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聯合國的誕生——為和平而生的世界機構(1/3)

聯合國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在1945年10月24日在美國加州舊金山簽定生效的《聯合國憲章》標誌著聯合國正式成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存在著一個類似於聯合國的組織國際聯盟,通常可以認為是聯合國的前身。聯合國對所有接受《聯合國憲章》的義務以及履行這些義務的“熱愛和平的國家”開放。到2008年為止,聯合國共有192個成員國。

(一)外交背景

“聯合國”這一名稱是由美國總統富蘭克林.D.羅斯福設想出來的。該名稱於1942年1月1日發布《聯合國宣言》時首次使用。時值第二次世界大戰進行期間,當時26個國家派出的代表承諾其政府將繼續共同對軸心國作戰。

最初,有關國家為了在具體事務上開展合作而成立國際組織。例如,1865年成立了國際電報聯盟,後改稱國際電信聯盟;萬國郵政聯盟則成立於1874年。如今,這兩個組織都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

1899年,第一次國際和平會議在荷蘭海牙召開。此次會議的目的是製訂旨在和平解決危機和防止戰爭的文件及編撰戰爭規則。會上通過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並依據該公約成立了常設仲裁法院。常設仲裁法院於1902年開始工作。

聯合國的前身是“國際聯盟”。該組織是在與第二次世界大戰情況類似的第一次世界大戰的背景下構想出來的。“國際聯盟”是根據《凡爾賽和約》於1919年成立的,其宗旨是“促進國際合作和實現世界和平和安全”。

同樣根據《凡爾賽和約》於1919年成立的國際勞工組織是國際聯盟的一個附屬機構。由於未能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國際聯盟隨後停止了其一切活動。

出於人類無法承受三次世界大戰的廣泛共識,為了維護世界和平,並推動解決國際經濟、社會和人權方麵問題的合作,多個主權國家於1945年創建了聯合國,以取代有缺陷的國聯。美國國務院在1939年最先提出了成立一個新世界組織的計劃。

1945年4月25日,在美國舊金山舉行的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中,有50個國家政府和1個非政府組織參與了聯合國憲章起草。

1945年10月24日,安理會五大常任理事國(法國、中華民國、蘇聯、英國和美國)以及大部分其他簽署國批準了該憲章,聯合國正式宣告成立。1946年,聯大第一次會議在英國倫敦威斯敏斯特中央大廳舉行,安理會及51個國家代表出席。

1946年至1952年,聯合國臨時駐紮在紐約州成功湖斯佩裏陀螺儀公司的一處產業中。隨後便遷移到了紐約市曼哈頓新建成的聯合國總部裏。

(二)過程

1、聯合國的機構

聯合國有五大機構(曾經為六大,隨著聯合國最後一塊托管領土帕勞的獨立,托管理事會已於1994年停止運作):聯合國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SOC)、秘書處和國際法院。

其中,五大機構中有四個位於紐約市國際領土上的聯合國總部中,國際法院則位於荷蘭海牙;其餘的主要機構則位於日內瓦、維也納和內羅畢的辦事處裏。其他的聯合國機構則遍及世界各地。

聯合國共有六種用於政府間會議和文件的官方語言,分別為阿拉伯語、中文、英語、法語、俄語和西班牙語。秘書處則使用英語和法語兩種語言為工作語言。其中四種官方語言均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官方語言(其中英國和美國都將英語視為事實官方語言);西班牙語和阿拉伯語則是除常任理事國外使用國家數最多的語言(西班牙語是20國的官方語言,阿拉伯語是26國的官方語言)。聯合國創建時的官方語言共有五種,在1973年增加了阿拉伯語。《聯合國編輯手冊》指出,英語文件應以英式用法和牛津拚寫為準,漢字應以簡化字為準。繁體中文在1971年中國代表權發生轉移後(從中華民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已被取代。

(1)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機構,由所有聯合國成員國組成,每年定期舉行一次會議,由成員國選舉產生的主席主持。在會議開始後的兩周內,所有成員國均有機會在大會上演講。傳統上,秘書長會首先發表演說,然後則由大會主席發言。1946年1月10日,聯大的第一次會議在倫敦威斯敏斯特中央大廳,共有51國代表出席。

在對重大問題表決時,需要三分之二多數的成員國讚成方可通過。此類重大問題包括:選舉機構成員,授予、暫緩或開除成員國資格,以及預算事項等。其餘問題則需要多數成員國讚成才能通過。每個成員國都有一票可投。除了預算審批事項,決議對成員國不具有約束力。大會可以在聯合國框架內對任何事項提出建議,但和平和安全方麵的事項則由安全理事會審議。

