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道德中,奴隸的反抗基於怨恨。現在,不僅是依地位、工作、職業去實現價值的人,而且,一切價值賴以確立的、最終質料的本質價值本身,都進入了一種偏愛秩序,與價值的真實級別秩序不但不符,而且使價值顛倒,本末倒置,其勢頭有增無減。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才發生了奴隸造反。

這一事態不僅出現在近代的道德觀之中,也出現在這些價值觀之理論上的世界觀[5]和科學之中。這種情況的結果是:近代道德可與同時代的“科學”相關而且一致,甚至被“科學”事實和理論掩蓋,在這一知識觀念的範圍內得到“證實”,即使這種“知識”觀念本身——可惜——基於怨恨評價。一種理論就這樣在支持一種實踐,而實踐本身就是該理論的源泉!

這整個過程基本上是統一的、具體的;現在,我們從這一全過程的道德與實踐方麵開始探討。

在種種本質價值(Wesenswerten)中,有兩種屬於中間價值領域;在這兩種本質中,必有一種明證地優於另一種:這便是有用價值和生命價值。我們也可以說:“維持”的價值和“展開”的價值;“適應”的價值和“獲取”的價值;“工具”價值和“器官”價值。[6]

這一優勢在於這兩種價值的本質。有用價值由生命價值奠定基礎,就是說,隻有生命價值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了,有用價值才可感受到。每一有用價值都是“對”一種生物“有用的”價值。倘若某種“善”具有令感官愜意的價值,而實現這一“善”同一種可支配的原因有關係,則具有這一關係的事物便是“有用的”。對一愜意物的感覺不僅以某一精神的本質為條件,而且僅以一種特定的精神為條件:這種精神由生命的某種形式和組織而顯出活力,生命組織本身又體現為某一生命價值的整體。這一生命價值並不依賴於愜意事物的價值類別,因為減少生命價值的行為和事物也可能是“愜意的”。[7]

不帶愜意的生命價值,是完全可以想象的,反之則不然。愜意事物對不愜意事物的優勢價值是明證的。但是,愜意事物和不愜意事物的價值本身乃根據它們是否同時可以提高生命價值來確定。若一件愜意之事同時是不利於生命的事,它就是壞事,就沒有生命價值。愜意事物的價值與其愜意程度無關,由感到愜意的生命體自身是否具有價值以及具有何種價值決定。所以,對生命體有較充分價值的愜意事物,與價值較不充分的愜意事物相比,必然處於優勢地位。每一種瀕於滅亡的生命也可表現為:在生命的滅亡過程中促成一種進步(這樣的事物和行為令人感到愜意);這種進步是該生命意向所指,與其明確意願無關。欲望和感覺若產生反常,“正常情況下”不愜意的就變得似乎愜意;這種反常是感到生命走向滅亡的結果。因此,愜意事物的價值,確切說,具有這種價值的事物、狀況(比如財產狀況),作為愜意的源泉並不應該依“公義”平均分配給所有的人,而應據其生命價值按大小不等的需求進行分配。愜意價值的任何“平均”分配(甚至任何這種意向)都會“不公正地”傷害較高生命價值;所以是“糟”的,這種分配會傷害生命本身,使不斷增強的意向轉為感官感覺的反常,使本質上對生命有害的事物和行動被視為愜意的東西。

事物之所以“有用”,是由於它與愜意相關;愜意本身在其優勢值上取決於生命力的價值。倘若如此,則可以說,事物之所以“有用”,並非因為導致愜意的每一個原因都有用,而是因為隻用可受意願支配的原因才有用。但是這一支配隻能由生命體施行。受生命支配的程度部分地是愜意原因的有用程度。這就是說,為產生愜意原因(手段)的活動基本上用來為這些手段服務,結果,這種活動的範圍和方式便與(用於某些充滿生命活力價值的目的的)手段之可能的支配無關;倘若如此,這種活動本身就是“糟的”,這種活動構成的整個係統就是生命走向滅亡的一種反映。因為,愜意原因的每一增長如果在生命力上不再可支配,也不依原因的支配性的程度、由其具體支配者之力而分配給這些支配者,就是壞的;這是首要的優先法則的一個結果。

總而言之,生命隻“應該”在生命位於生命價值係列中的更高位置時,並在能自由支配有用事物的程度上製造有用事物,享受愜意事物。

但是,現代道德不僅從一種關係上,而且從整個係列的關係上推翻了這一自在地有效的價值序列,使其朝反麵轉化。[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