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送交政治審判的罪行有:聯邦憲法第2條第4項、印第安納州憲法(1816年憲法)第3條第23項和第24項、紐約州憲法(1812年憲法)第5條和特拉華州憲法第5條規定的叛國罪、賄賂罪和其他重罪或輕罪;馬薩諸塞州憲法第1章第2條、北卡羅來納州憲法(1776年憲法)第23條和弗吉尼亞州憲法第252頁(?)規定的瀆職罪和玩忽職守罪;新罕布什爾州憲法第105頁?規定的賄賂罪、醫療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第38條);佛蒙特州憲法第2章第24(54)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南卡羅來納州憲法(1790年憲法)第5條、肯塔基州憲法第5條、田納西州憲法(1796年憲法)第4條、俄亥俄州憲法第1條第23項和第24項、路易斯安那州憲法第5條、密西西比州憲法(1817年憲法)第5條、亞拉巴馬州憲法第6條和賓夕法尼亞州憲法(參看1790年憲法)第4條規定的瀆職罪。

伊利諾伊州、佐治亞州、緬因州和康涅狄格州的憲法沒有列舉罪名。

(O)第118頁不錯,歐洲列強可以對美國進行大規模的海戰;但是與對付陸戰相比,美國對付海戰要容易得多,而且危險也比較小。海戰隻需要一種武力。在商業國家,隻要人民同意給政府提供必要的資金,就能夠永遠擁有強大的艦隊。而且與讓人民在生命和人力上犧牲相比,讓他們在金錢上犧牲要容易得多。此外,海戰的敗績也很少損害戰敗國的生存和獨立。

至於陸戰,歐洲國家明顯不能給美國造成危險。

即便是一個擁有將近200萬人口的國家,向美國運去25000名士兵並在那裏供養他們也很困難。如果這樣的一個歐洲大國同美國交戰,就等於一個擁有1200萬人口的國家同一個擁有200萬人口的國家打仗。而且,美國人擁有各種物資,歐洲人離他們有1500裏約,何況美國的廣闊疆土是在征服它時將要遇到的最不可克服的障礙。

第二部分(A)第130頁1704年4月,美國的第一份報紙於波士頓出版。見《馬薩諸塞曆史學匯集刊》第6卷第66頁,波士頓,1880年。

如果認為曆來在美國出版期刊是完全自由的,那就錯了。在那裏,曾經也設立過預先檢查和提交保證金之類的製度。

馬薩諸塞州1722年1月14日法令就有這類規定。

州下院(立法機關)委派的檢查新聞工作的“新英格蘭報刊委員會”,鑒於“被告的報紙有嘲弄宗教和令人輕視宗教的傾向,允許一些著名作者在上麵發表褻瀆宗教和對神不敬的文章,誣蔑傳播福音的教士所進行的行為,辱罵國王陛下的政府,擾亂本地的和平和安寧,茲建議:禁止該報出版人兼發行人詹姆斯·富蘭克林繼續出版和發行該報,或令其把要發表的所有文章送交本地行政長官處審核;責成薩福克縣治安法官令富蘭克林先生交納保證金並保證自己今後一年以內將會循規蹈矩。”

委員會的建議被采納並作為法律實施,但沒有產生任何效果。報紙在邊欄把發行人詹姆斯·富蘭克林的姓名改為本傑明·富蘭克林,就逃避了禁令,而輿論也覺得這樣做是合法的。(B)第190頁改革法案在1832年通過之前,郡的選舉人(地產的代表)必須擁有可以獲得40先令純收入以維持生計的自有地產或租用地產。原法案是在亨利四世時期於1450年前後製定的。亨利四世時期的40先令,就相當於現在的30英鎊。但是,15世紀定下的這個法案一直到1832年始終沒有變。這就表明英國的憲法逐漸走向民主了,即經過了那麽久的時間,還沒有變動為選舉人規定的財產資格。參考:德洛姆著作第1卷第4章;布萊克斯通著作第1卷第4章。

英國由郡長推選陪審員(德洛姆著作第1卷第13章)。郡長一般都是本郡的知名人士,主要管司法和行政工作;他在本郡代表國王,每年由國王任命(布萊克斯通著作第1卷第9章)。郡長的地位容易被人懷疑收受訴訟當事人的錢財,當他被懷疑有不法行為時,人民可以不讓由他任命的陪審團進行審理,改由另一名官員負責推選新的陪審員。參考布萊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3章。

