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藥從中國傳到歐洲、東南亞、日本和世界各地。到15世紀,中國又從安南(今越南)、葡萄牙、日本等國輸入各種使用火藥的火器。
明代最早的火器是從安南傳來的,叫作神機槍、炮。
神機槍、炮用熟銅或生、熟赤銅相間鑄造。也有用鐵的,最好的是建鐵,其次是西鐵。大小不等,大的用車發,次和小的用架用樁用托,是當時行軍的要器。明成祖非常重視這個新武器,特別組織了一支特種部隊,叫神機營,並設監槍太監,是京軍三大營之一。
永樂十年(1412)下令從開平到懷來、宣府、萬全、興和等山頂,都安放五個炮架,二十年又增設了山西大同、天城、陽和、朔州等地以禦敵。(64)缺點是臨時裝火藥,一發之後,裝第二發要花很多時間。雖然威力大,敵人摸透了情況,臨陣就趴在地下,到神機槍打出之後,立刻衝鋒,火器就無從施展威力了。(65)
古代戰爭是人和人麵對麵站著打的,有了遠距離的火器以後,就非臥倒、趴在地下不可了。武器的改進也改變了戰爭的方式方法。同時,在戰爭中戰將和戰士的武藝的比重,也逐漸為使用遠距離的火器的熟練程度所代替了。
第一個幫助明成祖製造神機槍的是安南人黎澄。(66)
第二個是佛郎機。佛郎機即今葡萄牙。1517年葡萄牙商船到廣東通商,白沙巡檢何儒買了他們的炮,就叫這種炮作佛郎機。用銅製造,長五六尺,大的重一千多斤,小的重一百五十斤,巨腹長頸,腹部有長孔,藏子銃五個,裝火藥在腹中,射程達到一百多丈,是水戰的利器。
1519年寧王宸濠反,福建莆田鄉官林俊得到消息,連夜派人用錫做了佛郎機的模型和火藥配方,送給統帥王守仁,送到的時候,王守仁已經把宸濠俘虜了,沒有用上。(67)到1529年才正式製造,叫作大將軍,發給各邊鎮用於防守。(68)
倭寇侵擾中國,又從日本傳入鳥嘴銃。唐順之記其形製說:
佛郎機、子母炮、快槍、鳥嘴銃都是嘉靖時的新武器,鳥嘴銃最後出,也最厲害。銃以銅、鐵為管,用木杆裝管。中貯鉛彈,所擊人馬洞穿。其點放之法,用手握銃,點燃藥線。管背安雌雄兩臬(瞄準器),用眼睛對臬,用臬對準所要射擊的目標,對準了才發射,要打敵人的眉毛鼻子,沒有一失。快於神機槍,準於快槍,是火器中的最好的東西。(69)
宋應星《天工開物》記鳥銃的製造方法很詳細,說鳥雀在三十步內被銃擊,羽肉皆碎。五十步外方有完形,百步以外,銃力微弱,便不行了。
到明末,又傳入紅夷炮,長兩丈多,重的到三千斤,能夠打穿城牆,聲聞數十裏。天啟元年(1621)兵部建議,招寓居澳門,精於火炮的西洋人羅如望、陽瑪諾、龍華民來內地製造銃炮。製成後命名為大將軍,並派官祭炮。1630年又派龍華民、畢方濟到澳門買炮和招募炮手,西洋人陸若漢、公沙的西勞帶領西洋人多名帶銃炮應募,參加寧遠、涿州等戰役。(70)1626年明將袁崇煥守寧遠,和清軍作戰,用紅夷炮轟擊敵人,打了一個大勝仗,就是著名的寧錦大捷。傳說清太祖努爾哈赤就是被紅夷炮打傷致死的。1631年明將孔有德帶著紅夷炮投降清軍,1632年清也開始造炮。
