的鉗是經由早先專門用於行動的肢的末端二節的細小的、有利的變異而得以發展相比較,也並不是更為困難,在群棲蟲類的鳥嘴體與震毛中,我們發現由相同的根源演變成外表上差異極大的器官;而且有關震毛,我們可以弄明白那些不間斷的級進變化也許有什麽作用。有關蘭科植物的花粉塊,能夠從原先用以將花粉黏合在一起的細絲,尋找到慢慢黏合成花粉塊的柄;另外,比方平常花的柱頭所分泌的黏性東西,能夠用以即便並不是完全相同的,可粗略一樣的目的,該黏性物質黏附在花粉塊柄的遊離末端上所曆經的階段,也能夠尋找出來——一切此類級進變化對於諸類該植物都是特別有作用的。對於攀緣植物,我不再重述。

往往有人問,既然自然選擇這麽有力量,為何一些物種沒獲得對其明顯有好處的這種或那種結構呢?可是,想到我們還不了解所有生物的發展曆史與目前決定其數目與分布範圍的因素,因而還不能對此種問題給予確定的回答。在諸多情況中,隻可以列舉通常的原因,單在少部分情況中,才能夠列舉出不具體的原因。這樣一來,倘若讓某個物種去適應新的棲息習性,必定要產生諸多協調的變異,而且通常會遇到下述的情況,那就是那些不可缺少的部分不通過恰當的方式或者恰當的程度產生變異。諸多物種肯定因為破壞作用,而阻攔了其數量的增長,在我們看來該作用與一些構造對物種有好處,因而便覺得它們是經由自然選擇而被得到的,但實際上並無關係。在該情況中,生存競爭並不憑借這類結構,因而此等結構並非經由自然選擇而被取得。

在諸多情況中,某種結構的發展要有複雜的、長期且往往有著特別性質的因素的存在,但遇到此種所必備的條件的機會或許相當少。我們所設想的、而且一般錯誤認為的對於物種有好處的任意某種構造,在所有環境條件下都是經由自然選擇而被得到的,該想法和我們所能了解的自然選擇的活動方式恰恰相反。米伐特先生也承認自然選擇有一些影響,不過他認為,我用它的作用來說明此現象,“例證還不太充分”。在前麵他的重要論點已被討論過了,另外的論點後麵還將要討論到。我們的論點據我看來,這些論點仿佛很少有例證的特性,其分量遠遠比不上,我們覺得自然選擇是強有力的,並且通常受到另外的作用的幫助。我應該補充一點,在此我所引用的事實與論點,有的已在新近出版的《醫學外科評論》的某篇傑出的論文裏,因相同的目的而被提出過了。

目前,基本上全部的博物學者都承認有某種形式的進化存在。米伐特先生認為物種是依據“內在的力量或趨向”而產生變化的,此種內在的力量到底為何物,的確一無所知。全部進化論者都覺得物種有著產生變化的能力;可是,據我觀察,在普通變異性的趨向以外,仿佛無任何其他內在力量;普通變異借助於人工選擇的幫助,以前創造了相當多適應性很好的家養族,且它憑借於自然選擇的幫助,肯定會一樣好地、慢慢地形成自然的族,也就是物種。最終的狀態,同之前所說的,往往是體質的進步,可在一些少部分例子中是體質的退化。

米伐特先生進一步闡明新物種“是忽然出現的,並且是經突然變異而構成”,另有部分博物學者讚同他的此種見解。比方說,他設定已絕跡了的三趾馬與馬之間的區別是倏地產生的。他覺得,鳥類的翅膀“僅因有著明顯且性質重要的、較為突然的變異而發展起來,除此之外,其他的理由都難以信服於人”;而且他把這種看法很明顯地推之於蝙蝠與翼手龍的翅膀。這表明進化係列裏具有巨大的斷裂或者間性,這個結論,照我來看,是完全不可能的。

不管誰倘若認為進化是緩慢而逐步的,必然也會認為物種的變化有可能是倏地一下子的並且是巨大的,如同我們在自然環境下,或者即便在家養環境下所見到的各個單獨變異一般。可是倘若物種被照料或培育,較之在自然環境裏就更容易發生變異,因而,像在家養環境下通常產生的如此巨大而突然的變異,在自然環境下通常不太可能出現。家養環境下的變異,有一些能夠歸因於返祖傳承,這樣再出現的性狀,在很多情況下,最初可能是慢慢得到的。另有更多的情況,一定被稱為畸形,像六個手指的人、多毛的人、安康羊、尼亞太牛等;因其性狀與自然的物種大為相異,因而它們對我們所討論的問題提供的說明不多。除這些忽然產生的變異以外,剩下來的少部分的變異,倘若在自然環境下出現,至多僅可形成和親種類型依舊存在著密切聯係的可疑物種。

