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第三章“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規定如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四章“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規定如下: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三、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 號)規定: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製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係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做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做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7-9】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訴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第83 號)1. 裁判要點

(1)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依據侵權責任法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所發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權人身份情況、權屬憑證、侵權人網絡地址、侵權事實初步證據等內容的,即屬有效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自行設定的投訴規則,不得影響權利人依法維護其自身合法權利。

(2)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所應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並不限於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必要措施”

應遵循審慎、合理的原則,根據所侵害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技術條件等來加以綜合確定。

2. 基本案情

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易烤公司)訴稱: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仕德公司)未經其許可,在天貓商城等網絡平台上宣傳並銷售侵害其ZL200980000002.8 號專利權的產品,構成專利侵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在嘉易烤公司投訴金仕德公司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應與金仕德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請求判令:1. 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2. 金仕德公司立即銷毀庫存的被訴侵權產品;3. 天貓公司撤銷金仕德公司在天貓平台上所有的侵權產品鏈接;4. 金仕德公司、天貓公司連帶賠償嘉易烤公司50 萬元;5. 本案訴訟費用由金仕德公司、天貓公司承擔。

金仕德公司答辯稱:其隻是賣家,並不是生產廠家,嘉易烤公司索賠數額過高。

天貓公司答辯稱:1. 其作為交易平台,並不是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主要經營方或者銷售方;2. 涉案產品是否侵權不能確定;3. 涉案產品是否使用在先也不能確定;4. 在不能證明其為侵權方的情況下,由其連帶賠償50萬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且其公司業已刪除了涉案產品的鏈接,嘉易烤公司關於撤銷金仕德公司在天貓平台上所有侵權產品鏈接的訴訟請求亦不能成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 年1 月16 日,嘉易烤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璡熙共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紅外線加熱烹調裝置”的發明專利,並於2014 年11 月5 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0980000002.8。

該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書記載:“1. 一種紅外線加熱烹調裝置,其特征在於,該紅外線加熱烹調裝置包括:托架,在其上部中央設有軸孔,且在其一側設有控製電源的開關;受紅外線照射就會被加熱的旋轉盤,作為在其上麵可以盛食物的圓盤形容器,在其下部中央設有可拆裝的插入到上述軸孔中的突起;支架,在上述托架的一側縱向設置;紅外線照射部,其設在上述支架的上端,被施加電源就會朝上述旋轉盤照射紅外線;上述托架上還設有能夠從內側拉出的接油盤;在上述旋轉盤的突起上設有軸向的排油孔。”2015 年1 月26 日,涉案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變更為嘉易烤公司。

涉案專利年費繳納至2016 年1 月15 日。

2015 年1 月29 日,嘉易烤公司的委托代理機構北京商專律師事務所向北京市海誠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先、時寅在公證處監督下,操作計算機登入天貓網(網址為http://www.tmall.com),在一家名為“益心康旗艦店”的網上店鋪購買了售價為388 元的3D 燒烤爐,並拷貝了該網店經營者的營業執照信息。同年2 月4 日,時寅在公證處監督下接收了寄件人名稱為“益心康旗艦店”的快遞包裹一個,內有韓文包裝的3D 燒烤爐及贈品、手寫收據聯和中文使用說明書、保修卡。公證員對整個證據保全過程進行了公證並製作了(2015)京海誠內民證字第01494 號公證書。同年2 月10 日,嘉易烤公司委托案外人張一軍向淘寶網知識產權保護平台上傳了包含專利侵權分析報告和技術特征比對表在內的投訴材料,但淘寶網最終沒有審核通過。同年5 月5 日,天貓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由其代理人刁曼麗在公證處的監督下操作電腦,在天貓網益心康旗艦店搜索“益心康3D 燒烤爐韓式家用不粘電烤爐無煙烤肉機電烤盤鐵板燒烤肉鍋”,顯示沒有搜索到符合條件的商品。公證員對整個證據保全過程進行了公證並製作了(2015)浙杭錢證內字第10879 號公證書。

一審庭審中,嘉易烤公司主張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 作為本案要求保護的範圍。經比對,嘉易烤公司認為除了開關位置的不同,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完全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 記載的保護範圍,而開關位置的變化是業內普通技術人員不需要創造性勞動就可解決的,屬於等同特征。

