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說價值論是對真正價值的探究,我們亦已暗示了區分真正價值與虛假價值的標準。可是某些現代思想家認為並沒有什麽標準;價值是純“情緒性的”,關於情緒你隻能說它之所是,而不能說它之應該或不應該;如果你談論應該和不應該,你隻是表達了又一層情緒。[9]簡言之,這些思想家所信持的觀點是,關於價值的真理和謬誤隻是關於人類情緒的描述的正確與不正確,但並無認定一種情緒確實比另一種好的有效理由。所以,對他們而言,不存在關於價值的規範性標準。
5a.基本價值經驗也有客觀指稱。一種根本性的方法論分解將這種視角與人格主義視角區分開來。我們可以探討這一答案並提出如下略有不同的視角[10]:價值的惟一內容——有意識的感情——確實無法為人們所共同察覺。約翰·杜威先生(更不用說邏輯實證主義者或經驗主義者)宣稱有意識的情感從經驗報告(empirical report)的立場看是無意義的,因為它不可公開地證實,當他這麽說時他是采取了一種異常的立場。公開證實之要求是一種理論要求,我們很難理解為什麽允許一項理論要求去排除一種經驗到的事實。我們感受到價值並不比我們感知感覺模式更可疑;甚至還可補充,說“我不幸福”與說“我看見一條綠色的蛇”,在社會中是同等地可理解的。如果排除了主觀經驗,公開證實本身便無以立足。當然,[人]所喜好的感情並不是自我辯護的。確知我喜歡一種經驗是一回事,知道我們應該喜歡它則是另外一回事。價值主張並非總是可靠的。一種內在價值的經驗並非總是真正的價值。未經確認和批判的價值當然不比未經確認和批判的感覺資料有效。但一切確認和批判皆植根於初始經驗,在初始經驗中價值經驗與感覺經驗一樣有客觀指稱。
5b.作為價值經驗之定義的理想。所以,(為展開以上業已提及的觀點)價值理論的第一步便是對我們自己的價值主張以及關於他人之價值主張的報告的經驗的、現象的觀察。第二步便是定義(或分類)。從曆史上看,價值定義的名稱便是“理想”。柏拉圖把它既稱作“理念”又稱作“形式”。[11]
作為價值定義的理想或理念是概念、本質、實質和實體,如果你願如此稱呼它。就我們所討論的而言,理想有兩個特點。(1)這種理想不是“價值”。托馬斯·A.肯姆皮(Thomas A.Kempis)機智地說他寧肯感到內疚而不要知道內疚的定義。合作當然比表達合作概念好。(2)確切地說,理想是一種工具價值而(除在當即定義的意義上而外)不是內在價值。理想的知識是產生價值的手段;它隻是潛在的價值而非實際的價值。
然而此一說須經進一步的討論而加以限定。理想的知識對每一個珍惜這種知識的頭腦來說都是內在價值。關於善的理想的知識就是知識—價值(knowledge-value)的例子,盡管它不是善價值(goodness-value)的例子。所以,善之定義的知識也是知識價值,但不是審美價值。於是理想的實際知識可被當作內在的理智價值(intellectual-value),但在理想定義的領域中被當作隻擁有工具價值。道德理想的知識不比正餐之定義是豐盛的飯菜更道德。
5c.規範和理想之區別。價值理論的第一步和第二步已得到闡明。如果第一步是決定價值,第二步是表達理想,那麽第三步便是確立規範。理想是任何價值主張的定義,不管這種主張是可靠的還是不可靠的。規範則是一種特殊的理想。它是應該得以實現的理想——命令性的理想。有各種可能價值的理想,即任何價值都可定義。但並非每一種價值都應該得以實現。
鮑桑葵(Bosanguet)恰當地稱我們的價值經驗為“主張和反主張的世界”。實現我們的一切理想是不可能的,而且如果可能,也是不合理的。每個個人和每個社會的經驗喜好,若未經外在和內在力量的規範和組織,便處於衝突和混亂之中。柏拉圖為理想與規範之間的關係所困擾。他在寫《巴門尼德》時尤其是這樣。他隱含的假設是,理念,即普遍定義,是規範。在對話(130B—D)中蘇格拉底被描寫得相當確信存在正義、美和善的形式(forms)。但是當巴門尼德迫使他[說明]諸如頭發、爛泥和汙物一類荒謬、討厭而又毫無價值的東西時,蘇格拉底便輾轉不安且似想逃離,“因為害怕陷入某種無意義的、令人極難忍受的深淵”。“仍然年輕的”蘇格拉底尚昧於理想與規範之區分。他肯定了這種區分,但這仍困擾著他。
