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的發展和繁榮是大清盛世的一項重要內容,當然也是一個重要標誌。清朝人口大增,乾隆時期已達三億,相對使糧食作物的產量需要更加提升。清朝采取開墾荒地、移民邊區及推廣新作物以提高生產量。由於國內與國外的貿易提升,經濟農業也相對發達。手工業方麵改工匠的徭役製為代稅役製。產業以紡織和瓷器業為重,棉織業超越絲織業,瓷器以琺琅畫在瓷胎上,江西景德鎮為瓷器中心。清朝商業發達,分成十大商幫。其中晉商、徽商支配中國的金融業,閩商、潮商掌握海外貿易。

停止圈地,推行“更名田”

中國的老百姓在明清之際的數十年間,可謂是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明朝的腐敗統治,加上鎮壓農民起義和防止滿洲入侵,所有的財政費用,全都攤在百姓頭上,壓得他們喘不過氣來。明朝被推翻,滿洲人入關。他們最初帶來的不是先進的生產力,而是很多落後的東西,以及野蠻的燒殺搶掠和武裝鎮壓。所以,這一時期,老百姓遭受的苦難最重。當時的北方,直隸是“極目荒涼”,“百姓流亡十之六七”,山東“一戶之中止存一二人,十畝之田止種一二畝”,說明當時老百姓逃亡或死亡現象已相當嚴重。南方的一些城市如揚州、嘉定、江陰、鬆江、漳州、南昌、廣州等,都受到兵燹,湖廣地區也是“城無完堞,市遍蓬蒿”。

由於軍事上的勝利,滿洲貴族開始為所欲為,肆無忌憚地侵占他人的土地。清朝統治者為了滿足滿洲貴族對土地的貪欲,於順治元年(1644年)下令圈地,前後共占耕地麵積達666794頃,一部分作為滿洲貴族的莊田,另一部分則分給八旗旗丁。圈地令雖然規定隻圈“近京各州縣無主荒地及前明皇室勳戚所遺留莊田”,但在實際過程中根本不按此規定執行,很多農民正在耕種的土地也被圈進去,農民們被強行驅逐到離京較遠的“鹽堿不毛之地”進行耕作。北京附近的農民有些逃往河南,有些逃往口外,還有一部分人淪為滿洲貴族或八旗旗丁的莊客,備受八旗莊頭的**、奴役和剝削。

清初的這些政策不得民心,各地展開了各種形式的鬥爭,如江南的反剃發鬥爭、直隸人民的反圈地鬥爭、閩廣地區的反遷海鬥爭等等,迫使清政府采取措施,停止倒行逆施,實施一些緩和社會矛盾的政策。

2-1明清時期土地公陶質神像

康熙八年(1669年),康熙下詔停止圈地,宣稱滿漢軍民,應一律對待,凡是該年所圈占的旗地,必須立即退還漢民,而在山海關、張家口等處劃撥閑地換補。康熙二十四年(1685),又正式規定,對於民間所開墾的田畝,從今以後,永遠不準圈占。同時又對八旗莊頭的橫暴進行一定的限製。這些措施,緩和了因圈地而激化了的民族矛盾。

在明末農民戰爭中,大批官僚、勳戚、地主豪紳遭到沉重的打擊,有的被打死,有的逃亡。這樣,他們的土地就成了無主之地。原本耕種地主土地的農民成了土地的主人。這種現象很普遍,在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湖廣等地的明朝王公勳戚的莊田,其中除直隸的一部分被清朝政府圈占外,其餘的不是荒廢,就是仍由原來的佃農耕種。這些佃農事實上已擺脫了王公勳戚的奴役而成為自耕農民。清政府對這種事實從法律上給予了承認,承認他們的土地所有權,把這些被農民耕種的莊田稱為“更名田”,“與民田一例輸糧”。清朝政府的這一措施,使一些拋荒已久的土地得到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康熙年間,清政府還采取措施,鼓勵開墾荒田。對老百姓開墾出來的荒田,承認他們的所有權,三年之內不用繳納租賦。以後又寬限到四年、六年甚至十年。對於確實有困難的墾戶,政府還貸給耕牛和種子。國家還充分調動民間的力量,鼓勵鄉紳大戶招民墾荒,規定:凡墾田二十頃以上的,如果有文化,就授予縣丞的官職;沒有文化的授予把總的官職。墾田百頃以上,文者授為知縣,武者授為守備。