一國一票的權力結構,讓隻占世界人口8%的國家集團也有可能通過需要三分之二成員國讚成的決議(見國家人口列表)。盡管聯合國大會隻會給出建議,但仍然難以想象,隻占世界人口8%的成員國,竟能夠建議其餘9

2%人口去遵守他們反對的決議。

(2)安全理事會

安全理事會的職責是維護國與國間的和平和安全。與聯合國其他機構隻能對成員國提出“建議”不同,安全理事會有權對承諾履行憲章第25條的成員國作出約束性決議。理事會的決議被稱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安全理事會由十五個成員國組成,其中五個常任理事國: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和美國;十個非常任理事國,現任國家有: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巴西、哥倫比亞、加蓬、德國、印度、黎巴嫩、尼日利亞、葡萄牙和南非。五個常任理事國擁有對實體而非程序決議的否決權;因此,任一常任理事國能夠否決它們不接受的決議,但不能阻止對這項決議的討論。十個非常任理事國任期兩年,在確保區域平衡的前提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安理會主席一職按理事國國名英語字母順序每月輪換。

(3)秘書處

聯合國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並由國際公務員協助。秘書處向聯合國機構的會議提供研究、信息和設施,並執行安全理事會、聯合國大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其他聯合國機構下達的任務。聯合國憲章要求秘書處在挑選工作人員時“應以求達效率、才幹及忠誠之最高標準為首要考慮”,並在可能範圍內充分注意地域上的普及。

按照憲章的規定,秘書處工作人員不得請求或接受聯合國外任何政權的指示。聯合國成員國都應尊重秘書處的國際性,而不設法影響其工作人員。秘書長本人負責遴選工作人員。

秘書長的職責是協助解決國際爭端、管理維和行動、舉辦國際會議、收集安理會決議實施的情況並與成員國政府商榷各項措施。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廳和維持和平行動部在上述領域發揮著關鍵作用。秘書長可以將其所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和安全的任何事件,提請安理會注意。

在富蘭克林.羅斯福的設想裏,聯合國秘書長應是一位“國際事務調停者”(world moderator);按照聯合國憲章的定義,這一職位是該組織的“行政首長”。同時,憲章許可秘書長“得將其所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請安理會注意,使其在世界舞台上有更大的活動空間。該職位現已演變為聯合國的雙重管理角色、外交官和發言人,負責解決成員國之間的糾紛,並在國際性問題上謀求共識。

秘書長由安全理事會提名,並由聯合國大會表決任命;在理論上,如果聯大表決時未達多數票數,安理會的提名可被否決,但該情況至今尚未發生過。對於秘書長的任期,聯合國未作具體規定,但多年來,已形成了任期一到兩屆、每屆五年的慣例;應在地域輪換的基礎上任命秘書長,秘書長國籍不能為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

(4)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它在1945年根據聯合國憲章成立,並在次年取代常設國際法院開始運作。國際法院的規約與其前任的規約類似,是定立並規範法院運作的主要憲製性文件。

國際法院位於荷蘭海牙和平宮,與一所私立的國際法研究中心海牙國際法學院共享一座建築。國際法院的部分現任法官亦是該學院的校友或前教員。設立國際法院的目的,是裁決國家之間的糾紛。國際法院曾審理過戰爭罪、非法的國家幹預及****的案件;其中,仍有案件尚在審理中。

2002年,在經過了聯大發起的一係列國際討論後,國際法院的相關機構國際刑事法院開始運作:這是首個負責審判觸犯國際法最嚴重罪行(包括戰爭罪和種族滅絕罪)的常設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在人事和財政上獨立於聯合國運作;但是,國際刑事法院理事機構的一些會議、《羅馬規約》締約國大會則由聯合國負責舉辦。國際刑事法院和聯合國定立了關係協議,以規範和指導雙方的關係與合作。

(5)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協助聯合國大會促進國際經濟及社會合作和發展的機構。經社理事會共有54個成員國,均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理事會主席任期一年,均從理事會的中小型國家代表中選出。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每年7月舉行一次為期4周的實質性會議。從1998年起,在每年4月,理事會還會與負責布雷頓森林體係的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主要委員會財政部長們舉行另一場會議。從理事會負責協調的專門機構看來,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職責包括收集信息、向成員國提出意見和建議。此外,經社理事會的定位利於保持其政策連貫性,並有助於它協調聯合國附屬機構之間的職能交叉。這些角色,讓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成為了聯合國中最活躍的機構。

