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善的”行為或“善的”意向發展出來的共同特點,可以構成一條這種形式的規則;一種行為方式,一定要具有如此這般的特性才能叫做“善”(或“惡”)。這種規則也可以稱為“規範”。但必須懂得,這種“規範”不過是對事實的表達,它隻是告訴我們一種行為或意向或品性(character),實際上被叫做“善”的條件是什麽,也就是它被賦予一種道德價值的條件是什麽。所以,建立規範也就是確定倫理學所要理解的善的概念。

著手確定善的概念時,應搜集若幹組新的被人們承認為善的行為,指明其中每一組都有對其包括的所有行為都適合的規則或規範。然後就把這樣得到的那些不同的規範加以比較,把它們按不同的級別進行整理,使每一級中的各個規範具有共同之處,從而都隸屬於一個較高的亦即更普遍的規範。對於這更高一級的規範,要重複進行這一過程,如果進行得徹底,就一直要到最後得到一個最高的、最普遍的準則才停下來。這最高最普遍的準則包括了一切情況,因而適合於人類的任何一個行動。這得到的最高規範就是“善”的定義,它表達了善的最普遍的本質。它也就是哲學家們稱之為“道德原則”的東西。

當然,人們不能事先知道自己是否能夠實際上達到一個惟一的道德原則。很可能是,上述方式所導致的許多個最高規則確實並未表現出任何共同的特性,因此,人們也就隻好停下來,把幾個規範都當作最高規則,因為盡管已經作了一切努力,可再也找不到一個可以把這些規範都歸於其下的更高的規範了。這樣,“道德善”這個說法就會有幾個互相獨立的意義;也會有幾個互相獨立的道德原則,它們隻是作為一個總體決定著道德概念。或許還有幾個不同的取決於具體的時間和具體的人們的關於道德的概念。有一點是頗為意味深長的,那就是一般說來,這些可能性一直極少為哲學家們所考慮,他們幾乎都是立刻就找到了一條惟一的道德原則的。實踐道德體係的情況完全相反,通常都不企圖建立一個包羅一切的原則,就像以摩西十誡為限的教義問答手冊一樣。

在那些相信倫理學的惟一任務就是確定善的概念,亦即建立一個或幾個道德原則的人看來,完成了上述步驟也就是窮盡了倫理學的全部問題。於是,倫理學就是純粹的“規範科學”,因為它的目的就在於發現一個由規範或規則組成的等級係列,這一係列的最高點是一個或幾個道德原則,其較低水平的規範或規則可以用較高水平的來加以解釋或“證明”。對於“為什麽這個行為是道德的”這個問題,它可以給予這樣的解釋:“因為它符合於那些確定的規則。”如果有人進一步問:“為什麽所有符合這條規則的行為都是道德的呢?”它就又可以解釋說:“因為它們都符合那更高一級的規則。”隻有涉及最高規範——涉及某個或某些道德原則,才不再可能有以這種方式來證明其根據的知識,即證明其為正當的知識。對於把倫理學僅僅看作規範科學的人來說,倫理學也就到此為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