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脈絡
?????“嗯。”
蕭陌不可置否的點了點頭,肯定了李思璿的猜測。
見蕭陌點頭,李思璿的臉色頓時變得難看起來,有些猜不透的問道:
“那厲鬼真在裏麵?可是……可是我怎麽沒有看到它?”
“如果我們真在裏麵發現它,那我們也不會如此順利的出來。”
蕭陌給出了他的理由,不過沒等他繼續解釋,李思璿便又問道:
“它在哪裏?你又是怎麽發現它的?”
“在衛生間。確切的說,應該是在便池連通的管道裏。至於我是如何發現的,這一點隻是猜測,不過我覺得它十有八九就在那裏麵,應該錯不了。”
這麽一想,它藏在下水管道裏的可能性便很大了。
但是也正如蕭陌剛剛對李思璿說的那樣,真相究竟是不是這樣他也不知道,這還要等他一會兒打給警方去確認,若是找到了自然沒什麽,就算是依舊沒有發現,他們大不了再去搜尋它處便是。
蕭陌沒有再給李思璿解釋,這時候他將手機拿出來給附近的派出所撥去了舉報電話。
“警察嗎,我要報案,瑞鑫公寓702室的下水管道裏有屍體……”
掛斷電話,蕭陌長長的鬆了口氣,然後對李思璿說:
“我們先在附近找家賓館住下,剩下的就是等警方那邊的消息了。”
與此同時,公寓衛生間裏的女鬼,也在這時猙獰的從便池裏爬了出來。
盡管已經進入春天,但是寒風卻依舊厲害。不到六點鍾天色便已經完全黑了下來。
蕭陌和李思璿就在瑞馨公寓的對麵租下了一間雙床房,畢竟隻是用作短暫的休息,倒也沒有那麽多的忌諱。
進入到賓館的房間,蕭陌有些不放心的又給這起事件的始作俑者,那個殺死女孩的凶手打個電話。盡管這人該死,但他卻是解開這起事件的關鍵,如果他突然被殺,那麽以事件的凶險下一個肯定就會輪到他們。
所以這個人對於他們而言,可謂算是一個危險的預警,隻要他還活著便證明他們眼下還算安全。
“你現在在哪裏?”
這個人叫做周康永。早在之前的調查中,蕭陌和李思璿便與他有過接觸,看上去並不像是那種窮凶極惡之徒,但卻偏偏做了這種窮凶極惡的事情。
通過與蕭陌的幾次接觸,周康永早已經將蕭陌當成了唯一能夠救他的人,他現在已經不求能夠躲避牢獄之災了,隻是希望那女鬼能夠放過他,不要再針對他的親人和朋友。
“我在人民商場……我不敢回家。”周康永的聲音極為顫抖,從聲音中便不難聽出他此時的恐懼。
蕭陌心裏冷哼。連帶著語氣也變得狠厲了幾分,問道:
“你做下了這種事情,已經很難再回頭了,你現在必須要救贖。如果你再不說出藏屍的地點。那麽下一個死的人便很有可能是你的父母!”
周康永之前盡管恐懼,但對於藏屍一事卻是牙口咬的死死的,因為警方目前並沒有懷疑他,所以為了避免牢獄之災。他才始終沒有鬆口。
當然了,這其中也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的因素,那就是連他自己也不知道屍體哪去了。
原本在殺完人後。他是抱著玉石俱焚的念頭,打算直接跑去派出所自首說自己殺了人。可是在去往派出所的路上他便又後悔了,覺得自己還很年輕,一旦進了監獄這輩子就完了,所以便又後悔的跑了回去。
可等他跑回公寓後卻傻了眼,因為原本灑在地上的血跡通通消失不見了,盡管房間裏還彌漫著濃濃的血腥味,但那具之前橫躺在地上的死屍,卻像是從人間蒸發了一眼,徹底沒了蹤跡。
他當時是又驚又喜,驚的是屍體的消失,至於喜得則是它消失的幹幹淨淨。
因為當時參與強.奸的那幾個人在他殺人前便被他打發走了,所以他們並不知道他在最後下殺手的事情,故而當他打電話試探的時候,並沒有人發覺到異常,隻是在電話裏不停感謝他的“熱情款待”,說以後再有什麽事情他們一定到場幫忙。
公寓的鑰匙就隻有他自己有,再有就是租給他公寓的人了,可那個人就算回來,也完全沒有道理幫他收屍。不過為了確定這件事,他當時還是有試探性的給房東打了個電話,結果也正如他所想的那樣,房東還在外地旅遊沒有回來。
就這樣,他在惶恐不安中等待了兩天的時間,期間並沒有任何的風吹草動,隻是他前女友的家人因為聯係不上她而去派出所報了案。
但是警方卻並沒有懷疑到他的頭上。
而這也讓他覺得是老天開了眼,知道這件事並不能怪他,因此便心安理得起來。直到第三天,第四天,當時參與這件事的幾個人先後詭異的慘死,他才終於意識到了這件事的不同尋常。
而在前一天晚上,他更是在家裏看到了……看到了那個……那個被他一刀刀割死的女友!、
它告訴自己,一定會報複他,並且報複他的一切。
他當時害怕極了,可又不敢去報警,因為那無疑會暴露他殺人的事實,而就在他惶惶難以度日的時候,蕭陌和李思璿找到了他。
之後的幾天裏他們都有接觸,經蕭陌的一番詐問,他便將當天發生的事情絲毫不落的說了出來,隻是蕭陌和李思璿並不相信他對於屍體的所在毫不知情。
找不到屍體,那就屬於死無對證,所以周康永是不希望蕭陌他們找到屍體的,但是從蕭陌那裏他也得知,隻有找到屍體方能徹底平息這一切。
這也讓他心裏麵十分矛盾。
“我發誓,我真的不知道屍體在哪兒,我和你們說過的,那晚我回去屍體就不見了。我真的沒騙你們!”
周永康深知自己難逃厄運,眼下他所希望的就隻剩下了保他的家人無恙,而這也是他眼下所唯一有可能做到的事情。(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