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這第一個混亂幾乎不可避免地引起第二個混亂:是在擬人化地把自然法則設想為不管願意與否而強加給事件的命令之後,人們才加給這些事件一個“必然性”的概念。必然性這個詞源出於“需要”,也是從實踐中來的,它在實踐中是在不可避免的強製這一意義上使用的。把這個詞的這個意思運用到自然律上來,當然是毫無意義的,因為自然律並沒有預設一種相反的願望。但這樣一來,就把這個詞同另一種完全不同的、實際上是自然律的特性的東西相混了。那特性就是普遍性。普遍有效是自然律的實質,因為隻有當我們發現某條規則毫無例外地適合於各種現象的時候,我們才真正把這條規則稱為自然律。因此當我們說“某條自然律必然有效”時,這句話就隻有一個合理的意義:“它在所有能應用它的情況下都是有效的。”“必然性”這個詞被運用到自然律(或因果關係,這二者是一回事)上來,真是很可悲的,因為既然“普遍有效”這個說法是合用的,“必然性”就完全是多餘的了。普遍有效和“強製”是完全不同的,這兩個概念所屬的領域相去甚遠,以致人們隻要看清了上述錯誤,就再也不可能把它們搞混淆了。

混淆兩個概念總是包含著對它們的互相矛盾的對立方麵的混淆。與公式的普遍有效性相對立的,也就是與規律存在相對立的,是規律的非存在,也就是非決定論,反因果關係;而同強製相對立的,是每個人在實踐中稱之為“自由”的東西。在這一點上就產生了那個延續了許多世紀的謬誤,即認為自由就是“擺脫因果原則”,或“不服從自然律”。於是人們便相信,為了挽救人類的自由,必須證明非決定論原則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