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 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 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 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 未經審查, 不得發布。

【釋義】本條是關於部分特殊商品和服務廣告須經有關部門進行發布前審查的規定。

本條對部分特殊商品廣告的發布前審查作了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 需要進行發布前審查的特殊商品廣告限於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 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主要考慮是, 這幾類商品或者服務涉及一些特殊領域, 專業性強,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判斷廣告內容是否違法存在一定的困難; 而且, 此類廣告所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務對消費者人身安全影響較大, 在實踐中較為容易出現問題, 一旦這類違法廣告發布出去, 可能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因此, 需要在發布前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 建立防範機製, 盡量將涉及這幾類商品或者服務的違法廣告杜絕在發布之前。

上述特殊商品廣告, 未經審查, 不得發布。如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 廣告主須按照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如明知、應知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 也須按照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 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審查決定, 並應當將審查批準文件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的廣告。

【釋義】本條是關於廣告發布前審查程序的規定。

按照本條規定, 特殊商品和服務廣告的發布前審查程序是:1?? 廣告主向廣告審查機關申請廣告審查,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根據本法規定, 廣告主可以自行發布廣告, 也可以委托廣告發布者為其發布廣告, 還可以委托廣告經營者請廣告發布者發布廣告。不論采取何種形式, 按照本條規定, 應當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的廣告, 都應當由廣告主向廣告審查機關提出審查申請。申請時需提交哪些有關證明文件, 本法沒有具體一一列舉。應當根據不同的特殊商品和服務, 依照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廣告主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真實。根據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 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廣告審查的,廣告審查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 予以警告, 一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審查批準的, 廣告審查機關予以撤銷, 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

2?? 廣告審查機關對申請審查的廣告內容進行審查。需要進行發布前審查的幾類廣告特點不同, 因此本法除了規定廣告審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外, 還授權行政法規對發布前審查作具體規定, 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 對於違法的廣告內容, 應當作出不批準的審查決定。根據本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 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廣告審查機關作出審查決定, 並應當將審查批準文件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的廣告。廣告審查機關對申請審查的廣告的內容進行審查之後, 無論是批準還是不予批準, 都應當作出一個審查決定, 並通知當事人。此次修改廣告法新增規定, 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將審查批準文件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的廣告。主要考慮是, 將審查批準文件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有利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掌握情況, 便於其開展廣告執法工作。同時為了便於社會監督, 此次修改增加規定, 對批準的廣告, 廣告審查機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準文件。

【釋義】本條是關於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的規定。

廣告審查批準決定, 即廣告審查機關作出的、內容為批準的審查決定。取得該決定, 表明相應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已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同意, 可以進行廣告發布。這一審查批準文件, 是廣告審查機關針對特定廣告主提交的針對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內容作出的批準文件,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偽造”, 是指沒有審查批準文件的, 製作虛假的審查批準文件; “變造”, 是指用塗改、擦消、拚接等方法, 在真的審查批準文件上進行變更; “轉讓” 是指將針對某特定廣告主的審查批準文件轉給他人。根據本法, 需要發布本法規定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 廣告主應當向廣告審查機關申請廣告審查。獲得審查批準文件的, 廣告可以發布, 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予批準的, 則不得發布,也不得因沒有審查批準文件而製作虛假的審查批準文件; 如果相應的廣告內容需要改動或者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廣告內容的, 廣告主應當向廣告審查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或者重新申請, 而不應擅自在審查文件上進行變更, 進行變造; 如果其他人有取得審查批準文件需求的, 應當由需求方作為廣告主向廣告審查機關申請審查。根據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 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的, 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 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 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 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三) 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四) 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其他有關資料;

(五) 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六) 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製度, 完善監測措施, 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

【釋義】本條是關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的職權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的規定。

根據本法,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 可以行使的職權包括以下幾項:

1?? 現場檢查權。即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違法廣告活動可以發生在廣告活動的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等各個環節, 無論發生在哪個環節, 為查明事實, 掌握證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都可以派人進入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對於與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無關的場所, 則不得實施現場檢查。

2?? 詢問調查權。即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一旦有涉嫌違法的廣告行為, 就需要在查明事實、了解真相的基礎上調查, 確定該行為是否構成違法行為, 並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詢問是進行調查的重要途徑。詢問調查對象限於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被詢問人員應當將其知道的事實如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就詢問製作詢問筆錄, 並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詢問不得限製或者變相限製被詢問人的人身自由。

3?? 要求限期提供證明文件。即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根據本法,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 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此外, 為查明情況, 需要涉嫌違法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有關其他證明文件時, 當事人也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職權, 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時, 當事人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期限內提供。