現在陳列在北京故宮午門左右闕門的幾尊古老的大炮,就是明、清戰爭的遺物。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1)《明史》卷九一《兵誌》,弘治十四年(1501)兵部侍郎李孟暘《請實軍伍疏》:“天下衛所官軍原額二百七十餘萬。”
(2)《明史》卷九一《兵誌》,弘治十四年(1501)兵部侍郎李孟暘《請實軍伍疏》。
(3)按《明史·職官誌》五:“計天下內外衛,凡五百四十有七,所凡二千五百九十有三。”
(4)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
(5)《明史》卷六八《輿服誌》四:“武臣受重寄者,征西、鎮朔、平蠻諸將軍銀印虎紐,方三寸三分,厚九分,柳葉篆文。洪武中嚐用上公佩將軍印,後以公侯伯及都督充總兵官,名曰掛印將軍。有事征伐,則命總兵佩印以往,旋師則上所佩印於朝。”卷七六《職官誌》五:“其總兵掛印稱將軍者,雲南曰征南將軍,大同曰征西前將軍,湖廣曰平蠻將軍,兩廣曰征蠻將軍,遼東曰征虜前將軍,宣府曰鎮朔將軍,甘肅曰平羌將軍,寧夏曰征西將軍,交趾曰副將軍,延綏曰鎮西將軍[諸印洪熙元年(1425)製頒]。其在薊鎮、貴州、湖廣、四川及(左亻右讚)運淮安者,不得稱將軍掛印。”
(6)《明史》卷一四五《張玉傳》:“帝嚐謂英國公輔有兄弟可加恩者乎?輔頓首言(左車右兒)(左車右兀)蒙上恩,借近侍,然皆奢侈。獨從兄侍郎信賢可使也。帝召見信曰:是英國公兄耶?趣武冠冠之,改錦衣衛指揮同知世襲。時去開國未遠,武階重故也。”
(7)敖英《東穀贅言》下:“我國初都督府軍數,太仆寺馬數,有禁不許人知。”
(8)陳衍《槎上老舌》:“祖製五府軍外人不得預聞,唯掌印都督司其籍。前兵部尚書鄺埜向恭順侯吳某索名冊稽考,吳按例上聞,鄺惶懼疏謝。”《明史》卷六九《兵誌》一:“先是京師立神機營,南京亦增設,與大小二教場同練軍士,常操不息,風雨方免,有逃籍者。憲宗命南給事禦史時至二場點閱。成國公朱儀及太監安寧不便,詭言軍機密務,禦史詰問名數非宜。帝為罪禦史,仍令守備參讚官閱視,著為令。”
(9)《明史》卷九一《兵誌》,弘治十四年(1501)兵部侍郎李孟暘《請實軍伍疏》:“天下衛所官軍原額二百七十餘萬。”
(10)《大明會典》卷一二九至一三〇各鎮分例。
(11)《明太祖實錄》卷二三二:“洪武二十七年(1394)四月癸酉,詔兵部凡以罪謫充軍者,名為恩軍。”
(12)陸容《菽園雜記》八:“本朝軍伍皆謫發罪人充之,使子孫世世執役,謂之長生軍。”
(13)黃佐《雙槐歲鈔》四:“齊(泰)黃(子澄)奸惡九族外親姻連亦皆編伍,有遍一縣連蔓盡而及他邦者,人最苦之。”
(14)《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洪武十三年(1380)五月乙未,詔曰:軍民已有定籍。敢有以民為軍,亂籍以擾吾民者禁止之。”
(15)宋濂《宋學士文集》補遺三《棣州高氏先瑩石表辭》:“北兵戍南土者宗族給其衣費,謂之封樁錢。”這名稱到明代也仍沿用。