我覺得自然的物種會同家養族那樣也忽然產生變異,而且我一點都不相信米伐特先生所說的自然的物種以奇特的方式在發生變化,解釋如下。依照我們的經驗,迅速而明顯的變異,是獨自地、而且間隔較長的時間,出現於家養族裏。倘若此種變異出現在自然狀況下,同前所述,或許會因偶然的毀滅和後來的彼此雜交而易失去;在家養環境下,除非這種突然變異因人的幹涉被隔離且進行特殊保護,我們所了解的情形也的確如此。因而,倘若新物種如同米伐特先生所設定的那種方式而突然產生,那麽,基本上就要相信一些特異變化了的個體會在相同的地區裏一起出現,可這是與全部推理相反的,正如同在人類的不經意選擇的場合中那樣,該難點隻能依照逐步進化的學說才能避免;所說的逐步進化是經由多少向著一切有利方向演變的大部分個體的保留和向相反方向演變的大部分個體的不複存在來體現的。

諸多物種經由十分漸進的方式而進化,基本上是不用置疑的。很多自然的大科裏的物種甚至是屬,互相之間是如此的密切類似,使得許多都很難區分開來。在每個大陸上,經北至南,經低地至高地等,大量密切近似的或典型的物種會被我們發現,在相異的大陸上,我們能夠認定以前它們曾是接連的,也能夠看到相同的情況。可是,同時我還要先說說今後將探討的問題。觀察一下環繞一個大陸的諸多島嶼,那個地方的生物有多少隻可以提升到可疑物種的地位。如果我們考察過去,用消失不久的物種和目前還在相同地區裏生存的物種進行比較;或是把埋存於相同地質層的相異亞層裏的化石物種來比較,情況也是這般。呈然,諸多物種與目前依舊存在的或近代曾存在過的物種的關聯,是相當密切的;不可以說這個物種是以突然的方式產生的。同時還須記住,我們在考察類似物種的、而不是相異物種的特別之處時,能夠找到無數十分微小的級進,這些微小的級進能夠將完全不同的構造聯係在一起。

諸多事實,僅依照物種經極細微的步驟發展起來的原理,才能夠得以說明。比方說,大屬的物種在相互關係上比小屬的物種更加緊密,且變種的數量也較大。大屬的物種又如變種繞著物種那樣聚為小群,它們還有其他方麵相似於變種,在第二章裏我已有過說明。依照相同原理,我們可以了解,為何物種的性狀相比屬的性狀會產生更多變異;以及為何以不同平常的程度或方式發展起來的部分較之相同物種的剩餘部分會有更多變異。關於這方麵還能列舉出相當多類似的例子來。

即便產生諸多物種所曆經的步驟,不比產生那些分別微細變種的步驟要大;可是還是可以認為,一些物種是通過不一樣的與突然的方式發展起來的。可是倘若承認的話,就不得不提供有力的證據。昌西·賴特先生曾列舉出若幹不清楚的且在一些方麵存在錯誤的類比來說明突然進化的觀點,比方說無機物質的忽然結晶,或是存在小麵的橢圓體經一小麵下陷至另一小麵;這些類比基本上毫無探討價值可言。但是有一類事實,比方說在地層裏突然有新的而且不同的生物類型出現,乍一看,仿佛可以支持突然進化的主張。可是此證據的價值的決定權在於和地球史的久遠時代有關的地質記錄是否完全。假如那記錄和很多地質學者所認為的那樣,隻是片斷的話,那麽,新類型仿佛是突然出現的說法,就不以為怪了。

隻有我們承認轉變如同米伐特先生所以為的那般巨大,比方說鳥類或蝙蝠的翅膀是突然構成的;又或是三趾馬會猝然變為馬,要不然,突然變異的主張,對於地層裏相接鏈鎖的不足,提供不了任何解釋。可是胚胎學對於此種突然變化的主張提出了堅強有力的反對。誰都知道在胚胎的初期,鳥類與蝙蝠的翅膀,還有馬與其他走獸的腿,並無區別,之後它們經過不可覺察的微細步驟而產生了分化。如同後麵還要提及的,胚胎學上全部種類的類似性都能夠此般解釋,就是現有物種的先輩在幼小的初期以後,產生了變異,並且將新得到的性狀遺留給相當年齡的後代。這樣,胚胎近乎不受影響,而且能夠作為那個物種的曾經情形的一種記錄。因而,在發育的最早階段中,現有物種同屬於相同綱的古代的、絕跡的類型通常非常類似。依據這種胚胎相似的主張,實際上依據任何主張,都不可相信某種動物會曆經上麵所說的那樣巨大且突然的變化;再說在其胚胎的狀態下,找不到任何突然變異的跡象;其構造的各個細微之處,都是經無法覺察的微細步驟發展起來的。

假如認為某種古代生物類型經由某種內在力量或內在走向而突然轉變成,比如,有翅膀的動物,那麽他就必須來假設許多個體都一起產生變異,這和全部類比的推論相反。不可否認,此類結構上的突然而巨大的變化,不同於大部分物種所明顯產生的變化。甚至他還必須認為,與相同生物的另外的全部部分完美地相適應的以及和附近環境完全地相適應的諸多構造全部是一下子產生的;而且對於這樣複雜而特異的彼此適應,他將沒法解釋。他還不得不承認,在胚胎上這種巨大而突然的變化並沒留下一絲痕跡。照我看來,承認這些,便走入了奇跡的空間,從而離開科學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