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說:“不仁義的人難道可以和他商議嗎?他們對別人的危險心安理得,從別人的災難中牟利,把導致家破國亡的事當作樂趣。不仁的人如果可以和他商議,那怎麽會有國亡家破的事發生呢?從前有首兒歌唱道:‘滄浪的水清呀,可以洗我的帽纓;滄浪的水濁呀,可以洗我的雙腳。’孔子聽了說:‘弟子們聽好了啊!水清就用來洗帽纓,水濁就用來洗雙腳,這都是因為水自己造成的。’所以,一個人總是先有自取其辱的行為,別人才侮辱他;一個家庭總是先有自取毀壞的因素,別人才毀壞它;一個國家總是先有自取討伐的原因,別人才討伐它。《尚書·太甲》說:‘上天降下的災害還可以逃避;自己造成的罪孽可就無處可逃了。’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闡釋】

在這一章裏,孟子引用了一首兒歌:‘滄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纓;淪浪之水濁兮,可以濯我足。’這就是說,水有清和濁兩種不同的屬性,就決定了它的用途也有貴和賤之分,清水可以被用來“濯纓”,而濁水隻能被用來“濯足”。

和水一樣,人也有貴有賤,是不是由自己造成的呢?回答應該是肯定的。人因為自尊自愛,別人才尊重他,就是所謂的“貴”;人因為不自尊自愛,別人才輕視他,就是所謂的“賤”。家庭和國家也是這樣的道理。

這就又聯係到了孟子在這一章裏提到的另一個話題:夫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家必自毀,而後人毀之;國必自伐,而後人伐之。古人說的“禍福無門,唯人自招”講的就是這個道理。任何的存亡之機、禍福之兆並不全是別人的原因,很多時候往往是自己招來的。

【原文】

孟子曰:“求[1]也為李氏宰,無能改於其德,而賦粟倍他日。孔子曰:‘求,非我徒也,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由此觀之,君不行仁政而富之,皆棄於孔子者也,況於為之強戰!爭地以戰,殺人盈野;爭城以戰,殺人盈城,此所謂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於死。故善戰者服上刑,連諸侯[2]者次之,辟草萊[3]任土地者次之。”

【注釋】

[1]求:即冉求。冉求是孔子的學生。

[2]連諸侯:指聯合諸侯,發動戰爭。

[3]辟草萊:指開墾荒地。

【譯文】

孟子說:“冉求當了季氏的家臣,不能改變季氏的德行,征收田賦反而比過去增加一倍。孔子說:‘冉求不是我的學生,弟子們,你們可以擂起鼓來聲討他!’由此看來,國君不施行仁政,反而去幫他聚斂財富的人,都是孔子所鄙棄的,更何況為他賣命打仗的人呢?為爭奪一塊地方打仗而殺人遍野,為爭奪一座城池打仗而殺人滿城,這就叫作領著土地來吃人肉,罪惡之大,將他處死都嫌不夠的。所以善於打仗的人該受最重的刑罰,唆使諸侯拉幫結夥打仗的人,該受次一等的刑罰,強令百姓墾荒耕種的人該受再次一等的刑罰。”

【闡釋】

在這一章裏,孟子提出了“善戰者服上刑”的觀點,理由很簡單:因為善戰,所以殺的人也很多,所以要接受上刑的懲罰。

當然,說這話的時候,必須要分清戰爭性質,是正義的還是非正義的。孟子所說的“善戰者服上刑”顯然是針對發動非正義戰爭的人說的。孟子並不是反對一切戰爭,例如商湯發動的討伐夏桀的“十一征”他是讚揚的,周武王發動的討伐殷紂的三年戰爭他是支持的。

問題是,二百多年的春秋時期就戰亂不已,孟子所處的戰國時期戰爭是更加頻繁,戰爭的災難落在了百姓的身上。他基於“保民”、“愛民”的思想,才這麽說的。

但孟子在這裏提出的處理戰爭罪犯的原則,倒是很有價值的。他認為,服最高刑罰的應是前線領兵直接作戰的人員,特別是那些“善戰者”;服次一等刑罰的應是發動戰爭的文職官員;服再次一等刑罰的是為戰爭服務的後方支援人員。總之,這些直接間接負有戰爭罪行的人都應該受到不同程度的懲處。這一處理戰爭罪犯的原則,今天看來仍未過時,仍具有指導意義。試看二戰後國際法庭審判德、意、日法西斯罪犯之基本原則,莫不與此相吻合。