(16)《明史》卷二三《潘塤傳》:“故事每海軍一,佐以餘丁三。”
(17)《明史》卷二〇五《李遂傳》:“嘉靖三十九年(1560)江北河池營卒以千戶吳欽革其幫丁,驅而縛之竿。幫丁者操守卒給一丁資往來費也。”
(18)《明史》卷一七七《李秉傳》:“景泰二年(1451)言:軍以有妻者為有家,月餉一石。無妻者減其四。即有父母兄弟而無妻,概以無家論,非義,當一體增給。從之。”同書卷二〇五《李遂傳》:“舊製南軍有妻者月糧米一石,無者減其四。春秋二仲月米石折銀五錢。”
(19)《明史》卷一八五《吳世忠傳》:“弘治十一年(1498)言:國初設七十二衛,軍士不下百萬。”同書卷八九《兵誌》一:“嘉靖二十九年(1550)吏部侍郎王邦瑞攝兵部,因言:‘國初京營勁旅不減七八十萬。’”
(20)《明史》卷一八一《李東陽傳》,同書卷一九三《費宏傳》:“太倉無三年之積,而冗食日增,京營無十萬之兵,而赴工不已。”卷一九四《梁材傳》:“嘉靖六年(1527)時修建兩宮七陵,役京軍七萬,大役頻興,役外衛班軍四萬六千人,郭勳籍其不至者,責輸銀雇役,廩食視班軍。”
(21)《明史》卷一八〇《張寧傳》:“景泰七年(1456)言:京衛帶俸武職,一衛至二千餘人,通計三萬餘員,歲需銀四十八萬,米三十六萬,他折俸物動經百萬。耗損國儲,莫甚於此。而其間多老弱不嫻騎射之人。”
(22)《明史》卷二七五《解學龍傳》:“天啟二年(1622)疏言:國初文職五千四百有奇,武職二萬八千有奇。神祖時文增至一萬六千餘,武增至八萬二千餘。今不知又增幾倍?”
(23)《明成祖實錄》卷六八:“永樂五年(1407)六月辛卯,禦史蔣彥祿言:國家養軍士以備攻戰。暇則教之,急則用之。今各衛所官夤緣為奸,私家役使,倍蓰常數。假借名義以避正差,賄賂潛行,互相蔽隱。”
(24)《明史》卷一七七《年富傳》:“英國公張懋及鄭宏各置莊田於邊境,歲役軍耕種。”
(25)王鏊《王文恪公文集》卷一九《上邊議八事》:“今沿邊之民,終年守障,辛苦萬狀。而上之人又百方誅求,雖有屯田而子粒不得入其口,雖有月糧而升鬥不得入其家,雖有賞賜而或不得給,雖有首級而不得為己功。”《明史》卷一八二《劉大夏傳》:“弘治十七年(1504)召見大夏於便殿……問軍,對曰:窮與民等。帝曰:居有月糧,出有行糧,何故窮?對曰:其帥侵克過半,安得不窮!”《明英宗實錄》卷一二六:“正統二年(1437)十月辛亥,直隸巡按禦史李奎奏:沿海諸衛所官旗,多克減軍糧入己,以致軍士艱難,或相聚為盜賊,或興販私鹽。”
(26)《明史》卷一六四《曹凱傳》:“景泰中擢浙江右參政。時諸衛武職役軍辦納月錢,至四千五百餘人。”同書卷一八〇《汪奎傳》:“成化二十一年(1485)言:內外座營監槍內官增置過多,皆私役軍士,辦月錢。多者至二三百人。武將亦多私役健丁,行伍唯存老弱。”甚至餘軍亦被私役,《明英宗實錄》卷一八六:“正統十四年(1449)十二月壬申,兵科給事中劉斌奏:近數十年典兵官員既私役正軍,又私役餘丁。甚至計取月錢,糧不全支。是致軍士救饑寒之不暇,尚何操習訓練之務哉!”
