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論證現代個體性與社會成員身份的相容性之外,黑格爾也認為,現代社會成員身份——或者最好說現代社會世界——使得現代個體性成為可能。現代個體性所具有的獨特的現代特征均可以納入強個體性的範圍內。黑格爾認為,對強個體性的內容所做的理解(把自己看成是一個自我、個體利益的承擔者、個體權利的擁有者與良心的主體)都隸屬於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人所具有的自我觀念(PR,§§189-207、209-228、242)。他認為,市民社會為這些自我理解的踐行提供了合適的領域;這一領域與家庭不同,它可以適合於人們追求自己的個體利益、堅持自己的個體權利。
黑格爾還認為,這些自我理解也是由市民社會的實踐所造就的。正是由於參與到市民社會之中,現代人才逐步把自己看成是個體利益的承擔者(參見PR,§§189-207)。①參與到市民社會之中,也是把自己從家庭成員與公民的角色中脫離出來(PR,§§182Z,238;VPRG,472),在工作世界中追求個體利益(die System der Bedurfnisse)(PR,§§189-207)。這些利益為主持正義的行政機構所頒布的法典(die Rechtspflege)(PR,§§209-229)和公共權威(die Polizei)所保護(PR,§§231一255)。人們通過進入正規的法律關係(如訂立契約)並利用法律係統(如提起訴訟),逐步把自己看成是權利的擁有者。在黑格爾看來,正是在市民社會之中,人們才最有可能麵對一些會涉及良心發揮作用的倫理情境(PR,§242),因為,在這一領域(他認為,這是從對家庭與國家相比照的意義上講的)之中,②人們不能依據習俗來決定自己應當做什麽。相反,人們不得不求助於私人性的道德反思。結果便是,通過參與市民社會,通過把自己實現為市民社會的一員,人們才把自己實現為強意義上的個體。
然而,黑格爾並不認為強個體性隻會在市民社會中產生。現代家庭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撫育小孩,並使之成為市民社會的成員(參見PR,§§177、180、238節),這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要撫育他們,使他們具有強意義上的個體所具有的傾向(例如,追求個體利益、堅持他們的權利、以良心為立足點來看待一切),使他們能夠把自己看成是強意義上的個體。現代國家的一個基本功能就是要維護與支持市民社會的框架,現代人在這一框架之中能夠把自己實現為強意義上的個體(PR,§§260,Z,287;VPRG,635;VPRHO,717)。①因此,正如黑格爾所認為的,現代家庭與現代國家都在與市民社會合作,以加強和造就強意義上的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