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的建築設計,除了總體上應遵循現行有效的國家建築設計規範標準,如《民用建築設計通則》《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建築采光設計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準》等之外,還必須遵循公共文化設施特定的建築設計標準要求,如文化館須遵循《文化館建築設計規範》,公共圖書館須遵循《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公共圖書館建築防火安全技術標準》,博物館須遵循《博物館建築設計規範》《文物係統博物館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範》《博物館照明設計規範》等。這類規範都屬於納入國家或行業標準係列的強製性標準規範。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由建設部主編和批準,於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該標準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民用建築設計,作為各類民用建築設計必須共同遵守的通用規則,旨在使民用建築符合適用、經濟、安全、衛生和環境等基本要求。
《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於2008年7月30日起施行。該標準根據2004年的《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修訂而成。在修訂過程中,調查總結了汶川大地震的經驗教訓,提高了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醫院、體育場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抗震能力。它適用於抗震設防區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分類。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於本標準的規定。
《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由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於2002年3月1日起施行。該標準旨在統一各類材料的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的基本原則和方法,使設計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的要求。該標準適用於建築結構、組成結構的構件及地基基礎的設計。
《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由建設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批準為行業標準,於2001年8月1日起施行。該規範旨在建設城市的無障礙環境,提高人民社會生活質量,確保行動不便者能方便、安全地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築物,是道路和建築設計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它適用於全國城市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築和居住小區,以及有殘疾人生活與工作場所的無障礙設計。供人們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與建築物的相應設施應符合乘輪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與使用要求。根據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用途和目的,無障礙設計應綜合考慮其所獲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由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06年7月12日聯合發布,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該規範旨在防止和減少建築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它適用於“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0米的公共建築”“建築高度大於24.0米的單層公共建築”“地下、半地下建築(包括建築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等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它是一項綜合性的防火技術標準,政策性和技術性強,涉及麵廣,多為強製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主編部門為公安部,批準部門為建設部,於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2001年、2005年分別進行了修訂,適用於“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築”,包括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築及其裙房,旨在防止和減少高層建築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高層建築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高層建築發生火災的特點,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由建設部批準,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做了局部修訂。該規範旨在保障建築內部裝修的消防安全,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防止和減少建築物火災的危害。它適用於民用建築和工業廠房的內部裝修設計;不適用於古建築和木結構建築的內部裝修設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應妥善處理裝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積極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難燃性材料,盡量避免采用在燃燒時產生大量濃煙或有毒氣體的材料,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該規範規定的建築內部裝修設計,在民用建築中包括頂棚、牆麵、地麵、隔斷的裝修,以及固定家具、窗簾、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飾物等;在工業廠房中包括頂棚、牆麵、地麵和隔斷的裝修。
《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由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05年4月4日聯合發布,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該標準旨在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改善公共建築的室內環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它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按該標準進行的建築節能設計,在保證相同的室內環境參數條件下,與未采取節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風、空氣調節和照明的總能耗應減少50%。
