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這一觀點的真實含義是什麽呢?這個同自由概念相聯係並在道德中起著如此重要作用的責任概念,究竟是什麽意思呢?要完全弄清這個問題也是很容易的,我們隻需仔細地確定使用這個概念的方式就行了。我們把“責任”歸於某個人時的實際情況是怎樣的呢?我們這麽做的目的是什麽呢?審判官必須查明誰對特定的行為負責,才能夠對他施加懲罰。我們習慣於很少想到要研究一下誰該因為某個行為而受到獎賞,也沒有設立專門官員去做這方麵的工作。但獎賞原則當然同懲罰原則是一樣的。不過,為了弄清這個觀念,還是讓我們抓住懲罰問題來討論一下吧。懲罰實際上是什麽呢?人們仍然經常表示這樣一種觀點,即認為懲罰是對過去錯誤的一種自然的報複。在有教養的社會中,不應該再為這種觀點辯護了,因為悲痛的增加能以更深的悲痛“加倍補償”,這種見解完全是野蠻的。當然,懲罰可能起源於報複或複仇的衝動,但這種衝動除了那種本能欲望,即企圖消滅或傷害犯罪者,從而摧毀需要報複的事件的原因這樣一種欲望之外,還有什麽呢?懲罰隻關心行為的原因,即行為的動機,它的意義隻在於此。懲罰是一種教育措施,而作為教育措施,它也就是一種形成動機的手段。這手段部分地是製止做壞事的人再做壞事(改造),部分地是阻止其他人做類似的壞事(威脅)。同樣,在獎賞的情況下我們便關心鼓勵。

由此可見,關於責任的問題也就是:在給定的情況下誰該受到懲罰?誰該被認為是真正做了壞事的人?這個問題同誰是行為的最初發動者的問題並不是一回事。做壞事的人行為的最初原因可能是他的遠祖們,因為他的性格是從他們那裏繼承來的;或是對他做壞事的社會環境負有責任的那些政治家們,如此等等。但“肇事者”也正是要製止做壞事(或喚起某個行動,這情形也是可能的)的動機必須對之起作用的人。考慮遙遠的間接的原因在這裏並沒有什麽幫助,因為第一,這些原因的實際作用不能確定;第二,它們一般是追溯不到的。相反,我們必須找到那決定性地結合各種原因於其一身的人。誰該負責的問題,亦即關於使用動機的恰切之點的問題,重要的是這已經完全揭示了責任的意義,在它背後並未潛藏著犯罪和報複之間的神秘聯係。上述情況已經完全說明了這二者之間的聯係。責任問題隻不過是要弄清誰該受罰或該受獎,從而使賞罰起到應起的作用——能夠達到它們應有的目的。

這樣,一切同責任和強製這兩個概念有關的事實都立刻顯得明白易懂了。我們不要求精神病人承擔責任,根據正在於他提不出采取某一動機的統一的理由。企圖通過許諾或威脅的辦法來影響他,那是毫無意義的,這時他的混亂的心靈由於正常機製發生故障而不能對這樣的影響作出反應。我們不想賦予他動機,而是想治愈他的疾病(打個比喻說,我們是要他的疾病來負責任,所以想去除疾病的原因)。當一個人受到威脅而被迫去做壞事時,我們並不責備他,而是責備那個用槍對準他胸膛的人。理由很清楚:如果我們能夠約束住那個威脅他的人,也就可以製止他的這個錯誤行為了。所以為了防止將來發生類似的行為,我們必須加以改造的正是這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