兩原審被告對比對結果不持異議。

另查明,嘉易烤公司為本案支出公證費4000 元,代理服務費81000 元。

3. 裁判結果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 年8 月12 日作出(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48 號民事判決:一、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專利號為ZL200980000002.8 的發明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二、金仕德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嘉易烤公司經濟損失150000 元(含嘉易烤公司為製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三、天貓公司對上述第二項中金仕德公司賠償金額的50000 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駁回嘉易烤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天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 年11 月17日作出(2015)浙知終字第186 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各方當事人對於金仕德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落入嘉易烤公司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 的保護範圍,均不持異議,原審判決認定金仕德公司涉案行為構成專利侵權正確。關於天貓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構成共同侵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上述規定係針對權利人發現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實施侵權行為後“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權後果不當擴大的情形,同時還明確界定了此種情形下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應承擔的義務範圍及責任構成。本案中,天貓公司涉案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結合對天貓公司的主體性質、嘉易烤公司“通知”的有效性以及天貓公司在接到嘉易烤公司的“通知”後是否應當采取措施及所采取的措施的必要性和及時性等加以綜合考量。

首先,天貓公司依法持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係信息發布平台的服務提供商,其在本案中為金仕德公司經營的“益心康旗艦店”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提供網絡技術服務,符合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條件。

其次,天貓公司在二審庭審中確認嘉易烤公司已於2015 年2 月10 日委托案外人張一軍向淘寶網知識產權保護平台上傳了包含被投訴商品鏈接及專利侵權分析報告、技術特征比對表在內的投訴材料,且根據上述投訴材料可以確定被投訴主體及被投訴商品。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涉及的“通知”是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存在過錯及應否就危害結果的不當擴大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通知”是指被侵權人就他人利用網絡服務商的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所發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技術措施,以防止侵權行為進一步擴大的行為。“通知”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麵的。通常,“通知”

內容應當包括權利人身份情況、權屬憑證、證明侵權事實的初步證據以及指向明確的被訴侵權人網絡地址等材料。符合上述條件的,即應視為有效通知。嘉易烤公司涉案投訴通知符合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通知”的基本要件,屬有效通知。

第三,經查,天貓公司對嘉易烤公司投訴材料作出審核不通過的處理,其在回複中表明審核不通過原因是:煩請在實用新型、發明的侵權分析對比表表二中詳細填寫被投訴商品落入貴方提供的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點,建議采用圖文結合的方式一一指出。(需要注意,對比的對象為賣家發布的商品信息上的圖片、文字),並提供購買訂單編號或雙方會員名。

二審法院認為,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的判斷往往並非僅依賴表麵或書麵材料就可以作出,因此專利權人的投訴材料通常隻需包括權利人身份、專利名稱及專利號、被投訴商品及被投訴主體內容,以便投訴接受方轉達被投訴主體。在本案中,嘉易烤公司的投訴材料已完全包含上述要素。至於侵權分析比對,天貓公司一方麵認為其對賣家所售商品是否侵犯發明專利判斷能力有限,另一方麵卻又要求投訴方“詳細填寫被投訴商品落入貴方提供的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點,建議采用圖文結合的方式一一指出”,該院認為,考慮到互聯網領域投訴數量巨大、投訴情況複雜的因素,天貓公司的上述要求基於其自身利益考量雖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也有利於天貓公司對於被投訴行為的性質作出初步判斷並采取相應的措施。但就權利人而言,天貓公司的前述要求並非權利人投訴通知有效的必要條件。況且,嘉易烤公司在本案的投訴材料中提供了多達5 頁的以圖文並茂的方式表現的技術特征對比表,天貓公司仍以教條的、格式化的回複將技術特征對比作為審核不通過的原因之一,處置失當。至於天貓公司審核不通過並提出提供購買訂單編號或雙方會員名的要求,該院認為,本案中投訴方是否提供購買訂單編號或雙方會員名並不影響投訴行為的合法有效。而且,天貓公司所確定的投訴規製並不對權利人維權產生法律約束力,權利人隻需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行使維權行為即可,投訴方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考量決定是否接受天貓公司所確定的投訴規製。更何況投訴方可能無需購買商品而通過其他證據加以證明,也可以根據他人的購買行為發現可能的侵權行為,甚至投訴方即使存在直接購買行為,但也可以基於某種經濟利益或商業秘密的考量而拒絕提供。

