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組織的結構與關於普遍權利的信念交織在一起。斯多葛學派教導說,無論人的處境如何,每個人的精神都是有價值的,這個時候他們就播下了無數革命的種子,在這些權利獲得之前,這些革命不會結束,也不能被結束。斯多葛學派的信條加上猶太先知的信條,也就產生了拿撒勒的耶穌所作的最高表達。通過基督教,一種新的情感背景被引了進來,給這場運動以不可阻擋的推動。對先知和斯多葛學派來說,個人的權利存在於聖父那裏。對至高心靈或至高聖父的最佳敬畏是敬重他最小的、最弱的孩子。官方的和祭司的猶太教不太能夠把這種利益限製在亞伯拉罕子孫的範圍內;先知們打破了這種種族障礙;最後,一切宗教中最革命的基督教,比斯多葛學派更加有力地把這一信念納入一種宗教,並與對上帝和鄰人的愛混合在一起。

要解釋這一原則如何在西方社會緩慢地成長起來,直至認識到那些占據有利地位的階級如何頑固地捍衛那些保護他們利益的信條,確實令人困惑,更無須說要他們真正投降了。這無非意味著個人可以發現自己的最高的自我實現隻能是在公共秩序中。所謂上層階級的這種頑固可與下層階級由於自私而對道德責任的怨恨相匹配。要具有道德責任感需要有高度的道德理智,也隻有在宗教的情感性的饋贈的幫助下才能獲得。

西方法律的基礎,就像西方民主的基礎一樣,是每一個個人生活、自由、追求幸福的權利,隻要這種追求不包括對他人權利的侵犯。人類很早就看到,法律在人與人之間是必要的,個人的基本自由依賴於自我約束的尺度,以此確保其他所有人的權利。因此,法律成為這種最高保證的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