從圈地到停止圈地,再到認可“更名田”,是清朝在土地政策上不斷進步的表現,是對封建社會生產關係的調整。清朝農業經濟的發展,與土地政策的調整息息相關。

實行“攤丁入畝”製度

“攤丁入畝”是康乾時期實施的一項重大的賦稅製度變革,是中國封建社會內部生產關係的又一次重大調整。這個製度今天看起來是很平常的,就是把人頭稅攤到田畝中,按田畝的多少征收賦稅,但它卻是對實行了一兩千年的封建稅製的改革,而且它本身從提出到開始試行,再到不斷完善,正式實施,也經過了一個相當長的過程。

中國封建社會的賦稅征收,主要包括兩大部分:一是實物地租,即征收米、麥等實物,在晚唐楊炎實施兩稅法以前,是按人頭征收的,兩稅法後,主要按土地麵積和肥瘠確定征收數額;二是差役,也是一種人頭稅,承擔國家或地方的公共事業。曆代雖各有變革,但其基本方麵卻是長期沿襲,至明中葉前,基本上沒有實質性的改變。此後,首次重大改革,當屬明萬曆初年張居正實行的“一條鞭法”。它把曆代所行實物稅和各項差徭,統統折成銀兩交納;原來由地方裏甲自辦,改為由政府統籌辦理。人頭稅部分轉歸於“地”或“糧”中,即丁銀的攤派,有一部分由地糧來承擔。這一改革,有利於防止和杜絕地方作弊,縮小賦稅攤派不公的程度,緩和社會矛盾,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

清承明製,在賦稅製度方麵,承襲其“一條鞭法”,並進一步完善了新的稅製,將名目繁多的各個賦役項目合並,統稱為地丁錢糧。一條鞭法雖然把一部分丁銀並入田畝中征收,但丁銀並未被廢除。有的地方,丁銀負擔還極為沉重,如山西等地每丁納銀至四兩,甘肅鞏昌甚至達八九兩。農民逃亡現象時有發生,各地官吏又害怕中央催逼,往往少報人數,這一方麵影響了清朝的稅收;另一方麵,那些逃亡的農民相互聯絡,結成黨類,對清朝的統治畢竟是一種潛在的不安定因素。於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頒布諭旨宣布,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全國的丁銀額為準,以後額外添丁,不再多征。這叫“聖世滋丁,永不加賦”。

2-2清朝時期錢幣

這是實行攤丁入畝的第一步。這一措施,把全國丁稅總額基本固定,不再隨人丁的增長而加重,對於少地或無地的廣大農民及手工業者,有一定的好處。他們承擔著全國人頭稅的絕大部分,丁稅不增,其賦稅負擔就相對穩定。但是,畢竟人頭稅沒有取消,而且時間一長,賦役不公的現象日益顯露。由於是按戶征收人丁稅,生育死亡的變動不能及時反映到稅收上,這就出現幾十個人才納一個人的人丁稅,或一個人承擔一二十丁的人丁稅的情況,從而造成了新的不均衡。再加上地主富豪勾結官吏,弄虛作假,逃避差役,負擔最重的仍是少地無地的農民。山西布政使高成齡在一份上疏中就反映了這種情況:“富者田連千畝,競少丁差,貧民無地立錐,反多徭役。”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也有人敏銳地看到了。如河南巡撫田文鏡就說,丁稅與田賦一樣,也是國家正式的稅收項目,與其攤派到人,造成大量貧民,不如把已固定的人丁稅銀攤在田畝銀中統一征收使賦稅更加均平。“攤丁入地”在康熙後期已在部分省區實行。如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清廷首先批準“廣東所屬丁銀,就各州縣地畝攤征,每地銀一兩攤丁銀一錢六厘四毫不等”。然而,這隻是“攤丁入畝”的試點工作。

正式的攤丁入畝,始自雍正初年。雍正元年六月,山東巡撫黃炳請求允許山東依照浙江省例,將丁銀攤入地畝輸納。雍正沒有批準。九月,戶部又討論直隸巡撫李維鈞奏請“攤丁入地”的報告。雍正也是沒有馬上批準,而是將此事交給九卿詹事科道官員議論,讓他們把最後議定的結論向他報告。後來,他批示巡撫李維鈞關於“攤丁入地”的報告,照戶部原議執行。戶部的意見是:準許將丁銀攤入田糧之內,自雍正二年為始,造冊征收。這樣,直隸就成為第一個正式實行“攤丁入畝”新政策的省份。

