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十章“期間計算”規定:第二百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九章“附則”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

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

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

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三、《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

《民法總則》第十章“期間計算”規定:第二百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七章“期間、送達”第一節“期間”規定:第八十二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五、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法(辦)發〔1988〕6 號]規定:198.當事人約定的期間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個月為三十日,一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變通的,以實際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

199.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當事人對起算時間有約定的,按約定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