最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所應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並不限於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必要措施”應根據所侵害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技術條件等來加以綜合確定。

本案中,在確定嘉易烤公司的投訴行為合法有效之後,需要判斷天貓公司在接受投訴材料之後的處理是否審慎、合理。該院認為,本案係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天貓公司作為電子商務網絡服務平台的提供者,基於其公司對於發明專利侵權判斷的主觀能力、侵權投訴勝訴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並不必然要求天貓公司在接受投訴後對被投訴商品立即采取刪除和屏蔽措施,對被訴商品采取的必要措施應當秉承審慎、合理原則,以免損害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將有效的投訴通知材料轉達被投訴人並通知被投訴人申辯當屬天貓公司應當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否則權利人投訴行為將失去任何意義,權利人的維權行為也將難以實現。網絡服務平台提供者應該保證有效投訴信息傳遞的順暢,而不應成為投訴信息的黑洞。被投訴人對於其或生產、或銷售的商品是否侵權,以及是否應主動自行停止被投訴行為,自會作出相應的判斷及應對。而天貓公司未履行上述基本義務的結果導致被投訴人未收到任何警示從而造成損害後果的擴大。至於天貓公司在嘉易烤公司起訴後即對被訴商品采取刪除和屏蔽措施,當屬審慎、合理。綜上,天貓公司在接到嘉易烤公司的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應與金仕德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天貓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於天貓公司所應承擔責任的份額,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侵權持續的時間及天貓公司應當知道侵權事實的時間,確定天貓公司對金仕德公司賠償數額的5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案例7-10】

李帥帥訴上海通用富士冷機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1. 裁判摘要

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工作中,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過錯,亦不能減輕實習單位的賠償責任。

學校應就實習生在實習中的安全防範和權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學校未對實習單位盡到必要督促義務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對實習生的傷害後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在城市中小學校就讀的農村戶籍學生,在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含派出實習)中受傷致殘的,其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該校所在地的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2. 案件事實

原告李帥帥因與被告上海通用富士冷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用富士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學校(以下簡稱工商學校)發生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向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李帥帥訴稱:2013 年7 月8 日,原告在被告工商學校安排下,到被告通用富士公司處實習。2013 年11 月2 日上午11 時左右,實習處的機械設備壓傷原告右手,造成原告右手第2 - 5 指完全斷離,經過治療,接上了食指和中指。經司法鑒定,原告右手傷殘等級相當於道路交通事故九級傷殘。故原告訴諸法院,要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護理費人民幣5460 元(按每月1820 元計算3 個月)、誤工費24200 元(按每月3000元計算242 天)、營養費2400 元(按每天40 元計算60 天)、住院夥食補助費1380 元(按每天20 元計算69 天)、殘疾賠償金175404 元(按上海市城鎮居民標準每年43851 元計算20 年計算係數0.2)、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 元、鑒定費1800 元、律師費5000 元、交通費500 元,總計226144 元。

被告通用富士公司辯稱:其對原告李帥帥在其公司發生的事故表示歉意,其願意在法律的範圍內補償。對事實經過無異議,但是原告受傷的直接原因是原告操作失誤,在更換模具時沒有切斷電源。事故發生後,通用富士公司及時將原告送至醫院治療,並為原告墊付了醫藥費71718.60元、護理費2040 元、護理用品費180 元、原告家屬住宿費800 元,此外,其向原告家屬支付過4000 元備用金,應該在本案中一並處理。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相關費用已經由通用富士公司直接承擔了,是重複計算;至於誤工費,原告是學生,不存在誤工一說,在實習期間隻有實習補貼每月1800 元;營養費每天40 元過高;至於殘疾賠償金,原告是農村戶口,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符合使用城鎮戶口標準計算的條件,故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交通費應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鑒定費無異議。所有的費用應根據原、被告責任比例分擔。