(27)《明英宗實錄》卷四六:“正統三年(1438)九月丙戌,行在兵部奏:天下都司衛所發冊坐勾逃故軍士一百二十萬有奇。今所清出,十無二三。未幾又有逃故,難以遽皆停止。”
(28)《籌海圖編》卷一一《實軍伍》,兵部尚書張時徹雲:“(衛軍)無妻者輒罷革。”《明史》卷九二《兵誌》四:“軍士應起解者皆僉妻。”
(29)《大明會典》卷一五五《兵部三八·軍政二·冊單》:“凡大造之年,除軍黃總冊照舊攢造外,又造兜底一冊,細開各軍名貫,充調來曆,接補戶丁,務將曆年軍冊底査對明白,毋得脫漏差錯。又別造類姓一冊;不拘都圖衛所,但係同姓者摘出類編。又別造類衛一冊,以各衛隸各省,以各都隸各衛,務在編類詳明,不許混亂。其節年問發永遠新軍亦要附入各冊,前葉先査概縣軍戶總數以遞合圖,以圖合都,以都合縣。不許戶存戶絕,有無勾單,務尋節年故牘,補足前數。每於造冊之年,另造一次,有增無減,有收無除。每縣每冊各造一樣四本,三本存各司府州縣,一本送兵部備照。冊高闊各止一尺二寸,不許寬大,以致吏書作弊。”按軍黃《明史》及《明史稿·兵誌》均作軍貫,今從《會典》。
(30)《明史》卷九二《兵誌》清理軍伍。同書卷一三八《陳修傳》:“翟善遷吏部尚書,帝欲除其家戍籍。善曰:戍卒宜增,豈可以臣破例。帝益以為賢。”
(31)《明史》卷一四二《陳彥回傳》:“彥回莆田人。父立誠為歸安丞,被誣論死,彥回謫戍雲南,家人從者多道死,唯彥回與祖母郭在。會赦又弗原,監送者憐而縱之,貧不能歸,依鄉人知縣黃積良。……彥回後擢徽州知府。……當彥回之戍雲南也,其弟彥囦亦戍遼東。至是詔除彥回籍。”按以罪謫戍者,如罪不至全家,經請求得由子弟代役,《明史》卷一四三《高巍傳》:“由太學生試前軍都督府左斷事,……尋以決事不稱旨當罪,減死戍貴州關索嶺。特許弟侄代役,曰旌孝子也。”《周縉傳》:“遣戍興州,有司遂捕縉械送戍所。居數歲,子代還。”
(32)《明史》卷二八一《趙豫傳》,同上《張宗璉傳》:“朝遣李立理江南軍籍,檄宗璉自隨。立受黠軍詞,多逮平民實伍。”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三三《崔巡撫辯誣記》:“宣德初所謂軍政條例始行於天下。禦史李立往理蘇、常等府。立既刻薄,濟以蘇倅張徽之凶暴,專欲括民為軍。民有與辯者,徽輒怒曰:汝欲為鬼耶?抑為軍耶?一時被誣與死杖下者,多不可勝數。蘇人恨入骨髓。然畏其威,莫敢與抗也。”
(33)顧起元:《客座贅語》二《勾軍可罷》:“南都各衛軍在衛者,餘嚐於送表日見之。尪羸饑疲,色可憐,與老稚不勝衣甲者居大半。平居以壯儀衛,備國容猶不足,脫有事而責其效一臂力,何可得哉!其原繇尺籍,皆係祖軍,死則其子孫或其族人充之,非盲瞽廢疾,未有不編於伍者。又戶絕必清勾,勾軍多不樂輕去其鄉,中道輒逃匿,比至又往往不習水土,而病且死。以故勾軍無虛歲而什伍日虧。且勾軍之害最大,一戶而株累數十戶不止。比勾者至衛所,官衛又以需索困苦之,故不病且死,亦多以苦需索而竄。”
