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巡視對象的紀律與責任

《巡視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由於巡視組主要是發現問題和線索的,因此一些地區和部門特別是問題比較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方,對巡視組不夠支持配合,甚至有的領導幹部對巡視工作存有抵觸情緒。比如,中央第五巡視組在巡視天津期間,與時任天津市政協副主席兼公安局局長武長順鬥智鬥勇,不僅要提防被監聽、監控而泄露信息,還要想方設法確保舉報人的安全。中央第八巡視組巡視河南期間,有的市縣派人守在巡視組駐地門口,攔截本轄區內的訪民。出現這些問題主要是因為一些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特別是“一把手”思想上不夠重視,沒有真正把巡視當作一次“政治體檢”。被巡視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要以積極的正確的態度來對待巡視工作,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進一步增強接受巡視監督、支持巡視工作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本著對組織負責、對同誌負責、對群眾負責、對曆史負責的態度,實實在在地匯報工作,客觀真實地提供情況,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要堅決服從巡視組的工作安排,積極主動配合檢查;要自覺接受監督,把巡視當作對我們工作的一次“把脈會診”,當作對領導班子及成員的一次“健康體檢”。要按照“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麵整改”的要求,嚴肅認真抓好整改落實,確保整改實效。既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自覺接受巡視監督,又要敢於擔當、敢於負責,有針對性地對重點部門、重點事、重點人,提提領子、扯扯袖子。要認真對照《巡視工作條例》做好自查自糾,對查找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切實解決。

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負責人,要積極配合巡視組,做好以下工作:與巡視組組長商定配合開展巡視工作的有關事項;主持召開巡視工作動員會,並對配合巡視工作提出要求。巡視工作動員會結束後,被巡視地區、單位黨委(黨組)應向巡視組匯報工作情況,並組織有關單位作專題匯報。巡視期間,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協助巡視組開展以下工作:組織召開聽取意見座談會;安排有關人員進行個別

談話;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測評、問卷調查等工作;安排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專業機構協助巡視組做好專業性較強或者特別重要問題的了解工作;巡視組需要協助的其他工作。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幹部群眾與巡視組進行個別談話時,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和問題。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機關、部門要按照巡視組的要求提供開展巡視工作必需的有關文件、資料、財務賬目、檔案、會議記錄等。巡視期間,被巡視地區、單位要及時將下列情況向巡視組通報:擬召開的黨委常委會議(黨組會議)、黨委全委會議、黨委擴大會議、行政領導班子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會等重要會議以及擬舉辦的重大活動;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案件等涉及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事件;被巡視地區、單位黨委(黨組)管理的幹部被立案查處或者擬對重要幹部進行調整的情況;擬作出的事關本地區、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部署;其他需要向巡視組通報的重要情況。巡視期間,被巡視地區、單位要配合巡視組做好相關信訪工作,及時將巡視組移交的信訪事項處理情況通報巡視組。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對向巡視組反映問題的集體上訪事件,在聽取巡視組意見後進行妥善處置,並將處理結果通報巡視組。巡視期間,被巡視地區、單位存在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巡視組按規定提出處理建議後,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要進行專題研究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向巡視組反饋。

按照黨章的規定,黨員必須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麵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黨員有義務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巡視組巡視時,被巡視地區(部門)的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反映實際情況,全盤反映所了解的問題和領導幹部違紀違法的線索,決不能向巡視組講假話不講真話,或敷衍了事當“老好人”,跟巡視組談話時應付了事,不負責任。

《巡視工作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

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幹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群眾進行打擊、報複、陷害的;(六)其他幹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按照《巡視工作條例》要求,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認真支持配合巡視組工作。要做老實人、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全麵準確向巡視組提供有關真實情況,按照巡視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材料,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按照巡視組的要求認真進行整改。決不允許對巡視組的工作存有心理戒備,對一些情況有意識地加以遮掩。更不能幹擾巡視組工作,比如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幹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或者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群眾進行打擊、報複、陷害的等。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嚴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一方麵被巡視地區和單位對其隆重接待,表示要大力配合巡視工作,並提供一切工作條件;另一方麵盡量展現其好的一麵。

巡視工作的紀律與責任

《巡視工作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巡視地區(單位)的幹部群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監督巡視工作人員是巡視地區(單位)的幹部群眾的應有權力。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和幹部群眾要自覺履行監督義務,加強對巡視組和巡視工作人員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和廉潔自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紀違法行為,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視辦反映,也可依照有關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巡視組要模範遵守黨紀黨規,自覺接受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監督,接受被巡視地區和單位、新聞媒體、廣大幹部群眾的監督。有關部門和組織,在接到舉報後,要盡快進行核實,不實的情況要澄清事實,查實的問題,要依法依紀,從嚴、從快嚴厲處置。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