從周平王東遷至戰國中期,諸侯混戰已持續了四百多年。孟子揭露戰爭的實質是諸侯為了爭奪土地而殺人不斷,他們是背離了孟子所倡導的仁政理想了。因此,孟子痛恨這種殘酷的不仁不義的掠奪戰爭,認為它給人民帶來了災難,給社會帶來了混亂,其原因是有一批“善戰者”在為背離仁德的暴君服務,所以他提出了“善戰者服上刑”的治亂方略。

孟子對“善戰者”的憎惡雖可理解,但卻是膚淺的,因為任何“善戰者”都不是孤立的軍事行為者,還有更深層次的經濟與政治的原因在主宰著他們。囿於曆史與時代的局限,我們大可不必去苛求孟子了。但孟子謀略的合理性是值得肯定的。其實,孟子也並非是一概否定戰爭的,他反對的隻是背仁棄義的“非正義戰爭”;而對那些“以至仁伐不至仁”的“正義戰爭”,他不僅不反對,還滿腔熱情地加以頌揚,如古時商湯征桀、武王伐紂,當時齊人前期的伐燕等,他都表示了歡迎的態度。他認為正義戰爭能“拯民於水火”,百勝也必然會“簞食壺漿以迎王師”。這些看法顯然是有價值的。

正是從此前提出發,孟子主張對那些背離仁德主旨,濫殺無辜的“善戰者”——包括決策者和執行者,均處上刑;對那些為戰爭出謀劃策者——縱橫家,處次刑;還要對那些“辟草萊,任土地”為支持戰爭提供糧秣物資保障的人處再次一等的刑。這裏已絲毫不見了溫文爾雅的孟老夫子的儒者風度,“法”治天下似乎已在此轉化成了矛盾的主要方麵。但透過現象看本質,孟子此謀略的核心及立足點還是從行仁政而王,以法輔德治天下的角度去考慮的,這也是容易理解的。認識到這點,才能對孟子提出的“背仁善戰,該服上刑”的謀略有正確的把握,也才能在實踐中反對非正義戰爭,堅持正義戰爭。

【原文】

公孫醜曰:“君子之不教[1]子,何也?”

孟子曰:“勢不行也。教者必以正[2];以正不行,繼之以怒,繼之以怒,則反夷[3]矣。‘夫子教我以正,夫子[4]未出於正也。’則是父子相夷也;父子相夷,則惡矣。古者易子而教之。父子之間不責善[5],責善則離,離則不祥莫大焉。”

【注釋】

[1]不教:不親身施教。

[2]正:正道。

[3]夷:傷。

[4]夫子:大人。這裏指父親。

[5]責善:要求對方完美。

【譯文】

公孫醜說:“君子不親自教育自己的兒子,為什麽呢?”

孟子說:“因為情理上行不通。父親教育兒子必然要用正確的道理;用正確的道理行不通,接著便會動怒。一動怒,就反而傷了感情了。兒子會說:‘你用正確的道理教育我,而你自己的做法就不正確。’這樣,父子之間就傷了感情。父子之間傷了感情,就壞事了。古時候相互交換兒子進行教育,父子之間不求全責備。相互求全責備,會使父子關係疏遠,父子疏遠,那就沒有比這更不幸的了。”

【闡釋】

孟子反對父親親自教育兒子。他認為,如果兒子不聽話或學業無長進的話,父親容易發怒,而兒子也會責備父親不能誨人不倦。這樣一來,就傷害了父子之情,反過來會更加影響兒子的學業。

孟子所說的這種情況確實存在的。因此,孟子提出了“教者必以正”的觀點,認為應該采取“易子而教”的方式,完全是為了堅持用正道理育人,也就是進行正麵灌輸,這是很有價值的思想,也是符合教育的基本原則的。因為向被教育者講明正道理,才能有效地傳道、授業、解惑,使歪道理無立足之地。也因此才會收到育人成才的良好效果。不過,倘能在堅持正麵灌輸的同時,適當輔之以反麵事例的警醒,從多方麵使學生受啟發,效果也許會更好。

【原文】

孟子曰:“有不虞[1]之譽,有求全之毀。”

【注釋】

[1]虞:預料。

【譯文】

孟子說:“有意料不到的讚譽,也有過分苛求的詆毀。”

【闡釋】

不管是意料不到的讚譽,還是過分苛求的詆毀,都是來自別人的評判。俗話說,最了解我的人是自己。那麽,別人的評判就不一定是客觀、公正的了,既然如此,也許有時還是混淆黑白、顛倒是非呢。那麽,又何必因為別人未必客觀、公正的評判而擾亂自己的心性呢?