在直隸的帶動下,又得到朝廷的同意,其他各省紛紛仿效。計有山東、福建、河南、浙江、陝西、甘肅、雲南、江蘇、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廣西等十三省相繼實行“攤丁入畝”。至乾隆初年,山西和貴州兩省也完成了這項賦稅變革。隻有盛京、吉林等清朝的“龍興”之地,情況特殊,直到清末才進行改革。

攤丁入畝製度的產生,絕不是偶然的事件,而是經過了長期的醞釀,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這一製度對當時曆史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它在一定程度上平均了賦役負擔,促進了賦稅征收的公平合理;進一步削弱了封建的人身依附關係,推動了人口的迅速增長;在一定程度上抑製了大地主的土地兼並,保證了清政府的賦稅收入,從經濟上進一步強化了專製主義中央集權。

治理黃河,消除水患

黃河,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中華文明依偎她而產生,中華民族在她的哺育下進入農耕社會,發展生產,繁榮文化。中國古代社會的治亂興衰與她密切相連。因此,她已成為我們中華文明的象征,被賦予了豐富的人文內涵。

由於地理的原因,黃河又是一條多災多難的河。曆史上黃河決口,河水肆虐,給人民帶來深重的苦難,曆代統治者為治理黃河大傷腦筋。能不能治理好黃河,是對統治者治國能力的考驗。康乾之世,就麵臨著這種考驗。

自崇禎以來,黃河頻繁泛濫成災,危害嚴重。據《清史稿》記載,黃河大患始於李自成在崇禎十五年(1642年)決黃河堤淹開封城。這次決堤,造成很多無辜居民的死亡,後果很嚴重。加上連年戰亂,黃河堤壩失修,一到雨季來臨,黃河決口就不可避免。入清後,從順治元年(1644年)夏,黃河又回到李自成決堤前的故道,即由開封北,蜿蜒東流,經安徽、江蘇等省,與淮河匯合,經雲梯關入海,與今天從山東東營入海不同。在順治帝統治的十八年裏,黃河幾乎年年決口,由於當時戰事尚未結束,清政府財政緊張,拿不出更多資金大規模整修,所以水患不能得到有效遏製。康熙即位後,黃河形勢依然嚴峻,水患有增無減。黃河泛濫,殃及淮河,而與之相連的大運河也同時被衝,遂使“運道中梗”,南北交通斷絕,南方糧食不能北運,首都的糧食供應受到威脅。康熙帝深感問題的嚴重性,他親政後,就把三藩、河務、漕運問題列為優先解決的三件大事,“夙夜廑念,曾書而懸之柱上”,時刻不忘提醒自己,盡全力加以解決。很清楚,他把治理黃河與漕運提到治國、安定天下、鞏固政權的高度來認識。

由於黃河下遊淤塞嚴重,黃河水漫流南下奪淮河河道入海,黃淮合流,水勢凶猛,堤決沙沉,造成安徽北部、江蘇北部地區連年遭受洪澇災害。特別是蘇北的高郵、寶應、興化、泰州等十幾個州縣,地勢低窪,每逢雨季到來,洪水下泄,河道不暢,以致洪澇頻繁發生。康熙十六年(1677年)黃淮兩岸堤壩決口幾十處,蘇北地區一片汪洋。麵對這種嚴峻的形勢,康熙憂心忡忡,決心盡早治理黃河。康熙十六年,康熙任命安徽巡撫靳輔為河道總督,負責整治黃河、淮河和運河。靳輔為人剛正清廉,做事認真負責,有大刀闊斧、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他上任伊始,就開始了實地調查,曾在一天之內,給康熙上了八道奏疏。他認為,治理黃河,必須要有全局觀念,從整體上采取措施,河道、運道一起治理。在具體治理措施方麵,他注意借鑒前人的經驗,又根據具體情況,因勢利導,隨時製宜。他延請水利專家陳潢,精心勘察,周密規劃,製定了一係列有效的治河措施。他們選擇黃河、淮河、運河交叉的蘇北淮陰一帶作為治理重點,先後在江都修築漕堤,在高郵設置滾水壩,在山陽、邵伯建減水壩,使淤塞的河道得到疏浚,黃河複歸故道,暫時緩和了黃淮泛濫成災的危局。在運河沿岸修築長堤,深挑清水潭一帶的運河河道,目的是疏通運河漕運。經過幾年的治理,水患初步解除,水歸故道,漕運無阻。長期受水澇災害的蘇北幾個州縣,終於擺脫了困境,水窪變成了良田,下河地區連年獲得好收成。此外,靳輔又在河南考城、儀封、封丘、滎陽一帶築堤修壩,也取得不錯的效果。總的來看,康熙二十二年以前,靳輔對黃河的治理,基本上使黃、淮複歸故道,避免了大規模的水患,保證運河基本暢通。康熙二十三年以後,治理工作進入一個新階段,那就是一方麵鞏固已有的成果,另一方麵尋找永久性的解決辦法。

