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汙染行為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王麗榮等21 人在完成上述證明責任的基礎上,還應提交證明汙染行為和損害之間可能存在因果關係的初步證據。《鑒定意見》對山海關老龍頭海域水質進行分析,其依據秦皇島市環境保護局出具的《監測報告》將該海域水質評價為懸浮物、鐵物質及石油含量較高,汙染最嚴重的因子為鐵,對漁業和養殖水域危害程度較大。至此,王麗榮等21 人已完成海上汙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證明責任。山船重工公司主張其非侵權行為人,應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山船重工公司主張因《鑒定意見》采用的評價標準中不存在對海水中鐵含量的規定和限製,故鐵不是評價海水水質的標準;且即使鐵含量是標準之一,其達到多少才能構成汙染損害亦無相關指標。對此,人民法院認為:第一,《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隻要行為人將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造成損害,即視為汙染;《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亦未將環境汙染責任限定為排汙超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故,無論國家或地方標準中是否規定了某類物質的排放控製要求,或排汙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隻要能夠確定汙染行為造成環境損害,行為人就須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我國現行有效評價海水水質的《漁業水質標準》和《海水水質標準》實施後長期未進行修訂,其中列舉的項目已不足以涵蓋當今可能造成汙染的全部物質。據此,《漁業水質標準》和《海水水質標準》並非判斷某類物質是否造成汙染損害的唯一依據。第三,秦皇島市環境保護局亦在《秦皇島市環保局複核意見》中表示,因國家對海水中鐵物質含量未明確規定汙染物排放標準,故是否影響海水養殖需相關部門專家進一步論證。本案中,出具《鑒定意見》的鑒定人具備海洋汙染鑒定的專業知識,其通過對相關背景資料進行分析判斷,作出涉案海域水質中鐵物質對漁業和養殖水域危害程度較大的評價,具有科學性,應當作為認定涉案海域被鐵物質汙染的依據。

【案例7-18】

李勁訴華潤置地(重慶)有限公司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第128 號)1. 裁判要點

由於光汙染對人身的傷害具有潛在性、隱蔽性和個體差異性等特點,人民法院認定光汙染損害,應當依據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是否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以及是否超出公眾可容忍度等進行綜合認定。對於公眾可容忍度,可以根據周邊居民的反應情況、現場的實際感受及專家意見等判斷。

2. 基本案情

原告李勁購買位於重慶市九龍坡區謝家灣正街× 小區× 幢×-×-×的住宅一套,並從2005 年入住至今。被告華潤置地(重慶)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萬象城購物中心與原告住宅相隔一條雙向六車道的公路,雙向六車道中間為輕軌線路。萬象城購物中心與原告住宅之間無其他遮擋物。在正對原告住宅的萬象城購物中心外牆上安裝有一塊LED 顯示屏用於播放廣告等,該LED 顯示屏廣告位從2014 年建成後開始投入運營,每天播放宣傳資料及視頻廣告等,其產生強光直射入原告住宅房間,給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

2014 年5 月,原告小區的業主向市政府公開信箱投訴反映:從5 月3日開始,謝家灣華潤二十四城的萬象城的巨型LED 屏幕開始工作,LED 巨屏的強光直射進其房間,造成嚴重的光汙染,並且宣傳片的音量巨大,影響了其日常生活,希望有關部門讓萬象城減小音量並且調低LED 屏幕亮度。2014 年9 月,黃楊路× 小區居民向市政府公開信箱投訴反映:萬象城有塊巨型LED 屏幕通宵播放資料廣告,產生太強光線,導致夜間無法睡眠,無法正常休息。萬象城大屏夜間光汙染嚴重影響周邊小區高層住戶,請相關部門解決,禁止夜間播放,或者禁止通宵播放,隻能在晚上八點前播放,並調低亮度。2018 年2 月,原告小區的住戶向市政府公開信箱投訴反映:萬象城戶外廣告大屏就是住戶的噩夢,該廣告屏每天播放視頻廣告,光線極強還頻繁閃動,住在對麵的業主家裏夜間如同白晝,嚴重影響老人和小孩的休息,希望相關部門盡快對其進行整改。

本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組織原、被告雙方於2018 年8 月11 日晚到現場進行了查看,正對原告住宅的一塊LED 顯示屏正在播放廣告視頻,產生的光線較強,可直射入原告住宅居室,當晚該LED 顯示屏播放廣告視頻至20 時58 分關閉。被告公司員工稱該LED 顯示屏麵積為160 ㎡。