被告工商學校辯稱:對原告李帥帥受傷經過無異議。各項費用應依法判決,同意被告通用富士公司關於各項費用的意見。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原告李帥帥係被告工商學校2011 級模具專業學生。2013 年7 月8 日,李帥帥與工商學校、被告通用富士公司三方簽訂《學生實習協議書》一份,約定經李帥帥與通用富士公司雙向選擇,李帥帥自願到通用富士公司實習,期限自2013 年7 月8 日起至2014 年6 月25 日止;實習期間,通用富士公司支付李帥帥的實習津貼按國家規定的每周不超過40 小時計每月人民幣1800 元至2000 元,超過規定時間的加班及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中班、夜班和特殊崗位的與通用富士公司職工同等待遇;通用富士公司在安排實習生上崗前應先對實習生進行企業文化、崗位要求、專業技能、操作規範、安全生產、勞動紀律等方麵的培訓教育,安排到相應的部門和崗位從事與國家勞動保護法規相符合的對人身無危害、對青少年身心健康無影響的工作,並指派帶教師傅對實習進行指導評價;對易發生意外工傷的實習崗位,通用富士公司在實習生上崗前除了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外,還應提供應有的勞動保護措施,學校為實習生購買“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協議另約定了其他內容。

2013 年11 月2 日上午11 時許,原告李帥帥在被告通用富士公司處加班操作數控折邊機,在更換模具時不慎踩到開關,致使機器截斷其右手第2-5 指。李帥帥隨即被送至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急診治療,後於次日住院行植指術,於2013 年11 月14 日轉入上海市鬆江區九亭醫院,行清創及環小指殘修術,於2014 年1 月10 日出院。後李帥帥多次門診治療。截至2014 年3 月5 日,李帥帥共花費醫療費88001.76 元(含夥食費855 元,其中少兒學生醫療保障支付16283.25 元)。2014 年10 月9 日,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對李帥帥傷勢出具鑒定意見書:李帥帥右手部等處因故受傷,後遺右手功能障礙等,相當於道路交通事故九級傷殘,傷後休息150 - 180 日、護理90 日、營養60 日。為此李帥帥花費鑒定費1800 元。李帥帥另花費律師費5000 元。

事發後,被告通用富士公司為原告李帥帥墊付醫療費71718.51 元、護理費2040 元、日用品費180 元、李帥帥家屬住宿費800 元,另向李帥帥家屬支付過現金4000 元,上述費用合計78738.51 元。