2-3靳輔

靳輔對黃河、淮河的治理,並不是一帆風順的,他的治河方案有時遭到朝臣和水利專家的反對。一些方案實施以後也沒有達到預期的目標。在他任河道總督的近二十年間,幾次處在風口浪尖上,遭到彈劾。幸虧有開明的康熙帝為他做後盾,康熙對靳輔的忠誠、果敢、沉著和堅定,深信不疑,多次力排眾議,維護他的威望。在靳輔的意見受到激烈爭論時,康熙總是認真聽取各方麵的意見,甚至聽取最底層的意見,表現了很好的民主作風。他不僅重視理論論證的合理性,而且看重治河方案所取得的實際效果。他自己時刻關心治河形勢,親自研究治河方略,所提出的建議對正確解決治理問題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康熙對靳輔和陳潢的治河功績是肯定的,但隨著治河形勢的不斷變化,康熙與靳輔也有分歧,以致康熙二十七年,靳輔被免職。但此後不久,康熙就覺察到靳輔治河方略的正確,要求新任河總繼續遵循靳輔的治河思路。康熙南巡,靳輔被特召隨從。南巡途中,康熙也處處聽到江淮百姓、船夫對靳輔的稱讚,念念不忘他的好處,又親見靳輔所疏理的河道及修築的上河一帶堤壩,確實卓有成效,感到對他的處分失當,於是下令恢複他以前的銜級。靳輔在家閑居三年期間。仍然為治理黃河獻計獻策,發揮了一個治河專家的作用。

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康熙再次起用靳輔為河道總督,年邁體衰的靳輔,又為治河事業奮鬥了四年,於康熙三十五年十一月死於任所。清廷給靳輔以隆重的祭葬,並批準江南人民的請求,在黃河岸邊為他建祠,追贈他為工部尚書。

一個為國家、為人民做了好事的人,人民會永遠記住他的。靳輔就是這樣的一個人。

靳輔之後,繼任河道總督在康熙的親自督促下,遵循靳輔和陳潢的治河方略,鞏固了成果,基本上消除了黃河中下遊各省多年的水患威脅,為江淮地區的農業發展創造了條件。

康熙時期還治理了渾河,該河泥沙量大,有“小黃河”之稱,泥沙使河道淤塞,導致下遊常遭水災。康熙年間挑修了一條長二百多裏的新河道,將河水引入海中。從此以後,渾河安然,改名永定河。

雍正、乾隆時期,在重視治理黃、淮的同時,對江浙沿海的海塘也加強修固,為東南地區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農業的恢複和發展

經過明末戰亂,清朝建立初期,經濟遭到很大破壞,在康熙、雍正、乾隆統治時期,農業生產逐漸走向恢複和發展。

這時期農田麵積大大增加,水利得以興修,商品經濟在農業中有一定的發展,這些都為清王朝興盛奠定了豐富的物質基礎。

農業的發展首先表現為耕地麵積的擴大。據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奏銷冊統計,直隸、山西、山東、河南、江南等地的耕地麵積比以前都有一定的擴充。山東、河南比順治時期各增約200萬餘頃。江南在順治十八年(1661年)為95萬3000餘頃,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至100萬頃,乾隆十八年(1753年)為150餘萬頃。拋荒最多的四川地區,順治十八年才1萬餘頃,到乾隆十八年已增至45萬9000餘頃。