就案涉光汙染問題是否能進行環境監測的問題,人民法院向重慶市九龍坡區生態環境監測站進行了谘詢,該站負責人表示,國家與重慶市均無光汙染環境監測方麵的規範及技術指標,所以監測站無法對光汙染問題開展環境監測。重慶法院參與環境資源審判專家庫專家、重慶市永川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副站長也表示從環保方麵光汙染沒有具體的標準,但從民事法律關係的角度,可以綜合其餘證據判斷是否造成光汙染。從本案原告提交的證據看,萬象城電子顯示屏對原告的損害客觀存在,主要體現為影響原告的正常休息。就LED 顯示屏產生的光輻射相關問題,法院向重慶大學建築城規學院教授、中國照明學會副理事長以及重慶大學建築城規學院高級工程師、中國照明學會理事等專家作了谘詢,專家表示,LED 的光輻射一是對人有視覺影響,其中失能眩光和不舒適眩光對人的眼睛有影響;另一方麵是生物影響:人到晚上隨著光照強度下降,漸漸入睡,是褪黑素和皮質醇兩種激素發生作用的結果-- 褪黑素晚上上升、白天下降,皮質醇相反。

如果光輻射太強,使人生物鍾紊亂,長期就會有影響。另外LED 的白光中有藍光成分,藍光對人的視網膜有損害,而且不可修複。但戶外藍光危害很難檢測,時間、強度的標準是多少,有待標準出台確定。關於光照亮度對人的影響,有研究結論認為一般在400cd/ ㎡以下對人的影響會小一點,但動態廣告屏很難適用。對於亮度的規範,不同部門編製的規範對亮度的限值不同,但LED 顯示屏與直射的照明燈光還是有區別,以LED 顯示屏的相關國家標準來認定比較合適。

3. 裁判結果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於2018 年12 月28 日作出(2018)渝0116 民初6093 號判決:一、被告華潤置地(重慶)有限公司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在運行重慶市九龍坡區謝家灣正街萬象城購物中心正對原告李勁位於重慶市九龍坡區謝家灣正街× 小區× 幢住宅外牆上的一塊LED 顯示屏時對原告李勁的光汙染侵害:1. 前述LED 顯示屏在5 月1 日至9 月30 日期間開啟時間應在8 30 之後,關閉時間應在22 00 之前;在10 月1 日至4 月30 日期間開啟時間應在8 30 之後,關閉時間應在21 50 之前。

2. 前述LED 顯示屏在每日19 00 後的亮度值不得高於600cd/ ㎡。二、駁回原告李勁的其餘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4.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民法總則》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物權法》第九十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本案係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環境汙染侵權責任屬特殊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包括以下三個方麵:一是汙染者有汙染環境的行為;二是被侵權人有損害事實;三是汙染者汙染環境的行為與被侵權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1)關於被告是否有汙染環境的行為被告華潤置地(重慶)有限公司作為萬象城購物中心的建設方和經營管理方,其在正對原告住宅的購物中心外牆上設置LED 顯示屏播放廣告、宣傳資料等,產生的強光直射進入原告的住宅居室。根據原告提供的照片、視頻資料等證據,以及組織雙方當事人到現場查看的情況,可以認定被告使用LED 顯屏播放廣告、宣傳資料等所產生的強光已超出了一般公眾普遍可容忍的範圍,就大眾的認知規律和切身感受而言,該強光會嚴重影響相鄰人群的正常工作和學習,幹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已構成由強光引起的光汙染。被告使用LED 顯示屏播放廣告、宣傳資料等造成光汙染的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的行為。

(2)關於被侵權人的損害事實

環境汙染的損害事實主要包含了汙染環境的行為致使當事人的財產、人身受到損害以及環境受到損害的事實。環境汙染侵權的損害後果不同於一般侵權的損害後果,不僅包括症狀明顯並可計量的損害結果,還包括那些症狀不明顯或者暫時無症狀且暫時無法用計量方法反映的損害結果。本案係光汙染糾紛,光汙染對人身的傷害具有潛在性和隱蔽性等特點,被侵權人往往在開始受害時顯露不出明顯的受損害症狀,其所遭受的損害往往暫時無法用精確的計量方法來反映。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損害會逐漸顯露。

參考本案專家意見,光汙染對人的影響除了能夠感知的對視覺的影響外,太強的光輻射會造成人生物鍾紊亂,短時間看不出影響,但長期會帶來影響。本案中,被告使用LED 顯示屏播放廣告、宣傳資料等所產生的強光,已超出了一般人可容忍的程度,影響了相鄰居住的原告等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被告運行LED 顯示屏產生的光汙染勢必會給原告等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損害,這也為公眾普遍認可。綜上,被告運行LED 顯示屏產生的光汙染已致使原告居住的環境權益受損,並導致原告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

