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就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禁吸戒毒工作。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加大禁毒鬥爭與戒毒工作的力度,開展了多次禁毒專項鬥爭。199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主要規定了對於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動,對於吸毒成癮的人一律適用強製戒除,但對自願戒毒沒有做出相應規定。1995年國務院頒布的《強製戒毒辦法》第21條規定:“醫療單位開辦戒毒脫癮治療業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批準,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醫療單位開辦的戒毒脫癮治療業務,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2000年公安部頒布的《強製戒毒所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強製戒毒所可以接收自願戒毒人員。”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同時廢除。2011年6月22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委會議通過並公布、施行《戒毒條例》,《禁毒法》與《戒毒條例》中均對自願戒毒做了相關規定,從而確定了自願戒毒成為與社區戒毒、強製隔離戒毒、社區康複相並列的戒毒措施之一。
一、《禁毒法》對自願戒毒的具體規定
《禁毒法》在第四章“戒毒措施”中用3條,在第六章“法律責任”中用1條,共計4條對自願戒毒作了詳細規定。
“第三十一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訂的戒毒治療規範,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製訂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六十二條: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二、《戒毒條例》對自願戒毒的具體規定
《戒毒條例》用了4條對自願戒毒作專門規定。
“第九條 國家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對自願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條 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願戒毒協議,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個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章製度、終止戒毒治療的情形等作出約定,並應當載明戒毒療效、戒毒治療風險。
第十一條 戒毒醫療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自願戒毒人員開展艾滋病等傳染病的預防、谘詢教育;
(二)對自願戒毒人員采取脫毒治療、心理康複、行為矯治等多種治療措施,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訂的戒毒治療規範;
(三)采用科學、規範的診療技術和方法,使用的藥物、醫院製劑、醫療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依法加強藥品管理,防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失濫用。
第十二條 符合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條件的戒毒人員,由本人申請,並經登記,可以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登記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戒毒人員的信息應當及時報公安機關備案。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製訂。”
三、《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
《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是由衛生部、公安部、司法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聯合製定,用以貫徹落實《禁毒法》,進一步加強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提高戒毒醫療服務質量,規範戒毒醫療服務行為,維護醫務人員和戒毒人員的合法權益的一項管理辦法。其具體內容在此不再詳述。
綜觀上述關於自願戒毒的相關法律法規,可知對於自願戒毒的具體法條規定較少,且《戒毒條例》雖然係根據《禁毒法》而製定的,但在對《禁毒法》中的相關規定具體化、詳細化、明確化的同時,仍然存在不一致之處,如《禁毒法》規定的自願戒毒的主體包括了戒毒醫療機構和具有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醫療機構,而《戒毒條例》則隻規定了戒毒醫療機構,沒有將綜合性的能夠從事戒毒治療的醫療機構囊括。因此,關於自願戒毒的法律法規尚待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