清統治者還采取了種種有利於農業發展的措施,鼓勵農業發展,獎勵墾荒。特別是在少數民族地區,政策更是寬大。鼓勵少數民族墾荒,這對當時耕地的增加,農業生產的恢複都起了一定作用。如山海關外的東北地區,盡管清朝政府實行封禁,但實際上,並不能阻擋關內人前去開發。新興城鎮吉林,康熙時“已有中土流入千餘家”,到乾隆四十六年,旗地、民地加在一起達35000多頃。內蒙古地區,由於大批漢人進入,沿長城一帶逐漸變為半農半牧經濟,而山東人尤其多。新疆就北疆而言,根據乾隆42年的統計,各類屯田已有56萬7000多畝。台灣的開發更快,因為土地肥沃,氣候適宜,閩廣“漳泉粵東之民,趨之若鶩”。總之,康乾時期,隨著國家的統一和社會的穩定,當時呈現出一派交往頻繁,共同開發邊疆的熱潮。這種互相促進的經濟聯係和並肩生產勞動結成的深厚情誼,對於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農業生產結構也發生了一些變化。高產作物,特別是甘薯和玉米得到了普遍種植和推廣。這兩種作物都是從外國引進的,適應能力強,產量高,深受廣大農民的歡迎。江南地區大麵積推廣雙季稻的種植,使產量大幅度提高。以前,江南地區隻有一次秋收,康熙末年,通過種植雙季稻,變為兩季成熟。

單季稻在豐收之年每畝最多收獲三石到四石,雙季稻兩次收獲,每畝總產一般均可達到六七石。其次,以贏利為目的的經濟作物,有了更大麵積的種植,主要是大規模地種植棉花。長江三角洲、河南、河北、山東等地,都是重要的產棉區,有的地區由於經濟作物種植得多,糧食種植相對減少,一度引起清政府的恐慌。除了棉花,經濟作物還有桑、甘蔗、煙草、茶、蘭靛、中藥材等。由於追求高產,謀求厚利,此時的生產經營者已經不再光靠節約成本了,而是在勞動組織、生產安排、經營管理等環節上都進行考慮。這種生產管理思想的轉變,與農業產品的商品化有密切的關係。

手工業的進步

在農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手工業也逐步恢複起來,並有所發展。

順治二年(1645年)一度宣布取消匠籍並免征代役銀,表明國家對手工業工匠的控製和束縛有了前所未有的減輕。但到順治十五年(1658年),全國即將統一,企圖恢複“班匠銀”,明諭“京班匠價,仍照舊額征解”。但全國各地多是匠戶逃散,籍名空寄,無法征收。康熙二年(1664年)下令將班匠價銀,改入條鞭征收,自此以後,各地陸續將“班匠銀”攤入地賦中征收,匠籍也就隨之逐漸的廢除。廢除匠籍表明手工業者對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的進一步鬆弛。匠籍廢除後,官府以“當官”或稱“應官”為名,對工匠鋪戶進行科派的現象仍很嚴重。雍正二年(1724年)廢除工匠當官差的製度,乾隆年間,又多次重申這一禁令。廢除“匠籍”、禁止“當官”之後,官府役使工匠,普遍地采取雇募的辦法,這種辦法的實施,是有利於私人手工業的發展的。

清朝時的稅收在雍正時實行“攤丁入畝”的政策,城市工商業者不再有丁銀的負擔,這也鼓勵了手工業的發展。

乾隆年間,在一般手工作坊內為坊主工作的雇工,很多都和主人同坐共食,並無主仆名分。這些現象也標誌著清朝的手工業者、小商人和手工業工人的社會地位,比以前有一定的提高。

清統治者為了鼓勵手工業發展,放寬了民營的範圍,除軍器鑄錢官營及景德鎮、南京、蘇州、杭州等地少數瓷窯絲織手工工場官營外,都允許民營。例如:開礦,清政府本來一直嚴行禁止,其原因在於害怕“聚眾生事”。康熙十四年(1675年)曾一度放寬礦禁,但隻限於恢複舊礦。其後,逐漸允許民間開采銅、鐵礦,把冶銅和煮鹽都改為私營或官督商辦。銅礦控製較大,生產物的一部分作為礦稅上繳,另一部分必須由官府用低價收買,嚴禁私銷。原來規定私人織機不得超過一百張的禁令,後來也取消了。這都說明清朝時民間手工業的種種限製已有相對的放寬。這些措施對當時工商業的發展是起了積極作用的。手工業者對國家封建依附關係的減弱和民間手工業的發展,是清代手工業發展的一個重要表現。

最重要的手工業是紡織業,包括棉紡織業、絲織業及相關的行業。棉紡織業處在家庭副業和小商品生產階段,但包買商相當活躍,掌握著棉花原料的收購和紗布產品的運銷,棉紡織手工業者處在商業資本的控製之下。布匹的染色也有發展,蘇州一地即有染坊數百家,工匠多至一萬餘人。

