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什麽故事比法律觀念在西方社會的產生更引人入勝了。它深深地紮根在希臘和猶太文化的對立之中,它的根本原則是尊重個人。無人聲稱歐洲法律是惟一麵向個人權利的法律,但它漫長的、哲學的發展和它的抽象性質是獨一無二的。由於這一內在原則,西方法律盡管經常受到獨裁的挑戰,但它總能取得勝利,一切種類的專製都隻能是它進步過程中的某個過渡階段。
作為一種行為哲學的法律在希臘思想中可以說是從阿那克薩戈拉開始的,他在希臘人中最早提出要注意統治或控製的性質,以及心靈的自足。這個觀念成為蘇格拉底體係的核心,給道德判斷的自足性增添了附注。後來在希臘出現的那些具有實踐特征的大學派全都把蘇格拉底當作靈感的來源,把哲學視為一種生活方式。在懷疑主義那裏,這個“方式”是懸置判斷,在犬儒主義和早期伊壁鳩魯主義那裏是限製欲望,在斯多葛主義那裏是自製。總之,它們都把人視為自身命運的決定者,是抽象原則的主體。
然而,其他任何一個學派的影響都無法與斯多葛學派相比。斯多葛主義由於特別強調道德責任而對西方法理起了決定性的影響。這種狀況產生於對蘇格拉底原則的認同,即道德自我意識的普遍有效性使每個人有可能在沒有外來指示或權威命令的情況下知道什麽是錯的。在此之上,斯多葛學派添加並強調了自我對其所處的一切環境具有至上性的思想,所以個人對自己不能正確行事永無推諉的真正理由。每個人都知道什麽是對的,也知道怎麽做,這是一種命定。這些強調成了西方法律程序中的主導性公理,成為“知道法律不能成為任何人的借口”這一類定理的基礎。
要提到猶太教對這一總的結果有什麽貢獻幾乎是多餘的,因為,盡管希臘主義和猶太教被假設為處在激烈衝突之中,但這種衝突的種族成分多於理性成分。人們很清楚這個問題難度極大,長期的爭論似乎傾向於認為二者不可調和。然而,至少還存在兩個事實,是無法否認的。
第一,如果我們以那些偉大的先知,而不以那些祭司和儀式的領袖,為猶太教的代表,那麽這種不可調和性也就消失了。因為我們馬上可以看到,蘇格拉底關於道德責任和個人義務的看法與自以西結以降的希伯來先知的看法完全吻合。
第二,我們最好記得,斯多葛主義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被視為猶太自由主義精神的代表和希臘自由主義精神的代表,因為有某種原因相信斯多葛主義的創始人,基提昂的芝諾,可能是猶太人[5],或者至少是一個腓尼基的閃米特人,特別有利於接受猶太人的影響。無論有無創立教派,他與斯多葛主義的道德方向關係很大,其中並無任何與猶太教的最高原則不能調和的地方。
如果有人提出反對意見,說先知主義(Prophetism)並非整個猶太教,斯多葛主義也不是整個希臘主義,那麽我們倒可以適當地提醒一下反對者,族祖主義(Hierarchism)不是整個猶太教,奧林波斯教(Olympianism)也不是整個希臘文化。事實上,如果我們從這樣一個角度考慮問題,那麽哪些存留下來的原則對各自文化作出了最大的貢獻這種平衡是由我們自己來決定的。在這個例子中隻能有一個回答。因為,對猶太教來說,它的最高成就的標誌是先知,而對希臘文化來說,它的最高成就的標誌是蘇格拉底主義(Socraticism)。雙方各自存在著的那些完全超民族、超種族的成分使它們能夠聯係起來為西方文明帶來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