然而,現實是,能夠超脫於別人的評判之外,不以別人的評判為意的人畢竟是少數,一般人總是聽到讚譽就高興,聽到詆毀就生氣。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人之常情。但不管怎麽說,既然控製不了別人的評判,那麽我們就應該抱有“不必太在意”的態度。

【原文】

孟子曰:“人之患[1]在好[2]為人師。”

【注釋】

[1]患:缺點、毛病。

[2]好:喜好。

【譯文】

孟子說:“人的毛病在於喜歡做別人的老師。”

【闡釋】

盡管孟子重視教育,並以教育學生為樂,但他對教育者的要求也是很高的,反對那種以教育者自居,實際上不懂裝懂的人。他認為,隻憑喜歡當別人的老師這條理由,就做教育者,是對學生的不負責任。因此,他時常告誡他的學生們,應該自覺克服喜歡充當別人老師的這種毛病。孟子提出的“好為人師則患”的思想,對勸告後世的教育者端正教育態度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原文】

孟子謂樂正子曰:“子之從於子敖來,徒■啜[1]也。我不意[2]子學古之道,而以■啜也。”

【注釋】

[1]■啜:吃和喝,指飲食。

[2]不意:沒有想到。

【譯文】

孟子對樂正子說道:“你跟著子敖到這裏來,隻不過是為了混口吃喝罷了。我真沒有想到,你學習了古人的大道理,竟然就是為了混口吃喝!”

【闡釋】

在這一章裏,孟子提到了子敖這個人。子敖是誰呢?其實就是在《公孫醜下》裏,陪同孟子一起出使滕國的副使王■。王■雖然是齊宣王的寵臣,在齊國位高權重,但在孟子眼裏隻是一個小人。而孟子的學生樂正子卻和王■“相交深厚”,因此孟子才發火怒罵樂正子。

再看孟子罵樂正子的話,雖然就兩句,卻是別有深意的。第一句,“子之從於子敖來,徒哺啜也”,你跟王■在一起,不過就是混口吃喝罷了。表麵來看,孟子是在罵樂正子沒有骨氣,追求太低,實際上是表達了孟子對王■的看法:他這種人,除了吃喝,再沒有別的什麽了;他這種人就知道用吃喝籠絡人心。第二句,“我不意子學古之道,而以■啜也”,沒想到你學習了這麽多大道理,竟然是為了混口飯吃。和第一句話一樣,表麵上是在罵樂正子“這麽多書白念了”,實際上是表達了對當時的社會風氣的不滿。什麽不滿呢?就是有些人滿腹才華,卻為了追名逐利,忘卻了聖賢的教誨。也許,縱橫家蘇秦、張儀就是孟子所指的那種人吧。

【原文】

孟子曰:“仁之實[1],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智之實,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禮之實,節文斯二者是也。樂之實,樂斯二者,樂則生矣;生則惡可已[2]也,惡可已,則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

【注釋】

[1]實:實質、根本。

[2]已:停止、結束。

【譯文】

孟子說:“仁的實質是侍奉父母;義的實質是順從兄長;智的實質是明白這兩方麵的道理而不背離;禮的實質是在這兩方麵不失禮節,態度恭敬;樂的實質是樂於做這兩方麵的事,快樂就產生了。快樂一產生就抑製不住,就會不知不覺地手舞足蹈起來。”

【闡釋】

在孟子看來,仁、義、禮、智、樂等理念,在真正落實到每個家庭以後,就應該自然而然地移植和引用到社會生活和國家政治中去。例如,事親之孝為仁之“實”,將仁移植到侍奉國君身上,就是仁的“升華”;從兄之悌為義之“實”,將義移植到順從長者身上,就是義的“升華”;知道義為智之實,那麽把他移植到侍奉國君和順從長者身上,就是智的升華;禮之實在仁義,那麽威儀、儀節便是禮的升華了;樂之實在仁義,那麽節奏、旋律便是樂的升華了。

由此可見,孟子闡述仁、義、禮、智、樂等概念,都不是從抽象的理論出發,而是把它們與家庭的倫理要求聯係起來,這就使這些概念的把握,不致流於空泛。這些看似抽象的概念,都可以從家庭、社會和國家的現實生活中看得見、摸得著。這是中國哲學的特色。