另查明,原告李帥帥係農業家庭戶口。

一審審理中,原告李帥帥稱,實習前被告工商學校對李帥帥作過安全教育培訓,上崗前被告通用富士公司也對李帥帥作過崗前培訓,工作時發放了勞動保護手套。自2013 年8 月起開始操作折邊機。事發前一晚是周五,李帥帥上晚班,因通用富士公司規定周六需要加班,李帥帥選擇連著上周六的早班,但原先帶教李帥帥的師傅不加班,於是李帥帥自己操作折邊機。通用富士公司有其他班長在,可以指導原告。模具本來應該由班長來換,因李帥帥上衛生間後著急回來換模具繼續工作,就想自己換模具再找其他班長幫忙換模式,結果在更換模具的過程中誤踩了開關,模具上抬將李帥帥的手指夾斷。平時師傅要換工作模式的話會切斷電源調整模式再換模具。李帥帥認為自己尚不能獨立操作機器。通用富士公司稱李帥帥受傷時候可以獨自操作簡單的工序,且其他班長在場也與師傅在場一樣指導;工商學校對李帥帥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工商學校則稱不清楚李帥帥能否獨立操作,工商學校確實對李帥帥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3. 一審判決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通用富士公司作為實習單位,是實習生勞動工具的提供者和工作內容的指揮者,對實習生負有日常管理、保護之責,亦應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由於通用富士公司提供的工作設備有一定危險性,要求原告李帥帥在實習期操作機器卻未安排帶教師傅在旁指導,對李帥帥受傷存在過錯。李帥帥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又經過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及實習培訓,對操作設備的危險性應具有一定的認知,李帥帥作為實習生在從事實習勞動時亦應保持必要的謹慎,但李帥帥在無帶教人員陪同指導的情況下自行更換模具,又未遵循正確操作規程,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也負有一定的過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工商學校在本起事故中有過錯,故對於李帥帥要求工商學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一審法院確認通用富士公司對李帥帥本次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80% 的責任,李帥帥自負20% 的責任。李帥帥各項損失計算如下:1. 醫療費,依憑證計算為88001.76 元,其中夥食費855 元、少兒學生醫療保障支付16283.25 元應予扣除,餘額70863.51 元,予以確認;2. 住院夥食補助費1 380 元,護理費5460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 元,李帥帥的計算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確認;3. 營養費,結合本案實際,酌情確認按每天30 元計算鑒定確定的60 天為1800 元;4. 誤工費,根據李帥帥與通用富士公司簽訂的實習協議,酌情確定按每月1820 元計算6 個月為10920元;5. 殘疾賠償金,李帥帥係農業戶口,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住在城鎮地區並以城鎮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滿一年以上,故應依照上海市農村人口標準每年19208 元計算4 年為76832 元;6. 交通費,結合本案實際,酌情確認為300 元;7. 鑒定費1800 元,予以確認;8. 日用品費180 元、住宿費800 元,為李帥帥及其家屬因李帥帥本次受傷產生的實際費用,雙方均予以認可,通用富士公司已全額墊付,予以確認;9. 律師代理費5000 元,係李帥帥為本次訴訟實際支出的費用,通用富士公司、工商學校亦予以認可,故予以確認。綜上,李帥帥的損失除律師代理費外計180335.51 元,通用富士公司應賠償其中的80% 計144268.41 元,加上律師代理費合計149268.41 元,扣除通用富士公司已墊付的醫療費、護理費、日用品費、住宿費及已預付的現金合計78738.51 元,通用富士公司還應賠償李帥帥餘款70529.90 元。

綜上,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於2015 年3 月30 日作出判決:一、上海通用富士冷機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帥帥因本次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70529.90 元;二、駁回李帥帥其餘訴訟請求。

4. 上訴與二審判決

李帥帥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李帥帥作為實習生,受到被上訴人工商學校和通用富士公司的雙重管理,通用富士公司在李帥帥前一天上晚班的情況下,安排李帥帥於事發當日即周六繼續加班且沒有帶教老師陪同,工商學校與通用富士公司對李帥帥受傷均負有責任;李帥帥係工商學校在校學生,該學校坐落於上海市青浦區公園東路,李帥帥的殘疾賠償金應適用上海市城鎮居民標準;誤工費應當按照李帥帥實習期的實際所得3000 元/ 月計算,同時誤工期間應當加上李帥帥的住院期間69 天。故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在原審中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通用富士公司辯稱:上訴人李帥帥是實習生,沒有固定上班時間,事發當天是周六,帶教老師是不上班的,而李帥帥是自己選擇加班的,當時有班長在,李帥帥完全可以向班長請教;李帥帥對事故發生具有過錯,通用富士公司已經對其進行過崗前培訓,也發放了勞動手套,事後也積極救治,已經盡到了相應義務;被上訴人工商學校對李帥帥也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李帥帥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其戶籍性質計算,誤工費也應當按照實習補貼1800 元/ 月計算。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工商學校辯稱:根據相關規定,職校學生頂崗實習期間,實習單位不得安排加班,工商學校也會與實習企業強調不要安排實習生加班。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裁判。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上訴人李帥帥作為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其通過與被上訴人工商學校、通用富士公司簽訂《學生實習協議書》後到通用富士公司實習,該法律關係的三方當事人除受該協議約定約束外,還應受到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教育部、財政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及《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應對企業技工荒進一步做好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的通知》有規定,學校及相關企業“不得安排學生每天頂崗實習超過8 小時;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國務院部門的規範性文件雖然不宜作為法院裁判的直接法律依據,但在本案中可以作為法院評判學校是否有過錯的依據。本案中,依據三方當事人庭審中的一致確認,事發當日李帥帥確實係周六加班,且帶教老師未陪同加班。

