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行動的外部決定因素之作用於我們,就如同刺激使我們作出反應一樣。這類反應必須學習——就像條件反射那裏的情形一樣。學習參與到製度化的行為模式中去,是與某種獨特的動機相聯係的。我將把這種動機的作用過程稱為規範壓力。
不遵守法律、道德和其他的關於行為和良好舉止的規則,很可能給當事人留下不愉快的後果。在法律規範那裏,對這類後果的“管理”本身是製度化的,並且由針對當事人的各種各樣的強製性措施所構成。在道德規範那裏,這類後果則是不允許的、被排斥的、失去尊嚴和信任的——這些事情會使得一個人在社會中備感不安。
我認為,對於參與到製度化的行為模式中去這種觀念來說,它應該被籠罩在規範壓力的“氣氛”中,這一點至關重要。這並不意味著,對於人們為什麽要參與或遵守規則這一問題的回答,總是甚至通常都是目的論的。人們常常並不是為了逃避違背規則的不愉快後果而遵守規則的。但是,有時他們這樣做——例如,當參與或者遵守規則與他們的個人利益相矛盾,或者與不舒適相聯係,或者看來毫無意義時,於是,對“你為什麽做x”這一問題的回答可能是:如果我沒有做x,那麽y就會落在我身上,而我又非常希望避免y。這裏,決定我的行動的不是參與的**——而是由我想避免某件如果我不參與我認為就很可能發生在我身上的事情所構成的內在決定因素。
在教育人特別是教育孩子們參與實踐和遵守規則時,獎勵也起著獨特的作用。當獎勵在使人遵守規則方麵僅僅隻是某種懲罰的選擇時,我將之稱為外部的獎勵。整體上看,在行為模式的製度化方麵,外部的獎勵似乎扮演著一個配角。哲學家們已經指出並且試圖給出有關這一事實的解釋。我認為,這個解釋應該沿著以下的思路來尋找:
行為的製度化通常是為某個目的服務的。製度具有我們所謂社會功能。如果沒有交通管製規則,公路上將是一片混亂。沒有人希望如此。參與每一個人都關心的實踐,因此就被假定是為了某種“公共利益”,即每一個體參與且會給其帶來一定好處的利益。這種好處可以看作與實踐,即擁有它的觀念內在地相聯係的“獎勵”。因此,遵守規定模式的原因,在整體上就不是規範壓力的影響,而僅僅是對於規則的接受,這就是與行為的製度化本質上相聯係的一個進一步的特征。當規則以這種方式發生作用時,它們對所討論的社會成員也被說成是內在化的。規範壓力越經常地決定行為,社會感受到的強製性力量就越強,個體當事人在某種主觀意義上就越少“自由”。但是,內在化也是一種自由的喪失。因為它意味著允許外部給予的刺激決定人們的行為。社會批評家指向的正是這兩種形式的不自由。他們對內在化事實提出疑問,例如,喚起和使得人們對如下問題作出反應:各種各樣的製度和實踐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或者它們是否隻是被用來把利益與比如說某個統治階級的成員連在一起,而根本不是與“公眾”連在一起。於是,他們的批評有助於增加社會所感受到的規範壓力。社會變得越有強製力,它的製度也就變得越不管用,由此就為製度的變化準備好了社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