4?? 查閱、複製權。即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其他有關資料。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其他有關資料, 是記錄經濟活動的證據。通過查閱、複製這些資料, 可以掌握當事人是否實施了違法廣告活動, 其行為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後果如何, 能夠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提供依據。因此, 本條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其他有關資料的職權。

5?? 查封、扣押權。即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查封是行政機關限製當事人對其財產的使用和處分的強製措施; 扣押是行政機關結束當事人對其財物的占有, 並限製其處分的強製措施。扣押主要針對可以移動的財產, 扣押的財產由行政機關保管。本法規定查封、扣押對象僅限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不得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不直接相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對當事人影響較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這一措施時一定要慎重, 須符合行政強製法規定的目的, 即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 為了製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毀損、避免危害發生、控製危險擴大等情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後, 應當及時查清事實, 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查封、扣押的程序、期限應符合行政強製法的規定。

6?? 責令暫停發布權。即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考慮到廣告具有傳播麵廣、傳播速度快、傳播影響難以恢複等特點, 為製止違法行為、避免嚴重後果, 對於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本法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暫停該廣告發布的權力。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本法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行使的職權規定了兜底條款, 除了本條規定的上述六項職權外,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可對此作出規定。

此外, 在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職權的同時, 本法也對其應當履行的廣告監管職責予以強化, 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測製度, 完善監測措施, 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發現違法廣告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根據本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 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將依法受到處分。

第五十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 製定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規範。

【釋義】本條是關於授權製定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的行為規範的規定。

大眾傳播媒介主要是指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 具有速度快、範圍廣、影響大等特點。製定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的行為規範, 能夠從發布環節對廣告活動進行把關, 是必要的, 也是較為有效的。很多國家通過包括自律規範在內的多種形式對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規定了行為規範。如美國全美廣告協會製定了電視守則; 英國廣告實踐委員會製定了廣播廣告行為標準準則、電視廣告行為標準準則、短信服務規則等; 日本報紙協會製定了報紙廣告倫理綱領、報紙廣告發布標準等, 民間播放聯盟製定了播放標準等。

不同形式的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特點不同、受眾不同、主管部門不同, 具體的發布行為規範也屬於比較具體的內容, 廣告法中對此難以一一作出規定。因此, 本法授權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 製定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的行為規範。這裏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是指不同形式的大眾傳播媒介的主管部門, 如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等。目前, 國家工商總局在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中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規範作出了規定,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也通過《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規範作出了規定。

第五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 不得拒絕、阻撓。

【釋義】本條是關於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職權應予配合的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 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本法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行使的職權作了明確規定, 當事人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有關場所、接受詢問調查, 按期提交有關證明文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其他有關資料,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甚至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在廣告監督管理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釋義】本條是關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商業秘密應予以保密的規定。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在廣告監督管理活動中, 有可能涉及、了解被監管對象的商業秘密或其他主體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一旦泄露, 往往會對商業秘密擁有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帶來不利影響, 造成經濟損失。因此, 本法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廣告監督管理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 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釋義】本條是關於投訴和舉報違法行為的規定。

一、對違反本法行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為發揮社會監督的力量, 本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為方便舉報, 本法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均應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渠道, 即無論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還是有關主管部門, 均應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渠道; 受理投訴、舉報的渠道, 除傳統的電話、信箱外, 還應包括電子郵件地址, 以進一步方便投訴、舉報。對於如何處理投訴、舉報, 本法考慮到涉及部門較多,投訴、舉報的具體情況也較為複雜, 在本法中對具體程序作出規定較為困難, 因此對如何處理投訴舉報作了原則性規定, 即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 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 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這裏所說的處理包括多種方式, 應當根據投訴、舉報的具體情況處理。例如, 若投訴、舉報的問題較為簡單,事實清楚, 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核實, 予以解決;若問題較為複雜, 不能立即解決的, 可以先受理立案; 若投訴、舉報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不予受理; 若投訴、舉報問題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範圍, 可以依法移交有權部門處理。但無論采取何種處理方式, 在處理後均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廣告法修訂在征求意見過程中, 有意見提出, 實踐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存在對違法廣告行為不及時查處的情況, 沒有完全依法履行職責。盡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可能出於種種原因而履行職責不到位, 但對此現象不能放任, 應予扭轉。為了進一步規範廣告活動, 保護消費者權益, 應當加強廣告監管、強化廣告監管部門的責任, 對不作為、亂作為的, 實行問責。因此, 本法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三、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為保護投訴人、舉報人, 鼓勵社會監督, 本法規定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無論是對違反本法行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還是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 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投訴、舉報人的信息和有關情況, 有關部門均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四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釋義】本條是關於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虛假廣告等違法廣告活動進行監督的規定。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治理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虛假廣告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除了企業自律、政府監管外, 還需要社會監督。因此, 本法規定,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 發布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的形式是多樣的,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的規定, 依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