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場所組織生產勞動的管理者是人民警察,生產者是戒毒人員,生產環境相對偏僻和封閉,生產項目是以人員密集型生產為主等,正是這些特殊性,決定了戒毒場所組織生產勞動必須有其針對性。
一、強製戒毒場所生產勞動的特殊性
1.管理者的特殊性
(1)身份特殊。作為戒毒場所組織生產勞動的管理者是人民警察,首先是人民警察的身份,擔負管理、教育、矯治戒毒人員的職責;其次才是生產勞動管理者的身份,組織戒毒人員進行生產勞動。而社會企業的管理者是與市場經濟緊密聯係、圍繞企業最大經濟效益為核心開展管理工作。
(2)專業特殊。戒毒場所的管理者本身多是法律、文秘、中文、行政管理、心理谘詢等專業人員,鮮有生產經營、企業管理、安全生產、機器加工等專業人員;再教育培訓傾向於法律法規、心理谘詢等,少有企業管理、生產現場管理、市場營銷等,以致管理者與市場之間銜接不到位。而社會企業的管理者與市場經濟接觸密切,具有生產經營管理知識或經驗方麵的優勢。
(3)價值取向特殊。戒毒場所的管理者以確保場所安全穩定為重點、以提高教育戒治質量為中心、輔之以生產習藝勞動等手段實現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作為自己的價值取向;而社會企業的管理者則以搶占市場經營份額、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為價值取向。
2.生產者的特殊性
(1)身份特殊。《禁毒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製隔離戒毒的決定:(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製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製隔離戒毒的決定。”因此,戒毒人員以違法人員的身份參加生產勞動與社會企業的正常工人有著不一樣的出發點。
(2)身體特殊。《禁毒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複訓練。”因此,強製隔離戒毒人員以“病人”的身體狀況參加生產勞動,就不能用正常健康人員的勞動強度來衡量。
(3)意願特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戒毒人員自然也享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但戒毒人員本身的生理和心理特殊性決定其生產勞動具有被迫性、康複性的特點,與一般社會企業員工的自覺性、主動性、利益驅動性勞動不同,體現在生產勞動產品的質和量上就有明顯差距。
3.生產組織的特殊性
(1)生產環境特殊。首先,戒毒場所多是地理位置偏僻,對生產原輔材料和產品的運輸增加難度和成本。其次,生產車間相對簡陋、倉儲條件欠缺等基礎設施不足;外圍設置圍牆等隔離設施,對於進出車間的物料、管理技術人員既有嚴格的規定和限製,又得進行安檢、登記等煩瑣的手續和程序。最後,《司法行政機關強製隔離戒毒所生產項目準入暫行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戒毒局和強製隔離戒毒所禁止引進以下生產勞動項目:1.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以及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生產勞動項目;2.煤礦、非煤礦山生產勞動項目;3.印製非法出版物的生產勞動項目;4.食品、食用保健品、藥品及醫療用品的生產、加工項目;5.合作方(企業或個人)不具備相應產品生產資質的生產勞動項目;6.假冒偽劣和違法侵權產品的生產勞動項目;7.其他不適宜強製隔離戒毒所生產的勞動項目。”這些約束條款致使一些技術含量較高、附加值較大、前景較好的生產項目無法進入到戒毒場所等。“地”不利的特殊性,是製約生產發展的因素之一。
(2)目標任務特殊。《禁毒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根據戒毒的需要,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國務院《戒毒條例》第二十九條也規定:“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應當配備設施設備及必要的管理人員,依法為強製隔離戒毒人員提供科學規範的戒毒治療、心理治療、身體康複訓練和衛生、道德、法製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2013年9月,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強製隔離戒毒診斷評估辦法》第九條規定:“戒毒人員行為表現評估標準要求戒毒人員參加康複勞動,並采取日積累、月考評的計分形式進行動態考核,達到合格分值。”第十條規定:“戒毒人員社會環境與適應能力評估標準要求戒毒人員掌握一定的就業謀生技能。”由此可知,戒毒場所的生產勞動非社會企業的正常生產勞動,其更傾向於技能培訓,為戒毒人員回歸社會提供生存技能;同時,也是作為身體康複訓練的手段之一。
