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運用理智並對其後果負責時,理智就成為我們的理智。理智既非源於我們自己,亦非生於我們自己。“它看上去”比起“我認為”來,更是一個確切的心理學表述。思想逐漸發芽且枯燥無趣,觀念則不斷繁殖。它們均來自深層的無意識領域。“我認為”是關於意願行為的一種陳述。而有些建議則從不為人知的領域奔湧而出,我們主動性的習慣吸納了它們,從而使之成為某種斷言。它們不再是賦予我們的東西,而是我們所接受和言說的東西。我們據此而行動,並潛在地承擔了其後果。信仰和命題等材料並非我們自身的創造,而是他者所賦予我們的,如教育、傳統以及環境的提示。就材料而言,我們的理智受到我們置身於其中的共同體生活的製約。我們認識到共同體生活給我們灌輸了什麽,並能依據其為我們所塑造的習慣來進行認識活動。科學是關涉一種文明的事情,而非關涉個體理智的一種事情。
良知亦然。當一個小孩有所行為時,其周遭環境便會有反作用。它不斷地予他以鼓勵,讚同他,或者也提出反對和責難。當我們有所行為時,他人亦必對我們有所行為,這是我們行為的自然結果,就像我們把手伸進火中時必有所反應那樣自然。不妨把社會環境看作人工的,但它對我們的反應則是自然的而非人工的。我們在語言和想象中重複他人的反應,並且不斷地仿效他人的後果。我們預先認識到他人的行為方式,而這種預先認識,則成了行為判斷的起點。我們的認識同他人相關;這就是良知。我們的胸中自有城府以供探討和評價所提議的行為和所實行的行為。外在的共同體成為內在的論壇和法庭,以便評判控告、裁決和申辯。我們對自身行為的看法滲透著他人的想法,這些想法不僅表現在外在的傳授中,而且更有效地表現在他人對我們行為的反應中。
義務感是責任感的起點。我們行為的後果應由他人來評價。他們把對這些後果的喜惡強加於我們;認為這些後果並非我們造成的,是疏忽所致而非刻意所為,或者是最高尚的行為過程中的偶然事件,都是徒勞的。他人的權威是強加於我們的。我們並不讚同,但不讚同並非內在的思維狀態,而是一種最確定不過的行為。他人通過其行為向我們言說,而我們則毫不介意這種行為是否故意。我們總是認為,他人在再次做出某種行為時總是故意的。指責和反對的判斷,其意義總是指向未來的,而非返回過去的。有關責任的種種理論可能不免模糊,但在實踐過程中,沒有人會愚蠢到向過去發難。讚同和反對能夠對習慣和目標的形成產生影響,亦即對未來的行為產生影響。個人的行為有待他人作出評判,以便對其未來的行為有所作用。人們逐漸學會了通過不斷的仿效來接受他人的評判,而義務則成了一種自覺自願的認同,即認識到行為都是屬己的,其後果也源於我們自身。
道德判斷和道德責任都是由社會環境為我們塑造的,這兩方麵的事實蘊含著,一切道德都是社會性的;這不僅僅因為我們應當考慮自身的行為給他人的福利所帶來的後果,而且因為這本身即是事實。他人也會考慮我們的行為,並相應地對我們的行為作出反應。這種反應事實上會影響我們行為的意義,因此賦予意義也就不可避免,就像與物質環境的交往那樣不可避免。事實上,當文明推動物質環境的發展,使之愈益人化時,物質能量和事件在人類活動中也就愈益發揮作用。不論我們是否認識到這一事實,我們的行為都受到社會的製約。
習俗對習慣的影響以及習慣對思想的影響,便足以證明這一論斷。當我們著手預測行為的後果時,最明顯的後果往往來自於他人。就我們的行為得以延續或中斷而言,他人的合作和反對是主要的事實因素。與同儕的相互關聯,既能夠為我們提供行為的機會,又能夠為我們把握機會提供便利。個人的所有行為都確鑿無疑地帶有其共同體的印跡,其所使用的語言亦然。之所以難於認識到這種印跡,在於不同團體的成員稟有不同的印跡。我得重申,此種社會滲透性是一種事實,而不是一種應然,不是可欲或不可欲的東西。它並不確保某種行為的真與善;沒有理由把罪惡的行為看作個體的,而把正當的行為看作社會的。同人的各種善舉一樣,對自身利益刻意的、無恥的追逐,也是受到社會機遇的製約的,所不同者在於,對相互關聯和相互依賴性的認識的性質和程度不同,兩者各自的方法不同。不妨看看當今比比皆是的自我追逐,亦即金錢和經濟力量的效力。金錢是一種社會產物,財產是一種法律習俗,經濟機遇則依賴於社會狀況,它們之所以成為追逐的目標,完全同社會的崇尚、聲望、競爭和權力相關。如果說掙錢在道德上是可恥的,那是因為上述的事實,而並非因為掙錢的人脫離社會,孤立自私,或者因為他根本不依賴於社會。他的“個人主義”並非源自其天生的本性,而是源自他在社會環境影響下所形成的習慣,源自他的具體目標,而這些具體目標則是社會條件的反映。一個人可能運用各種社會關係來不公正地牟取自身利益,他可能有意無意地運用這些關係來滿足私欲。因此,他被指責為自私。然而,其行為及其所遭遇的反對都是社會範圍內的事實,都是社會現象。他是把不公正的私利當作社會財富來追逐的。
明確認識到這一事實,是改善道德教育的前提條件,也是理智地認識主要的道德觀念或“範疇”的前提條件。如同走路是兩腿與物質環境的相互作用一樣,道德是個人與其社會環境的相互作用。走路取決於兩腿的力量和能力,但也要看是走在沼澤中還是走在平坦的大街上,也要看是安全的人行道還是必須在危險的車流中穿行。如果說道德水準低下,那是因為個人與其社會環境的相互作用所提供的教育有缺陷。當整個社會都在崇尚“成功”人士、即崇尚那些因掌握了金錢或其他權力而出人頭地受人羨慕的人們時,宣揚謙遜樸實和自足自樂又有何用?倘若一個小孩脾氣暴躁、詭計多端,那麽必有其他人參與了這種脾氣的塑造。
