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觀點是完全錯誤的。可以說,倫理學並不是從道德意義上關心“是決定論還是非決定論”這個純粹理論問題,而隻是從理論上關心它,就是說,因為倫理學要探求行為的規律,並且隻有在因果律成立的情況下才能找到這些規律,所以它才去關心這個問題。但人在道德上是不是自由(即是否有——我們後麵將要說明——那種作為道德責任之先決條件的自由)的問題,卻是與決定論問題完全不同的問題。休謨對這一點特別清楚,他曾經指出過,混淆“非決定論”和“自由”這兩個概念是不能容許的。但他又不恰當地保留“自由”這個詞兩方麵的用法,把一種自由叫做“意誌自由”,把另一種自由即真正的自由叫做“行動自由”。他指出,道德所關心的隻是後者,這種自由一般說來無疑是為人類所特有的。這是完全正確的。自由意味著同強製的對立,一個人的行動如果不是被迫的,他就是自由的。如果他在實現自己的自然欲望時受到了外來的障礙,他就是被強迫的和不自由的。因此,如果他被鎖起來,或被拘禁起來,或者有人用槍逼著他做他本來不願意做的事情,那麽他就是不自由的。這是非常清楚的,而且每個人都會承認,這就是對於日常的,或者法律上的沒有自由這個概念的正確解釋。因此,如果沒有這樣一種外來的強製施加到某人身上的話,這個人就會被認為是完全自由的,並且要對自己行為負責的。也有某些介乎我們上麵清楚描述的自由和被迫這兩種情況之間的例子,比如說,當某人在受到酒精或麻醉劑的影響時的行動。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這個人多少有點不自由,並且認定他對自己的行為負有較少的責任,因為我們恰當地估計到了麻醉劑作為“外在的東西”的影響,雖然它存在於他的體內。是這種麻醉劑阻礙了他按照自己的本性所特有的方式去做決定。如果他服用麻醉劑出於自願,我們就要求他對這一行動(即自願服用麻醉劑——中譯者)負完全責任,而且要他對他的行動的後果負一部分責任,這仿佛是對他的全部行為作出一個平均的或公平的判處。如果一個人患有精神疾病,我們則認為那些表現出病態的行為並非出於他的自由,因為我們把疾病看作妨礙他的自然傾向正常發揮作用的幹擾因素,這時我們認為不是要他,而是要疾病對他的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