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比起一個人怎樣才被認為是該負責任這個問題來,還有一個重要得多的問題,那就是他自己怎樣才會感到自己是該負責任的。我們的整個論述如果不對這個問題作出說明,那是站不住腳的。所以對於責任的主觀感覺同對它的客觀判斷相一致,是對這裏所發揮的觀點的一個可喜的確證。經驗事實表明,受到譴責或被定罪的人,一般來說對於自己“公正地”受到清算這一事實總是自覺意識到了的——當然要假定對他的懲處未出任何差錯,指控他所做的錯事都是實際發生了的。意識到自己成了錯誤行動的真正當事人,即意識到自己成了錯誤行動的實際上的發動者,究竟是怎麽一回事呢?顯然這不僅是指的他采取了為實行錯誤行動所必需的步驟,而且,還必須加上他知道他是“獨立地”、“根據自己的主動精神”而做出這種舉動的。這種感覺就是對自由的意識,而自由的意識也就是對於按自己的欲望行動的認識。所謂“自己的欲望”,也就是那些在特定情況下個人性格中有規則地產生的欲望,它們不是像上麵所說的那樣是由某種外力所強加的。沒有外力的強製,這表現在也可以按別種方式行動這種人所共知的感覺(這通常被認為是對自由的意識的特點)之中。這一不容置疑的經驗怎麽竟成了支持非決定論的一個證據,我真難以理解。當然,毫無疑義的是,如果我先意願要做另一種事情,那麽我就會以另一種不同的方式來行動。但即使那是真的,就是說,即使我曾有過別的動機,這種感覺也絕不說明我本來能夠意欲別的東西。甚至不是說,在內部條件和外部條件都完全相同的情況下,我也能夠意欲別的東西。這樣一種感覺怎麽能夠告訴我因果原則是否有效這個純理論的問題呢?當然,在討論了這個題目之後,我並不著手論證因果原則,但我卻否認能從任何這樣的意識事實中得出哪怕是一點點關於這個原則的有效性的結論來。這種感覺不是對於缺少某個原因的意識,而是對於某種完全不同的東西,即對於自由的意識,自由就在於我能按我的欲望行動這個事實。
由此可見,對責任的感覺是假定了像是我自己的欲望驅使我那樣自由地行動。如果因為有了這種感覺,我就情願因行為有過錯而受到責備,或進行自責,並因此承認我可以按另一樣子行動,那麽這就表明其他的行為也是同意誌律相容的——當然也就承認有其他動機了。我自己希望存在這樣的動機並且忍受著由我的行為給我帶來的痛苦(後悔和遺憾),因而阻止了這種行為的重複發生。一個人責備自己,那正表示產生了使自己改善的動機,這通常是教育工作者的任務。但是,如果一個人,例如是在嚴刑拷打下做了某事,那他是不會感到內疚和後悔的,因為大家知道,根據意誌律他那時不可能做出別的行為來——無論什麽思想由於其感情色彩而作為動機發生作用。重要的問題始終在於,責任感意味著承認一個人的自我,即一個人自己的心理過程,構成了把各種動機用來控製他的軀體活動的中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