冶業中,雲南銅礦的規模最大,資本雄厚,工人眾多,組織嚴密,采煉技術達到相當水平,全省銅產量最高時(乾隆中葉)達一天數百萬斤,但在官府的嚴密控製下,發展速度十分緩慢。采鐵、冶鐵,既供軍需,亦供民用,清政府的控製也很嚴格,官府資金雖未滲入鐵礦業,一般均由商民申請開采,但開采、冶鐵、招工、設爐、運銷均須報官批準、發給執照。廣東佛山是冶鐵中心,傭工數萬;漢口鐵業亦盛,有鐵匠5000餘人。

煤炭為民用必需,各地小煤窯很多,但清政府對采礦的政策長期搖擺,金銅煤鐵利益甚薄,為官方民間之必需,不能禁絕,但又害怕聚集大批礦工,反抗鬧事,故礦場時而被禁、時而準開。

2-4清代手工業品

製瓷是重要的傳統手工業,景德鎮瓷業最發達,內部分工很細密,工藝精致,在色彩、厚度、形製、上釉方麵達到了很高的水平。

此外,熬鹽、伐木、造紙等手工行業均有相當清代手工業很繁榮,無論生產規模、雇工數量、分工細密、技術水平、產品質量方麵,都達到了中國封建社會曆史的最高水平,並出現了資本主義的萌芽。但是,較先進的經濟因素集中在長江、珠江下遊和某些地區、某些行業內。廣大的腹地、山區、邊疆,經濟文化很落後。整個中國,農業和小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占主要地位,封建經濟遠沒有解體。中國和當時先進的西歐國家相比,存在著很大差距。

商業的繁榮

清朝時期,商業貿易較明朝有了更大的發展。

國內市場的發展狀況是國內商品經濟發展程度的重要標誌。明清時期,隨著農產品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和手工業生產的發展,國內市場更有了顯著擴大。

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也相應地發展起來。

在康熙、雍正、乾隆時期,許多城市恢複了明代後期的繁盛,有些城市,如南京、廣州、佛山、廈門和漢口,較明代更加發展。長江沿岸的無錫是著名的“布碼頭”,漢口是“船碼頭”,鎮江是“銀碼頭”。北京是全國的首都和政治文化中心,仕商群集,各地商貨薈萃,傳統的手工藝產品有景泰藍、雕漆、玉器等,前門外是繁華的商業區。北京城在明朝修建的基礎上,屢加修葺,形成了西郊園林區,有三山五園(暢春園、圓明園、萬壽山清漪園、玉泉山靜明園、香山靜宜園)。宮殿壇廟、街道河流亦經大力修建,形成了近代的北京城。揚州位於長江北岸,瀕臨運河,是淮鹽的集散地,經濟發達,財貿殷富,多富商大賈。南京、蘇州、杭州都是絲綢、布匹及其他手工業品的產地,產品遠銷各地,城內商鋪林立,作坊星布,附近土地肥沃,富農桑魚米之利;且文化發達,風景優美,蘇州有園林之趣,杭州有自然之勝。廣州是對外貿易的口岸,是封閉的封建中國與外國發生關係的窗口。

2-5清朝時期的商業

商業發展使白銀成為主要流通手段,銅錢隻起輔助貨幣的作用。大商人都擁有數十萬兩或數百萬兩的資金。最大的商業資本集團是晉商、兩淮鹽商和廣東的十三行。這些商人具有官商的性質。山西商人開設的票號、銀號,主要的業務是代官府解錢糧、收賦稅以及代官商辦理匯兌、存款、放款、捐納等事。十三行是經辦對外貿易的商人團體,他們對官府的依附性也很大。雖然他們在發展商品經濟中程度不同地發揮過作用,但由於對封建肌體的寄生性,在分解封建生產方式方麵並不會起太大的作用。

雖然商業在清朝有所發展,但是,清政府把工商視為末業,執行“抑商”政策。對於那些有大利可圖及有關國計軍需的手工行業,政府插手幹預,指定官商,實行壟斷。對於其他手工行業,允許商民經營,但控製亦嚴,且高額征稅,低價收購,無償攤派。手工業中還普遍存在著濃厚的地域性、排他性的行會組織,這些都妨礙手工業的自由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