(34)《明史》卷一四五《朱能傳》:“朱勇以南北諸衛所軍,備邊轉運,錯互非便。請專令南軍轉運,北軍備邊。”
(35)《劉忠宣公集》卷一《乞休疏》中語。
(36)《明史》卷一六五《丁瑄傳》:“當是時浙閩盜所在剽掠為民患,將帥率玩寇,而文吏勵民兵拒賊往往多斬獲。閩則有張英王得仁之屬,浙江則金華知府石瑁擒遂昌賊蘇才。處州知府張佑擊賊眾,擒斬千餘人。”
(37)《明史》卷一六五《葉禎傳》卷一七七《葉盛傳》:“天順二年(1458)巡撫兩廣,時兩廣盜賊蜂起,所至破城殺將,諸將怯不敢戰,殺平民冒功,民相率從賊。”
(38)狼兵和土兵是湖南、廣西一帶土司的軍隊,參看《明史》卷三一〇《土司傳》和毛奇齡《蠻司合誌》。
(39)《明史》卷一八七《洪鍾傳》:“正德五年(1510),保寧賊起。官兵不敢擊,潛躡賊後,馘良民為功,土兵虐民尤甚。時有謠曰:賊如梳,軍如篦,土兵如鬀。”
(40)《明史》卷一八七《陳金傳》:“正德六年(1511),江西盜起。金以所屬郡兵不足用,奏調廣西狼土兵,累破劇賊。然所用目兵,貪殘嗜殺,剽掠甚於賊。有巨族數百口闔門罹害者。所獲婦女率指為賊屬,載數十艘去。民間謠曰:土賊尤可,土兵殺我。金亦知民患之,方倚其力不為禁。”
(41)蒙古降人和內地的土著蒙古人。
(42)顧炎武《亭林文集》卷六《兵製論》:“正德末始令郡縣選民壯。弘治中製裏僉二名若四五名。有調發官給行糧。正德中計丁糧編機兵銀,人歲食至七兩有奇,悉賦之民。此之謂機(兵)快(手)民壯,而兵一增,製一變。又久備益弛,盜發雍豫,蔓延數省,民兵不足用,募新兵,倍其糈,以為長征之軍,而兵再增,製再變。屯衛者曰:我烏知兵,轉漕耳。守禦非吾任也。故有機壯而屯衛為無用之人。民壯曰:我烏知兵,給役耳。調發非吾任也。故有新募而民壯為無用之人。”
(43)《明史》卷一五七《楊鼎傳》:“也先將寇京師,詔以監察禦史募兵兗州。”同書卷一六《石瑋傳》:“景帝即位,出募天下義勇。”卷一七五《白圭傳》:“陷土木脫還,景帝命往澤州募兵。”按同書卷一六四《左鼎傳》:“初京師戒嚴,募四方民壯分營訓練,歲久多逃,或赴操不如期。建議編之尺籍。(練)綱等言:招募之初,激以忠義,許事定罷遣。今展轉輪操,已孤所望。況其逃亡,實迫寒餒。豈可遽著軍籍!邊方多故,倘更招募,誰複應之。詔即除前令。”此為景泰四年(1453)事,距招募入伍時已五年。似乎這次所募的大部分是各地民壯,雖未著錄於中央軍籍,卻已入伍四五年,編營訓練,其性質和後來的兵相同了。至於《楊鼎傳》和《白圭傳》所記的募兵,當即為和軍對稱並行的兵,並非地方的民壯。又募兵須由中央,地方長官不得擅募。《明史》卷一六四記李信以擅募被劾可證:“景泰中曹凱擢浙江右參政。鎮守都督李信擅募民為軍,糜餉萬餘石。凱劾奏之。信雖獲宥,諸助信募軍者皆獲罪。”傳中軍當作兵。
(44)《明史》卷二〇五《李遂傳》:“振武營者(南京)兵部尚書張鏊募健兒以禦倭,素驕悍。(以給餉逾期嘩變)遂奏調振武軍護陵寢,一日散千人。”
(45)《明史》卷一九九《鄭曉傳》:“募鹽徒驍悍者為兵。”
(46)《明史》卷二一二《戚繼光傳》:“朱先募海濱鹽徒自為一軍。”
