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概述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是指中外合作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按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分配收益或產品、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合作企業具有以下特征:(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契約式企業。中外合作者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以書麵合同約定的。合作雙方根據合同的約定,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出資方式較為靈活,可以各種方式出資。合作各方的出資不一定需折算為貨幣形式計算投資比例,隻需確定各方的合作條件,外方合作者可提前回收投資。(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機構比較多樣化。
知識拓展
合作企業與合資企業的區別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首先在法律性質上有明顯的不同,主要表現為:(1)合作企業是契約式企業,合資企業是股權式企業。合作企業中各方按合同的規定對企業承擔責任和享受權利;合資企業中各方按出資額對企業承擔責任,按出資比例享受權利。這是合作企業與合資企業最主要的區別;(2)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多樣,既可以組織法人型合作企業,也可以組織非法人型合作企業;而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法人型企業;(3)合資企業各方在合資期滿前不能回收投資,合資企業合資期滿,清算後的剩餘財產由合資各方按出資比例分配;合作企業的外國合作者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合作企業合作期滿,外國合作者已先行回收投資的,企業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概念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是指調整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其進行了修正。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該法,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
(一)設立的條件
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國家鼓勵舉辦的合作企業是:(1)產品出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即企業產品主要用於出口創匯的生產型合作企業。(2)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即外國合作者提供先進技術,從事新產品的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以增加出口創匯或者替代進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二)設立的程序
1.申請
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
2.審批
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查批準機關認為報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當之處的,有權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間內補全或修正。
3.登記
批準設立的合作企業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與管理形式
(一)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
1.法人型合作企業
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除合作企業合同另有約定的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對合作企業承擔責任,合作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2.非法人型合作企業
非法人型合作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合作各方應根據其認繳的出資額或提供的合作條件,在合作合同中約定各自承擔債務責任的比例,但不得影響合作各方連帶責任的履行,償還合作企業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作一方,有權向其他合作者追償這一部分款項。
(二)合作企業的管理形式
1.董事會製
法人型合作企業一般實行董事會製,董事會是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董事會的組成、董事長的人選由合作雙方協商確定。董事會決定或者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2.聯合管理製
非法人型合作企業一般采用聯合管理製,即由合作各方委派代表組成聯合管理委員會,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業。聯合管理機構是合作企業的最高領導和決策機構,有權決定合作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任命或選派總經理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3.委托管理製
委托管理製是指合作企業成立後,經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一致同意,委托第三方經營管理企業。合作企業應當與被委托人簽訂委托經營管理合同。合作企業應當將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簽訂的委托經營管理合同,連同被委托人的資信證明等文件一並報送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投資方式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中國合作者的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於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合作方的投資或所提供的合作條件。
由於合作企業是契約式企業,合作各方的出資不一定都需折算為貨幣形式計算投資比例,隻需確定各方的合作條件。這種做法與合資企業相比有較大的靈活性和更為簡便,可以避免合作各方在對實物如廠房、設備和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如何作價上產生更多爭議。
中外合作者應按照中國法律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如期履行繳足投資、提供的合作條件的義務。
五、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收益分配及投資回收
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潤、分配產品或按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產品或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應當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的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申請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資:(1)在按照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進行分配的基礎上,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擴大外國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經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3)經財政稅務機關和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的其他回收投資方式,如通過加速固定資產折舊回收等。外國企業合作者依照前款規定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外國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資的申請,應當具體說明先行回收投資的總額、期限和方式,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後報審查批準機關審批。合作企業的虧損未彌補前,外國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其投資。
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期限和終止
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確定,並在合作企業合同中注明。合作企業期限屆滿,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長合作期限的,應在期限屆滿的180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經批準延長合作期限的,合作企業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並且投資已回收完畢,合作企業期限屆滿不再延長。
合作企業在合作期限屆滿、合作企業合同中規定的終止原因出現時終止。合作企業期限界滿或提前終止時,應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及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合作企業期限界滿或提前終止時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