(3)被告是否應承擔汙染環境的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已舉證證明被告有汙染環境的行為及原告的損害事實。被告需對其在本案中存在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或被告汙染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但被告並未提交證據對前述情形予以證實,對此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應承擔汙染環境的侵權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侵權人的訴訟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合理判定汙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複原狀、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環境侵權的損害不同於一般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對侵權行為人承擔的侵權責任有其獨特的要求。由於環境侵權是通過環境這一媒介侵害到一定地區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財產權益,而且一旦出現可用計量方法反映的損害,其後果往往已無法彌補和消除。因此在環境侵權中,侵權行為人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即使還未出現可計量的損害後果,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本案中,從市民的投訴反映看,被告作為萬象城購物中心的經營管理者,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理應認識到使用LED 顯示屏播放廣告、宣傳資料等發出的強光會對居住在對麵以及周圍住宅小區的原告等人造成影響,並負有采取必要措施以減少對原告等人影響的義務。但被告仍然一直使用LED 顯示屏播放廣告、宣傳資料等,其產生的強光明顯超出了一般人可容忍的程度,構成光汙染,嚴重幹擾了周邊人群的正常生活,對原告等人的環境權益造成損害,進而損害了原告等人的身心健康。

因此即使原告尚未出現明顯症狀,其生活受到光汙染侵擾、環境權益受到損害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故被告應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民事責任。

【案例7-19】

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第129 號)1. 裁判要點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將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交由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處置,造成環境汙染的,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在責任人提供有效擔保後判決其分期支付賠償費用。

2. 基本案情

2014 年4 月28 日,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德公司)營銷部經理楊峰將該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29.1 噸廢堿液,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李宏生等人處置。李宏生等人將上述廢堿液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孫誌才處置。2014 年4 月30 日,孫誌才等人將廢堿液傾倒進長江,造成了嚴重環境汙染。2014 年5 月7 日,楊峰將海德公司的20噸廢堿液交給李宏生等人處置,李宏生等人將上述廢堿液交給孫誌才處置。

孫誌才等人於2014 年5 月7 日及同年6 月17 日,分兩次將廢堿液傾倒進長江,造成江蘇省靖江市城區5 月9 日至11 日集中式飲用水源中斷取水40 多個小時。2014 年5 月8 日至9 日,楊峰將53.34 噸廢堿液交給李宏生等人處置,李宏生等人將上述廢堿液交給丁衛東處置。丁衛東等人於2014年5 月14 日將該廢堿液傾倒進新通揚運河,導致江蘇省興化市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中斷取水超過14 小時。上述汙染事件發生後,靖江市環境保護局和靖江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委托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對汙染損害進行評估。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經調查、評估,於2015 年6 月作出了《評估報告》。江蘇省人民政府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海德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複費用3637.90 萬元,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用1818.95 萬元,承擔評估費用26 萬元及訴訟費等。

3. 裁判結果

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 年8 月16 日作出(2017)蘇12民初51 號民事判決:一、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環境修複費用3637.90 萬元;二、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用1818.95 萬元;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賠償評估費用26 萬元。宣判後,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 年12 月4 日作出(2018)蘇民終1316 號民事判決:一、維持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12 民初51 號民事判決。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賠償款項5 482.85 萬元支付至泰州市環境公益訴訟資金賬戶。二、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有效擔保後,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支付上述款項的20%(1096.57 萬元),並於2019年12 月4 日、2020 年12 月4 日、2021 年12 月4 日、2022 年12 月4 日前各支付上述款項的20%(每期1096.57 萬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江蘇省人民政府可以就全部未賠償款項申請法院強製執行。如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4.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海德公司作為化工企業,對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廢堿液,負有防止汙染環境的義務。海德公司放任該公司營銷部負責人楊峰將廢堿液交給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個人進行處置,導致廢堿液被傾倒進長江和新通揚運河,嚴重汙染環境。《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因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將恢複原狀、賠償損失確定為承擔責任的方式。環境修複費用、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評估費等均為恢複原狀、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的具體表現形式。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海德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海德公司以企業負擔過重、資金緊張,如短期內全部支付賠償將導致企業破產為由,申請分期支付賠償費用。為保障保護生態環境與經濟發展的有效銜接,江蘇省人民政府在庭後表示,在海德公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符合國家經濟結構調整方向、能夠實現綠色生產轉型,在有效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同意海德公司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分五期支付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