(47)《明史》卷二一二《俞大猷傳》:“嘉靖四十二年(1563),惠州府參將謝敕與伍端溫七戰失利,以俞家軍至恐之。”
(48)《明史》卷二〇四《翟鵬傳》:“嘉靖二十一年(1542),起鵬宣大總督。……修邊牆……得地萬四千九百餘頃。募軍千五百人,人給五十畝,省倉儲無算。”
(49)《明史》卷二五一《蔣德璟傳》:“文皇帝設京衛七十二,計軍四十萬。畿內八府軍二十八萬,又有中都、大寧、山東、河南入衛班軍十六萬,春秋入京操演。深得居重馭輕之勢。且自來征討,皆用衛所官軍,嘉靖末始募兵,遂置軍不用,至加派日增,軍民兩困。”
(50)《明史》卷二三七《馮應京傳》:“遼陽陷,時議募兵。何棟如自請行。遂齎帑金赴浙江,得六千七百人。……所募兵畏出關,多逃亡。”
(51)《明史》卷二五九《熊廷弼傳》:“劉國縉募遼人為兵,所募萬七千人,逃亡過半。”並參閱《熊襄湣公集》卷四《新兵全伍脫逃疏》。
(52)《明史》卷二六四《李夢辰傳》:“崇禎六年(1633)冬……累遷本科給事中。複言:將驕軍悍,鄧玘、張外嘉之兵弑主而叛,曹文詔、艾萬年之兵望賊而奔,尤世威、徐來朝之兵離汎而遁。今者張全昌、趙光遠之兵且倒戈為亂矣。滎澤劫庫殺人,偃師列營對壘,且全昌等會剿豫賊,隨處逗留,及中途兵變,全昌竟東行,光遠始西向。驕抗如此,安可不重治。帝頗采其言。”
(53)《明史》卷一五七《柴車傳》:“宣德六年(1431),山西巡按禦史張勖言:大同屯田多為豪右占據。命車往按得田幾二千頃,還之軍。”卷一七六《商輅傳》:“塞上腴田率為勢豪占據,輅請核還之軍。”卷一五五《蔣貴傳》:“成化十年(1474),蔣琬上言:大同、宣府諸塞腴田,無慮數十萬,悉為豪右所占。”卷一八〇《張泰傳》:“弘治五年(1492)泰言:甘州膏腴地,悉為中官武臣所據,仍責軍稅。城北草湖,資戍卒牧馬,今亦被占。”卷二六二《孫傳庭傳》:“崇禎九年(1636)……西安四衛舊有屯田二萬四千餘頃,其後田歸豪右,軍盡虛籍。”
(54)侯朝宗《壯悔堂文集》卷四《代司徒公屯田奏議》:“(諸閫帥蔭職以)肥區歸己,而以其瘠磽者移之軍士,久則竄易厥籍,而糧彌不均。於是不得不寄甲於勢要,而欺隱遂多。欺隱多於是不得不攤稅於佃軍,而包賠愈苦。流病相仍,非朝伊夕,人鮮樂耕,野多曠土,職此之繇。”
(55)《明史》卷二〇八《黎貫傳》:“嘉靖二年(1523)疏言:國初夏秋二稅,麥四百七十萬,而今損九萬,米二千四百七十三萬,而今損二百五十萬。以歲入則日減,以歲出則日增。”
(56)《明史》卷二〇〇《孫應奎傳》:“俺答犯京師後,羽書旁午征兵餉。應奎乃建議加派,自北方諸府暨廣西、貴州外,其他量地貧富,驟增銀一百十五萬有奇,而蘇州一府乃八萬五千。”
(57)《明史》卷二二四《宋纁傳》:“萬曆十四年(1586)遷戶部尚書。言:邊儲大計,最重屯田、鹽策。近諸邊年例銀增至三百六十一萬,視弘治初八倍。”