2、聯合國的經費來源

聯合國機構通過兩種方式取得經費:成員國的會費與捐款。聯合國及其機構兩年一度的財政預算來自各成員國的會費。聯合國大會審查聯合國的經費,並確定各國應付的會費款額。各國的會費主要是依照各國的經濟實力以及其他一些因素來決定的。會費由經常性預算、維和費用和國際法院費用三部分組成。

聯合國

大會確立的原則是,聯合國不應該在經費上過度倚賴任何國家。為此每財政年度聯合國的會費設有“封頂”價格,規定各成員國所付會費的最高價。2000年協議的部分規定,單個會員國的會費占經常性財政預算最高額度從原先的25%降低到22%,目前這是美國承擔的經費額度,而其他所有成員國的會費則更低,下限為0.001%。會費分攤每3年調整一次。

根據2000—2003年的比例,其他聯合國經常性預算的主要承擔國有日本(19.63%)、德國(9.82%)、法國(6.5%)、英國(5.54%)、意大利(5.09%)、加拿大(2.5%)和西班牙(2.53%)。中國為3.189%。

2004—2006年,日本19.46%,常任理事國分別為英國6. 1%,法國6%,中華人民共和國2.05%,俄羅斯1.1%。2005年,聯合國預算經費總額為18.28億美元。

2007—2009年,會費比例從高到低為日本16.6%、德國8.6%、英國6.6%、法國6.3%、意大利5.1%、加拿大2.98%、西班牙2.97%、中國2.667%、墨西哥2.3%。俄羅斯為1.2%。

維和費用分攤情況有些類似,但是各常任理事國比例更高。

聯合國的特別項目不在常規經費預算之內,這些項目是通過成員國的捐款來運作的。捐款的很大部分是為所需要國家提供農產品,但主要還是資金的支援。

3、聯合國與中國

中華民國在1945年派代表團出席了舊金山會議,共產黨的代表***參加了代表團,並在《聯合國憲章》上簽了字。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就改變中國代表權之“重要問題案”表決投票,未能通過,中華民國代表團主動宣布退出聯合國。隨後,聯合國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取代中華民國代表投票表決,通過第2758號決議案,決定:恢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它的政府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

中國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美國頑固推行敵視中國的政策,並控製了聯合國的多數會員國,使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長期得不到恢複。70年代初,國際政治力量發生重大變化,亞非國家在聯合國的作用加強,越來越多的國家要求恢複中國的合法地位。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提案,恢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地位和一切合法權利,包括任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1974年,***率領中國代表團出席了聯合國第六次特別會議。在大會上,***代表中國政府莊嚴宣告:中國永遠不稱霸,永遠不做超級大國。

中國是發展中大國,又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在國際事務中一貫堅持原則,主持正義,在聯合國和國際舞台上享有重要而獨特的地位。 當前,聯合國在推動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中發揮什麽作用,是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中國關於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和維護和平、促進發展,反對霸權的主張,強調五個常任理事國的協調與合作,以利於世界和平與發展。

(三)深遠影響

1、貢獻

幾十年來,聯合國曆經國際風雲變幻,在曲折的道路上成長壯大,為人類的和平與繁榮作出了重要貢獻。它在實現全球非殖民化、維護世界和平和安全、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等方麵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截至2006年6月,聯合國的會員國由創建時的51個增加到192個,已成為當代由主權國家組成的最具普遍性和權威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據聯合國公布的材料,1948年以來,安理會共授權進行了60餘項維和行動。另外,聯合國還先後組織製定了從不擴散核武器到和平利用外層空間等數百個國際條約。

聯合國及其各機構在堅持與貫徹《世界人權宣言》的宗旨方麵起到中心作用。聯合國為一些過渡到民主政體的國家提供協助,包括監督與協助開展自由公平的選舉、提高司法係統的質量、起草憲法、訓練人權官員。聯合國機構為全球的民主化作出了巨大貢獻。

聯合國也支持婦女權益的提高。聯合國組織從1985年起開始出現性別主流化的主張,用意之一就是鼓勵婦女積極參加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生活。

2005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同意設立一個新的機構“聯合國和平建設委員會”,以協助剛剛擺脫戰亂的國家避免再度陷入衝突。

2006年3月9日,聯合國舉行儀式,正式啟動中央緊急應對基金,為聯合國在自然災害發生後立即開展救援活動提供了資金保證。

2、局限

(1)權力分配與民主機製問題。

聯合國建立的初衷是維護世界和平,並且實行的是“大國一致”的“民主原則”。但其中的否決權有可能被濫用。例如在冷戰(The Cold War)時期,美國和蘇聯之間的政治衝突,在雙方否決權的使用上,即表現得十分明顯。

(2)缺乏強有力的維護世界和平安全的措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