規範是一種“命令式”理想,如W.科勒(W.Kohler)所說的。或可說命令性的規範因其內在一致的合理性而區別於非規範性理想。那些在內在一致的組織和活生生的實際價值經驗中有根基和果實的理想便是規範性理想或規範。通過規範對價值主張的批判、係統化和發展,便導致由價值主張到真正價值的實驗。價值主張是彼此衝突的。而真正價值則是合作與和平發展的過程。衝突和強力是工具性的,和諧和一致是內在性的(intrinsic)。
5d.從價值經驗到價值規範。或許人格主義價值概念和標準的基本框架已基本成形。諸如“我正經驗到一種感性情緒”和“我正經驗到一種價值”這樣的命題都是純粹的關於直接經驗的實際報告。但有另一種對不同秩序的實際報告,例如我們說:“我判斷我的觀察與根據牛頓萬有引力公式作出的預測相符合。”這裏觀察者所做的並不隻是觀察,他還思考了他的觀察與一種契合理論之間的關係,理論與觀察之間的完全一致便是對真理的檢驗;如果出現了不一致,那麽或許觀察不精確從而需要重做,或許理論需要修改。總之,不一致就是錯誤的信號和重新思考事實和理論之整個體係的命令。[12]
過去的價值經驗同樣會促使思想去表達價值的規範理想,即應該是什麽的定義。於是喜愛和偏好的具體經驗出現了。這種價值經驗或者符合規範性理想或者與之相矛盾。如果相符合,那麽價值全體(和諧的具體經驗和規範)便確認了所述經驗的真正價值。如果在經驗和規範之間存在矛盾,那麽某個地方便有錯誤,正如在感性觀察與理論之間出現矛盾時一樣。或者具體評價是錯的,或者規範是錯的;理性便要求或者修正具體評價,或者修正規範。隻有這麽一個警告:具體事實和概括性理論都必須考慮。
在傳統語言中,在價值經驗中發現真理時,經驗與理性都必須得到尊重。在現在理論的語言中,必須在融洽的關係中去看待敞亮的在場和照亮的缺席。二者都必須考慮,且都可以改變。改變的可能性並不意味著任何給定事實或理性法則都可以替換。它隻意味著可在新的語境中看待事實,可根據思想去考慮新事實,或由意誌去創造新事實,理性的運用亦可通過更具批判性和包容性的假說而得到改善。價值的標準和事實的標準一樣,是經驗融貫性(empirical coherence),它禁止任何靜止不變的科學或哲學,因為它要求探究生長的可能性。[13]
將適切性標準最簡單且最早清楚地應用於價值領域的或許是柏拉圖在《斐多篇》256c中關於同性戀問題的討論。柏拉圖對這一希臘習俗的最後判斷是,“這是錯誤的,因為它不可能被全身心地去做”。訴諸全身心便是訴諸根據全部思想而看見的全部經驗——簡言之,是訴諸經驗適切性。
“陷入情網”這一常用詞組為再次說明經驗適切性在應用於價值經驗時意味著什麽提供了很好的例子。這個詞組意味著不顧理性和結果而為一種情緒放棄了慎重、判斷和本質理解。相反,真正的愛,無論怎麽情緒化,都是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全身心的”承諾。“產生了愛”(rising into love)這一詞組是遠比那個舊詞好的描述,因為真正的愛意味著對成長的人格和對較高規範之忠誠的評價。
5e.發現真正價值的實踐藝術。在繼續討論之前我們至少可指出一個在價值經驗中發現融貫性(coherence)的實踐問題。我們業已說過,價值主張便是經驗到的喜好(experienced likings),而真正的價值便是在立即直覺到的價值依照理性規範被審查過後我們應該實現的東西。隻有那些被直覺、選擇和讚成的東西才是成為規範或“應該”的東西。但這也意味著在實踐中真正的價值經驗在發現時是自我規範的,在實現中則是一種創造性的歡欣。正如沒有足夠知識和實踐的畫家和音樂家不會作畫和演奏一樣,不基於知識和合理控製的價值就不是真正的價值。其創造性為戒律所窒息的人們可以以彈鋼琴為生,但他們絕不可能創造音樂。
在道德和理智價值領域,這一真理更加明顯。存在真正價值的標準,但不能像使用檢驗直尺一樣外在地、機械地運用它。它的運用在尋求對比和實現中的變化時是“流血、流汗且流淚的”(blood,sweat,and tears)——那便是黑格爾在說到“否定的嚴重性”時心中所想的。其結果是滿足人際關係與環境關係時豐富發展著的人格(personality)。這當然不應被當作一種安詳的烏托邦樂觀主義的陳述。就價值主張為一切價值規範所成功約束而言,它是對經驗的描述。[這些]既不斷言也不蘊涵人類經驗的每一瞬間都被如此約束,或在實踐中都能夠被如此約束。許多經驗都日益遵循規範則是實際的事情。[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