《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由建設部批準,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該規範旨在使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與地區氣候相適應,保證室內基本的熱環境要求,符合國家節約能源的方針,提高投資效益。它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築熱工設計。
《建築采光設計標準》由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於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標準旨在建築采光設計中,貫徹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充分利用天然光,創造良好光環境和節約能源。它適用於利用天然采光的居住、公共和工業建築的新建工程,也適用於改建和擴建工程的采光設計。采光設計應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有利於生產、工作、學習、生活和保護視力。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由建設部負責主編和批準,於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標準旨在建築照明設計中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技術經濟政策,符合建築功能,有利於生產、工作、學習、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使用安全、維護管理方便,實施綠色照明。它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居住、公共和工業建築的照明設計。
《文化館建築設計規範》由建設部和文化部審查批準,自1988年6月1日起試行。該規範旨在保證文化館建築設計質量,使文化館建築符合安全、衛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麵的基本要求。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文化館建築設計。群眾藝術館、文化站等可參照執行。文化館的建築設計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傳統等因素,在滿足當前適用需要的基礎上,適當考慮留有發展餘地。
《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由建設部、文化部和教育部批準,為強製性行業標準,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該規範旨在適應圖書館事業的發展,使圖書館建築設計符合使用功能、安全、衛生等方麵的基本要求。它適用於公共圖書館、高等學校圖書館、科學研究圖書館及各類專門圖書館等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建築設計。圖書館建築必須滿足文獻資料信息的采集、加工、利用和安全防護等功能要求,並為讀者、工作人員創造良好的環境和工作條件。圖書館建築設計應結合圖書館的性質、特點及發展趨勢,采用先進的管理方式,適應現代化服務的要求,並力求造型美觀,與環境協調。
《公共圖書館建築防火安全技術標準》由文化部提出並歸口為文化行業標準,於1996年7月1日起施行。該標準適用於各類綜合性公共圖書館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及其附屬設備和專用設備的防火安全技術。學校圖書館、科研及各種專業圖書館(室)、其他各類型圖書館(室)可參照本標準的條文執行。
《博物館建築設計規範》由建設部、文化部審查批準為行業標準,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該規範旨在適應博物館建設的需要,保證博物館建築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它適用於社會曆史類和自然曆史類博物館的新建和擴建設計。改建設計及其他類別博物館設計可參照執行。博物館建築必須符合城鎮文化建築的規劃布局要求,並反映所在地區建築藝術、科學技術和文化發展的先進水平。博物館建築設計必須與完整的工藝設計相配合,滿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學研究和陳列展覽等基本功能,並應設置配套的觀眾服務設施。對古建築的改建設計必須符合各項文物法規,保持原有建築風貌,並應滿足防火、防盜等安全要求。藏品庫房以新建為宜。
《文物係統博物館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範》由公安部提出,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於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它規定了文物係統博物館安全防範工程的設計要求,是設計文物係統博物館安全防範工程的技術依據。它適用於文物係統博物館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商店、考古研究所和其他收集文物標本的場所。工藝美術館、檔案館等可參照使用。
《博物館照明設計規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於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它規定了博物館照明的設計原則、照明數量和質量指標,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或利用古建築及舊建築的博物館照明設計。
《鎮(鄉)村文化中心建築設計規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為行業標準,於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標準旨在滿足廣大鎮(鄉)村居民開展文化活動的基本要求,提高鎮(鄉)村文化中心建築設計的質量。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外的鎮和鄉、村文化中心建築設計。鎮(鄉)村文化中心建築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貫徹環境保護、安全衛生、節約用地、節約能源、節約用水、節約材料的有關規定;(2)應以人為本,適合不同人群,特別是兒童、老年人、殘疾人文化活動的特點和要求;(3)應符合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4)應體現因地製宜、就地取材、地域風格、民族特色;(5)應在滿足近期使用的同時,兼顧今後改造的可能。
《劇場建築設計規範》由建設部和文化部批準為行業標準,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該規範旨在保證劇場建築設計滿足使用功能、安全、衛生及舞台工藝等方麵的基本要求。它適用於劇場建築的新建、改建和擴建設計;不適用於觀眾廳麵積不超過200平方米或觀眾容量不足300座的劇場建築。劇場建築根據使用性質及觀演條件可分為歌舞、話劇、戲曲三類。劇場為多功能時,其技術規定應按其主要使用性質確定,其他用途應適當兼顧。
《電影院建築設計規範》由建設部和廣播電影電視部批準,自1988年12月1日起試行,2008年進行了修訂。該規範旨在保證電影院建築設計滿足安全、衛生及使用功能等方麵的基本要求。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以放映35毫米的變形法、遮幅法寬銀幕及普通銀幕(包括立體聲)三種影片為主的電影院建築設計。其他兼放電影且有固定放映設備的公共集會、文娛演出建築可參照有關條款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