對於任何人而言,意識到不假思索的行為和自私自利的行為會引起他人的義憤和憎恨,是十分有益的。沒有人能夠完全免遭他人的直接批評,也很少有人能無須他人的讚同和支持。但這些影響同社會評判的影響相比,則是被過度誇大了,因為後者不需要讚賞和責難與之相隨,它能促使人們認識到自己的所作所為,並使之掌握一種分析方法,以便分析那些模糊的並往往是不公開的行為驅使力量。我們需要借助一門關於人性的科學的方法和材料,以便洞察關於行為的種種判斷。缺乏這種洞察,即使是在道德指導下有利於他人的最好意圖,都會以誤解和不和的悲劇收場;從家長和孩子的相互關係中,我們便可以經常看到這樣的情形。
因此,促成一門更為適切的關於人性的科學,就是一件頭等重要的大事。當前人們反對把心理學看作一門關於意識的科學,這種做法將來也許可能成為思想與行為出現某種確定變革的開端。從曆史上看,有充分的理由把人類行為的有意識的狀態加以分離和誇大;這種分離往往忘記了“有意識的”一詞是一個修飾行為的形容詞,因而最終也就把“意識”抽象為一個名詞,使之成為一種完全獨立的存在。這些理由,不僅為技術哲學的研究者所感興趣,而且為文化史乃至政治學史的研究者所感興趣。他們必須努力把現實同超驗存在和內在動力相區別,並使之處於光天化日之下。他們從屬於所謂的現象學這一總體運動,並且從屬於日愈重要的個人生活和個體意願。但其結果,則是使個體同其諸種關聯(這些關聯既涉及他的同儕,也涉及自然)相分離,並因而導致了一種人為的人性,從而使人們無法在分析性理解的基礎上對之加以理解和有效地引導。
結果,物理科學及其技術應用有了高度的發展,而關於人的科學、道德科學則大為滯後。我認為,由此導致的不對稱和不平衡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了目前世界的困境,是很難加以估計的。認為17世紀剛顯露端倪的物理研究方法要比當時的宗教戰爭更為重要,這在當時看來似乎是荒誕不經的。然而,宗教戰爭標誌著一個時代的結束,而物理科學的出現則標誌著另一個新時代的開端。有頭腦的人都會發現,同當今尚未完全成形的人的科學的發展相比,作為當今社會主要外部特征的民族戰爭和經濟戰爭,終究不顯得那麽重要了。
認為社會關係有待從科學的社會心理學的發展中獲得實質性支持,是不太實際的,因為“科學的社會心理學”一詞即表明了它的專業化和遠離實際。然而,信念、願望和判斷等習慣的形成,則每時每刻都受到人們相互聯係、互動和交往等條件的影響。這是社會生活和個性特征的基本事實。對於這一事實,傳統的人的科學非但未能有所啟迪,反而是加以混淆和實質性的否定。超自然的和準神秘的東西在普遍的道德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其結果是我們不得不承認科學的徒勞無用。因此,對於有效地控製人類相互關係的諸種心性而言,其形成則完全受製於偶然性、習俗以及個體當下的喜好、憎惡和誌向。眾所周知,現代工商業受製於對物質能量的控製程度,而這種控製依據的是物理研究和分析的正確方法。我們卻沒有與此相匹的社會學科,因為在心理科學的道路上我們幾乎一無所有。然而,隨著物理科學、尤其是化學、生物學、生理學、醫學和人類學的發展,我們如今已經具備了創立這樣一門人的科學的基礎,其形成的標誌可見諸臨床的、行為的和社會的(就其狹義而言)心理學運動。
目前,除了拙劣地運用指責、讚賞、勸告、懲罰等技法外,我們沒有確定的方法來塑造性格。不僅如此,對道德探究的一般觀念,其意義亦是可疑的和聚訟紛紜的,原因在於,這些觀念探討脫離了人類互動的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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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重新回到一些基本命題。道德同存在的事實性密切相關,而不是同脫離具體實際的理想、目的和責任相關。作為道德之基礎的事實,來源於人們相互之間的密切關聯,來源於人們在願望、信仰、判斷、滿足和不滿的生活中相互關聯的活動結果。在此意義上,人類行為和道德是社會性的:它們並非應當是社會性的,也並非難以預期的。但是,關於社會性的實質則存在著巨大的分歧。理想化的道德一開始就認識到這些分歧。人類的互動是客觀存在的,並且每時每刻都在進行著。然而,隻有當我們學會觀察這些互動時,我們才能充分有序地對之加以把握和利用。思維本身的運作如果不借助科學,就不能正確觀察這些互動,也就不能理解和利用這些互動。因為天生的、無所憑依的思維恰恰是指信仰、思想和願望等習慣,它們是偶然產生的,並且受製於社會製度和習俗。但是,所有偶然性和合理性綜合起來,便能夠最終使我們從社會條件中獲得一種科學觀察和研究的思維。培育和發展這種思維,是當前社會的一種責任,這是由當前社會的迫切需要所決定的。
選自[美]J.杜威:《新舊個人主義——杜威文選》,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7。孫有中、藍克林、裴雯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