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章 明代的地方行政體係

明代的地方區劃,明顯要比元代整齊,層級也大大減少,隻有省、府、州縣三級。鑒於元代地方分散主義傾向嚴重,明代在地方政府製度安排上,更多地強調中央集權,地方政府的權力遭到極大的削弱。

1.省級政府的架構及其變化

明代繼承了元朝行省的區域框架,但卻將行中書省的機構取消,把“省”徹底變成一個地方級別。但是,明朝的疆域遠遜於元,所以,明朝的省相對於元也要小得多,類似西漢時的州。盡管如此,明代的第一級地方建製依然顯得過大。鑒於元朝行省機構的專權,明朝采用了“三權分立”的做法,將一省的民政、刑政和軍政大權,分屬三個機構。

首先是承宣布政使司。這個機構是從原來的行中書省直接轉化過來的,人們還習慣稱之為“省”。但從負責的具體事務來看,承宣布政使司的工作範圍比元朝的行省大大縮小,僅僅負責民政和財政,而且限於例行公事。因為財政上可供省級支配的份額非常小,動一點錢都得報中央政府批準。從朱元璋給這個機構起的名稱上看,無非是傳達皇帝的詔令,強調的是君主的絕對權力,不鼓勵地方行政的積極性。

布政使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從二品,屬於省級最高長官。其下有左右參政各一,從三品,左右參議各一,從四品。鑒於省所管轄的區域比較大,因此,由參政和參議分口管轄,負責府縣(屬於“塊”的方麵)和負責特種專項事務(屬於“條”的方麵)。分管地方的叫分守道,分管專項事務的則以所管事務命名,如督糧道。他們有的駐省,有的則駐在下麵的府縣,後來人們幹脆稱之為“道台”。道不算一級政府,屬於省級派出機構。

其次是提刑按察使司。這個機構負責一省的刑獄和監察,設按察使一員,正三品。副使二員,正四品,再加員額不定的僉事,正五品。副使和僉事屬於按察使的副手,但在實際工作中,主要擔任分巡地方的任務。跟布政使司一樣,他們的分工也有屬於專項業務的(條)和分管地方的(塊),分管地方的叫“分巡道”。後來,由於對某些地方治安的特別重視,特意在這些地方設置兵備副使,負責此地的治安,被稱為“兵備道”。後來,兵備道在各省普及。

其三為都指揮使司。都指揮使司又稱都司,負責一省駐軍的管理,如平時的訓練、屯田、軍籍等事務。都司設都指揮使一員,武職正二品;同知二員,武職從二品;僉事四員,武職正三品。由於各個衛所駐紮各地,一邊屯田一邊駐守,往往各成體係,因此,都司用不著派副手下去分管各處。

這種地方2行政分權體製,設置的原意是想讓它們相互牽製,避免尾大不掉、地方專權,同時強化分工,使其能夠各司其職。分權之後,部門之間的牽製功能的確發揮得很好,各個部門權力都受到了壓縮,誰也難以獨自決定任何一件稍微大一點的事情。本來地方事務就是相互交叉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賦稅的征收,難免碰到行政、民事管理,更是難免民事糾紛。分工管理固無不可,但缺乏統一的協調則事事滯礙。中央政府六部各有各的“條”,對下麵都是條條管理,各管各的業務,每個中央部門都要跟三司打交道,彼此交叉。按察使負責地方治安,手裏卻沒有兵(古代無警察),必須借助都司;而都司調兵又要經過都督府和兵部;治安事件的處理又必須跟布政使管轄的地方官協調;如果需要動用糧草,又必須經過戶部。三個機關各自獨立,誰也管不了誰,遇事互相牽製,結果誰也不聽誰的,什麽也辦不了,行政效率極低。

這種體製一確立,馬上暴露出一係列弊病,尤其是在邊地有事的地區,問題就更加突出。隻是明初實行藩王鎮邊的製度,所以邊境問題還不至於危及大局。永樂以鎮邊藩王的身份,篡了建文帝的位,藩王鎮邊製度當然不能再實行了。於是,邊地的危機馬上突出起來。各省的三司,根本無法協調處理少數民族的騷亂。於是,永樂開始向邊地派遣鎮守總兵和鎮守中官(太監)。永樂之後,又開始加派文臣巡撫各地。久而久之,文臣出鎮地方成為定製,鎮守總兵、中官和文臣因為都是中央派出官員,因而淩駕於三司之上,號稱“三堂”。由於三堂之間又出現了協調問題,於是逐漸鎮守中官退出,總兵地位下降,而文臣則以巡撫名義在各省長期存在,巡撫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省級負責人。三司在事實上下降為省級的業務部門。另外,當出現緊要軍務的時候,朝廷還派出可以統率數省的總督,統一指揮調控各省的軍政事宜。

由於這種體製是從臨時性派出機構演化出來的,巡撫體製在明代總的來說,還是有點混亂。既有因某一事項派出的巡撫,也有專門負責一省的巡撫,還有管理某些特殊省份以下地區的巡撫。有人將明代的巡撫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省級最高長官,像廣東、浙江、福建、河南、山西、山東、陝西、四川、湖廣、江西、廣西、雲南、貴州等省的巡撫均屬之。第二類是準省級建製的最高長官,如鳳陽、應天、順天、保定、遼東、寧夏、甘肅、延綏巡撫均屬之。其中鳳陽由於是朱元璋的老家,特設一個準省級建製;應天管轄的是南京的直隸府州;順天管轄的是北京的直隸府州。遼東原是山東轄區,因對3付滿人崛起,特設巡撫單獨管理。寧夏、延綏、甘肅原屬陝西的三邊地區,為了邊防需要,分別獨立為準省級建製。第三類為南方少數民族特區,南贛、鄖陽、鬆潘、偏沅四巡撫屬之。第四類是在戰時非常時期的變態,即為了抵抗入侵的特別需要,在一些戰略要地特設巡撫強化抵抗能力。宣府、大同、天津、登萊、安廬、密雲、淮揚、承天巡撫屬之。(參見杜婉言、方誌遠:《中國政治製度通史》,第9卷,208~209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無論何種巡撫(包括因特殊原因設置的總督),在名義上都是中央的派出官員,在國家的正式編製上,並不存在這樣的地方官員,更沒有他們屬下的衙門。巡撫最初的主要職責有兩個,一是強化軍事,二是整理地方吏治。絕大多數巡撫都帶有兵部官銜,而從四類巡撫的設置看,大多數帶有強化當地軍事力量的意思。同時,巡撫往往帶有都察院(監察機關)的官銜,之所以分巡地方,就是為了監察地方官。但是,很快就由這兩個權力衍生為管理一切事務,變成了實際上的地方最高長官。隻是在明代,督撫還不夠穩定,不算常設官職。

2.府、州、縣

府的地位相當於唐朝的州,屬於明代二級地方建製。府設知府一員,正四品。屬官有同知、通判、推官和儒學教授、訓導等。明代的州分為兩等,一為直隸州,直屬省管轄,地位與府相同,但轄區要小得多;一為屬州,與縣相當。州設知州,兩種性質的州都官階正五品。屬官有同知、判官、儒學學正、訓導等。縣是基層政府,設知縣一員,正七品,屬官有縣丞、主簿、儒學教諭、訓導等。明代地方還設有驛站、巡檢司和稅課司。驛站有驛丞,負責官方的來往公文傳遞,官員的往來接待,巡檢司設巡檢、副巡檢,負責捕盜。稅課司設大使、副使,負責來往行商的稅收。以上均為九品或者不入流的小官。縣級政府,事實上跟前麵幾個朝代沒有多少不同。小說.中國政治製度史導論(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