對於李帥帥在此次加班過程中因操作危險工作設備所受之傷害,各方承擔責任如下:

首先,被上訴人通用富士公司係上訴人李帥帥實習期間的直接管理人,對李帥帥如何從事實習工作能夠支配和安排,並能夠對工作過程實施監督和管理。李帥帥雖為實習生,但其所從事的勞動客觀上係為通用富士公司創造經濟利益,李帥帥仍然享有勞動保護的權利,而李帥帥此次受傷的危險來源仍屬於其所從事之勞動的正常風險範圍內。因此,綜合考量通用富士公司與李帥帥之間支配與被支配的地位、勞動所創造經濟利益的歸屬、通用富士公司應當承擔的勞動保護以及勞動風險控製與防範的職責和義務,通用富士公司應當對本案李帥帥所受之損害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其次,被上訴人工商學校作為李帥帥實習期間的間接管理人,應就學生在實習中的安全防範和權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工商學校雖無法直接支配李帥帥的工作,但其作為職業教育機構應當清楚學生參與實習工作的危險性,其應通過對學生的安全教育以及與企業的溝通協商,控製和防範風險。然而,工商學校在清楚實習單位不得安排實習生加班的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未通過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以及與企業明確約定等方式予以防範,實際上卻放任實習生加班情形的存在,因此,工商學校未盡到其防範督促職責。考慮到工商學校無法直接支配李帥帥在通用富士公司的具體工作,故工商學校應當對李帥帥所受損害承擔次要責任。

最後,上訴人李帥帥作為實習生,技能尚處於學習階段,勞動報酬也區別於被上訴人通用富士公司正常員工。因此,李帥帥在勞動過程中所應盡到的謹慎注意義務不能以通用富士公司正常員工為標準。李帥帥事發當日在沒有帶教老師陪同加班的情況下所出現的操作不當尚不足以構成重大過失,相較於通用富士公司、工商學校對風險防範所應承擔的義務,李帥帥自身的一般過失不能減輕通用富士公司及工商學校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況且,正常建立勞動關係的員工即便因自身過錯發生類似本案的工傷事故,員工能夠獲得的工傷賠償也不因其自身過錯而減少,則對於尚在實習工作的李帥帥而言,更不能因其自身一般性過錯而減輕相關侵權方應負的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要求李帥帥自負20% 的人身傷害損失有所不當。

鑒於工商學校在本案中存在一定過錯,一審判令通用富士公司對損害後果承擔80% 賠償責任並無不當,剩餘20% 的賠償責任應由工商學校承擔,二審對此予以改判。

另外,關於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根據《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等級,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另根據該《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該《條例》適用於在上海市的中小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發生的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且並未區分受傷害的中小學生係上海市戶籍還是外地戶籍,是城鎮戶籍還是農村戶籍,故對於在上海市中小學校就讀的學生均應適用。而中等職業學校屬於中學範疇,派出實習屬於教育教學活動的內容,故在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派出實習中的學生傷害事故也應適用該《條例》。本案中,事發時上訴人李帥帥係中等職業學校在冊學生,故應以上海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其殘疾賠償金為175404 元。一審法院適用上海市農村居民標準有所不當,二審一並予以糾正。

至於誤工費,上訴人李帥帥本為學生無固定收入,事發後的誤工期間收入減少的數額也並不當然等於事發前短暫實習期的實際收入,一審法院參照實習協議的內容,酌情按1820 元/ 月計算6 個月的誤工費,並無不妥。

李帥帥要求按照3000 元/ 月計算誤工費,依據不足,二審不予采納。綜上,李帥帥的經濟損失總額計28.39 萬元;其中,80% 計22.71 萬元,由被上訴人通用富士公司負擔,扣除通用富士公司墊付的各項費用7.87 萬元,通用富士公司實際還應向李帥帥賠償14.84 萬元;另20% 計56781.50 元,由被上訴人工商學校賠償李帥帥。

綜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於2015 年9 月7 日作出判決:一、撤銷上海市青浦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01 號民事判決;二、上海通用富士冷機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帥帥因本次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4.84 萬元;三、上海工商信息學校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帥帥因本次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56781.50 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