有權當選陪審員的人,一定要擁有可以獲得不少於10先令收入的地產(布萊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3章)。應該指出,這個條款是在威廉和瑪麗統治時期,也就是在1700年前後規定的,當時的幣值比現在要高得多。大家知道,英國的陪審製度,也像該國的其他所有政治製度一樣,是根據人的地產而不是根據人的能力來建立的。

最後,佃戶也可以充任陪審員,但是他必須是長期為善的人,並且交了地租以後,他的純收入必須要達到20先令(布萊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3章)。

(C)第190頁按照聯邦憲法的規定,聯邦係統的法院也像各州在本州係統的法院實行陪審製度那樣采用陪審製度。但是,聯邦憲法對如何推選陪審員沒有作出具體規定。聯邦係統的法院從每個州按照該州規定的辦法選定的常任陪審員中抽調出一些陪審員。所以,要說明美國的陪審製度的原理就要依據各州的法律來進行。參閱斯托裏:《美國憲法釋義》第3卷第38章第654659頁;薩金特:《美國憲法》第165頁;以及1789年、1800年和1802年聯邦有關這個問題頒布的法令。

為了詳細了解美國陪審製度的原則,我查閱了幾個相距很遠的州的法律。下麵就是我從查閱中獲得的總印象。

在美國,隻要是有選舉權的公民都可以充任陪審員。但是在紐約那樣的大州,陪審員的法定資格與推選人的法定資格略有不同,而且這種不同跟法國法律的規定正好相反,即紐約州的推選人的法定資格比陪審員的法定資格規定得高。在美國,總的說來,推選陪審員的權利,也同推選議員的權利一樣,可以及於一切公民。但是,這項權利的行使,並不是在所有人之間沒有明確規定的。

每年,鄉鎮或者選舉區的行政當局請有權推選陪審員的人,為本地區推選一定人數的有權擔任陪審員或者預計有這種能力的公民為陪審員。在新英格蘭是請鄉鎮的行政委員,在紐約州是請鄉鎮行政長官,在俄亥俄州是請遺孤財產保管人,在路易斯安那州是請縣長。如果這些官員本人當選為陪審員,也不會遭到他人的反對。他們有非常廣泛的權力,而且這種權力具有強製性質,一般同州的行政官員沒有什麽區別,尤其在新英格蘭,他們往往有權罷免沒有能力的陪審員或是不稱職的陪審員。

將這樣選出的陪審員的名單選交給縣法院,然後用抽簽的方法從中選出有權參與各種案件審理的陪審團成員。

除此之外,美國人還通過一切辦法使陪審團接近人民,並盡一切可能給陪審團減輕負擔。陪審員的人數很多,每人最多可以連任三年。法院在每個縣的縣城開庭審理案件。美國的縣(county)大致相當於法國的區(arrondissement)。所以,法院離陪審團很近,而不像法國那樣在法院開庭時才去召集陪審團。最後,陪審員是有報酬的,但是因為案件不同,有的由訴訟當事人支付,有的由州支付。除去旅費外,一般來說每人每天可收入1美元(相當於5法郎42生丁)。在美國,人們把當陪審員看做是一項必須承擔的義務,但是這項義務並不難完成。

參閱布雷瓦德:《南卡羅來納州法令匯編》第2卷第338頁,第1卷第454和第456頁,第2卷第218頁。(共5卷,查勒頓,1814年)參閱立法機構編輯和出版的《馬薩諸塞普通法》第2卷第331頁和第187頁。

參閱《增訂紐約州法令集》第2卷(阿爾巴尼,1829年)第720頁、第411頁、第717頁和第643頁。

參閱《田納西州法令集》第1卷(諾克斯維爾,1831年)第209頁。

參閱《俄亥俄州法令集》第95和210頁。

參閱《路易斯安那州立法匯編》第2卷第55頁。(共2卷,新奧爾良,1828年)(D)第192頁在仔細研究英國的民事陪審製度時,我們很容易發現陪審員沒有辦法擺脫法官的控製。

當然,陪審團對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所作出的裁決,在其扼要的講述中也包括事實和權利。比如,有一所住宅,彼得說這所住宅是屬於他的,因為是他花錢購買的,這就是事實問題;但是,他的反對者卻說,出售人沒有行為能力,這就是權利問題。

