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章 明朝的監察製度

明朝的監察機構是都察院,這是一個跟六部平起平坐的獨立機構。如果說,東廠和錦衣衛是皇帝鬼蜮式的耳目,那麽都察院就是皇帝正常的耳目。明代的監察機構所負責任比較多,除了監察百官,與大理寺和刑部同理重大案件之外,還會同吏部負責官員的考核。都察院下屬有十三道監察禦史,分別負責各方麵官員的監察,所以,都察院還要負責所轄禦史的考核與管理。

都察院的負責長官為左右都禦史,與六部尚書並立,稱為“七卿”,威權極重。副長官為副左右都禦史和左右僉都禦史。由於明代派下去的總督和巡撫往往兼有督察官員的責任,所以大多帶都禦史和副都禦史的頭銜。所以,明代都察院的負責人往往沒有定額。一般來說,凡是外派的巡查官員帶都察院銜的,實際上等於地方官。而沒有巡撫總督責任的,才是真正的都察院長官。

都察院主要部屬是按省分的十三道監察禦史,每道7~11人不等,共110個禦史。在明代,監察禦史的職責非常泛。一方麵,要跟都察院的長官一道,參與朝廷的廷議和廷推,負責檢查群臣在各種禮儀活動中的舉止是否合乎規範。另一方麵,還要負責對中央各個衙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監督,以及官員自身的品行監督。

監察事務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一是當廷彈劾,二是檢查檔案,三是出外巡查。

當廷彈劾,在明代被稱為“拾遺”。這項工作一般是和六科給事中一起進行的。凡朝臣有失,則當廷宣讀劾章,或者將劾章密封交給皇帝。被彈劾者馬上就得做出反應,在上書自辯的同時,主動表示辭職待罪。

檢查檔案,又被稱為照刷文卷。每隔幾年,監察禦史就要被派往各個衙門檢查檔案,主要是檢查各衙門的公文處理情況。如果積壓過多,或者處理不妥當,那麽衙門負責人的業績就會受到影響。

出外巡查有各種各樣的專差,比如鄉試的監考、京營訓練的考察、漕運的考察、屯田事務的考察等等,難以計數,既有例行公務,也有臨時的差遣。巡查的另一類重頭任務是巡按地方。明朝的定製,每年都要派遣監察禦史到各個省巡回考察。派到地方的禦史被稱為巡按,每省一個。由於省區遼闊,事務繁多,巡查往往得在地方上待上很長時間,但是為了防止禦史地方化,跟地方官結成關係網,明朝政府規定巡查期為一年。其實,一年時間也不短了,足夠禦史與地方官達成默契,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就算巡按足夠清廉,要想完成任務,多少也需地方上的配合,多少得有某種程度的“地方化”。事實上,巡按也被看作地方大員中的一個2。雖然禦史官階僅七品,但由於是“代天子巡狩”,所以有欽差的意義,三司和巡撫總督都必須對之表示出十二分的禮敬才行。巡按的監察事務範圍非常廣,包括地方上的教化推行、司法業務、稅收任務、公共事務,甚至還連帶著負責接受老百姓的訴狀,平反冤獄,接受“民告官”的訴訟。

明朝初年,朱元璋對於吏治非常在意,加強監察製度,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懲治貪官。官貪贓至60兩者,梟首示眾,剝皮楦草。府、州、縣衙門的旁邊,特立一土地廟,為剝皮的場所,人們稱這個廟為剝皮廟。官府衙門的公座旁,都要懸掛一個剝皮楦草的袋子,令官員每日見了觸目驚心。(參見趙翼著、王樹民校證:《廿二史劄記校證》,764頁。)

明朝的監察係統,還包括六科給事中。明朝沒有門下省,也沒有專門負責諫議的機構,六科就是諫官。六科與六部相對應,對應吏部的叫吏部給事中,對應兵部的叫兵部給事中,以此類推。每科管每科之事,但有時也可以越過科的界限,管別科的事。六科給事中主要職責,一是檢查六部疏奏的缺失和遺漏,如有缺失,則發還重擬。二是中樞處理過、經過禦批下發的公文,例由給事中過手,如果他們認為不合適,可以封還駁正,基本上是在履行過去門下省的職責。除此以外,給事中還可以給皇帝提意見,彈劾違法的官員。隻是,在明代君權絕對化的氛圍裏,六科給事中給皇帝建言、提意見的功能逐漸在減退,工夫都花在對付中央各個部門的失職和官員的貪瀆上了,即使行使封駁之權,往往也是針對內閣,而不針對皇帝。

明朝的監察係統,比之其他朝代,具有更濃的皇帝耳目的意味。原本監督製約皇權的功能,已經基本退化了。這種狀況,跟製度安排有密切的關係。可以說,明朝的製度,就是圍繞著如何強化君權來設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