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推理過程完全起於對“法則”意義的一種錯誤解釋。在實際生活中,法則被理解為國家借以規定公民行為的規則[1]。這些規則經常同公民的自然欲求相抵觸(因為如果這些規則不是這樣,就沒有理由製定它們了),所以有許多公民實際上並不遵守它們,而別的人也是出於被迫才服從它們的。事實上,國家也的確是通過施加某些製裁(懲罰)來使公民屈從於這些規則的。這些製裁起著把國民的欲求同國家製定的法律協調起來的作用。

另一方麵,在自然科學中,“法則”這個詞則與上麵的意義完全不同。自然法則不是關於事物應如何行動的預先規定,而是一種公式,即對於某物實際上如何活動的一種實在的描述。這兩種形式的“法則”的共同之處僅在於二者都常以公式(formulae)來表示。除此以外,它們彼此絕對毫無關係。人們一直使用同一個概念來標示兩個如此不同的東西,這是很不應該的。但更糟糕的是,哲學家們竟讓自己被這種習慣用法所左右,導致許多嚴重的錯誤。既然自然法則隻是對於所發生的現象的描述,那麽,關於這些現象就談不上“強製”問題。天體力學的法則並不規定行星必須怎樣運動,好像行星實際上本來喜歡完全按另一種方式運動,隻是由於有了開普勒的那些強加的法則的逼迫才在確定的軌道上運行似的。不,這些法則並未以任何方式強迫行星,而隻是表達了行星實際上的運動情況罷了。

如果我們把這個觀點用到意誌問題上,就會甚至在其他混亂尚未揭發出來之前立刻受到一種啟發。當我們說一個人的意誌“服從心理法則”時,這裏的法則並不是些民法條文,並不是說這些法則在強迫他做出某種決定,或要他產生實際上己所不欲的欲望。這些法則是些自然律,隻不過表示他在一定的條件下實際上有何種欲望,它們描述意誌本質的方式同天文學法則描述行星本質的方式一樣。一個人隻有在受到阻礙難以實現其自然欲望時,才發生“強製”。怎麽能把這些自然欲望發生的規則本身看作強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