陪審團隻要說這所住宅歸彼得所有,這就等於認定了事實和權利。陪審團對刑事案件的裁決隻要有利於被告,英國人就同意陪審團的裁決沒有錯誤;但是在民事方麵運用陪審製度時,英國人就不會保留這種想法。

如果法官覺得陪審團的裁決在法律的應用方麵存在錯誤,他可以拒絕接受,並且駁回給陪審員重新進行審理。

法官如果把陪審團的裁決擱置起來,不予複審,就意味著訴訟還完全沒有結束,因為他有辦法抵製陪審團的裁決。其中主要的方法就是,要求法院撤銷原判,並成立新的陪審團。事實上,這樣的要求很少得到滿足,而且以後他也再沒有別的辦法。這樣的事情我親眼看到過。參考布萊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4章和第25章。

下卷

序言有賴於美國的某些法製和美國人關心政治的民情,他們才具有民主的社會情況。

在這樣的社會情況下,他們產生了許多歐洲的舊貴族社會所不知悉的思想和觀點。這些思想和觀點的存在使得昔日的各種關係得以改變或純粹被破壞了,並且建立起了新的關係。市民社會麵目的改變,絲毫不亞於政界麵貌的改變。

在5年前,我出版了本書的上卷,在其中,我研究了美國民主的主要問題。在本卷中,我將討論它的次要問題。這樣,上下兩卷相輔相成,就合成為一部完整的著作。

我在此敬告讀者,請不要產生那些有可能嚴重歪曲我的原意的錯誤。

因為我把那麽多不同的結果都認為是平等所帶來的,所以讀者就有可能認為我把平等當做現在發生的所有事情的唯一原因。這種看法其實就是認為我的觀點太過偏頗了。

在現在,人們的很多觀點、情感和本性,並非是完全來自平等,或者完全與平等相悖的。因此,以美國為例,我能夠非常容易地證明它的國家性質、其居民的起源、早期定居者所信仰的宗教,以及他們已有的知識和習慣,過去曾經和現在仍然在對這個國家的人民的思想和感情產生極為重大的影響,而這一切都和民主沒有任何關係。

在歐洲發生的諸多事情有著各種不同原因,而這些原因對於在美國發生的大部分事情也是適用的,但都與平等沒有關係。

所有這些不同原因的存在和產生的作用,我全部都知道,但這些並不是我想要研究的對象。我並沒有想要探討我們的所有傾向和所有思想產生的原因,而隻想著在某些章節中談論一下平等對所有傾向和思想的改變所發生的作用。

對此,人們可能感到比較奇怪:既然你堅決認定我們目睹的民主革命是無法抗拒的,並且知道抗拒是毫無希望而且有失明智的,那麽,你在本書中又為什麽會對這個經由革命所創造的民主社會這樣時時加以嚴厲指責呢?對此,我的回答非常簡單:正因為我不反對民主,因而我才想認真對待民主。

人們必然無法從敵人那裏得到真理,而他們的朋友也很少提供給他們真理。這就是我要這樣做的原因。

我相信,有不少人都願意拋頭露麵,報道平等許諾給人們的新的益處:而極少有人敢指出平等可能會給人們帶來壞處。所以,我的注意力就集中在這些壞處上,而且在清楚地了解它們後,敢於把它們揭露出來。

我希望讀者在本書的下卷能夠發現我的立論是不偏不倚的,而這一點在上卷中,他們應該亦有所發覺。麵對那些將我們的國家分成諸多派別的彼此對立的意見,我努力將我對其中的任何一項意見所抱有的同情或反感的情緒暫時地隱藏於內心之中。如果讀者發現本書中有任何內容是在討好曾經將我們的國家搞得天翻地覆的那些大黨中的一個,或者是在討好現在正擾亂國家和削弱國家實力的小派係中的一個,那就請他們大聲譴責我吧。

我所要探討的問題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當今世界的新形勢下所產生的觀念和思想,大多都包含其中。在這個範圍內,有一些問題已經超過了我的能力,雖然我對它們也做了一些研究,但是我並不滿意。

但是,即使我未能達成預定目的,讀者最起碼也會承認我為了拋磚引玉才計劃和著手寫作這部書的出發點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