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中的形式主義與非形式的價值倫理學》(1913)(節選)
《道德建構中的怨恨》(1914)(節選)
《同情的本質和諸形式》(1923)(節選)
《愛的秩序》(1938)(節選)
《倫理學中的形式主義與非形式的價值倫理學》(1913)(節選)
非形式的價值倫理學與善和目的的倫理
在討論康德對含有價值的善之不正確性的判定,以及他的價值是從善中抽象出來的觀點之前,我首先要指出的是,從外部來看,康德正確地拒斥了所有建立在虛假根基上的善和目的的倫理學。我將從善倫理學和目的倫理學兩方麵加以論證。
善,就其本質來說,是價值物(Wert-dinge)。康德認為,當我們促成人的善或人的道德墮落時,無論是意願的行為、功績,或別的什麽,都將依賴於他們與真實世界中存在的善(或惡)領域之間的聯係。這使得意願的善或墮落不僅依賴於它在經驗上的可感性,而且依賴於這一善領域的特殊而暫時的存在。無論這些善——比如說,一個團體、國家或教會的福寧,或者國家文明及個人文化發展的特殊水平——如何稱謂,康德認為,意願的道德價值總是依賴於它如何參與對善領域的維持或提升,無論是促進還是阻礙,是加速還是延緩當前的發展趨勢。這一善領域的任何變化都是通過感知的變化,以及通過善和惡的含義的嬗變而實現的。由於這種善領域在整個曆史進程中發生著連續性的變化和遷移,因此,人的意願和本質的道德價值也不得不參與到這個領域的命運之中。康德堅信,在善領域消滅之時,也消解了道德價值的概念。因此,所有的倫理學都應建立在能夠揭示善領域之變化的曆史經驗的基礎上,隻有這樣,倫理學才能獲得經驗上的、可感知的合法性。我們將立刻麵臨著相對主義的倫理學。更進一步說,每一種善都寓於自然界的真實事物的因果關係之中,並且通過自然和曆史的力量被部分地摧毀。如果我們意願的道德價值依賴於後者,那麽它也會受那些破壞的影響,因而它也同樣依賴於事物和運動的因果關係的真實過程所體現出來的偶然性。但是,正如康德所正確觀察到的那樣,此種說法顯然是一派胡言。
不僅如此,所有對任何一種現存善領域的批評也會變得匪夷所思。我們不得不躬身於這一領域中所有變化無常的部分,並簡單地接受隨之產生的任何“發展趨勢”。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我們一方麵不斷地批評這一善領域,比如說,可信的和不可信的藝術,真實的和虛假的文化,當下狀態和應然狀態等。另一方麵,我們將最高的道德判斷賦予那些從根本上反對他們所寄身的時代的善領域,並努力用理想的、完全與現存領域相抵牾的新領域取代舊領域的人。善領域的“發展的趨勢”或“發展的走向”也麵臨同樣的情況。就“走向”自身而言,它要麽是善的,要麽是不善的。從宗教精神和神學倫理學,到希伯來式的道德律法主義者和虛構的上帝與人之間感召與交流的儀式的轉變也是一種“發展”。但是,這是一種朝向不善的發展,而反對這種發展並最後將其終止的意願是善的。因此,為了衡量意願的行為價值(依照行為對於發展過程的重要性的不同來進行衡量——無論這種發展趨勢從其特點來說是進步的,也即朝向一種價值增加;還是倒退的,也即朝向一種價值減少),而創建世界、目前的生活、人類文明等的發展走向的嚐試,也同樣具備了為康德所正確擯棄的善倫理學的特性。
對於所有企圖確立一種目的——世界的、人類的,以及人的意向的目的,或者所謂的終極目的——的倫理學(這種倫理學反對衡量意願的道德價值的倫理學),上述觀點同樣適用。接下來的任何一種倫理學將善與惡的價值降低到僅僅是服務於該目的的技術倫理的地位。這些目的隻有在假設或已經假設了他們的意願是善的條件下,才是合理的。這種說法對於所有目的來說,都是正確的。原因是,無論給這些目的假設了何種主題,它們的本質都是合理的。這一結論同樣適合於某些神學目的,即,隻有通過道德善,我們才能將上帝的目的與魔鬼的目的區分開來。倫理學必須拒斥所有對善的目的和不善的目的的討論。因為當我們進行這樣的討論時,目的實際上遠離了能夠實現對其進行假設的價值,也遠離了假設其行為的價值,故無所謂善,也無所謂不善。準確地說,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我們才無法衡量與目的相聯係的行為的善或不善,無論該行為是促進還是阻礙該目的。一個善的人也會向自己提出善的目的。但是,如果我們忽略了目的被假設的方式和以何種形式實現目的,我們就無法純粹從它們的內容中發現普遍特征——這些特征使我們得以確定哪些目的是善的,哪些目的是不善的。因此,善和不善概念並非源自經驗上的目的內容。如果我們知道的隻是目的本身,而非這個目的被假設的方式,那麽它可能是善的,也可能是不善的。
我們不用再進一步追問康德的偉大洞見的意義以及更精確的含義,特別是因為本文並沒有打算反對這些我們致力研究的東西。
對於我們來說,最重要的是康德從這一洞見中總結出來的結論。因為他相信,他已經有效地證明了——比他已有的多得多——如下結論:由正確的方法所展開的倫理學必須排斥對善和不善的概念的預設以及這些預設本身的建構——不僅包括善物和目的,而且包括所有的價值物和一種非形式的本質。“所有的實踐律令——將一個訴求本質的客體(質料)預設為意願的決定性根基——都毫無例外是經驗主義的,並且能夠為非經驗的法則提供幫助。所謂‘訴求本質的客體’,我是指一個其本質已被訴求的客體。”[1]
康德已經正確地嚐試從倫理學基礎的設置中取消事實上的善。不僅如此,他還想排除對“從善物中得以體現其自身價值物”的思考。但是,這一想法除非滿足下麵兩個條件才是正確的:首先,可以把價值概念從善中析離出來,而不是發現價值在自律現象中得以實施;其次,可以從作用於我們快樂和痛苦的狀態之上的善所產生的實際影響中獲得價值。這也就是康德默認的預設之一。接下來,進一步得出的結論(即,正確與錯誤以及善和惡的道德,隻關涉到不同目的之間的形式化聯係——作為與矛盾和不調和相反的一致性和協調性)向我們預示著,有一種既不先驗存在也不獨立的經驗主義的目的被任何形式(即形成意願的形式,形成過程中,令人置疑的意願的價值取向是在沒有任何關於目的的確定觀念的情況下給定的)的一種存在所假設。我們不得不聲明,康德在得出這些結論的過程中犯了錯誤。正是通過這些錯誤——而不是通過康德對所有善和目的倫理學的正確排斥,產生了上述錯誤主張的第一個方麵,也就是說,第一種非形式倫理學非常有必要成為善和目的倫理學。對這一結論更精確的論證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