(3)激勵措施特殊。戒毒場所的生產勞動帶有強製性、懲戒性、技能培訓性、身體康複性等因素,生產計劃指標的完成情況與自身考核實質性關係不強,所以,生產者的非主觀積極性勞動導致生產勞動率及原輔材料利用率等指標都不盡人意。而社會企業工人的勞動不僅是實現自身價值的表現,更是其本人乃至家庭經濟的支撐,按照“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的市場經濟分配方式,會在最大限度上激發工人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總之,戒毒場所的生產勞動較之社會企業的生產勞動有共性,更有其諸多不同點。
二、強製戒毒場所生產勞動的針對性
馬克思認為:正是勞動的實踐本質,才使人得以在勞動中確證著人的本質力量,在勞動中自我發展,自我創造,自我實現。這說明,勞動與生俱來就具有教化和矯治功能,戒毒場所組織生產勞動,既是禁毒法律法規賦予的重要職能,又是提高矯治質量的有效手段。因此,著眼戒毒場所的特殊情況,借鑒和吸收現代化企業生產組織的先進理念,有針對性地組織戒毒場所的生產勞動有著現實意義。
1.突出“矯治和習藝”兩大功能
戒毒場所生產勞動總體發展思路是,緊緊圍繞戒治質量的中心任務,以鞏固操守率、降低複吸率為最終目的,突出“矯治和習藝”兩大功能。
戒毒場所組織生產勞動,應堅持教育為魂、管理為本、勞動為主、協調運用的理念。通過教育來灌輸觀念、傳授知識、培養技能、激發活力,以矯治其不良品行、增強其回歸社會的適應和生存能力。同時,組織生產勞動應注重推動生產勞動從重經濟效益向突出社會效益轉變、從懲罰性向習藝性轉變、從粗放簡單向規範科學轉變、從封閉操作向社會延伸和聯合轉變,以實現戒毒場所的本位功能。
2.提升管理者專業化管理水平
作為戒毒場所負責組織戒毒人員進行生產勞動的民警,可通過招錄、自學、培訓等方式,增加企業生產經營專業管理者的比例或增強相關管理知識和能力,並可適時適量派員到大中型企業進行實地考察學習,既增強“實戰指揮”能力,又便於跟進市場化經營理念,並將這些知識和技能轉授給戒毒人員,從而減輕戒毒人員再社會化的壓力,為其回歸社會再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3.引導戒毒人員“員工化”身份認知
戒毒場所的戒毒人員對自己的身份多定位在受害者、病人的範疇,將勞動視為非自願性、強製性剝奪手段,以致在勞動技能和勞動效果上都不盡如人意;同時,戒毒人員回歸社會成本較高,無法融入真實社會,以至於再次吸毒或引發新的犯罪。正是鑒於此,戒毒場所應引導戒毒人員歸屬到“員工”群體當中,賦予“企業員工”的權責和職能;同時建立針對戒毒人員勞動觀念錯誤、勞動技能缺失、勞動習慣落後等方麵缺陷的再社會化機製,幫助戒毒人員主動接受再社會化,自覺接受企業化的管理方式並主動參與到企業化管理中來,有利於戒毒人員培植正確的勞動觀念,熟練掌握勞動技能,最終順利回歸、適應並融入社會。
首先,為培育戒毒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員工化”身份,增強其自我認同和角色意識,戒毒場所可將車間生產分為管理、技術、輔助等崗位,明確各崗位職責、考核方式、待遇等,民警和戒毒人員可雙向選擇並以承諾或協議方式簽訂“勞動合同”;其次,各生產車間、各生產線、各工序等可開展形式多樣的比賽,評選生產之星、質量能手、進步獎等,營造良好的競爭氛圍,起到引領生產發展的作用;最後,對戒毒人員根據生產情況發放勞保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營造以人為本的氛圍,讓他們感受到人性關懷和人格尊重,也潛移默化地增強戒毒人員的“員工化”身份認同,為主動性、創造性生產提供有力條件。
4.管理“企業化”
通過建立企業化構架、健全企業管理製度、培育企業文化等方式來實現管理“企業化”。
首先,人本製度管理是現代企業管理的一種重要模式,即堅持以人為核心,確立人在管理過程中的主導地位,充分調動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並以此開展管理活動;同時,企業管理又是按製度來實施的,健全責任權利對等的契約性規則,使管理製度化、規範化,激發戒毒人員在生產和管理各個環節的內驅力,進而提高勞動效率、提升勞動戒毒效果。
其次,注重過程管控,做到生產有計劃、有檢查、有落實,無論原輔材料的使用和耗費率、還是產品質量產量等指標都在監控之中,可按日、周、旬或月進行量化考核,分析偏差原因並及時整改和調整,確保生產進度和產品質量;同時,還可以通過生產經營分析會預測項目市場前景,為戒毒人員回歸社會再就業打造基礎、建立平台。
最後,適度勞動報酬“市場化”。美國心理學家於1965年提出“公平理論”。該理論主要是研究人的動機和知覺關係的一種激勵理論,認為員工的激勵程度來源於對自己和參照對象的報酬和投入比例的主觀比較感覺。“公平理論”指出:人的工作積極性不僅與個人實際報酬多少有關,而且與人們對報酬分配是否感到公平更為密切。因此,提高戒毒人員適度勞動報酬的額度,並按照公平、公正、透明、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市場化”分配比較機製,比如,在設置基本工資的前提下,根據不同崗位需求增加不同比例的績效薪酬,可以最大限度激發戒毒人員的積極性,使其從勞動中獲得愉快體驗的同時得到合理的回報,也培養其正確的勞動觀念,為適應社會化勞動奠定基礎。
當然,戒毒場所的生產勞動與社會企業的生產勞動有相似之處,也有其特殊性,應根據實際情況因人、因地、因勢組織實施,以期實現最佳習藝和矯治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