(58)《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傳》:“萬曆十四年(1586)進士……累遷戶科都給事中,上籌劃邊餉議言:諸邊歲例,弘正間止四十三萬,至嘉靖則二百七十餘萬,而今則三百八十餘萬。”
(59)《明史》卷二二〇《王遴傳》:“故事戶部銀專供軍團,不給他用。帝大婚,暫取濟邊銀九萬兩為織造費。至是複欲行之,遴執爭。未幾詔取金四千兩為慈寧宮用,遴又力持,皆不納。”卷二三七《萬象春傳》:“皇女生,詔戶部光祿寺各進銀十萬兩,象春力諫不聽。”卷二二〇《趙世卿傳》:“福王將婚,進部帑二十七萬,猶以為少。……至三十六年七公主下嫁,宣索至數十萬。世卿引故事力爭,詔減三之一。世卿複言:陛下大婚止七萬,長公主下嫁止十二萬,乞陛下再裁損,一仿長公主例。帝不得已從之。”卷二四〇《朱國祚傳》:“萬曆二十六年(1598)詔旨采辦珠寶二千四百萬,而天下賦稅之額乃止四百萬。”《王德完傳》:“今皇長子及諸王冊封冠婚至九百三十四萬,而袍服之費複二百七十餘萬。”卷二四〇《張問達傳》:“帝方營三殿,采木楚中,計費二百二十萬有奇。”
(60)《明史》卷二三〇《汪若霖傳》:“萬曆三十六年(1608)巡視庫藏,見老庫止銀八萬,而外庫蕭然。諸邊軍餉積逋至百餘萬。”
(61)《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傳》:“萬曆二十八年(1600)起任工科,極陳國計匱乏,言:近歲寧夏用兵費百八十餘萬,朝鮮之役七百八十餘萬,播州之役二百餘萬。”按畢自嚴所記與此不同,《石隱園藏稿》卷六《清査九邊軍餉疏》:“征哱拜之費用過一百餘萬,兩次征倭之費用過五百九十五萬四千餘兩,征播之費用過一百二十二萬七千餘兩。”
(62)《明史》卷二七五《楊文弱集》卷一,萬曆四十七年(1619)九月,《請立兵冊清査遼餉確數稿》:“新兵原食一兩二錢,今遞加至一兩八錢。舊兵原食四錢,今遞加至一兩二錢。新兵遞加,往開元等一兩八錢,往鐵嶺等一兩六錢。舊兵遞加,其上等一兩二錢,中等者八錢。”天啟元年(1621)六月《三覆議山東河北增兵用餉稿》:“定遼西新舊兵例分為五等,一等月給銀二兩,二等月給銀一兩八錢,三等月給銀一兩五錢,四等月給銀一兩二錢,五等月給銀八錢。”
(63)《明史》卷二五六《畢自嚴傳》:“兵部尚書梁廷棟請增天下田賦,自嚴不能止。於是舊增五百二十萬之外,更增百六十五萬有奇,天下益耗矣。”卷二五七《梁廷棟傳》:“畝加九厘之外,再增三厘,於是增賦百六十五萬有奇,海內益怨谘。”按卷二五二《楊嗣昌傳》:“神宗末年增賦五百二十萬,崇禎初再增百四十萬。統名遼餉。”作百四十萬,誤。
(64)《明史·兵誌》。
(65)丘濬:《大學衍義補·火攻論》。
(66)沈德符:《野獲編》。
(67)王守仁:《陽明集要》,《文華集》三,《庚辰書佛郎機遺事》。
(68)《明史·兵誌》。
(69)《荊川外集》卷二,《條陳薊鎮練兵事宜》。
(70)《明史·兵誌》;黃伯祿:《正教奉褒》,第14、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